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闽海渔[2010]279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0〕279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9〕29号)精神,结合我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政府的部署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为推动渔业船舶船东船长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构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安委办的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
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落实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促进渔业船舶自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安全隐患整改,从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全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活动对象本意见所指的渔业船舶,是指在国内从事渔业生产的44.1KW及以上的机动渔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42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1.11.02【实施日期】2011.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1〕425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安委明电〔2011〕1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入分析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查找薄弱环节,落实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抓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维护全省渔业安全稳定的好形势,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安委明电〔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系统的安全大检查,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季节、重点环节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进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远洋渔业企业和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净化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榕海渔[2014]238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榕海渔[2014]238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事业单位: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闽海渔电﹝2014﹞13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专项督查的通知》(榕安办﹝2014﹞91号)精神,我市将开展2014年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法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乡镇和所属执法中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所属大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评,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海洋与技术中心组织自查)。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评定成绩等方式进行检查评比。
市局将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时间2014年7月10日-20日,具体时间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检查内容1、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2、2014年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3、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4、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开展情况;5、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在上级组织的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7、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8、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活动情况。
四、有关要求㈠各单位要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闽海渔[2009]360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的通知(闽海渔〔2009〕360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有效控制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规模,合理安排渔业辅助服务能力,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检验、登记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渔业生产船是指捕捞船、养殖船等船舶。
养殖船应当是从事合法的养殖活动所使用的渔业船舶。
渔民或渔业企业从事合法养殖活动必须持有养殖证或者承包合同。
各地在新受理新增养殖船检验、登记时,养殖船的产权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持有养殖证或者承包合同,否则不予受理。
二、严格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新建造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设计单位应持有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设计图纸必须进行审图,符合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用途功能。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认真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检验规定及审批图纸实施初次检验,坚决杜绝以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名义建造捕捞渔船。
三、加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管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管,对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停工整改。
对屡禁不止的,要逐级上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依法吊销其渔业船舶修造厂资质认可。
四、规范船名号登记工作福建渔港监督局应按船舶种类或用途规范我省渔业船舶船名,组织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对现有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进行清理,并结合渔船检验、登记等日常工作,对已纳入管理的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农渔发〔1998〕1号)规定进行船名号变更登记。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闽海渔[2012]21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2.06.06【实施日期】2012.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2〕213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福建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的通知》(闽安委〔2012〕10号)要求,结合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二年六月六日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方案为推进《福建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全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工原则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应主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推动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分工的主要原则是:㈠突出《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渔业船舶经营者、渔业企业主体责任,依据职责分工,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7〕183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7〕183号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为加强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以下简称辅助船)管理,维护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秩序,遏制辅助船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辅助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辅助船核查清理目前,“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我省辅助船统计数量与各地伏季休渔摸底数量相差较大,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尽快开展辅助船实船核查,清理数据,摸清底数,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数据库核查清理工作。
具体处理原则为:㈠有船有证且船证相符,但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许可证已过期的。
通知船东限期30日内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许可等证书。
超过期限未办理,经船籍港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的,注销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辅助船许可证,同时注销该船的安全终端所有ID。
㈡有证无船,船东无法提供船舶去向的。
督促船东以“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名义申请注销其检验证书、所有权及国籍登记证书和辅助船许可证。
船东不申请的,经船籍港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的,注销其检验证书、所有权及国籍登记证书和辅助船许可证,同时注销该船的安全终端所有ID。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闽海渔[2009]381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09〕381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10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高度重视《通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并进行专题部署。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受诸多因素影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突发性季风、台风等极端天气呈增多趋势,渔船沉没、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居高不下,涉外渔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通知》是科学发展观在渔业安全生产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通知》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务必抓住《通知》下发的有利时机,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订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着力解决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而有效的措施。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局、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连江县渔船组织化试点工作经验,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5月30日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任捕捞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渔船组织化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2〕4号)、《关于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补充通知》(省局2022623号)、《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榕海渔〔2020〕2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2年8月15日前,全市在册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实现组织化管理全覆盖。
