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老人犯罪
从古代立法看现代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减免及意义

“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等重大犯罪外,对其他犯罪不负刑 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内容一般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事责任。以上说明在一定限度之内,老年人犯罪是得到某些 特殊预防只能是针对那些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我
特殊照顾的。
们特殊预防的全部基础。因为任何犯罪都表明了行为人具
唐朝法律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 有敌视、蔑视、漠视刑法保护的权益的态度,都从不同程度上
(一)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特殊性,在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即是如此。1928 年国民
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减免刑罚的规定极为丰 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未满 14 岁人之
富。怜悯体恤老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封建统治者不仅 行为,不罚。14 岁以上未满 18 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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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决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 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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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据全国老龄工 作委员会统计,截至 2007 年底,我国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 达到 1.53 亿人,占总人口的 11.6%,中国已成为老龄化比较严 重的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 影响,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 罪问题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 因为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对老年人进行刑事处罚,必 然涉及到司法资源分配的问题。国家为了保证刑罚的正常 运行,势必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刑事侦查、刑事起诉、 刑事审判、刑事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上是大致可以 计算出来的。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大多数老年人犯罪的社会 危害性、主观恶性不大(也有少数严重)。犯罪老年人经历了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后,予以收押,虽然起到一定的震 慑作用,但收效甚微,反而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另外人 届老年,各种慢性疾病接踵袭来,如对其予以关押,其治疗费 用就会转嫁给监狱负担,加之刑罚的执行成本又很昂贵,对 犯罪的老年人判处较长自由刑,他们不但不能再创造社会价 值,反而需要国家无偿奉养,对国家造成新的负担。增加对 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刑 罚的强度只要求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既有利于老年人的晚 年生活,也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刑罚的执行需要国家 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雄厚保障,存在经济上付出的现实必要
2017法硕考研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答: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_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
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分故总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
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4.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因地、因时制宜。
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权衡的原则,体现为,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6、上下比罪。
所谓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这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
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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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一、中国古代老年人的地位概述中国老年人的家庭地位,由于其年龄和社会经历,成为了一家之长,古今皆是如此.不仅地位上拥有崇高的荣耀,又是道德、行为的楷模和智慧、技能的保有者.因此,老年人在全社会中拥有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在封建时代,在政治和法律方面,都规定也对老年人的权利,这是由于古代一家一户的家庭结构所决定的,在家庭中,老年人是一家之长,而全社会也由家庭门户组成,不难看出,在古代,老年人的地位得到了肯定,在汉代时就有“王杖制度”.王杖老人享有以下的政治优待:王杖老人具有六百石官员的政治身份,可以自由进出官府;无论官员还是百姓,如果肆意对王杖老人进行殴打,骂詈以及侮辱,则是犯下大逆不道之罪,要处以弃市的死刑;在出行时,王杖老人可以走皇帝和官府专用“弛道”旁的道路等等。
在唐朝, 从《新唐书》和《唐律》上可以看出,唐代对老年人施行有“假版授官”制度. 授与官版的老人虽不享有实际的职权,但可以收赎某些罪。
授予官版的老人享有政治和法律上的双重优待。
明朝在政治上对老人的优待更有积极的一面,赋予其社会管理与维持的职能,使之不仅仅成为老年人的荣誉和优待,更使老年人成为维护封建王朝统治的基石。
二、影响老年人社会地位的原因社会多数成员对老年人的作用、意义的基本看法或总的评价。
影响对老年人的价值判断的因素主要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老年人在生产中的地位、风俗习惯、家庭结构、宗教信仰和政治制度等。
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部族成员基本不能满足自身的温饱,均是自己的劳力,以狩猎为主,老年人由于身体素质低下,几乎没有劳力付出,而部族的食物等储备并不多,时常还要随部族游居,而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利益的存在才会得到重视,在那种社会下,老年人对部族没有任何的利益,因此,一旦老化就会被部族抛弃,所以,老年人的地位,也和当时的生产力有关.各种社会的传统风俗习惯是影响老年社会价值的重要因素。
