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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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日益强化,对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竞争力的迅速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优势,不仅能够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利用好全球化给我们提供的便利,还有利于开拓国外的市场,提高本国的资本收益率。

本文对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存在问题应对措施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遵循世界对外直接投资规律,适度发展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在“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我国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大企业已走出国门。

这些企业利用国际资源、资本、技术等有利条件,在开拓国外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跨国经营人才、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着很多差距。

一、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外直接投资总体规模不大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吸收外资的规模以及与发达国际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

截至2005年底,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0182亿美元,是我国的35.3倍;英国为13781亿美元,是我国的24.1倍;日本为3705亿美元,是我国的6.5倍。

在发展中国家中,2005年末新加坡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009亿美元,是我国的1.8倍。

(数据来派,商务部统计发布)国际经验表明:一个成熟的经济体,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其对外投资额与吸收外资额的规模一般应保持在1∶1.1左右的水平。

这样有利于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有利于形成资本流入与流出的动态平衡,有利于经济体纳入资本全球化的潮流。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周艺妍【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从增加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把闲置的资金或资产对外投资,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些单位由于受近年来投资热的影响盲目投资,造成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盲目投资的结果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本文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予以归纳和揭示,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投资风险;风险管理【作者单位】周艺妍,河北大学一、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进行项目论证,存在投资风险。

企业对外投资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这样巨大的资金量对一个企业来说,产生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

好的项目投资,不仅给企业的当前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促进作用。

但现实情况是:不乏对投资项目不论证、不研究,只追求投资数量而忽视投资质量,进而影响到企业经济状况的盲目投资的范例;甚至出现个别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不少,而投资收益好的项目却不多的反常现象。

这种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现象,其实质是投出的巨额资金形成了不良资产。

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原因之一是投资单位事前没有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认真的考察论证,没有对投资项目的市场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预测,造成了企业投资之时亦即形成不良资产之开始的尴尬局面。

企业由于大量资金的投出造成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久而久之,企业被拖跨就在所难免了。

在对某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数年以前的投资项目有4个,共计投资1300万元,上述对外投资项目该企业均未对其经营前景做认真的分析论证,也没有任何项目分配过投资收益,均为不良资产。

由于资金大量地被投资项目所占用,流动资金短缺,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企业经营困难,直接影响到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二)用主要生产设备对外投资,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个别企业对外投资,不是用闲置未用或次要的资产,而是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投资,严重削弱了主业的生产能力,降低了主业创收增利水平,影响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发展策略,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拓宽市场和扩大企业规模等提供了重要机遇。

然而,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目标、原则和程序,规范对外投资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

三、对外投资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2. 透明度原则:国有企业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股东披露对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

3. 风险可控原则: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关注环境和社会责任,提高投资的社会效益。

四、对外投资流程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 投资立项:国有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对外投资的方向和目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报告。

2.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批过程包括初审、评估、决策和批准等环节。

3. 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和市场等方面的风险。

4. 合同签署:国有企业与对外投资合作方签署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

5. 实施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和项目运营的顺利进行。

6. 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及时应对投资风险,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开放性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国有企业投资概念及发展历程、状况,从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两个方面探讨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一些对外投资的失败经典案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中的问题,最后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视角,有针对性地对如何提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水平提出了一些措施建议,为对外开放新形势下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实现参考和理论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对策一、概述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有企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不断增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结构日益高端化。

就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末我国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经高达1180亿美元,同比增长14.7%,不但再创历史新高,而且实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连续13年增长,且年均增幅高达33.6%。

与“十一五”相比较,我国“十二五”期间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增加了1.3倍。

同时,国有企业对国(境)内的子公司及其项目的投资也不断增多,促进了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力通讯等行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和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积累了较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经验的基础上,也经历了不少令人痛惜和警醒教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国资委等已经对涉案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暴露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值得人们深刻反思和积极警醒,并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还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1.政府监管(1)政府监管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意识不断增强,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对国际国内社会的贡献率不断增大。

浅谈“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浅谈“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浅谈“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提出的重要国家战略,旨在增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与对话,共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也随之而来的是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增加。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法律环境和投资市场,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合同履约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多种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全面了解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有助于企业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旨在为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提供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对策,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1.2 问题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挑战。

在国际化投资环境下,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合同纠纷、国别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

这些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导致财务损失,还可能危及企业声誉和发展前景。

如何有效应对和规避这些法律风险,成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对外投资的重要课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特点,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以确保企业的国际投资活动稳健有序地进行。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也面临着怎样的法律风险?如何有效规避和管理这些法律风险?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法律风险分析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不断增加,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随着对外投资的扩大,我国企业在涉外交易中面临的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也随之增加。

这些风险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往往会面对法律风险。

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法律风险及对策

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法律风险及对策

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法律风险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化,企业在开展境外经营和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律风险,市场环境的差异、政策法律的差异等因素给企业的境外经营和投资带去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

文章从当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出发,对当前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不足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望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更多保障。

关键词: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应对策略前言“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的一大重要战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人国际市场,不断扩大了境外投资的规模,但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风险。

自“一带一路”合作侣议被提出,中国与沿线国家甚至其他国家签初一了大量的合作协议,一大批中国企业与其他国家形成了合作关系,实现了互利共赢,中国企业不仅收获了巨额利润,其国际影响力和号召力也不断提升。

但是中国国内与其他国家在政策体制、经济环境和文化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势必会导致中国企业在参与境外投资时面临更多的风险与问题,对此,中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加大企业风险管理的力度,规避法律和市场经营风险,实现良性发展。

1.当前企业境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1.1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当遵循投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制度和市场条例,由丁国内法律环境与投资地法律环境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常常会出现违反投资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在劳工法方面,曾经我国的一大投资优势就是劳动力优势,但近年来东南亚、南亚地区正以低廉的劳动力成为世界制造业的新工厂,为了保证本国或本地区居民的就业率常常会对聘清劳动人员作出规定,要求限制外来务工人员.其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使得中国企业在投资时极易违反当地的劳动法规定。

此外,常见的违法问题还涉及反垄断法、公司法、合同法和商法等领域。

1.2法律问题处理不当此外,有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也是我国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丁国际法律环境的差异,中国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往往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有时甚至会有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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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1、内部程序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

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

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3、准外部程序集团管控程序。

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

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

【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

(三重一大)(三)评估: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

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1、投资项目请示;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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