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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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和健康水平。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污染物排放和排泄物处理的控制,控制环境风险,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和修复的费用。

4.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依法享有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管理等权利。

5. 全面管理原则: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建立环境监管体系。

6. 综合治理原则:采用综合措施,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7.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

8. 追溯责任原则: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对环境污染行
为的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旨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公众参与、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创新驱动和追责追溯。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浅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2 0世纪 6 年 代 以后,随着全 球环境危机出现。 O 对 与 自身密 切相 关 的环 境要 素是否 拥有权利 这一
问题引起 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 因为按照传统 民法. 公 民对空气 、 阳光 、 水等环 境要素是没有任 何权利 的。 16 年 , 9 0 针对公 民在 良好 的环境 生活的法律依据是 什么的提 问, 国密执安大 学的萨克斯教授提 出了 美 “ 环境公共财产论 ’ 环境公共委 托论 ” , 和“ 的理论。他 认为 , 鉴于 空气 、 、 水 阳光等环境要素 之于人类生活
刘 洪
( 武汉大 学 , 湖北武 汉 ,3 0 2 40 7)
摘 要 : 众 参 与原 则 是 环 境保 护 法最 重要 的 原 则 之 一 。 解决 中 国环境 问题 的 重 要途 径 , 众 参 与环 境 保 护 公 是 公 的程度 。 直接 体 现 着 一个 国家 环境 意识 、 生态 文 明 的发 育 程度 和可 持 续 发 展 的水 平 。 从 明 确公 民 的环 境 参 与权 、
基础 , 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的积 极性大 为高涨 。但 使
是 我们必 须认识到 ,这种 公众 参 与是不完 整 的, 公 众并没有真 正参 与到环保 活动 当中, 因为当公众 的 环境权益 遭受 侵害 时 , 却无 法寻 求法 律 救济 , 究其 原 因,是 因为这种 公众 参与 缺 乏法律 上 的权 利基 础 。因此 , 在此观点的基础上又有学者提 出了“ 环境
文章编号:0 8 7 4 ( 0 ) — 0 8 0 10 — 3 62 90 00 — 3 0 4
公众 参与原则 是环境 保护 法 中的一 个基本 但
却重要 的原则 , 是环境 法 的精 髓和 灵魂 , 其作 为构

环境法的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一、引言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入手,探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监管体制以及国际环境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根本准则,它们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常见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预防原则:环境法主张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即通过预防性的环境管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尽量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2.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保障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3. 优先原则:环境法强调对环境保护的优先考虑,即在发展与环境之间,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4. 合作原则:环境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因此环境法倡导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共同解决环境问题。

5. 责任原则:环境法明确规定了各方对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责任。

三、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环境法的法律责任是环境法的核心部分,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强制执行,实现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和赔偿。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责任: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惩罚措施,例如罚款、责令改正等。

2. 刑事责任:对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罚的判决。

3. 民事责任: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 行政过错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

四、环境法的监管体制环境法的监管体制是指对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和程序。

一个健全的监管体制是有效实施环境法的保障。

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对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如下:
1. 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降低环境风险。

3. 损害赔偿原则:强调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包括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文化手段。

5. 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6. 责任追究原则:强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

以上原则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环境保护法明确强调,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这意味着,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对环境的破坏,通过科学和合理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提前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风险。

第二,限度为标准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该在一定的限度内。

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和生产活动中,要坚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处理废弃物、排放污水和废气,确保环境质量不受严重损害,并且要在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环境保护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听取和尊重公众的意见。

这意味着公众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和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这样可以增加环境保护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感,促进社会的环保共治。

第四,源头控制原则。

环境保护法提出,应通过源头控制和减量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需要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污染物的减排措施,优先考虑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产品,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第五,责任追究原则。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个人,都要承担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对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的处罚和追责,为环境保护事件的发生设立强有力的法律壁垒。

第六,公开透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信息应当公开透明。

这就要求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包括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和问责。

总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保护环境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为美丽中国的建设努力奋斗。

环境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环境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体系,其制定和实施基于四个基本原则。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四个基本原则,并说明其在环境法中的重要性。

一、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就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

预防原则主要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和环境管理等方面。

例如,在进行新建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此外,环境规划也要遵循预防原则,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预防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

二、污染控制原则污染控制原则是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强调对污染源进行控制,减少排放和释放的污染物。

污染控制原则主要体现在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监测方面。

环境标准是污染控制的基础,通过设定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的限值,对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监测则是为了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污染控制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三、资源合理利用原则资源合理利用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强调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要合理利用,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资源合理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自然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和能源利用等方面。

例如,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开发方案,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

在土地利用方面,要合理规划土地用途,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能源利用也要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资源合理利用原则的实施可以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它强调公众在环境决策和管理中的参与权利和责任。

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环境教育等方面。

例如,在环境决策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开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

同时,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

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

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

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

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

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

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

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

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

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5个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5个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5个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我们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的5个基本原则。

1. 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的核心思想是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采取措施,以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采取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例如,我们可以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化学品的使用,采用可持续的农业方法等等。

2. 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污染者应该为他们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

这意味着污染者应该支付清理污染的费用。

这个原则可以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各方应该合作,共同解决环境问题。

这意味着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该共同努力,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例如,政府可以制定环保法律和政策,企业可以采取环保措施,公民社会组织可以提供环保教育和宣传,个人可以采取环保行动。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我们应该满足当前的需求,而不会危及未来的需求。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采取措施,以确保我们的资源和环境可以持续使用。

