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之思考
刑法修正案论文: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论文: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摘要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该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也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纵观历代中外刑法的发展史,立法者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都做出了相关特殊保护规定。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将这一精神严肃载入刑法总则。
这次的修正案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首次明确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意义重大。
本文结合古今中外,及此次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规定的一些思考。
关键字刑法老年人犯罪特殊保护2008年3月,83岁的老人吴庆政,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吴庆政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
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豍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
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豎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
以矜老恤幼为源谈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及处理

以矜老恤幼为源谈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及处理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矜老恤幼”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给予犯罪的老、幼、妇孺、残疾者以一定优待的刑罚原则。
而今,我国刑法典中仍保留着关于未成年人减免刑罚的规定,然而对于老年人的相关规定却付之阙如。
一、从我国历代以及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来看追溯到我国西周时代,统治者以殷为鉴,提出“皇天为亲,唯德是辅”的思想,规定了三赦制度。
而自儒家思想在汉朝确立以后,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德治、仁冶思想也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的治国思想,封建帝王无不以圣五之政(即仁政)作为自己的最高成就。
因此,历朝在确立其立法思想时均强调“明德慎刑”,主张恤刑。
而老年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自然成为减免刑罚的对象,这样“既符合我国自古以来尊老爱幼的伦理观念,又可以博得‘矜老恤幼&quo;的仁政美名,的确是一箭双雕的统治之道。
”虽说我国古代统治者规定对老年人可以从宽处罚主要是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以体现仁政,但该规定所蕴涵的社会道德取向以及对于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考虑,还是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
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在我国台湾等其他地区和很多国家也均有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已成为一条世界上较为通行的司法原则,只是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已,这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二、从我国刑罚的目的和效益来看老年人在犯罪的类型、行为方式以及承受刑罚和接受改造的能力等方面,都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他们与未成年人、妇女一样都属于一个弱势群体,应属于给予特别保护的社会群体。
生理上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不仅反应能力差,活动能力也相对迟钝;心理上,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与寂寞感,无用和不参与社会活动的感觉会加强老年人的悲观情绪。
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即惩罚、改造已犯罪者使其不再犯罪,并威慑、警戒不稳定分子以防止其犯罪。
老年人身心衰弱,以劳动改造、消灭肉体等刑罚方式防止其重新犯罪恐怕事倍功半,既不符合我国历史上长久以来“矜老恤幼”的思想,也不利于稳定群众和社会秩序。
关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粗浅探讨

关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粗浅探讨关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粗浅探讨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
人口结构、特殊国情、社会经济现状及老年人自身原因等多重因素为使老年人犯罪总体数量不多,所占比例不高,但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对社会和谐安定具有有较大的危害性,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在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速的今天,应对和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本文拟以**县人民法院2012-2014年老年人犯罪现状,犯罪特点、成因等进行分析,以此探索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和惩治措施。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犯罪特点犯罪成因预防对策惩治措施引言:2014年x月x日,**县xx镇xx村村民某甲(男,81岁,文盲,农民)在本村村民丙家住宅附近村道上碰见其胞弟某乙(男,76岁,文盲,农民),二人因积怨相互辱骂,继而相互抱住厮打,摔倒在地后继续厮打,致双方受伤昏迷。
村民丁发现后及时报警,经医务人员诊断,被害人某乙当场死亡。
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
**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某乙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其颅脑损伤后心脏病发作死亡。
**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正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到老龄化加速增长阶段,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并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
老年人群体规模的壮大,带给社会的压力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下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由掩盖在冰层之下渐渐显现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老年人及老年人犯罪所谓老年,是指受生物学规律和自然与社会环境影响,人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到一个逐步衰退老化的时期,具有不可抗拒、不可逆转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由于生活环境不同,社会角色不同,生长条件和机体发育的差异,不同个体的身体机能和心理状态都会有所不同,因此不同个体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并不完全同步。
简析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建议

简析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建议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经急剧的老龄化变化过程,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也愈加严峻。
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和种类也伴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不断增多。
