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互持股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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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叉持股问题分析

企业交叉持股问题分析

企业交叉持股问题分析张任杰 新疆财经大学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其中,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

随着企业、资本市场、金融业等发展,交叉持股是最常见的一种资本运作手法,是公司扩张的一种较常见方法,这一观点已得到人们普遍认可。

但是交叉持股有利有弊,这就要我们加深对它的认识和研究,以期趋利避害。

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给出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我国交叉持股现状、特征,阐明其存在的利弊,并给出相关建议,为相关研究贡献微薄力量。

关键词:交叉持股;控制权;治理结构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310-02一、交叉持股综述(一)交叉持股的概念无论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交叉持股这个概念的界定,在理解上还存在一些偏差, 一般给出的定义大部分都是照抄国外文献,认为交叉持股就是互相持股,同时在运用上,大部分学者也把企业持有另一企业股份都情况界定为交叉持股,这种对于交叉持股在界定及运用上的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理论界对企业间交叉持股更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对我国企业交叉持股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分析,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便利。

1.交叉持股的定义。

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为了达到预期的某种目的,通过互相持有股份,从而形成彼此互为投资者的一种现象。

2.交叉持股的界定。

本文提到的交叉持股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讲,仅仅指两个独立的企业直接出资,成为相互的股东;广义上讲,除包含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多个企业通过相互投资持股,形成环形或更为复杂的的交叉持股关系。

我国交叉持股具有以下三个特点:行业分布广泛、分布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参与度较高。

