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CE,CCC,UL,ROHS等认证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

CE,CCC,UL,ROHS等认证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中国电缆材料网】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
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EUROPEENNE)。
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必须由总部位于欧盟成员国的认证机构才可以签发证书。
自80年代末以来,已有一批外资认证机构进驻中国。
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
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1、CCC+S 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UL是一家产品安全测试和认证机构,她也是美国产品安全标准的创始者。
在一个多世纪的岁月里,UL已对成百上千种产品和部件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标准测试并按照国际标准评估其管理系统。
在美国,对消费者来说UL就是安全标志的象征。
全球,UL是制造厂商最值得信赖的合格评估提供者之一。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
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
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
电机ccc认证知识点

电机CCC认证知识点1. 什么是电机CCC认证?电机CCC认证是指对电动机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以确保其符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CCC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缩写,也称为“3C认证”。
2. CCC认证的目的CCC认证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低质量、不合格的电动机产品流入市场。
通过对电动机产品进行严格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3. CCC认证的适用范围CCC认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或使用的各类电动机产品,包括交流电动机、直流电动机、步进电动机等。
4. CCC认证的基本流程(1)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指定的CCC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费用。
(2)样品测试:申请人需提供样品供测试,测试包括外观检查、结构评估、性能测试等。
(3)文件审核:CCC认证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与样品测试结果进行比对。
(4)工厂检查:CCC认证机构会对申请人的生产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5)认证决定:CCC认证机构会根据样品测试、文件审核和工厂检查的结果,做出认证决定。
(6)颁发证书:如果通过CCC认证,认证机构将颁发CCC认证证书给申请人。
5. CCC认证的标准和技术要求CCC认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包括GB/T 4772、GB/T 5226等。
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电动机产品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外观质量:电动机产品外观应无明显缺陷、损伤或变形。
•电气性能:包括额定电压、额定功率、额定转速、绝缘电阻等指标。
•功能安全:确保电动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危险或故障。
•环境适应性:电动机应适应各种环境条件下的工作要求。
•标识和说明:电动机产品上应有清晰可见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6. CCC认证的优势与意义(1)市场准入门槛:CCC认证是进入中国市场的必要条件,没有CCC认证的电动机产品无法合法销售。
(2)产品质量保证:CCC认证要求严格,通过CCC认证的电动机产品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能够提高消费者购买的信心。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总局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二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三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四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五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第三章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第十条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六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第十一条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三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十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十一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一认证申请和受理;二型式试验;三工厂审查;四抽样检测;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第十三条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二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第十五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申请人;二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四认证模式;五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七发证机构;第十七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第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第十九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一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四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一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二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三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第二十一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一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二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三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第四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二根据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三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目录中产品认证信息;五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六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七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八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多边互认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协议;九不得依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目录中产品认证证书;十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一建立目录中产品认证投诉、申诉制度,公正处理指定范围内的目录中产品认证的争议;第二十四条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二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三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四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五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六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七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第二十六条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有关文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地质检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中的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志等具体管理制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CCC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小功率电动机