针对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犯罪,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特殊关怀,秉承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具体刑罚的适用上《修正案八》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还有提升和完善的空间。
论文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一、我国老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分析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纵观我国有关老年犯的法律特殊规定,只有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老年人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以及2010年2月8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这是首次明确对于老年人的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就没有对老年犯的特殊规定了。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弥补了对老年犯规定的法律空白,但修正案八毕竟只是一个司法解释,无法达到立法的效力,且在规定上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老年人的年龄界线过高。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的宽宥都是以75周岁为起点,75岁以下的老年人则不能享受此种宽宥,即对75岁以下的老年人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没有缓刑的优待也没有死刑的限制。
本文认为75岁的年龄界线过高,75岁的年龄界限高于我国现在是人均寿命,根据统计我国人均寿命在2010年为73.0岁,2020年才为75.0岁。
在《刑法修正案(八)》界定前,我国对老年人适用的刑罚标准一般是参照60岁的标准,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先前有关老年人刑罚从宽处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会相应的缩小。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

刑罚的执行方面, 一些法律法规对服刑期间的老年人可以准许监外执行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2 0 0 5 年颁布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次明确“ 七十周岁以上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 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它对我国刑事法律、 法规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
传统、 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刑罚的目的、 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几个方面分析, 该修正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 规定是合理的。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从宽; 刑罚
2 0 1 1 年2 月2 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八) 》 , 其中增加了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 1 ) 已 满7 5 周பைடு நூலகம்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 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 审判的时候已满7 5 周岁的人, 不适用
得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 ” 国民党政府 1 9 2 8 年颁布、 1 9 3 5年修正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1 8 条规定: “ 未满
1 4 岁人之行为, 不罚。1 4 岁以上未满1 8 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满8 0 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 ” 该
法第6 3 条 还明 确 规 定了 对8 0 岁 及以 上的 犯罪 人, 不 适用 死刑或 无 期徒刑{2} 。民 主 革 命时 期, 苏 维 埃政
下降; ( 4 ) 随 着 肌体 衰老, 老年 人的 生活自 理 能力 降低{10} ( P . 6 0 ) 。
刑法论文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刑法论文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各不相同,因此在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进行研究时,需要多角度、全面地进行分析。
一、老年人犯罪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老年人犯罪行为的增加一方面与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变化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程度不足有关。
老年人在经济、健康等方面的问题摆在面前,很多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老年人犯罪的类型老年人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可以分为经济犯罪、家庭犯罪、暴力犯罪等。
经济犯罪主要是指老年人因生计压力大、精神状态不稳定等原因,进行赌博、诈骗、盗窃等活动;家庭犯罪则常表现为老年人在家庭中对子女、配偶进行虐待、伤害;暴力犯罪方面,老年人可能因为心理上的不稳定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敏感而产生攻击行为。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可以从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来解释。
生理上,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减退,感知能力下降,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错觉,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心理上,老年人常常有孤独感、无助感等负面情绪,加之养老问题的困扰,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和报复心态,从而选择犯罪来发泄情绪。
社会因素方面,老年人在现代社会中往往被边缘化,缺乏社会关爱和关注,导致他们产生对社会的不信任感,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老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老年人犯罪是一种社会问题,但老年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老年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起诉时,法院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刑事责任。
在评估老年人的犯罪能力时,应考虑老年人的智力、记忆力、判断力等因素,并倾向于较轻的处罚或适用行政执法等非刑事责任的处罚手段。
五、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完善措施针对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和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罚。
中国《刑法》65岁要坐牢吗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国《刑法》65岁要坐牢吗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75岁以上的老人犯罪,除非判处缓刑或者单独处附加刑,否则要坐牢。
因为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而附加刑不需要在监狱执行,不限制人身自由。
一、80岁坐牢规定法律常识:80岁的老人若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老年人的刑事责任1、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是指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刑罚;而减轻则是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以下适用刑罚。
2、一般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缓刑75周岁以上的老人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罪犯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解决老年人违法犯罪处罚“两难”问题,需要打击和预防并重。