(二)交叉持股分类1.根据结构特点划分。

(1)单一交叉持股,指两个企业互相持股成为彼此股东的类型。

这中交叉持股形态是最简单、最基本的类型,其他类型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浅谈集团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浅谈集团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浅谈集团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集团交叉持股的现象逐渐增多,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普遍重视,集团间的交叉持股是公司运作的一种常见手法,是公司进行扩张的手段之一,交叉持股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本工具在增强集团企业的控制力、资金融通、分散风险和降低企业被敌意收购的风险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为集团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因素,如何解决好集团交叉持股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是当前影响集团发展的大问题,本文通过对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特点和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集团交叉持股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这对于集团交叉持股问题的解决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集团企业交叉持股资本虚增所谓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而相互持有对方所发行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在现代集团公司中,交叉持股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其目的是以较少的资本来控制较大的资产,之所以要讨论交叉持股的问题,是因为在目前的牛市里,这类群体的表现足以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相互持股最早开始于日本的阳和房地产公司事件,交叉持股显然达到了防止恶意收购与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目标,但也有很强的副作用,那就是削弱了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逐步产生交叉持股的现象,当时我国公司在资金方面普遍匮乏,建立法人相互持股的关系能有效地发挥其虚增资本的作用,很多大型国有公司正是凭借其虚增资本的作用在股份制改革初期迅速达到上市所要求的资本规模,随着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日趋复杂,我国公司正在步入一个并购的高发时期,资本运作的手法和方式更是层出不穷,变幻无常,特别是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相互持股既是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种常见手法,又是公司用来发展扩张的一种常见手段,其正日益频繁地发生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一、集团交叉持股存在的问题一集团交叉持股导致集团的资本虚增集团企业之间的交叉持股虽然是同一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流通,但是不同的持有方和不同的持有形式都会导致企业的名义资本发生变化,每经过一次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交叉持股的各企业的资本额就发生等额的增加,从而导致集团的总体资本虚增;如果是双向投资,这一想象会更加的严重;集团内部的交叉持股是使用集团内部的资金来进行相互投资,从而在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账面上流转,这笔资金会在交叉持股的各方的账面上进行计算,从而造成资金的虚增,许多上市企业利用资本的虚增进行市场的操纵,是企业的名义资产上升,以蒙蔽投资者,获取更多的投资额,这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迟早会导致企业价值的加倍损失;二集团交叉持股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方交易集团企业交叉持股业务核算复杂;很容易成为集团内部操纵股价的有利工具;交叉持股的企业各方一般都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或者是长期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的各方,他们相对于其他企业更容易达成利益联盟,进而为了共有的利益进行内幕交易和关联方交易;他们之间具有独具优势的信息条件,这样的结合容易诱发不正当的关联方交易和不公平的内幕交易,进而操纵股价,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另外,交叉持股还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内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到应有的作用;三集团交叉持股铸就股市泡沫由于我国集团上市企业大量交叉持股,使得实体资产价格膨胀最终传导至资本市场,形成了大量的泡沫;交叉持股使得相关企业在牛市中涨幅巨大,然而,因交叉持股泡沫膨胀式的上涨不是以价值为驱动的,并且相互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链条关系,在上涨过程中如果其中有一家公司掉链子,意味着行情可能会形成“多米诺骨牌”式的下跌;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特征,使得股权投资比日本更加泡沫化;金融类企业是资产重估的根源,也是泡沫产生的根源,而我国上市公司持有大量的这类股权,因此这种泡沫反映在证券市场上就是参股金融企业的股价大幅攀升,而且相当多的这类企业基本面都比较差,仅凭借金融股权就乌鸡变凤凰;正如我国现在的状况,持续多年的熊市,其中交叉持股就是罪魁祸首之一,多米诺骨牌式的下跌使得股市陷入了一个悖论,猛烈下跌的结果是带来了更猛烈的下跌,使得股市资产大幅贬值;二、改进集团企业交叉持股问题的策略一完善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集团交叉持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有关于集团交叉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要在公司法层面上限制集团企业交叉持股股份表决权的限制,防止集团企业中出现不正当的支配交互持股企业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在证券法层面上加强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促进交叉持股的透明化,使利益相关者更加了解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二加强集团企业交叉持股信息披露的监管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是让外界利益相关者了解集团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但是,就目前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情况来看,有很多集团企业交叉持股后所披露的信息都不完整,透明度不高,这就使得我国证监会应该加强对集团企业交叉持股信息披露的监管,促进交叉持股的透明化,使利益相关者更加了解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首先,进行交叉持股的上市集团应该在对外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对交叉持股的企业、所持有股份的比例、交叉持股前的净利润、交叉持股后的净利润以及其他交叉持股带来的影响进行单独的披露;其次,还要对交叉持股下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做出规定,要求在出现可能影响交叉持股的情况发生时,就要对交叉持股信息进行及时的披露,使社会上的利益相关者可以随时的了解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情况,以便他们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最后,对于进行交叉持股的集团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都需要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动情况以及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同时还需要相关的审计部门对其披露的信息进行定期的审计,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例如,台湾力霸企业集团参与交叉持股的68家小公司都是非上市的公司,如果不规定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话,会使社会公众对其无法进行监管,使投资大众遭受巨大损失;三强化外部审计的监督力度通过外部审计,使集团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更好的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为集团企业进行交叉持股利益比较趋同,单是依靠证监会的监督力度和集团企业自身的约束能力是不行的,还必须加强外部审计对集团企业的监督力度,以提高集团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强其交叉持股的信息透明度;一方面,在选择外部审计单位时要由企业的董事会来选择,这样可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使他们能够更独立的对集团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的向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进行反馈;另一方面,要选择具有较高执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注册会计师,只有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较强,才可以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更多的问题,使外部审计更加有效率;例如中国嘉陵集团在2011年对其子公司的交叉持股问题进行优化,公司将购买该部分股权,将普金软件、广东嘉陵、奥晶公司、三峡公司、嘉陵集团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由控股子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这样的处理不仅优化了集团子公司的股权,是公司的交叉持股的问题处理规范化,同时也加强了集团对企业内外部的监督和审查,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三、结束语综上所述,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某一特定的目的而相互持有对方对外发行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集团企业的股东,形成集团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一种现象,在现代集团企业中,交叉持股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它可以使市场更加活跃,以更少的资本来获得更多资产的控制权,以防止出现恶意收购的情况,对集团公司未来的发展更加有利;但是,企业集团的交叉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当它给集团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时,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冲击,可能使企业集团出现虚增资本和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使资本市场上出现股市泡沫的现象;因此,集团企业在进行交叉持股时要注意其利弊,取其利、弃其弊,通过不断的完善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不断的加强对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监管,以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保护中小企业投资人的利益,保证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为集团企业获得更多的投资服务;。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相关问题解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相关问题解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相关问题解析交叉持股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

