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国内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的电子商务支付在过去几年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支付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支付风险增加、支付信息泄露、支付流程不便、支付成本高昂等。
以下是这些问题的详细讨论以及解决方案。
1. 支付风险增加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支付风险也增加了。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恶意支付行为,如盗刷、伪冒、欺诈等。
这些违法行为给商户和顾客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解决方案:加强支付安全,建立完善的支付风险防范机制。
对于风险较高的交易,可以采用更加安全的支付方式,如三方支付或保险支付等。
同时,可以通过风险评估和监控来减少支付风险,及时防范和处理恶意支付行为。
2. 支付信息泄露支付信息是个人隐私,泄露后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但在实际操作中,支付信息的安全性存在许多难题。
商户、支付平台和互联网技术公司等相关方都存在泄漏支付信息的风险。
解决方案:加强支付信息的保护,加强信息安全的技术和管理。
商户和支付平台需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各种安全措施,如SSL加密等,保护支付信息安全。
同时,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支付信息泄露预警。
3. 支付流程不便电子商务支付流程的繁琐和不便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顾客在支付时遇到了困难,需要多次尝试和输入信息。
这不仅降低了支付的速度和效率,并且也会影响用户的体验。
解决方案:优化支付流程,提高支付的便利和效率。
商家和支付平台可以通过现代化支付技术,如一键支付、快捷支付、扫码支付等,简化支付流程,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体验。
4. 支付成本高昂电子商务支付的成本较高,这既涉及到银行手续费,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手续费。
这些费用可能加重商户的负担,影响支付的发展。
解决方案:减少支付成本,提高支付效率。
可以通过和合作支付机构谈判降低手续费,建立更加灵活的支付结算体系,提高支付效率,同时缩小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差距,降低支付成本。
总结综上所述,中国电子商务支付面临着一些问题,包括支付风险增加、支付信息泄露、支付流程不便、支付成本高昂四个方面。
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冲击及应对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83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冲击及应对宋 皓(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尤其是在民商法领域,对合同法、隐私权法等都有冲击。
本文意在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冲击和带来的问题,即电子合同的形式和电子合同的签订问题。
并且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属于书面形式,而且关于电子合同的签订问题还是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要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83-3一、电子合同概述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应用,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也伴随其出现。
电子商务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特定的技术环境,因此对传统的法律法规也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和挑战。
李适时老师认为,电子商务法属于特别商法,也是民商法的分支;田文英老师认为,电子商务法既不属于民法,也不属于商法,更不属于经济法,而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不同的观点说明电子商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指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法律,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电子商务法》或者《电子签名法》等标有电子商务名称的法律。
其实,就电子商务法而言,是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
换句话说,电子商务法对于传统法律的冲击和挑战是全面的,不仅仅是传统的民商法。
不仅仅包括民商法等私法问题,也有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公法问题。
除了实体法问题,还有程序法问题。
总之,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电子商务势必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证据法等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本文就从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问题、和合同法的冲击和应因。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1. 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Ecommerce)正日益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然而,随着其普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涌现。
本文将就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定义、主要形式、法律问题和对策等方面展开论述。
2.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定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使用的支付方式。
它通过数字化的支付工具和支付平台来实现货币的转移,常见的形式包括电子钱包、网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
3.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主要形式3.1 电子钱包电子钱包是一种数字化的预付费系统,它将用户的资金存储在虚拟账户中。
用户可以通过充值或绑定信用卡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电子钱包中,以便在网上购物时进行支付。
3.2 网银支付网银支付是指用户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渠道,使用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用户在购物结算过程中,可以直接选择网银支付,并选择对应的银行进行支付操作。
3.3 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一种中介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方式,用户在进行支付时,将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由平台代为完成支付。
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等。
3.4 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是指用户通过移动设备(如智能方式、平板电脑等)进行支付的方式。
常见的移动支付方式包括扫码支付、近场通信支付等。
4.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4.1 隐私保护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过程中,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往往涉及到、等敏感信息。
因此,如何保护用户隐私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隐私的安全。
4.2 欺诈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也给了欺诈分子可乘之机。
包括虚假交易、盗刷信用卡等欺诈行为。
相关法律对于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欺诈问题也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和赔偿规定,但防范措施的完善和用户自身的风险防范也是十分重要的。
电子商务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
1. 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例如,商标保护可以防止企业失去其特有名称和标识,而著作权则可以保护其在网站上展示的文字、图片、图标和声音等。
2. 合同
电子商务活动所涉及的经济合同,包括用户注册协议、网上购买协议和合同等,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并根据法律和章程写成文本,必须由双方签字文件,或者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
3. 保密
电子商务活动保密义务是指企业对于客户、顾客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机密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得披露、泄露、买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4. 风险责任
当发生数据丢失、计算机病毒、网络安全攻击等网络安全问题时,电子商务活动双方都有责任负责。
交易双方可以依据网络安全风险承担义务,以便减少财产损失。
5.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通过电子商务活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享有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利益,一般包括安全公平的商品价格与质量、退货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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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试析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与此我国电子商务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市场监管不力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小作坊、无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他们往往没有相关资质和认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往往难以保障。
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市场监管。
一方面,应该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认证才能在平台上销售商品。
