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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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福建省渔港建设标准

福建省渔港建设标准

6
6.2 渔港的投资总额度按表 2 执行。
表 2 投资总额度
单位:万元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投资额度,≥ 11000 9000 7000 8000 6000 5000
600
500
150
2
7 设计潮位和波浪
DB35/T 964—2009
9.4 码头
9.4.1 码头在规划建设时原则上按大、小船分区设置,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9.4.2 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码头前沿高程应用重现期为 50 年的年极值高水位以上 0~0.5m 复核。
9.4.3 渔港码头泊位长度应按表 5 确定。 表 5 码头泊位长度
单位:m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8.1 渔港的水工建筑物安全等级应符合 GB 50158 的规定。 8.2 渔港防波堤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9 渔港平面布置
9.1 一般规定
9.1.1 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城镇(乡)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置水、陆域 各功能区,综合考虑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
9.1.2 平面布置包括水域、陆域和港口水工建筑物(防波堤、码头、船台、滑道、护岸等)等的布置。
4
DB35/T 964—2009
9.5.2 渔港陆域面积应按表 6 确定。
表 6 陆域面积
单位:万 m2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渔港投资建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渔港建设贯彻“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结构保重点、加强管理增效益"的指导方针,省级资金集中扶持已列入国家和全省规划的渔港项目.第二章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第三条渔港按其服务范围与功能、渔船数量、吞吐能力、发展前景等情况分为四级。

其标准分别是:(一)中心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10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5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区域内渔货装卸、水产品加工冷藏、后勤补给、集散贸易、修船供油等功能区完备,通过渔港的建设能够带动当地相关二、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二)一级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具备较完善的陆上配套设施,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三)二级渔港:本港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主要满足当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需要,能容纳渔船数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陆域面积,岸线、码头长度能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的陆上配套设施。

(四)三级渔港:能满足当地渔船的停泊补给需要,年卸港量达到一定规模(1万吨左右),能容纳一定的渔船(100艘以上),有一定的岸线、码头和水域规模.第四条列入渔港规划建设的必须具备条件:(一)港权明确.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和管理部门,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闽政办[2011]235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下发了《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作为各地编制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的技术依据和规范要求。

各地要根据《技术要求》,抓紧编制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发布养殖水域规划,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编制发布养殖水域规划作为加强养殖水域长效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班子,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快规划编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水域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调研,按照《渔业法》和《技术要求》,开展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11年底前发布实施,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一)尚未编制发布养殖规划的,要抓紧启动编制工作;已编制发布养殖规划的,要对照《技术要求》抓紧修订。

(二)编制养殖水域规划时,要进一步明确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产业布局等。

(三)要根据中央关于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精神,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将重要养殖水域滩涂,如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各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规划为长期养殖区。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43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闽海渔〔2011〕430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迅速组织人员根据《技术要求》编制(修编)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和重点养殖水域(港湾)专项规划,于2011年底前由属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报省厅备案。

对《技术要求》中明确的15个重点养殖水域(港湾),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该水域专项养殖规划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2.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月)目录前言1 术语与定义1.1 养殖水域1.2 养殖区1.3 临时养殖区1.4 禁养区1.5 养殖容量2 总则2.1 指导思想2.2 编制依据2.3 基本原则2.4 规划目标2.5 规划范围2.5.1 辖区养殖水域规划 2.5.2 重点港湾专项规划2.6 规划期限3 养殖水域类型及技术要求 3.1 养殖环境要求3.1.1 水质要求3.1.2 底质要求3.2 养殖总量控制3.3 养殖技术要求3.3.1 滩涂养殖3.3.2 浅海养殖3.3.3 池塘养殖4规划编制材料要求4.1 规划文本4.2 规划登记表4.3 规划图件4.4 规划编制说明附录1: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登记表及填写说明附录3: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图件制作要求随着福建省海洋开发力度的增加,临海工业、港口码头和临海城镇建设等迅速发展,传统养殖水域空间逐步萎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养殖生物的大面积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的渔业经济损失。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7修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7修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7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5•【字号】•【施行日期】1989.03.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并根据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和重点渔业乡(镇)设立渔政派出机构或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渔政监督管理任务。