交叉持股既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产生虚增资本、对证券市场助涨助跌、严重的内部控制、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而我国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交叉持股所造成弊端无法被规制和矫正,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无法得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

在现行《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曾经涉及到对交叉持股的规定。

1992年2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企业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份,则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公司,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一企业获得了一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后者。

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1992年7月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对方。

如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

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的,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视为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处理。

但是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统统失效,而《公司法》只是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进行了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起到了限制交叉持股的效果,但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这一规定也被删除,导致目前我国法律层面的规范文件对交叉持股问题规制处于空白状态。

可喜的是,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其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公司交叉持股的会计后果案例分析

公司交叉持股的会计后果案例分析

第2部分
佛山广播电视大学 佛山社区大学
交叉持股的会计后果
交叉持股的会计后果
1. 财务报表合并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时,需要将该公司的财务 报表合并到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因此,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合并到L公司的财 务报表中 在合并财务报表时,A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都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 新计量,并计入L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其资产和负债的 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会增加L公司的净资产;反之则会减少L公司的净资产
范市场风险的发生
-
THANKS
第3部分
佛山广播电视大学 佛山社区大学
案例分析结论
案例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产
生复杂的影响
因此,对于存在交叉持股的公 司来说,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和 风险控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规范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防
第1部分
L公司概况
佛山广播电视大学 佛山社区大学
L公司概况
L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 性企业集团,旗下拥有 多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其中,A公司和B公司是 L公司的两家主要子公 司,分别从事制造业和 金融服务业
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 交叉持股关系,A公司 持有B公司20%的股权, 同时B公司也持有A公司 20%的股权
交叉持股的会计后果
4. 资本运作风险
交叉持股还可能增加资本运作的 风险。例如,如果A公司和B公司 之间进行了一笔大额的交叉持股 交易,则可能会导致L公司的资 本结构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其经 营成果和投资者权益。此外,如 果其中一个子公司出现财务危机 ,则可能会影响到另一个子公司 的财务状况,进而影响到整个集 团的财务状况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