电子商务平台也应该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信用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消费者难以准确了解商家的信用情况,这给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通过刷单、虚假评论等手段来提高自己的信用度,从而获得更多的订单。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投入,建立完善的商家信用评价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用参考。
电子商务平台也应该建立严格的信用监管机制,对刷单、虚假评论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信用体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售后服务不规范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些商家存在售后服务不规范的问题,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一些商家不提供售后服务,或者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不高,导致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成本增加。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的监管。
一方面,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平台也应该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监管机制,对商家的售后服务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10_电子商务法律

第一节电子商务法的产生背景和任务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三节电子商务重点法律问题和相关的法律第十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制度第四节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对策第一节电子商务法律的产生背景电子商务的特点电子商务与传统法律的冲突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电子商务的特点无国界性•以Internet 为载体,以计算机处理为特征,面对全球市场•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信息的数字化•流动性,无限复制性,•表现为一种虚拟化运作形式。
•电子商务双方的谈判记录、身份、交易权限、交易流程、使用的资金、签订的电子合同甚至是交易标的本身都是数字化的,并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在和传输,这就与当前建立在实体化形态上的传统法律观念和体系相背离,产生了新的问题。
技术进步的速度快与传统法律的冲突传统法律观念的实体要求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之间的矛盾现行合同法承认的法律文书与虚拟的电子合同之间的冲突传统法律的国家性与电子商务全球性之间的冲突电子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缺失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现有的法律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立法可以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促进电子商 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三、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四电子商务法的地位四、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五、电子商务法的主体六、电子商务法的内容七、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国际性、技术性、安全性、开放性、协作性、程序性)八、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治原则;证据平等原则;中立原则;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安全性原则)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内涵•广义与狭义之分:与广义电子商务相对应,狭义:交易•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旅游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旅游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旅游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成为了旅游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并寻找有效的对策。
一、旅游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和异地消费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前难以对其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部分旅游电商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可能会夸大产品优势,隐瞒缺陷,导致消费者在实际体验中感到落差。
例如,酒店的实际设施和服务与网站上的描述不符,旅游景点的实际情况与宣传相差甚远等。
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旅游电商的信誉。
2、网络安全问题在旅游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和支付信息。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窃取用户信息,进行诈骗或盗刷等违法行为。
此外,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支付密码泄露、支付系统故障等,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
3、售后服务不完善旅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会出现各种突发情况。
当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部分旅游电商平台的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例如,航班取消或延误时,无法及时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消费者对旅游产品不满意要求退款时,处理流程繁琐,退款周期长等。
4、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许多旅游电商平台提供的旅游产品缺乏创新和个性化,线路设计、酒店选择等方面大同小异。
这使得消费者在选择时感到困惑,也无法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此外,同质化竞争还导致价格战,降低了旅游电商的利润空间。
5、法律法规不健全旅游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如在线旅游纠纷的处理、旅游电商平台的责任界定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也影响了旅游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解决旅游电子商务问题的对策1、加强信息监管旅游电商平台应加强对旅游产品信息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当前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尚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电子支付安全性无法得以保障等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制约因素,寻找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化网络全球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所形成的一种广义的商业环境,给经济生活、产业和市场带来了根本性变革。
我国近几年也加大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力度,以电子网络技术改进生产经营管理,积极利用新技术开展网上交易,目前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新内涵。
但由于电子商务短期内的“泡沫”式发展及我国的经济土壤和电子商务特性的不一致,致使当前的电子商务活动暴露出许多需要冷静分析和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电子商务是随着INTERNET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主要以EDI(电子数据交换) 和INTERNET来实现的,其核心本质是运用现代计算机来进行的一种社会生产经营形态,根本目的是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其发展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EDI应用,其迅速发展始于90年代INTERNET的商用发展。
我国的信息化基础、电子商务的基本工具、国家的电子商务规划和市场法规、电子商务的客观需求、电子商务专门人才的培养等基本条件正在逐步具备,其中有些条件成熟得更快。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经济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除在共性的问题之外,还有自身特有的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解决,将严重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1.国内计算机网络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大陆地区进入国际互联网领域从1994年4月中国科技网的建设开始,之后相继建成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科研网,至此我国四大主干网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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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 电子商务合同在应用中存在的法律 问题与对策
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新型的交易方式以其高效率、低成本、高收益、全球化、无纸化等特点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运转模式,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重要基础和工具的电子商务合同也正在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许多全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以下结合有关国家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有关应用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合同 合同,亦称契约。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要了解电子商务合同,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电子商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飞速发展,不仅实现了网域全球化、普遍化,而且实现了其应用范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领域商业领域的根本性转变,开辟出区别于传统商务的商务模式,这便是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nerce)。今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概念,但国内外IT(Information Technology,信息技术)界、商界和法字界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从商业提2 / 12