通过建立运转有效、管理服务一体、内生机制健全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资源养护取得实效。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原则。
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实行乡镇属地统一管理,其设立、合并、重组、撤销应经所在乡镇同意,并报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管理主体多元化原则。
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属地原则可成立包括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由渔民自主成立的其他组织形式在内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同时鼓励以渔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参与组织化管理。
提倡小型渔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形式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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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闽海渔[2011]455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1〕455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83号)精神,结合全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44.1KW以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总结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11年至2014年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将全面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与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渔业船舶达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渔业船舶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明显增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在国内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主机功率44.1KW以上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的要求,渔业从业人员、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主要内容包括: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及等级划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编制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参照《渔船(44.1KW以上)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等级考评。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标准化现场考评分值达到800分以上899 分以下的;三级:标准化现场考评分值达到700 分以上799 分以下的。
三、工作目标㈠2011年底前,修订《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㈡2012年底前,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184KW 以上渔业船舶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㈢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㈣2014年3月底前,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对于新造、从外地购置的渔业船舶必须按达标时限要求参加标准化建设活动。
四、组织领导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副厅长副组长: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成员:省海洋与渔业厅防灾减灾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指挥中心主任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船检验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厅安委会办公室),成员由厅防灾减灾处、渔政渔港监督处、应急指挥中心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
五、工作步骤㈠第一阶段:制定标准(2011年11月底前)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级别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制定《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见附件1)。
㈡第二阶段:宣传培训(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底)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厅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和当地政府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全面部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工作目标和要求,让广大船东船长和渔业从业人员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
同时,要做好有关培训工作,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和船东船长了解掌握标准化建设工作流程、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标准化建设活动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㈢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1.分类函告,限时申报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渔业船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函告所属的所有渔业船舶所有人。
填写函告书(详见附件2),限定达标申报时间及达标时限,并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等,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每艘渔业船舶所有人,务必做到一船不漏。
函告时间要求如下:2012 年6月底前,应对所有渔业船舶进行一次函告;2012年9月底前,对尚未申报达标的渔业船舶进行再次函告;2012年12月底前,对尚未申报达标的渔业船舶进行最后函告。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函告书的申报时限按期进行标准化达标申报。
2.自评申报,等级认定⑴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为C级、D级或未参加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接到函告后,结合本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依据《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和自评,在自评合格后填写《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自评报告暨申请审核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编制,以下简称《评定审核表》,见附件3),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要求如下:①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C级或未参加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2012年10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30%;2012年12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6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20%;2013年3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10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50%;2013年6月底前,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100%。
②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的渔业船舶:由县级政府挂牌督办,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2012年6月底前在完成整改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达标申报。
2012年12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6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20%;2013年3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10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50%;2013年6月底前,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100%。
⑵根据《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本着“先衔接、后提升”和“基础达标、三级为主”的原则,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渔业船舶,初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按以下方式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适用条件:申请渔业船舶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中被确认为A级或B 级;确认时间在3年之内;级别确认后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初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认定程序:渔业船舶申请符合“适用条件”的,采取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市、县级部门认定的方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新组织评审。
渔业船舶所有人如实填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认定审核表》,附件4)连同以下申请资料,向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
①捕捞(辅助)许可证、船检证书、登记证书复印件;②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级别评定表复印件;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认定时限: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渔业船舶,已具备了标准化二级、三级渔业船舶的条件。
船舶所有人对应标准化评定标准等级认定申请审核,具体申请时间要求如下:①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级的渔业船舶:2012年8月底前,应全部完成等级认定申请审核;2012 年12 月底前,应全部达到标准化二级标准。
②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B级的渔业船舶:2012年12月底前,应全部完成等级认定申请审核;2013 年4月底前,应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渔业船舶申请的等级认定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符合“适用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认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适用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持续改进:对于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做好持续改进、创建升级工作,确保在3年内实现升级达标,各项要素符合《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要求。
3.现场考核,公告监督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为C级、D级或未参加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材料后,分期分批组织现场考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