电动机作为整机部件时的处理
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是否可单独申 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答: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这种情况 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获取CCC认证,整机申请时可 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 须单独获得认证;另一种情况是不属强制性产品认 证目录内的部件,鼓励获得CNCA授权的认证机构 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同样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 件的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 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
电动机产品简介
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 动机(YDT 系列): 主要配用于风机、水 泵类负载的一种变极 多速三相异步电动 机;电动机以变极而 变速,有二速、三速 二种类型。
电动机产品简介
高转差率三相异步电动机 (YH 系列):工业及类 似用途;以S3 为基准的周 期工作定额,负载持续率 分为15%、25%、40%、 60%四种 YH系列高转差率三相异步 电动机适用于传动飞轮转 矩较大和不均匀冲击负载 以及反转次数较多的设备 如锤击机、剪切机、冲压 机、锻冶机等。
电动机产品简介
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YY 系列):家用,工业及类 似用途;带有电动机运转 用电容器。 JB/T1012-1991 用于驱动家用电器,泵,风 扇,电影放映机,记录仪表 等空载或轻载起动的机械. 起动转矩较小,但具有较高 的功率因素和效率.与相同 体积电动机比,其输出功率 较高,且运转平稳.
电动机产品简介
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YL 系列):工业及类似用 途;带有起动用的电容 器,离心开关,电动机运 转用电容器。 YL系列电动机适用于无三 相电源的场合,用于驱动 各种设备,如金属切削机 床、泵、运输机械、搅拌 机、农业机械、食品机械 以及家用电器等方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 年修订)说明1.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
2.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车载移动用户终端、防爆电气或特别说明外,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 CCC 认证范围内。
3.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功能和用途的多功能产品,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
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适用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适用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4.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并以此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
5.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
6.*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
126备用交流两极,带有接地触头或不带接地触头的互连耦合器,使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电流不超过16A,频率为 50Hz 或 60Hz 的交流电源上;4.也适用于与器具或其它设备成一整体的或装在器具或其它设备里的器具插座。
5. 靠器具重量啮合的耦合器;6. 防护等级高于IPX0 的器具耦合器。
11.用于热条件下Ⅰ类设备的 10A 连接器12.用于酷热条件下Ⅰ类设备的 10A 连接器13.用于热条件下Ⅰ类设备的 10A 器具输入插座14.用于酷热条件下Ⅰ类设备的 10A 器具输入插座15.用于冷条件下Ⅱ类设备的 10A 连接器16.用于冷条件下Ⅱ类设备的 10A 器具输入插座17.用于冷条件下Ⅰ类设备的 16A 连接器18.用于冷条件下Ⅰ类设备的 16A 器具输入插座19.用于酷热条件下Ⅰ类设备的 16A 连接器20.用于酷热条件下Ⅰ类设备的 16A 器具输入插座21.用于冷条件下Ⅱ类设备的 16A 连接器22.用于冷条件下Ⅱ类设备的 16A 器具输入插座23.Ⅰ类设备用 2.5A 插头连接器24.Ⅰ类设备用 2.5A 器具插座25.Ⅱ类设备用 2.5A 插头连接器26.Ⅱ类设备用 2.5A 器具插座27.Ⅰ类设备用 10A 插头连接器28.Ⅰ类设备用 10A 器具插座29.Ⅱ类设备用 10A 插头连接器30.Ⅱ类设备用 10A 器具插座31.Ⅰ类设备用 16A 插头连接器32.Ⅰ类设备用 16A 器具插座33.Ⅱ类设备用 16A 插头连接器34.Ⅱ类设备用 16A 器具插座35.由器具输入插座和连接器组成的器具耦合器36.由器具插座和插头连接器组成的互连耦合器37.两极不可拆线连接器38.两极带接地不可拆线连接器39.器具耦合器9(1)快速动作低分断能力的超小型熔断体(标准规格单1)(2)快速动作低分断能力的超小型熔断体(标准规格单2)(3)快速动作低分断能力的超小型熔断体(标准规格单3)(4)延时,低分断能力的超小型熔断体(标准规格单4)1220212223五、电动工具(3 种)1.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含带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2.交流单相和直流额定电压不大于 250V,交流三相额定电压不大于 440V;3.不适用于中频电动工具(用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或电源转换器供电的工具除外)和 GB/T3883.1 附录 K 涉及的电池式电动工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总局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已经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经过, 现予公布, 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依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国家对包含人类健康和安全, 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授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中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确定统一适用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 制订和公布统一标志, 要求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产品, 必需经国家指定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 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制订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和制度; 同意、公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推行以下职责:(一)对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协调相关认证认可工作重大问题;(二)确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目录》;(三)制订和公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认证模式;(五)制订和公布认证标志;(六)要求认证证书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检测机构、检验机构负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检测、检验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指定检测机构、检验机构名目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取得认证产品及其企业名目;(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重大事宜。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4篇)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强制性认证(以下简称强制认证)是指依法强制需要进行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通过认证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强制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增强产品的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强制认证的范围和实施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章强制认证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强制认证的内容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同时还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强制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即对特定产品进行认证,必须通过认证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二)产品生产企业强制认证:即对生产特定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才能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三)产品进口企业强制认证:即对进口特定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才能进口并销售该产品。
(四)产品质量跟踪认证:即对已获得强制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强制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同时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强制认证的实施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可以是专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具体的认证依据可以是国内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章强制认证的监管和管理第九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强制认证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认证标准的制定、认证机构的指定、产品的抽检、认证结果的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认证机构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认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认证结果,并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注意: 符合上述情形的产品,需要向所
在地海关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 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 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 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 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 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二、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对于特殊人群携带和自用产品,可以无需办理3C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注意:符合以上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产品认证程序得到检测和审核,以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
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 用。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 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产品,其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被指定承担CCC目录范围内18大类146种产品的3C认证工作。
三、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 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确因特殊用途或原因,目录内的小批 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 按照《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 测处理程序的公告》(认监委[2008] 第38号公告)进行处理。
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 反恐安全、抢险 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 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以上需省部级政 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证 明文件)和最终用户使用(必须是商务部 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报检实务
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2
提纲
一、概述 二、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导入案例
2015年9月1日起,原国家质检总局将 对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强制实施CCC认证,未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和未标注强制 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的,将不得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申请 C.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D.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不同类别产品有不同数量限制: 电工产品≤1200 汽车安全玻璃≤50片 机动车轮胎≤100 条 摩托车及其 产品 ≤10/批,20/年 汽车安全带≤50条 汽车整车≤5辆
背负防盗报警控制器≤ 2个 防盗保险柜≤ 5个 防盗保险箱≤ 5个 心电图机≤ 5台 瓷质砖≤ 200平方米
一、概述
1.定义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制度(简称
CCC认证或者3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 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 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一、概述
2.主要内容及作用 它要求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通过实施强制性
三、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9)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以下产品必须获CCC(免办除外), 不得少量进口: 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 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水带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等。
火灾报警控制器
思考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 A.“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为“CCC” B.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提出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