企业之 间 相互 持 股 必 然 会 涉及 两 个 主体 。公
为, “ 相 互投 资 公 司是 指 彼 此 存 在 股 权 关 系 、 而 且 司的 独立 法人 地位 和 股 东 的有 限责 任 构 成 了现 代 各 自持 有 对方 公 司 的股 权 比例达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公 公 司制 度 的 两 块 基 石 ,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形 成 的 股 东 司” …; 甘培 忠认 为 , “ 相 互持 股 狭 义是 指 两个 独 立 财产 与公 司财 产 相 分 离 , 股 东 意 思 表 示 独 立 与 公
以持股主体从事的产业为标准可将相互持股划分为横向相互持股纵向相互持股和混合型相互持股所谓横向相互持股是指相互持股的两家或者数家企业同处于一个产业领域之内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生产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提供相同或者相似的服务如法国雷诺汽车日本日产汽车与德国戴姆勒之间的相互持股
第 5期
2 0 1 5年 l 0月
其实, 无 论是 相互 投 资公 司 、 交 叉 持 股均 不 足 过参 与相 互 持 股 的 公 司 的股 东 有 点 特 别 , 即互 为
以 准确说 明 相 互 持 股 的 含 义 。 从 逻 辑 上 来 说 , 相 对方 公 司 的法 人 股东 。
互 持股 必 然包 括 公 司 间 的 相 互 投 资 , 而 交 叉 持 股 2 .从持 股 动机 角度 分 析 , 企业 之 间相 互 持 股 是 基
相 互 持 股 的 利 与 弊 及 其 法 律 调 整
刘成 城 , 罗光 宇
( 湖南 人 文科技 学 院 政治 与法 律 系 , 湖 南 娄底 4 1 7 0 0 0 ) [ 摘 要] 以雷诺和 日产相 互持 股作 为 实证研 究对 象 , 借 此说 明相 互持 股之 利 弊 。一 方 面 , 相 互持 股 具有稳 定经 营权 、 加 强企 业战略 合 作 、 化解经营风险、 降低 交 易成 本 、 对抗 敌 意 收 购等 积极 效 应 ; 另 一 方 面. 亦 可造 成 导致 公 司辗 转取得 自己的 股份 、 引起 法人 人 格 的缺 陷 、 引发 虚 增 资 本 、 歪 曲公 司治理 结 构 、 危 害证 券 市场 交易秩序 、 形 成 市场 垄断 等 消极效 应 。为积 极 应 对相 互 持 股造 成 的 弊端 , 公 司应该 合 理 限 制持股比例和表决权 , 强化监事会的监管职能和独立董事制度 , 完善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 , 建立相互持股 公 开查询 制 度 , 促 进 相 互持 股 的 透 明化 , 以规 制相 互持 股 的法律 风 险。 [ 关键 词 ] 相 互持 股 ; 积极 效应 ; 消极 效应 ; 法律 调 整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3 — 0 7 1 2 ( 2 0 1 5 ) 0 5 — 0 l l 9— 0 8

试论公司相互持股问题

试论公司相互持股问题

试论公司相互持股问题
邹涛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公司相互持股实质上就是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转投资,这种转投资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世界各国、各地区大都根据本国的法治环境和具体国情作出了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法律规制.在我国,公司相互持股作为一种响应国家政策性号召而出现的现象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
【总页数】2页(P92-93)
【作者】邹涛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兴安县支行,广西兴安,541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4
【相关文献】
1.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研究 [J], 陈琳
2.试论法人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 [J], 王松
3.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合并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J], 张国永
4.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的立法研究 [J], 景雪妍
5.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研究 [J],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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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浅谈公司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公 司相 互 持 股 的 分类 目前 理 论 界 普 遍 采 用 的 是 根
交叉持股关系 , 但其他公司之 间则无交叉持股 。 . 4 放射 型之变形交叉 持股 。从整体交 叉持股 结构 中可看 出核
据 相互持股 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 。 因而 , 我们就以此为
收 稿 日期 :0 90 — 1 2 0 .30
作者简介: 范译 匀(9 0 , 宁波市人 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 18 一)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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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问题 研 究
中 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0 0 )2 1 年第 2 期
心公司的存在 , 但与前一类型不同 。因为第三、 四种类
型 有 核 心 公 司存 在 , 此 各 公 司 问 就有 了控 制 、 属 的 因 从
和 B两 公 司 相 互 持 有 股份 的类 型 外 , 互 持 股 可 以分 为 相 以下 四种 较 为 复杂 的型 态 :. 状 型 交 叉 持 股 。 1环 AB间 、 B C间 、 A 问 各 有 交 叉 持股 存 在 。 C 彼此 间形 成 一 个 封 闭 的系 统 。2 .网状 型 交 叉 持 股 。 所 有 参 与交 叉持 股 的 公
《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抛 )2 1 年第 2 00 期
经 济 问 题 研 究
浅谈公司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范 译 匀
( 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3 ) 中 北 0 0 1
【 摘
要】 交叉持 股是 资本市场 中较 为常 见的经 济现 象 , 为一 种有 效的资本工具 它在增 强公 司控制 力 , 作