古代刑法并非“六亲不认”

女使用 的。所以这个案子在 当时引起 了 广泛关 注 , 如何判 决在 大 臣之 间也 引起
激 烈争论 , 最后朝 廷在 综合各 方意 见之 后, 做 出如下 判决 : 费羊皮卖 女 葬母 , 孝 诚 可嘉 . 特予 原免 。张 回虽然 是从 费羊
断右趾 , 使 许 多 本 该 绞 死 的 人 幸 得 免
北魏宣武帝时期 ( 5 0 0 年) . 冀州阜城
人费羊皮母亲死亡 , 家贫 无以为葬 , 于是 就将七岁 的女儿卖 给张 回为婢女 。后来 张 回又将 费羊皮 女转卖给 了外地人 梁定 之, 并 且 没 有说 明 费 羊 皮 女 是 良民 身 份 。按照 当时法 律 , 买卖 良民是死刑 , 因 此, 张 回将 面临死 刑 的制裁 。这个 案子 的难 点在 于 , 费羊 皮女 是费羊 皮为 了一 个 正 当的理 由—— 尽孝 而 出卖 的 , 而且 买卖 双方 都知道 , 张 回买去是 要充 当婢
对判 决采取 了一种 极为慎 重的 态度 , 而
在最后 的判决 中, 也 终 于 得 到 了一 个 当 时认 为 比较 公 正 的结 果 。
刑 罚制度 矜恤 弱势 群体
中 华 民族 是 一 个 有 着 悲 悯 情 怀 的 民
族, 对弱势群 体始终 给予 不 同常 人 的关 怀和照顾 。而 这种关怀和照顾体现 到法 律上 , 在定罪量刑 、 刑罚执行等方 面对老 幼、 智障 、 残疾 、 妇女等予以特殊对待 。 矜 恤 老 幼 智 障残 疾 。 在西 周 时 期 ( 公元前 1 0 4 6 年) , 政 府就对老幼 、 智障等 犯 罪予 以特殊 对待 , 强 调年 龄八九 十岁 以上 的老人 、 七 岁 以下的儿 童以及 智障
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思想

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思想对犯罪心理学做科学的,系统的研究还是19世界下半叶开始的。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出版《犯罪心理学纲要》,从而被称为“犯罪心理学的始祖”。
至于西方人怎样探究犯罪的原因,我没有做过多的探查,我只想谈一下我们的祖先对犯罪原因的看法。
总体来说,前人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二是人性对犯罪的影响。
我们先来看一下环境与犯罪的关系。
一、环境与犯罪在环境与犯罪这里,我们要提两个人,一个是管仲,一个是老子。
(一)管仲管仲认为犯罪的终极原因是经济而不是心理。
他认为人生来就有欲望,如果经济不发达,物质产品不丰富,欲望就得不到满足,从而就会有追求,如果追求失去了分寸,就会产生犯罪越轨的行为。
因此,他在《管子·牧民》篇提出了一个脍炙人口的命题:“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这似乎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一下为什么古代的农民起义都是在经济状况极差的情况下发生的,政权也都是在经济失控,民不聊生的情况被更迭。
大家是不是也同意这样的看法,就是经济上的欠发达,催生了人民的犯罪心理?(二)老子但是老子却提出了和管仲截然相反的看法。
他认为“天下多忌讳,而人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就是说生产技术越精巧,物质产品越丰富,法制禁令越完善,越会诱发人们的贪欲之心,盗贼也就越多。
因此,只要统治者采取小国寡民的政策,清净无为,“常使民无知无欲”,就会出现天下安宁、人民淳朴的局面。
我想,按照老子的观点,似乎可以解释“保暖思淫欲”这个问题。
一个人在吃饱喝足又无所事事的时候就会异想天开。
(我昨天收到的一条短信就是说人没有知足的时候,我想大家应带都收到了吧,106573.发的。
)因此老子才主张无为而治。
这两种观点大家同意哪一种呢?还是都不同意?我先把这个问题放在这里,让我们先看完下面的人性与犯罪的关系,你们再决定你们同意哪种观点。
在人性与犯罪这里,我们主要从人性的善恶方面来考虑。
关于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文档

关于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文档On the title document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文档前言:毕业论文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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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古代的死刑2、论流刑3、论充军刑4、论肉刑的废除5、论族刑6、论赎刑7、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8、论清代的监禁刑9、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10、论管制刑11、论古代妇女犯罪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13、论古代疯人犯罪14、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15、论古代老人犯罪1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17、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18、论残疾人犯罪19、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20、论化外人犯罪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22、格杀勿论研究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27、"刑不上大夫"论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29、论古代的"屡犯罪"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31、论古代的俱发罪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33、论复仇制度34、论比附原则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36、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37、论古代的盗罪38、论保辜制度39、"论心定罪"研究40、"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原则之比较41、论"准五服以制罪"42、"存留养亲"研究43、容隐制度研究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45、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46、论近代中国刑法中的"亲属加重原则"47、论《大清新刑律》(背景/精神/体力/原则/概念/语词)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49、论近代刑罚易科制度关于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50、古今刑罚易科制度比较51、论古代自首制度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53、清代刑罚研究54、劳役刑在古代刑法体系中的确立55、论徒流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确立56、论清代的"监候待质"制度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狱讼题目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61、论刑讯62、口供研究63、口供在古今司法中地位之比较64、论古代的"亲告乃坐"制度65、论秋冬行刑制度66、论清代的上控制度67、汉代的乞鞫制度研究68、论明朝特务司法机构69、论清代的秋审制度