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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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篇一: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

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就对部分农村的着急地的审批做了许多的相关规定,这样在农村就不会出现随便圈地盖房子,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了,下面赢了网的小编以宁海县为例,介绍一下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镇规划,按规划审批宅基地。

未编制村镇规划,或规划未经政府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

(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及限量供应的方法管理宅基地。

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附件2: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八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城市规划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8至2倍罚款;规划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时,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等明显从轻行为的,可适当降低处罚,但不得少于1.5至1.8倍;规划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时,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最低的不降级;规划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时,拒不改正,且影响规划重新编制的时间1超出三个月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超过3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在规划审查批准后成果中存在十处以上违反非强制性标准条款的,责令改正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至1.5倍的罚款;十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责令后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3、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在规划成果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责令改正,处规划编制费两1.8至2倍的罚款;责令后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4、违反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及时申领规划编制许可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至1.5倍的罚款;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处规划编制费1.8至2倍的罚款;5、违反该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规划编制费1.5至1.8倍的罚款。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第三条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

(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

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江西省中心镇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江西省中心镇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江西省中心镇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中心镇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江西省中心镇建设的实际出发,探讨了中心镇建设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提出促进中心镇建设和发展的对策思考。

标签:中心镇建设城市化城乡统筹1加快中心镇建设的重要性1.1中心镇建设对城市化具有推动作用中心镇是区域城镇体系的核心,中心镇建设对城市化具有推动作用。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中心镇建设有利于当地特色产业的集群效应的形成。

发展具有特色的区域中心城镇,有利于区域内各产业进行合理地布局,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从而提高中心镇的规模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加强中心城镇的建设,也有利于打破原有在小城镇建设中的条块分割现状,从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对各级城镇进行统一的规划,打破原有的地域界限,让中心镇在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各方面发挥出最大的规模效应。

二是中心镇建设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快,这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

与小城镇相比,中心城镇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也具有较好工作环境,从而有着更多、更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机会,这对促进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强城乡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1.2中心镇建设对周边乡村具有带动作用在现阶段,中心镇具有带动周边乡村协调发展的功能。

首先,中心镇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产业结构的优化。

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市场影响力有利于当地的中小企业向中心城镇聚集,中心镇通过对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资源的调配,改变了当地农业内部的分工,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从而推动了农业向纵深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其次,中心镇的建设有利于培育城乡的特色产业,促进特色产业集群,形成具有一定优势的特色产业链,这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再次,中心镇的建设有利于培育城乡市场体系,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中心镇在各种资源配置中发挥积极作用。

形成依法依规管理的合力 江西省安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做法

形成依法依规管理的合力 江西省安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做法

这 样 的成 绩 ,该 县是 怎样 做 到
的 ?他 们 有 哪 些 好 的经 验 ? 三项 措 施 促 成 共 管 机 制 近 几 年 来 , 安 义 县 经 济 发 展 的步 伐 不 断 加 快 ,不 少 村 民腰 包 鼓 了 ,想 多用 地 用 好 地 建 大 房 的 村 民 越 来 越 多 了 。 于 是 ,未 批 先 用 、超 面 积 使 用 、 “ 户 多 宅 ”等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富裕 一
近 年 来 ,淮 北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始 终 把 采 煤 塌 陷 区综 合 治 理 工 作 摆 在 重 要
管 理 、 自我 服 务 , 方便 了群 众 生 产 生 活 ,深 受搬 迁群 众 的好 评 。