交叉持股的概念、 类型
标准对 公司之 问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

两个公司间交叉持股注意事项

两个公司间交叉持股注意事项

两个公司间交叉持股注意事项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种合作中,交叉持股成为一种常见的合作形式。

交叉持股指的是两个公司相互购买对方的股份,从而形成相互持有股权的局面。

这种合作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资源共享以及风险分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首先,双方应该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交叉持股需要建立在充分互信的基础上,因此双方公司的价值观、经营理念以及发展战略需要高度契合。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双方应该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背景、业务范围、品牌声誉以及财务状况,以确保合作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合作双方应该达成明确的合作协议。

交叉持股涉及到双方之间的股权变动,因此需要制定清晰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协议应该包括双方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的任命、经营决策的原则、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另外,合作协议中还应该设定合作期限和解散条件,以防止合作关系出现纠纷。

第三,交叉持股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进行交叉持股前,双方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特别是对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交叉持股,需要特别注意各国财务报告、股权转让和合并收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合作双方应该及时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报备,并确保合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交叉持股之后,合作双方应该保持持续的沟通与协调。

双方应该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合作进展、风险预警以及业务调整等信息,以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另外,双方还应该定期进行合作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合作策略和措施,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总之,交叉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跨国合作方式,对于企业的战略合作和资源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交叉持股时,合作双方应该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达成明确的合作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保持持续的沟通与协调。

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交叉持股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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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相关问题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公司相互转投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未作明确规定;与之有间接关联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5-16条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定由原来的强制性比例限制改为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为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形成创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16、21条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禁止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后的权利行使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本身没有作任何规定..而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的规范恰恰是保护局外股东、债权人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在我国目前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只有中国证监会2009年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涉及这一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公司立法规定;就公司间相互持股这一特定现象;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法律并不限制公司间相互持股;这意味着公司间相互持股被允许存在并且不受限制;甚至连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也不受限制..可以说;只要存在企业集团就无法回避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事实..对这一经济现象;我们该如何在吸收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弘扬其优势;预防其隐患;已然成为我国公司法学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类
型..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②环状形交叉持股..即AB公司、BC公司和CA公司之间各自相互持股;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形系统..③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④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关系..由于后三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是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的延伸;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优势
1.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公司相互持股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从而增强了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将精力全部投入到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资战略上;促进公司更好发展..
2.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风险..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一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
3.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和增强公司的留存资金..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
二、公司相互持股的弊端
1.虚增公司资本;危害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真实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然而公司之间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则会导致公司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例如;A、B两家公司各有资本额5000万;现在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2000万向对方公司投资;此时;两家公司的帐面上就有2000万的新增资本;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其所增资本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家公司的帐目上来回转移所致..显然;公司之间的这种转投资行为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是相冲突的..与此同时;当B公司把A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A公司时;这样的转投资行为还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从而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弛;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
2.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后果..
公司的治理模式一般是“三会分立”制;即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管机构;三会通过其各自权力的行使而相互制衡..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型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在横向型交叉持股情形下;各公司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的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各公司经营者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的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纵向交叉持股结构中;位居中心的母公司之经营者;尚需以自己资金取得母公司的控制权;才有办法支配其他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但在横向交叉持股结构中;经营者可能完全无须支出任何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自己的公司了..于是;真正的出资者——股东却被排除在股东大会之外;其股东权成为虚设;股东大会的决策权被经营者支配..
3.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
虽然;公司以相互持股的方式介入股市;可以维持股价稳定..但是;该行为若被不当利用;则会成为人为的不法操纵股票价格;造成泡沫经济..在相互持股结构中;各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也很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另外;公司之间一旦形成相互持股关系;一般不会轻易地转让股份;这样将影响证券市场的流通性;同时也会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严重影响市场正常供需秩序..在相互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难以做到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能..
公司相互持股还和关联交易有着天然的联系;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使关联交易的控制规则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无法认定谁是控制股东;实际上是规避控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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