1、从打击方面来说,重点是把握老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治尺度。
尽管老年人违法犯罪后不适合拘留或收监,但不拘留不收监不等于不处罚。
不仅警告、罚款等其他处罚方法仍然可以适用,而且还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老年违法犯罪者给予必要的行为管束,比如,监护隔离、限制居住、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参加社区服务等。
司法实践表明,只要刑罚的后果大于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预防功能和作用。
给老年违法犯罪者处罚,哪怕是较轻的处罚,就足以防止他们再犯,也可以起到预防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2、从预防方面来说,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来遏制老年人违法犯罪,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预防老年人步入歧途就是对老年人权益较大的维护。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愈发突出,而对于老年人的刑罚问题,应制定合理的刑罚政策。
本文旨在探讨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的合理性,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老年人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在65岁以上的一类犯罪行为。
从犯罪类型来看,老年人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盗窃、诈骗、贪污贿赂、强奸、杀人等。
从原因分析来看,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出现主要与老年人普遍存在的社会融入度低、经济来源少、身体机能性能弱、家庭关爱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
二、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的合理性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宽缓化的观点,认为老年人犯罪后果较轻,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相对较小,因此必须对老年人的刑罚进行宽缓化。
此外,一些地方法规还规定,老年人犯罪在判刑时应给予一定的刑罚宽缓以示特殊对待,并称之为“安宁型惩罚”。
从理论上讲,一定程度上宽缓化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合理,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宽严相济的刑罚观念。
同时,老年人犯罪的人数相对较少,若要对其实行严厉的惩罚,不仅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也容易引发公众的反感,并使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更加恶化。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需要特殊照顾,因此,对于特殊情况的老年人犯罪,也应考虑给予相应的刑罚宽缓。
但是,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也面临一些质疑,觉得这会导致公民义务价值观的淡漠,不仅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而且将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道德意识。
并且,人的犯罪行为要承担的不仅是犯罪本身的后果,也是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形态的结果。
一旦老年犯罪行为属于社会道德伦理覆盖范围内,是需要初步防范和惩治的。
三、老年人犯罪的合理刑罚政策建议在制定老年人犯罪的刑罚政策时,应该考虑一些因素:1. 对于初犯轻罪的老年人犯罪者应根据其情况予以判缓刑、罚金等轻微惩罚。
2. 对于初犯重罪行为的老年人犯罪者,应根据其刑罚应受部分数量缩短和轻微量刑缩减的原则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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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之思考黄晓琪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的增加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近年来老年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
老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问题却未给予应有的关注。
本文从当今社会老年人犯罪现状出发,寻找对老年人刑罚轻刑化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刑不上老人”观点的不妥。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轻刑化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4-033-02“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这是我国古代诗人李商隐在《登乐游原》中的诗句,如今多用来形容人已暮年的老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大加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视“社会老龄化”是指一个社会的老年人口数量在总人口数中占一定的比例。
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当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时,或65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时,这样的国家或城市的人口就被称为“老年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被称为“老龄化社会”。
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4212万;1964年第二次普查时为4243万人;1982年第三次普查时达到7675万,1990年第四次普查时为9725万。
截止199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2亿,占总人口的9.76%。
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12875.2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0.1%,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8729.5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8%,8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139.8万,占全国总人口的0.9%。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并且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具有地区分布不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近年来老年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
从而对老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轻重成为当下颇为争议的问题。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趋势(一)从犯罪率上来看,老年人的犯罪率低在美国,老年人犯罪只占1.2%;德国老年人犯罪占5.6%;我国目前老年人犯罪率约占犯罪总数的3%以下。
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率低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理上,衰老的自然规律使老年人即使有犯罪的想法,也“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二,心理上,老年人经历丰富,考虑问题周全理性,不易产生犯罪的冲动。
他们相信因果循环,善恶有报,所以从观念上是抗拒犯罪的。
第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波斯纳在《衰老与老龄》中提出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对于经济学家来说,犯罪是一种工作,任何工作的生产率都与人力资本投资有关系(至少是部分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预计,老人不会在获得犯罪技能方面进行过多投资;没有这些技能,犯罪被抓获和定罪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而老年人临时起意进行犯罪是很少的,可以说老年人是比较‘理性’的,因此对于老年人来说,犯罪是很不‘划算的’。