起来 的村 民想盖 大房子 的愿 望虽说是 好 的,却给 当地 国土 资源 部 门宅基地 管 理工作增加 了难度 。如何 全面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一 方 面 不 断加 大 对 农 村 宅 基 地 的 管 理 力 度 ,另 … 方 面 满 足 村 民 合 理 的用 地 需 求 ,成 了 安 义 县 国土 资源 局 的一 个 重 点 课题 。
自到场审查 审核 ,并签 字盖章 负责 ,
手续 完毕 ,程 序 合 法 ,办 理 程 序 规
范。
整 治 、统 一 建 设 。
鼎 湖镇榨下 村在新村 建设中 ,向 村 内挖 掘用地潜 力,通过两年 多村庄
改 造 , 共 拆 除 低 矮 、 潮 湿 、破 旧 的 房
规划先行 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为 科 学 抓 好 农 村 宅 基 地 管 理 , 该 局 还 坚 持 做 到 规 划 先 行 , 大 力 推 进 村
屋 13 ,盘 活 闲置 宅 基 地 5 亩 ,重 新 0幢 O

江西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和手续流程

江西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和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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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3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水利、邮电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批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宽公路路基和增建其他公路设施所需要的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总体规划文本(范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 (2)第三章镇域规划与布局 (2)第一节城镇化水平预测 (2)第二节镇域产业发展战略 (2)第三节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4)第四节镇域综合交通规划 (6)第五节镇域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规划 (6)第六节镇域空间管制规划 (7)第七节镇域旅游规划 (7)第八节历史遗存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规划 (8)第九节镇域近期建设规划 (8)第四章镇区建设规划 (9)第一节镇区性质和规模 (9)第二节镇区总体布局规划 (9)第三节镇区用地发展规划 (9)第四节镇区综合交通规划 (10)第五节镇区绿地系统与绿化景观结构 (10)第六节镇区公共设施规划 (11)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 (11)第一节给水规划 (11)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11)第三节供电工程规划 (12)第四节通信工程规划 (12)第五节管线综合规划 (12)第六节环境保护规划 (12)第七节综合防灾规划 (13)第六章近期规划、中期规划、远景发展规划与实施策略 (14)第七章附则 (15)附表1:白土镇镇区建设用地计算表 (16)附表2:道路规划一览表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背景为适应现代化小城镇发展的需要,满足镇区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促进白土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建设的有序推进,特制定《丰城市白土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1. 城乡统筹,区域发展:坚持镇域城乡统筹,调整镇域产业结构,优化镇域空间布局,寻求镇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引导幽兰镇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 兼顾现状,适当超前:尊重现状,立足长远,积极探索未来小城镇发展的需要,按照现代小城镇的发展目标进行设施配套,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现象。

3. 战略优先,突出重点:站在区域发展战略的高度,合理确定幽兰镇未来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重点考虑影响镇域发展的区域和项目,以期重点带动全局的效应。

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1998.11.21•【字号】赣建村字[1998]29号、赣价行字[1998]71号•【施行日期】199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赣建村字[1998]29号、赣价行字[1998]71号1998年11月21日)各地、市、县(区)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第13号令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赣府发(1996)64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在全省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在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建房不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统一制定,但不得超过省确定的最高限额。

三、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设施、医院工作用房、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四、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乡人民政府代征。

所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全额缴入县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纳入当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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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 (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编制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注重保护文物、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当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结合村镇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村镇。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其他集镇应当编制建设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期限为10至20年,建设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集镇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对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村庄应当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至10年。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所在地建制镇或者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对住宅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编制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村庄、集镇规划到期前,应当及时进行续编。续编村庄、集镇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不符合现有规划的用地按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实施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实施规划给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并负责清理场地,恢复原貌。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其对规划要求、工程设计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发证单位按规划要求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变更。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以批准的村镇规划为依据,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每个审查环节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每项证件必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在15日内补发证件。 第二十条不得跨国道、省道规划建设村镇。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历史形成的跨国道、省道的村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章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及抗御自然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跨度、跨径6米以上或者高度4.5米以上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禁止无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村民自建住宅,提倡选用通用设计或者标准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实际需要提供图纸,为村民建房服务。 第二十四条承揽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批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 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在开工前,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派员到现场放样、验线。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须经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到现场放样、验线的,该工程可以按批准的规划面积、位置开工。 第二十六条承揽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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