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广泛的存在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活动中,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例如,在美国的一位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特定的职权以公平、公正的行为方式作出决定的权力。
现在普遍的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的作出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赋予行政主体的一定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不必完全地拘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从权力的来源上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由法律直接授予,即具有法定性。
由于我国行政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
因而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比较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是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是必须是能够根据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授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选择。
2.从权力的特点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特定的自由性。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地行使,而是应该判断怎样的行使以及何时行使才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决定。
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是拥有相对的自由,它也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的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的选择。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的权利。
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但也容易被滥用,造成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决定,但同时也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还建立了一套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制定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公民也拥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可以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申诉。
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
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使用水平,避免滥用权力。
需要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标准和程序,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错误。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和合理的关键。
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建立健全的执法标准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2.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建立独立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实际情况和自身判断,通过裁量性决定、灵活处理等方式,选择具体的执法措施和适用执法标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涉及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对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易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
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的任性和不受制约,导致执法混乱和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和不公正。
由于没有具体的执法标准和规定,执法行为容易受到行政机关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执法机关或不同执法人员之间存在偏差。
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容易导致执法机关对公民的侵权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护。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使人们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破坏执法的信仰基础。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立执法规则和标准化的执法行为,以及建立独立的执法监察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范围,限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和任性执法的发生。
应建立和健全法律规定和评估机制,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操作规程,避免执法人员凭主观意志而行使自由裁量权。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减少因个人偏见和个人利益导致的执法不公和不规范。
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建立公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要加强对执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的方式,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的发生,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以合理性原则指导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思考

以合理性原则指导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思考摘要: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普遍赋予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权力,这是社会向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
但是,自由裁量并不等于任意裁量,它要求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即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
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的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合法目的和自己意志,自行选择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权力。
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实质的和被广泛应用的行政权力。
但是,自由裁量并不等于任意裁量,执法者享有自由裁量权也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恣意行事,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不意味着法律将完全放纵不管。
对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法律有一个原则的要求,那就是做到“合理行政”亦即应以合理性原则指导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权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
随着自由裁量权的发展和运用,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加以限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观客观依据1.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观依据。
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存在已经是当今世界各国不争的事实。
而现代国家要求尽可能的且尽可能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要求本身说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思考

弥补行政法规模糊性和不周延性带来的不足,法律授权行政执法者较大的自由裁
量权就成了必然。
(二)社会关系复杂化决定
面对一个日-复杂的社会,要求立法详尽地规定权力行使的一切方面是不切实际
的。因为、即使法律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涵盖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
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做出不逾越法律的,合理而迅速的选择与判断。“行政自
由栽量权必须以忠诚于人民的理念加以行使,必须是为了它们被批准的那种目的,
并且在授予该权力的法令和其他法律文件的限度内行使。”但由于行政自由栽
量权的行使有一定自由度的存在,加之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判断的加入,使得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常常偏离或背离它被授予时的目的指向,导致授权的滥用,从
大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的不断增强,立法者面对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
行政管理往往束手无策,从而使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自由选择政策取向和具体决定。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槛用在实际运作中的负效应
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为因素比重大、主观性强等特点,
在实际运行中有其消极影响,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和显失公正的的现象。而在实践
过程中,行政人员个人判断的加入、主观色彩的浓厚、人际关系的介入都使自由
栽量权在具体落实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可见,行政自由栽量权的存在有其消极
影响,为了更好的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在实际运作中的负效应,本文从以下
三个方面来阐释: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其根本目的是要行政机关根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执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滥用和不当行使的问题,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情况。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以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未来,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确保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公正、透明。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问题、合理性、监督、约束、素质培养、规范、重要性、发展方向、我国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必要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存在的问题、合理性探讨,以及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或措施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包括选择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和执法结果等方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核心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执法不规范、执法主观随意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权威。
关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关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作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