省、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点渔港设置渔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其它渔港设置派出机构,依法执行渔港监督任务。

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下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查船艇、车辆和通讯、监测等设备器材。

第四条渔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三)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发放、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和特许品种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证;(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五)调查处理水污染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事件;(六)对从事捕捞、养殖、购销等各种渔业活动,及其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捞方法、渔获物等进行检查;(七)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渔政管理事项。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海域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稳定,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下面将从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三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拥有辽阔的海域资源。

为了加强对这些海域资源的更好保护和管理,福建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海域使用的范围。

该条例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救助等活动。

其次是海域使用的方式。

海域使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

第三是海域使用的条件。

福建省海域使用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海洋保护政策,拥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资金等。

第四是海域使用的程序。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签订使用合同和监督检查等程序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是海域使用的权益保护。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使用者享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海域使用者的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为了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明确海域使用的范围、方式和条件,规范海域使用的程序,可以更好地推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稳定。

通过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管,规范海域使用的行为,可以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

再次是为了保护海洋权益。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侵犯海域使用权益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了海域使用者的法律地位,保护了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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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2009-01-15 11:39) 访问次数为:356次【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1
第五条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

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
4、船舶违章搭客的;
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
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
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2
第九条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从事捕捞、养殖生产,禁止在渔港水域设置有碍安全航行的设施和进行有碍安全航行的活动,已构成妨碍安全航行的,渔港监督有权责令其物主或经营人限期排除。

在排除之前其物主或经营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名称、尺寸、形状、位置和深度及时报告渔港监督。

逾期未排除的,渔港监督有权强制排除,排除费用由物主或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渔港应设置导航、通讯、防火、救生等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发生失火、海难或其他灾害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公安部门调度,协同救助。

舢舨作业和水上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条件,悬挂信号,经渔港监督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锚泊或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保护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

禁止在港区内倾倒垃圾,排放废油、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质。

因船舶造成渔港污染事件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因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排污造成渔港污染的,由渔港监督部门协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渔港应设置回收、处理船舶废残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生活污水的设施,防止渔业水域污染。

在港区内发生污染事故,肇事者应及时报告渔港监督和当地环保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3
第十三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货物,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向渔港监督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渔港必须保持整体规划,美化环境、绿化渔港应列入规划实施。

港区内严禁违章建筑搭盖、摆摊设点、集市贸易。

对于违章建筑以及有碍于渔港规划的设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确需在港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先征得渔港监督同意后再报请市、县政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水上和水下爆破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爆破工程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工程,在施工前应报告渔港监督,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租用渔业码头、仓库、装卸设施等,应向渔港监督办理租用手续,交纳租金,使用港区岸线必须报经渔港监督批准,并交纳岸线使用费。

第十七条为建设和维护渔港及其设施,在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渔港监督交纳渔港建设基金及依法征收的其他费用,应征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义务,按期缴纳。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有责任纠纷的可向渔港监督申请调解处理;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扣船、扣物、扣人或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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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与交通船舶发生海事纠纷,由渔港监督与港务监督协同处理。

发生涉外海事,应向对方索取证明,回港报告渔港监督,严禁私登外轮扣物、索款或擅自引导外轮进港。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有关名词解释:
渔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船停泊、避风、装卸鱼货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岸线:指平均大潮高潮面的水陆交界线。

作业:指在港区内进行调查、勘探、测量、建筑、疏竣、爆破、打捞、拆船、捕捞、养殖、拖带、装卸、科学试验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修船作业等。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等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辅助船舶。

渔港设施:系指为渔港配套的设施、水域部分有码头、港池、锚泊地、航标等,陆地部分有冷藏制冰厂、水产加工厂、修造船厂、网厂、油库、电台、仓库、导航灯塔、消防、装卸、供水、供油设备,以及生产指挥机构、生活服务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

5
二类渔港:即国营渔业基地,一般由渔港配套设施及生产渔船、各种辅助船组成,在近海及外海渔场作业并随着生产季节而转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三类渔港:指农牧渔业部(87)农(渔政)字第7号文件公布的群众渔业重点渔港。

其生产渔船较多,辅助船只少,以近海渔场作业为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四类渔港:系指群众渔业设施简陋的小型渔港,渔船以近海及沿岸渔场作业为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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