70、古今死刑复核制度比较研究71、论古代的会审制度72、论古代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73、治外法权研究74、论近代的自由心证制度75、论《中华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76、论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77、论中国古代的裁判制度78、论古代证据豁免制度79、论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80、论近代的陪审制度81、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82、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83、论马锡五审判方式84、论古代的审转结案程序85、论古代的"证据豁免"制度86、论古代的"众证定罪"制度87、论古代审判的"行政性"特点88、清末独立司法体制的确立习惯法题目89、论古代婚姻的成立90、古今婚姻成立之比较研究91、古代的休妻制度92、论诸子均分原则93、论父债子还94、论同居共财95、论古代的永佃制度96、论古代的"一田两主"制度97、论古代的"所有权"98、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中之田土关系99、论隋唐之田制100、论古代家父的法律地位101、中国家父与罗马家父权利之比较102、论收嗣制度103、古代收嗣与现代收养制度之比较104、论古代中国之继承制度105、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106、论古代的"遗嘱继承"107、论宋元遗产继承立法108、论古代的赠与--------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浅谈刑法修正案( 八)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对于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
关键词:刑法老年人犯罪借鉴曾有这么一则报道,83 岁的老人吴女士,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吴某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
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
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
近代以来,《大清现行刑律》在处罚老年犯罪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 得减本刑一至二”等。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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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老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亲亲”、“尊尊”思想的生动写照。
中华法系礼法合一,庞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礼对法的影响源远流长。
纵观我国刑法史,“悯老恤老”已成为中华美德的法律表现。
以下为古代几个朝代对于老人犯罪的惩罚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周礼》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
”“幼弱”又称“悼”,指未成年人,而“老耄”则是指老年人,《礼记》对其解释说:“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
悼与耄, 虽有罪, 不加刑焉。
” 《周礼》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 与七十者, 与未龀者, 皆不为奴。
” 一般认为,这是根据现有资料可以证明的中国刑法史上最早体现“悯老恤老”思想的规定。
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
汉朝的“恤刑原则”。
西汉时期,汉惠帝即位时下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
” 即不满10 岁和70 岁以上者,犯罪当处肉刑的,改为较轻的完刑即耐刑。
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 年) 诏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即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幼童,及孕妇、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 年) 也下诏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 即除诬告与杀人伤人罪外,八十岁以上老人犯罪都享有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
唐朝的“矜老恤幼”思想。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
《唐律疏议》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比前朝有了长足的发展。
《唐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 至配所,免居作)”。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 。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
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唐朝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为三个档次:已满70 岁不满80 岁之间,是减轻刑事责任阶段;已满80 岁不满90 岁之间,是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只对几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他犯罪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已满90 岁,是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唐朝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细,将我国“矜老”、“恤老”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成为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封建刑律的楷模,这些朝代的罚制度基本上承继了唐律的有关规定,小有损益。
老年人责任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由于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以及知识水平等情况各不相同会有很大的不同。
同一年龄段的不同的老年人的责任能力会存在程度乃至有无的差别;不同年龄段的不同的老年人的责任能力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情况也并非罕见。
这样一来,老年年龄里责任能力这种特殊性的突出和普遍存在,使得立法难以像未成年人犯罪人一样分年龄段用老年人年龄为外部标志而一般地反
映老年人的责任能力,特别是其丧失问题。
因此,建议立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总则中规定:“年满60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的适用,由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