例如,我们可以采用可持续的农业方法,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废物和污染等等。

5.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公众应该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这意味着政府和企业应该向公众提供环保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环保决策符合公众的利益。

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我们需要遵循这些基本原则,采取措施,保护我们的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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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不足摘要环境科学是一门新兴科学,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在我国起步也比较晚,公众对有关问题还缺乏比较深入的了解,为了加强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增强危机感,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良好风气,公众参与原则应运而生。

然而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并没有最初想的那般如意。

政府该如何主导,公众该如何参与,将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关键字环保法原则政府主导公民参与不足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述1.环保法中公众参与原则出现的背景现代的公众参与原则是在人们对环境保护要素属性认识深化和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当做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要素来看待。

出于对经济利益的最大需求,人们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近乎掠夺,从而是环境质量恶化。

尤其是在新中国发展的初期,经济虽然快速增长,但伴随而来的不仅是环境的恶化,更是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也正是这些因素的出现才引起了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开始了反思。

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保持清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

所以,环境危机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和公众的合作。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指导。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责任。

”公众参与原则由此而来。

2.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3.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公众参与原则有三个理论基础: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

其中公共信托理论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

3.1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与自然资源是典型的公有物,又是人类生存补课或缺的外部条件。

例如,水、空气、阳光等都是公共财产,为人类生活所必需。

但一直以来,人们仿佛已经习惯于讲这些公共财产资源过度地利用。

美国生物学家哈勒特。

哈丁在其《公地的悲剧》中写道:草地是公有的,而每一位牧民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没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下,他们随意增加自己的牲畜,于是牧场便很快因过度放牧而遭到破坏,结果就是危害了全体牧民的根本利益。

公共财产论认为,空气、阳光等人类必需的环境要素在使用上虽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它们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但并非是用之不竭的。

每一个公民都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防止环境恶化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境既是公共财产,就应当由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机构来管理,只有这样提高对这种公共财产的利用效率和采取有效保护。

3.2环境公共信托理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委托论”的理论。

萨克斯教授认为,由于水、大气、土壤、阳光等环境要素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不能将之视为取之不尽的“自由财产”,而应该将其认为是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将其委托给国家,由国家加以管理,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得滥用委托权,应当对环境资源予以保护。

该理论在国家和国民之间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国民对国家的环境资源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3公民环境权理论环境资源是公共拥有的,因此公共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也是最有发言权的。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责任。

”公众参与原则由此而来。

4.公共参与原则的必要性环境资源保护是千千万万人的事业,环境资源法制建设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自觉努力。

为此,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环境资源法上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要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充分注意环境资源保护的广泛性特征,在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实施过程中注重发挥人们群众的作用,赋予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各项权利,形成公共参与机制,讲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建立在公众广泛参与、支持、监督的基础之上,将公众参与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中,实行公共参与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体现在一下方面。

1.实行公共参与原则,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拥有清洁、舒适、有没的生活黄精,符合每个人的利益愿望,是每个人的权利。

同时也是每个人的义务。

环境资源保护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在环境资源法中将环境民主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就是要根据环境资源保护的广泛性特征,在各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以及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

2.环境民主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环境资源属于共有资源,对该资源的配置,仍然以行政配置为主,市场配置为辅,只是由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

但环境资源的公有性又会导致行政配置中的低效率,甚至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

公众进行参与,则可以减少这种可能性。

3.公众往往拥有对环境资源的一些特的经验和认识。

在环境资源保护实践中,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政府的管理人员很难对各个方面考虑周全,对一些民间积累下来的经验和只是缺乏了解,有了公众的参与,则利于保存一些并不为管理者所知道的环境资源,而且,还可能找到最为有效的保护方法。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现状与分析1.我国公众参与环保取得的成就在建国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经历了孕育、产生、发展和逐步形成的时期。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

早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就已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

”《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国家在立法上给予公正参与保护环境以正当性和保障,无疑使公正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得到了提升,环保意识也得到了增强。

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公正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但是,时隔20多年,其中的某些规定不免出现不合时宜的状况。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我国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2.1立法上的问题关于公众参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依法公开环境公共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违法类信息的义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公民进行违法举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严格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意识,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

但是我从中还有几点考虑。

1.环保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我的考虑的是,这条法约束的到底是谁呢?“重点排污单位”到底是哪些单位呢?“重点排污”的标准是什么呢?在执法中,对于一些排污的单位,怎么判断其到底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开信息,是否应列为惩罚对象,都将是一个难题。

2.第五章规定了很多政府应该公开各种信息,但关于政府应如何公开,什时候公开,公民应该在哪里关注,如何关注?环保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对于这种模糊的规定,很容易产生政府架空法律的局面。

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怎么公开,公开的是什么信息,是否是第一手信息,我们都不可得知,最终还是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新环保法赋予了公民更多的监督权力。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只是说了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额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难道接受举报的机关只能做这一点点吗?公民冒着被报复的危险,本着环保的心态上门举报,是否应该做点什么以表鼓励和肯定呢?现在公民大多都是比较缺乏环保意识的,正式需要积极的政策来鼓励人心。

另外,第五十八条最后一款,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对于这条我也是有些考虑,提起诉讼的组织当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起诉,但是这样规定,无疑也是会打击公益组织的积极性,最终也是无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由上可知,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

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中执法也是一样。

2.2实践中的问题1.公众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仍然缺乏全局观念。

在我国,公众参与的意识虽然得到了增强,但是公众参与往往是被动的,只有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发起,而对于与自己关系不大或必须增加支出的环保的行为则相对很少。

公众参与意识薄弱、参与工作不深不广、人微言轻、被动服从的情况限制了公众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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