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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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样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黔建建通[2014]57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4.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通知书和执法建议
书样式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4]57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威宁县、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行为,依据《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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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黔建节能通[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49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8年4月1日施行,其中对建筑节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目前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节能法》学习认识不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施工,质监、监理对节能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以及几方联合弄虚作假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节能法》,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二、各地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好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备案)工作。

三、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节能法》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设单位应起到带头作用,选用合格产品并督促实施;设计单位应注明外墙保温材料的类型及厚度(外墙保温产品的热工性能指标要求见附件;)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图纸设计进行监理。

四、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存在“以次充好”、“不按设计要求供应材料与施工”等违规行为的外墙保温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建设厅节能办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瞒报、谎报。

五、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充分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的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应用高度超过20m的应经现场拉拔实验证实及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查表

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查表
表J-2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马家田煤矿水池工程
施工许可证号
建 设 单 位
贵州马家田煤业公司
设 计 单 位
贵州煤矿设计研究院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勘 察 单 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设单位负责人
庞文免
职务
项目经理
专业职称
工程师
施工
职务
姓名
专业职称
证书编号
施工许可证号
建 设 单 位
贵州马家田煤业公司
设 计 单 位
贵州煤矿设计研究院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勘 察 单 位
安全监督机构
织金县安检站
机构及人员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周金良
职务
经理
专业职称
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支付制度
建立□未建立□完善□未完善□
施工单位
职务
姓名
专业职称
证书编号
单项工程
姓名
专业
专业职称
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
钱科礼
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杨辉
助理工程师
专业质检员
周义和
质量责任制度
建立□未建立□完善□未完善□
监理
职务
姓名
专业职称
证书编号



专业
姓名
专业职称
证书编号
项目总监
专业监理
工程师
质量责任制度
建立□未建立□完善□未完善□
勘察
项目负责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黔建建通[2012]496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黔建建通〔2012〕49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规范建筑市场,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厅按照《关于开展二○一二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327号)安排,于2012年6月25日至28日,组成3个检查组,检查了安顺市、黔东南州和黔南州等3个市、州及其辖区内的9个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抽查12个在建工程,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9个,公共建筑工程3个;要求停工整改1个、限期整改10个。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履职情况(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个市、州及其辖区内的受检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本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传达国家、省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查。

黔南州在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开展建筑施工“打非治违”、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同时,在全州开展了规范使用竹脚手架、安装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全州今年以来未发生一起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在受检的县一级建设主管部门中,龙里县住建局解决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问题,建管站、质监站、安监站分设,人员配备较强。

其余受检的县,普遍反映人员编制少,持证人员太少,部分监督人员未持证上岗,如镇宁县仅1个监督人员持有监督证。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

关于印发《黔西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等程序》的通知各片区水务站:为使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逐步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现将《质量监督申请程序》、《项目划分申报审查程序》和《质量评定申请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片区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程序》附件二《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申报审查程序》附件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申请程序》黔西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2020年3月30日附件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一、申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申报质量监督。

同时提交经申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含资金文件);(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包含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审查意见);(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4)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情况等资料;(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6)填写《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报审表》及《毕节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核查表》;(7)工程招投标评标备案资料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主要设备制造单位等的优选备案材料;(8)参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贵州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各四份,填写《质量监督书》相关内容。

二、受理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收到质量监督申报后,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监条件的工程项目,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提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质监机构签署《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明确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主要人员以及其他要求。

备案实施细则

备案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建通发[2000]231号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房屋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号)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规定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贵州省建设厅建筑业处。

贵州省建设厅二OOO年九月七日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按本细则第五条分级管理原则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分行业管理。

(一)中央在省单位、省属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到贵州省建设厅委托的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办理备案手续。

(二)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隶属关系报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办理备案手续。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黔建施通[2009]54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0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一)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能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含不分级别的)。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库专家可以参与以下对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并遵循就近服务的原则(一)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二)贵州省建设工程“黄果树”杯的评选。

(三)贵州省建设工程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

(四)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

(五)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我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和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聘请专家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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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登记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登记号:〔[质监注字第号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一、工程概况
m 二、呈报资料(各一份)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其他项目职务的情况
六、建设单位应知事项
(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发包方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2、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或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当将地勘报告、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其重要变更文件报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同意,并严格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用于施工。

4、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出租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购房户或承租户对所购或所租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审查设计方案;特别是公共建筑(商业、文娱、酒店、饭店)等工程,没有装修设计方案的,或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未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注册手续,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在装修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

6、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在单位工程竣工前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合格。

7、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且达到合格规定。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规定的通知(黔建办通〔2003〕129号文件)》,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工程档案移交给规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二)建设工程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建筑幕墙、外墙装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节能、住宅分户验收等专项检测、验收合格文件资料,并经建设行政档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结构工程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有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有使用功能及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报告;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结论合格。

4、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使用维护说明书。

6、商品住宅应向购房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表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信息。

7、有关部门出具了消防、电梯、环保、规划等认可或准予使用文件。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
注:工程监督交底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抽查、抽测、监督人员不少于两人。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盖章)
年月日
监督注册核查意见:呈报资料符合
规定,同意注册登记。

监督注册核查人员:
站长:(盖章)
年月日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

2、请表中各责任单位如实填写,作为诚信档案资料;若有变更必须按程序申报批准和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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