然而,由于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也容易被滥用
或误用。
因此,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限制和规范,
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实现行政执法公正、高效的关键所在。
首先,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律定性和程序化原则。
即在行使自由裁
量权时,必须以法律为准则,将裁量的过程纳入法律程序中完成。
这样不
仅可以避免行政执法的滥用和超越,还能为司法审查提供更充分的材料和
依据。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可预测性和公正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虽然自由裁量权有
助于从具体情况出发对特定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理,但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
权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乱象横生。
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对自由裁
量权的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自由裁量权在特定情况下被正确地行使。
最后,要加强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和培训。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注重从根
源上规范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通过加强法律教育
和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并增强其
对自由裁量权范围、标准和限制的认知和把握,从而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
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活动中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是现代行政不可缺少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给人们的正当权益造成潜在威胁且又难以加以有效控制的权力。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
行政行为所调整的对象是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具有广、多、杂、变的特点,并且受客观条件限制,人的理性和知识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在立法时预见所有的发展,进而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处置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果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仅行使羁束裁量权,不可加入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那就很难驾驭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
因此,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这样就使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得自由选择余地,及时的对变化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社会有序,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极有可能牺牲个别正义。
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谨慎地行使权力,这样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适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的情况,进而使每个案件都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础,正如经济分析法学大师波斯纳明确宣称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与行政事务日趋复杂化,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在问题面前不致于束手无策,坐失良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可以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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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故而,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特别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一个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现今社会“律”的更重要要求就是要有正义,至少是现实的正义。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造就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更是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在行政领域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更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效率上的需要。
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
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和疏漏。
“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治精神,在行政主体自身形象被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行政主体挑战法律权威的滥用职权行为,其最大的危害正在于它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法律与政府的信任。
而这种信任正是建设法治国家最为需要和宝贵的。
第二,自由裁量权要求执法者的政策水平要高,至少应当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合理作出裁量,这与目前中国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普遍偏低形成矛盾,很难匹配。
第三,由于裁量的自由性,往往造成近似的案件由不同的人处理而明显不同,从而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使国家的法治统一受到损害。
第四,合理或适当原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但由于“合理”、“适当”是一个不确切的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合理、不适当,甚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要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
必须实施法律控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自由裁量权能够存在,不仅因为它具有必要性,也因为它具有公正性,才能够适应各种具体情况,丧失公正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会存在于社会太久。
控治并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是保障其存在的绝对要求。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监督模式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监控过程中,要同时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要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走向“专制”,则显然仅靠传统行政法上的合法性控制是远远不够的。
要将行政合理性原则提升到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同等重要的位置。
合理性不但要求最高效率和最大效益,要求行政机关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佳的结果,以最适宜的方式达到既定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合乎法的原则、目的、本意和精神等等。
实际上,合理性原则所涉及的是更深层次的合法与否的问题,是对行政法治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也正因为这样,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很难截然分开的。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按照阶段的不同,可以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模式分为三部分:
(一)事前控制。
所谓事前控制,是指在行政主体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之前,着眼于立法阶段,对自由裁量权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于法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公务员借助立法意图、立法目的所进行的进行自由裁量,应当在立法中将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尽量成文化、明确化,
尽可能做到准确把握这些意图和目的,避免歧义和模糊。
同时,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极为必要的。
此外,应将对抽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也纳入到立法环节。
(二)事中控制。
也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执法环节上所作的控制。
其主要方式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一定的程序上的限制,给予相对方一定的程序上的权利。
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具有现实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立一部统一、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首先,能够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运作,保证行政效率。
其次,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
再次,能规范行政权的合理行使,有效遏制行政腐败的发生。
众所周知,实体法是基础,处于首要地位,程序法是执行,处于次要地位。
然而从实际观点来说,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不良效果。
”
(三)事后控制。
也就是对合法权益被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侵害的相对方的事后救济。
笔者认为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审查。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司法审查主要仍局限于合法性的审查,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看,自由裁量行为原则上不进入行政诉讼的视野,相应地,合理性原则就仅仅只是一项行政法原则,而不是一个诉讼法原则,但我们知道,在现有的各种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为公正有效的,求得司法救济事实地成为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寄以希望的最高方式。
因此,再一次强调,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极为必要的。
第二,行政复议。
这仍旧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也是事实上最合理、最便捷的救济方式。
第三,行政赔偿。
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所导致的不当行政行为,无疑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
所谓有损害就应有赔偿。
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就会使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缺乏物质保障,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就不能落到实处。
因此,有必要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之中。
第四,注重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有权就有责,权和责是应该相辅相成的。
追究因过错所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事后救济的关键。
“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现实法律体制下,有关于行政自由裁量的一些浅显见解,写出来供大家互相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