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例
公司章程范本——审计委员会设立与职责

公司章程范本——审计委员会设立与职责公司章程范本合同编号:XXXX-XXXX-XXXX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审计委员会名称]一、设立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确保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特设立审计委员会。
二、组成和任命1.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成员应具备财务会计背景。
2.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任命,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3.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不得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三、职责和权限1. 审计委员会应制定并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2.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信息,以确保其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4.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的审计工作,包括选择独立审计机构、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审计费用的支付等。
5.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财务风险和违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6. 审计委员会应与内部审计部门和独立审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的改进。
7.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其工作情况和相关建议。
四、会议和决策1.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额外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2.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主席召集,主席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3.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五、保密义务1.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
2.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和活动。
六、章程修订1. 对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和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2. 本章程的修改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七、争议解决本章程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流程(xx年3月5日三届八次董事会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流程(xx年3月5日三届八次董事会通过)为保障公司财务稳健和规划,完善公司内控和规章制度,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及职责分工方案》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规定,建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相应工作流程。
一、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由董事会选派三人组成,一名主席和两名委员,主席应当是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士,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委员会应当由不同股东派出的董事组成,主席不得同时担任公司内部审核职务和公司的外部审计职务。
二、委员会职责1.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2.监察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审计人员的工作,审核外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审核结论及建议;3.针对公司财报准备与公布过程中的控制缺陷或安排,向董事会提供他们的观察和意见;4.批准公司股份买卖规则的制定,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批准公司股份交易;5.定期或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并要求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6.代表董事会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内控审计部、外部审计机构交流;7.审定年度财务精算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关键期财报披露的备忘录。
三、委员会会议的召开1.委员会成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委员会会议;2.会议应当由主席主持,缺席委员由另一董事代理出席;3.委员会应当通过委员多数的同意召开委员会会议;4.委员会应当采用书面表决、电子投票或者其他形式表决;5.委员会会议应当及时召开,开会前应当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召集通知,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制定存档。
四、委员会具体工作1.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关于公司内控和审计工作的情况,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供建议;2.委员会定期开展职能全面、有针对性的评议活动,查找和分析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3.审定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委员会在审计过程中定期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要求实地检查相关交易,随时收集公司内部各方面的信息和证据,以利于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进行;5.各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内控审计部门应当配合委员会调查、审核财务报表,及时提供委员会需要的信息与数据;6.在委员会的工作过程中,委员会主席应当在董事会汇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和相关建议等。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审计办工作细则的起草说明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审计办工作细则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18年3月份以来,中央和省市相继组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审计机关。
根据《市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7月我市组建了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也正式挂牌成立。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草拟了《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和《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草案)。
二、主要内容《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对市委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人员组成及其与市审计局的职能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市委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运行机制。
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措施;审议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年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议决策审计发展规划;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草案)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性质、主要职责和会议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审计委员会领导。
主要职责是: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落实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一、机构设置第一条市委审计委员会是市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市委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市委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中共周口市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非职工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非职工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这一身份,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九)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七)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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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
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
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召集人)
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
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
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
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细则如需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