出了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IT行业是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环境的营造者、电子商务业务的推动者,他们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不同于国际组织。无论是国际商会、还是HP公司、IBM公司或SUN公司基本上都认为,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国际组织和IT行业的不同看法实际上形成了有关电子商务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示范法》及国际组织是在广义上定义电子商务的,它包括了使用传统电子通信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实务界则将电子通信手段限定在按一定协议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络,因此是狭义的。按照狭义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行为转移到计算机网络上的商务活动”。换句话说,电子商务是一种整合了商业运作中的信息流(信息的传递)、资金流(金钱的流动)和物流(商品实体的转移),并以电子传递形式或部分电子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 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合同形式,其强调了“电子” 方式的内涵。所谓“电子” 方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C)等国家制定的法案对其3 / 12
定义方式是类似的,即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凡符合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属电子合同。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律出台,但一些地方立法已经开始探讨电子合同的具体定义与内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互联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合同,包括货物贸易合同、服务贸易合同和知识产权贸易合同。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1、电子合同是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目前,互联网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企业、个人都可以在网上从事各种活动,包括缔结合同。这些合同既有民商事法律合同,又有行政法上的合同。然而,电子商务法的民商法性质决定了电子合同应是民商事合同。这一点,应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性质相同。尽管为使电子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各国对合同的电子形式作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但这一点没有改变它的性质。电子合同的内容仍然是平等的当事人或变更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通过网络技术签订而已。因此,电子合同是民商事合同,是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 2. 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互联网进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双方或多方、买方和卖方都通过网络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且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4 / 12
3、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延伸。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二、应用电子商务合同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1、法律规制滞后。1995年,我国开始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探索和实践,在以后的几年中,电子商务合同以超常速度发展。尽管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但它毕竟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模式。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带来了电子商务合同法研究的兴起。许多刊物上开始涉及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文章,也开始了有相关的著作出版。这些成果标志着我国法学界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合同法这一新领域。不过,目前国内大部分文章和著作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研究仍处于移植、介绍阶段,还没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基本共识。 2.举证困难。以网络方式签订合同,开展对外贸易,电子数据便成为合同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电子数据容易消失,输入指令略有变化,可能会把数据洗掉;电子数据容易被改动且不留任何痕迹,保持电子数据的原始面貌存在一定的客观制约因素。因此,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棘手的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电子计算机储存信息的证据效力。随着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的推广应用,电子数据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重要的5 / 12
交易证据,切实有效地规定电子计算机储存信息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促进高科技在我国的应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司法管辖尚未明确。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网络经济交易刚刚起步,有关网络纠纷司法管辖问题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又少,理论研究也不是很充分。对于网络民商事纠纷的管辖,当前国际上通行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网络独立领域司法管辖和属人范围司法管辖。前者认为,网络空间没有地域界限,上、下载传输的信息很难确定最初来源;因而不能根据地域界限确定管辖规范;后者观点相反,认为网络民商事行为仅借助互联网传输工具达成交易,交易最终完成是在现实世界,争议纠纷的最终解决也是在现实中而不是在网络中。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不能脱离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定,更不能摒弃对法律传统的承继而另起炉灶。 三、应用电子商务合同的对策 1、应加快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步伐。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较为统一完善的《电子商务法》,而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也需制定单行法规。电子商务属于商法范畴,商法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是确保交易安全。同样,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目的也应当是交易安全的保护。具体地说,电子商务立法旨在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稳定和安全的预期,提供一个和谐统一的法律环境,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在制定强制性规范的同时,也应当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有余地,或者鼓励在电子商务领域行业6 / 12
自治和当事人自治,鼓励商界探索新的规则,使限制性的规定建立在维护交易安全合理基础上。 笔者认为,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电子合同等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先综合立法,后分别立法”的思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统一电子商务活动中关键问题的看法。基本法制定出来,指导实践,规范实践,但不要限制实践的发展。如果立法不适应了,还可以修正。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2. 应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采用电子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7 / 12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根据联合同《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对电子证据的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已将数据电文列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有所进步。但《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定证据依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可见,数据电文被排除在证据清单之外,即目前在我国电子证据还不具有合法性,和国际立法有很大差距。有很多学者认为,在上述诸种证据形式中,数据电文应归入“视听资料”的范畴,就对“视听资料”作扩大解释,不应限于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还应把电子数据资料也包括在内,因为电子数据同样是可以显示为“可读的形式”(Readable Form),因而它也是“可视的”。但是笔者认为,把数据电文归入“视听资料”是不合适的。虽然,数据电文在存在形式上同视听资料相似之处,但是,将数据电文视为视听资料,并不能真正反映数据电文的特点:即数据必须经重整组合才能被人们所使用。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往往要对大量数据进行组合和重整。还有观点认为,不应该统一把电子文件划分为某一类证据,而应该在不同情况下运用不同的证据规则,确定其法律效力,收集证据或庭审举证时,运用不同的策略。笔者认为,从实务角度出发,如此处理的确不失为权宜之计,但是从证据学角度出发,如果不确认并解决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问题,必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为适应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