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区域内使用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从事休闲垂钓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渔业是指以休闲为目的,从事垂钓的非生产性捕捞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是指从事非生产性水上休闲垂钓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
第五条鼓励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经营者依法成立垂钓协会,由协会加强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高效便民、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管辖区域内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和市场需求,确定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数量和规模。
第八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的标准船型,采用钢质、玻璃钢或者铝合金材质建造。
第九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依法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船员证书等相关证件。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理权限按照现行渔业船舶管理分工确定。
第十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固定悬挂休闲渔业标志。
标志的规格及悬挂方式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规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鼓励休闲垂钓渔业船舶采取公司化、组织化管理,实行规模化经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闽海渔[2010]279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0〕279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9〕29号)精神,结合我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政府的部署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为推动渔业船舶船东船长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构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安委办的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
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落实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促进渔业船舶自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安全隐患整改,从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全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活动对象本意见所指的渔业船舶,是指在国内从事渔业生产的44.1KW及以上的机动渔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闽海渔〔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20〕1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切实落实和强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区乡村振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和强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区乡村振兴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以下简称终端),是构成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渔业船舶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设施设备。
全省渔业船舶均应配备终端,终端的配备、管理、使用、注销和运行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船舶通信导航系统、渔业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推行使用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渔业海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是指船长未满l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千瓦(60马力)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生产服务船,但排、筏除外。
本省小型渔业船舶修造、检验、登记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小型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县(市、区)尚未设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由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办事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实行便民措施,一次性申请(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证、一次性收费。
第五条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福建省内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第二章渔业船舶修造第六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修造场(所);(二)配备基本的加工设备和检测工具;(三)拥有经考核合格、掌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性能和建造工艺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指导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确认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由未经确认公布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修造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检验和登记申请。
第九条制造小型海洋渔业捕捞船舶应当凭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条钢质小型渔业船舶和玻璃钢质小型渔业船舶的修造场(所)的认可按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事故,保护渔业生产者和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船舶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渔业船舶的生产、作业、停泊、维护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1)成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设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
2.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渔业船舶船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船舶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船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对渔业船舶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4. 安全生产检查(1)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船员应积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 安全生产记录(1)渔业船舶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详细记录船舶的安全生产情况。
(2)安全生产记录应保存完整,便于查阅。
6. 事故报告和处理(1)发生渔业船舶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向当地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2)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7. 应急预案(1)制定渔业船舶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2)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撤职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闽海渔[2012]21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2.06.06【实施日期】2012.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2〕213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福建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的通知》(闽安委〔2012〕10号)要求,结合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二年六月六日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方案为推进《福建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全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工原则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应主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推动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分工的主要原则是:㈠突出《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渔业船舶经营者、渔业企业主体责任,依据职责分工,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局、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连江县渔船组织化试点工作经验,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5月30日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任捕捞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渔船组织化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2〕4号)、《关于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补充通知》(省局2022623号)、《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榕海渔〔2020〕2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2年8月15日前,全市在册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实现组织化管理全覆盖。
通过建立运转有效、管理服务一体、内生机制健全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资源养护取得实效。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原则。
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实行乡镇属地统一管理,其设立、合并、重组、撤销应经所在乡镇同意,并报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管理主体多元化原则。
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属地原则可成立包括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由渔民自主成立的其他组织形式在内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同时鼓励以渔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参与组织化管理。
提倡小型渔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形式实施管理。
关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引言渔业是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组成部分,渔业船舶在渔业生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船舶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2. 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渔业船舶事故发生;3. 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其船员。
四、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等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3)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确保船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2. 安全教育与培训(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船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新聘船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船员应自觉排查船舶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3)各级渔业船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4. 安全操作与应急处理(1)船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船舶安全;(2)船长应加强对船舶的航行、作业管理,确保船舶安全;(3)发生事故时,船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4)各级渔业船舶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5. 安全技术装备与管理(1)渔业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2)船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方法,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3)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安全技术装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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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与船舶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了解掌握渔业船舶安全动态、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协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渔业船舶;(三)督促船东、船长遵守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四)督促各渔业村或渔业公司组织渔船编队编组出海生产,并加强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进行逐级考核;(二)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三)组织渔业船员上岗技能培训;(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六)制定和实施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八)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依法对渔业船舶安全实行执法监管;(二)依法进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三)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四)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主要职责:(一)依法进行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二)负责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设计、制造、修理单位资格(资质)认可工作的现场考核,渔船修造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经贸部门: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将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纳入船舶修造业的发展规划。
(四)公安(边防、消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协调本系统的执法力量,配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查处和侦破海上发生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线索,指导船舶管理站落实沿海船舶边防治安检查等各项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业船舶修造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财政部门: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六)编制人事部门: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渔业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和应急救助队伍建设,配备与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七)新闻宣传部门: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日常宣传报导安排,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重大举措和先进典型经验的报导,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建造渔船的企业,依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已被撤销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的企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制定沿海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协调、实施渔业船舶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按规定办理远洋渔业船舶的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协助海洋渔业部门落实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安装应用的各项措施。
(十一)渔业保险承办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渔业保险宣传工作,采取措施促进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及时做好渔业保险案件的理赔。
以上相关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职责第十一条渔业船舶生产经营主体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规程;(二)依法配备船员,落实船长及其它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三)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四)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资金的投入;(五)定期对渔业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六)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做好渔业船舶和船上人员的保险工作;(八)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险情的自救和互救;(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齐全有效;(二)确保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消防、救生、信号、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符合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三)依法申请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四)认真执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值班瞭望制度;(五)确保船员在临水作业时穿救生衣;(六)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就近避风,适时组织船员撤离;(七)参与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听从编组组长船的船长在海上航行、作业的编队指挥,保持编队船舶的通讯联络;(八)严格遵守有关渔业船舶的适航区域、作业类型、船员定额、抗风等级的规定,合理装载渔货、网具;(九)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险情的自救和互救;(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生产从业人员职责:(一)遵守有关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三)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抢救和救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渔船、船员安全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锚泊时,应正确显示号灯、号型、鸣放声号,加强瞭望,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海事部门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应正确输入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和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简称AIS)系统船载终端的相关船舶信息,并使其保持开机状态。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渔业船舶推行公司化或者协会化的管理模式并编队生产。
具体规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并正确安装救生筏。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接到各类船舶遇险求救信号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施救。
第十八条船舶发生碰撞、触损事故时,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尽力救助,不得逃逸。
第十九条进入网具储存舱室、冰舱、渔获物储存舱室时,应做好防范,预防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生产作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航行作业的海区超过《渔船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及《捕捞许可证》上核定的作业区域;(二)随船出海的船员总数超过《渔船检验证书》核定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总人数;(三)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养殖渔船从事海洋捕捞生产活动;(四)从事载客载货等经营性运输活动;(五)被责令停航的,未整改到位擅自开航;(六)擅自改变船舶种类或作业类型,影响船舶安全性能;(七)到无资质认可的修造企业建造、维修渔船;(八)对船上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定期检查和妥善管理;(九)使用电、毒、炸等非法捕捞方式;(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船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职务船员疲劳操作;(二)无证或超过其所持证书核定的等级上岗;(三)酒后上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通过电话等通讯设备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及时组织自救。
报告内容:(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通信方式;(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