”(二)老年人犯罪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公诉科曾以60岁为起始年龄,对1999年、2000年和2001年这三年的老年人犯罪进行统计,结果显示,1999年,老年人犯罪案1件;2000年0件;2001年猛增至7件,涉案人数达13 人。
在国际上,日本老年人被逮捕人数,由1974年的9,262人,到1983年增加到15,880人,增长70%,应该说对于这个年龄段的人,如此的犯罪增长数字是相当可观的。
这些数据表明,老年人犯罪的比例在逐年增加。
因此,虽然我们已看到老年人犯罪率低的情况,但我们也应该正视它正在不断上升的客观事实。
(三)老年人犯罪类型与手段特点目前老年人犯罪类型中,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居于首位。
在众多的犯罪类型中,老年人的性犯罪问题相当的突出。
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
台湾学者蔡墩铭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指出:“老年人对于财产犯之实施,不必亲自为之,亦可藉他人实行,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之老人,多假手他人为其实施财产犯。
例如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然后分享赃物,抑或拟订计划,再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以达不劳而获之目的。
”老年人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均为单独作案。
我们可以看到老年人其实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孱弱,他们也不是我们想当然的社会的稳定因素,在老年犯罪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更多社会问题。
三、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分析虽然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但我国古代和近代刑法均设有减轻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一)我国古代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西周刑法是最早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老年人刑事责任的。
《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戆愚。
”郑司农给幼弱、老耄作注时说:“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刑事法典《法经》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魏晋南北朝时期,《晋书·刑法志》记载,晋律规定:“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毋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
”《唐律·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
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作者简介:黄晓琪,南昌大学法学院。
2008.04(中)Legal System And Society可以看出,在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上,尊老敬老是我国一贯的文化传统。
虽然当时的统治者多是考虑到老弱之人不可能给其造成严重威胁,并希望借此标榜自己的“仁义道德”,但不可否认它对中国的立法传统和社会道德标准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二)我国近代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29条规定:“……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9条也规定:“犯第2条各款之罪,年龄在……80岁以上者得减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主要限于刑罚执行方面。
1954年政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69条规定,55岁以上、已失去对社会危害可能的服刑罪犯,可以准许取保监外执行。
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8条规定,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以及罪恶民愤极大的以外,都可以准许监外执行刑罚。
由此可见,在对老年罪犯的量刑上,年龄往往被作为一个从宽的因素予以适当考虑。
四、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的理论依据“轻刑化”是指国家在刑事立法或者刑事审判过程中,对于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能动用较轻刑罚就能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的,就绝不动用较重的刑罚。
(一)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受刑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弱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老年人(除精神病患者)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是否仅仅只能对未成年人、孕妇和精神病患者“网开一面”呢?陈兴良教授在其《刑法哲学》中提到,犯罪有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未然之罪包括了再犯可能性即人身危险性。
那么身体心智等各方面正逐步衰退的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到底有多大呢?《礼记·曲礼》上说“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罪犯刑事责任能力的实际状况决定了,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呈逐渐减弱,直至最终丧失的发展趋势。
因此,对于老年人的处刑原则与对通常人的处刑原则便不能没有区别。
(二)减轻老年人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的目的性从现代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老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上已将近到达生命的终点,对于他们的改造已经没有什么很大的意义。
2.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在准确定罪的前提下、恰当的量刑幅度内,对老年人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既不能起到吓阻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正如在马克昌教授在其《犯罪通论》中提到,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以从宽处理。
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
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对其使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
我国由于受“刑罚万能”观念的影响,重刑化的趋向明显。
而随着人类社会法冶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日益提高,轻刑化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是必然趋势。
从而对重刑主义加以抑制,倡导刑法的谦抑性。
五、“刑不上老人”和给死刑适用设定一个年龄上限是不妥的(一)从近现代法治原则上看,“刑不上老人”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在1982年《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犯罪的,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被定罪判处刑罚,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刑事法律之上或逍遥于法律之外。
(二)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来看,“刑不上老人”的提法将会使法律让位于道德与人情法律与道德具有密切的关系,表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广泛的一致性,但是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它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而在现代国家的法制生活中,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我们应该出于理性地考虑这个问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若只考虑到对老年犯罪人要适用人道主义,那么就否定了人道的平等性,这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不公平的,也有违刑法的罪行均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