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商品房买卖全同》备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1 总 则1 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6 本技术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执行。
1.7 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 大类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的通知》(中办发〔2019〕52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安徽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2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1.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等因素,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20-2022年)滚动计划,开展“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20年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加快供应节奏,提高年度住宅用地出让计划执行率,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控制商服用地供应,从源头推进非住宅去库存。
(牵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2.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依据房地产市场和出让地块实际情况,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竞安置房或竞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大幅波动等现象,进一步稳定地价,进而稳定房价、稳定预期。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在建造的房屋开发商就已经出售了,买了期房后要等待开发商交房。
并不是房屋建造好之后开发商就能够马上交房,是否能交房还需要看它是否符合房屋交付的条件。
那么,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要符合哪些条件(⼀)⼯程竣⼯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法典》中,均要求⼯程竣⼯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98年9⽉1⽇实施的《消防法》第10条规定了消防强制验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环保强制验收制度。
98年7⽉20⽇,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组织验收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但此后我国改⾰了竣⼯验收制度,1999年施⾏的《合同法》第279条明确了开发商为组织竣⼯验收和确认⼯程合格与否的主体。
2000年1⽉30⽇,国务院发布的《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作为《建筑法》和《合同法》的配套⾏政法规开始施⾏。
《质量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该条款进⼀步对《合同法》第279条进⾏了阐述,从⽽使《建筑法》中未能明确的验收主体最终认定为建设单位。
(⼆)取得了竣⼯验收备案表⼀些⼤城市制定的地⽅法规中已明确将取得《竣⼯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程竣⼯验收备案表。
安徽省建设厅亦于2004年9⽉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规定未进⾏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开发项⽬不得交付使⽤。
由此可见,以取得《竣⼯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既是⼴⼤购房者的要求,也是⼀种趋势所在。
另外,建设部于2000年4⽉7⽇发布《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备案管理暂⾏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程竣⼯验收合格之⽇起15⽇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11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74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工作成效,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以下简称政府服务)网上运行,打造“互联网+政府服务”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全面推动我市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大数据支撑下的“互联网+政府服务”建设应用,提升政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创新、优美、和谐、幸福芜湖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统一互联网入口,建设完善一站通政府服务平台(含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子平台)(以下简称一站通平台),实施统一用户认证,建设政务大数据库和各支撑系统,构建我市统一的政府服务信息化体系。
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近日,秦皇岛市发布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秦政办发(20xx)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产市场管理处是秦皇岛市城市区具体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监管部门职责:负责预售资金监管涉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督导全市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实施机构职责:(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实施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审核、拨付工作;(三)负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设立监管账户金融机构应具备条件:(一)具备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软件系统开通,与实施机构实现联网。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监管项目的名称、座落、建筑幢号、建筑面积等;(四)监管账户的名称和账号;(五)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六)预售资金交存和使用方式:(七)预售资金支付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其它。
第六条开立监管账户的程序:(一) 预售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2.《》;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4.规划总平面图;5.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直接发包备案书》(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投标文件、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施工合同等;7.总投资计划表及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8.《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二)受理审核。
贵溪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贵溪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溪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届各股室(单位):为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网申报和认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房管部门办理入网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留存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留存复印件);4、商品房销售入网申请承诺书。
(二)入网认证后,各企业通过密钥即可登录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等。
二、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网上填写预售项目资料,预售各楼盘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 项目信息、楼盘信息和户室信息等。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携带相关资料到房产管理局申请预(销)售许可。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不含地价)。
还须提交以下资料:1、商品房预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坐落,申请预售的幢号、房号、面积,以及预售对象等;2、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3、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计委的立项批文和开工批复;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形象进度要求: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四层封顶, 七层以上的项目,主体结构七层封顶。
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编号:温房字〔2012〕5号发布机构: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1-19 字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1、《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3、有关表格及证明式样。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资金监管通知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1月19日印发附件1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建立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调工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张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3日张家界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从根本上破解房地产"办证难"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交不了证"的问题,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
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之前的流程前置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
芜湖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1 --2 -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能满足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产品信息和米取的相应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公示预售许可证时,向购买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相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注明实施内容及验收意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中:“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头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保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初步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指标的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专项分析报告及相应电子文档)和可再生能源内容。
参照:1•《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嘉政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26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住房问题关乎民生改善,关乎经济全局,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稳定房价、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型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价控制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强化责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包括:廉租住房150套、公共租赁住房100套、经济适用住房657套、棚户区改造1354户。
为确保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要进一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对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分级落实。
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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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 湖 市 工 商 行 政管理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芜工商[2010]75号
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直属局、三县工商局、市房地产登记处、三县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
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省住建厅《关于
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合字
[2 01 0]7 5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
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
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为载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备案
实施工作,着力构建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交易秩序,努力
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备案范围、机关、程序
(一)备案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括在《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空白处针对不特定对象而预先填写的
统一内容或预先制定的补充协议等均属备案范围。
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共同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在文本中添
加任何格式条款内容的除外。
(二)备案机关:
商品房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备
案机关。其中:市工商局直属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具体备案工作,
三县工商局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备案工作。
(三)备案时限:
备案机关应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完成该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四)备案程序:
1.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格式条款合同
样本或其它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并附电子文档,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房地
产开发企业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格式条款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申请书;
(2)初审合格的格式条款合同样本或其它含有格式条款的
材料、附件,并附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受理。
备案机关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格式条
款合同备案受理单》。
3.审查。
备案机关应于l 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安徽
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安徽省
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向申请单位发出《格式条款合同
修改通知书》,列明格式条款合同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的具体内容及修改理由,要求申请单位予以修改并重新进行备
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备案机关要求其修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
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之日起l5
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书,并可以要求备案机关举行听证。备案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辩或不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
弃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
4.备案。
备案机关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格式条款合同上加盖格式
条款备案标记。
5.公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
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已加盖格式条款备案标记的合同样
本,并接受监督。
三、几点要求
1.明确职责,强化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加强领导,并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
备案工作落到实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进行
监督,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申请,重点审查
格式条款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安徽省合同监
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商品房买
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工作,并对备案后的格式条款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重点审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与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的格式条款合同样本内容相一致进
行监督。
2.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主
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
款备案并加强监督,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执行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
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
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一经查处,一
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及其使用情况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条件之一。
3.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加盖备
案标记合同样本的销售现场公示、使用等情况,齐抓共管,共同
推进《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4.高效便捷,优质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格式条款备
案提供优质服务,力求高效、便捷,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商品房合同管理意见
抄送:省工商局、省局合同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工商局合同科 2 01 0年5月5日印发
(共印3 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