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保证措施
内河航道水上作业专项施工方案

一、水上作业概况-------------------------------- 1二、施工队伍安排-------------------------------- 2三、施工主要工艺流程---------------------------- 3四、施工注意事项-------------------------------- 4五、水上作业施工安全方案------------------------ 51、开工前施工准备-------------------------- 52、持证上岗-------------------------------- 63、设备检查验收---------------------------- 64、水上船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5、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8六、水上作业应急预案---------------------------- 9一、水上作业概况我标段地处19K+883 ~ 20K+500、21K+638.5 ~ 24K+900 范围内。
该段航道大部分地段现有航道相对狭窄,同时水上交通繁忙。
针对航道施工特点我标段的水上作业部分其实绝大部分为疏浚工程内容及围堰施工和材料船等的水上输送部分。
详细疏浚方案见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围堰施工方案及要求见单独申报的专项方案中。
这里重点阐述水上作业的具体安排及安全注意点。
二、施工队伍安排本项工程目前我们已准备两个疏浚班组进场进行施工,以后根据工程进度,可能再增加新的班组。
每个班组自备2-4艘0.75-1.0m3 的液压或重力式抓斗挖泥船,每条挖泥船配套4艘左右自航泥驳。
根据我标段具体疏浚工程量制定施工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挖泥船的进场时间、施工船舶的数量、挖泥船的工班效率、抛泥区域的选定、施工现场的管理措施以及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该计划要报监理组批准后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6.28•【文号】国务院令第355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民船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航行、停泊的民船,包括各类渔船、客船、货船、游船、工程船、救捞船等。
第三条内河民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内河民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船舶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义务。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检验第六条内河民船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等级、船舶吨位、船舶登记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船舶建造或者购买的合同、发票;(三)船舶图纸和技术资料;(四)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出具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前,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年度检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船员资格证书应当包括船员姓名、船员类型、船员等级、发证日期、发证机构等内容。
第十五条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船员应当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船员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内河民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内河通航标准》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工作。
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职责承担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河通航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四条遇有特殊水情、交通堵塞、重大活动安全保卫或其他对通航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采取限航、封航等临时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制定船闸上下游水位监测发布、船闸引航道和闸室内船舶过闸秩序管控等具体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第六条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6频道(156.300MHz)为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船舶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频道。
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是船舶发送和接收遇险、紧急、安全通信的专用频道,船舶应当保持有效通信值守。
甚高频无线电话6频道是交通运输部门发布航行安全信息以及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航行安全通信的专用频道。
船舶应当保证甚高频无线电话16、6频道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应用统一信息平台,配置水上甚高频无线电话岸台,及时发布与通航有关的安全预警信息,落实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
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制定落实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履行联动职责,保持24小时值班;发生堵航险情时,视情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堵保畅,并按规定上报。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第一篇: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一、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1)在大桥开工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大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及时上报有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拟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按时发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过桥区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2)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
(3)临时配布的助航标志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日常维护的设备、人员经费、船只的燃油消耗以及维护保养等费用,应按有关标准由桥梁业主与航道、海事主管理部门协商议定,并纳入大桥总概算。
(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桥梁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临时施工索道如对航行安全有影响,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
(5)水下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和航道管理部门联系,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导航标志,协同建设桥区安全和航道维护的基础设施。
(6)为防止大桥施工弃土淤塞航道,所有弃土应在建设中随时搬运走,并在大桥竣工前全部清除。
(7)整个桥梁施工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应协同海事管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施工作业船、工程船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上下水船舶留有足够的安全航道,确保施工、通航安全。
(8)在桥梁施工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提前上报航道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发布航行通告。
在桥梁主梁施工期应邀请海事管理部门驻守现场,若发现通航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确保船舶安全通航。
航道疏浚施工的常见问题及治理措施

航道疏浚施工的常见问题及治理措施摘要:航道是我国水路运输系统的中心环节,对水运产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交通运输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航运业健康、健康的运行。
近年来,我国水路货运量不断增加。
随着船舶日益增多,航道淤积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
航道沿线水文环境日趋复杂。
在航道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泥沙淤积,不仅降低了船舶的航速,而且增加了航道的维修难度。
泥沙淤积严重阻碍了航道的正常通航,严重影响了航道的安全运行与经济效益。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和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对河道进行治理。
加强航道疏浚工程势在必行。
关键词:航道疏浚;施工;常见问题1 港口航道疏浚工程的施工问题1.1 航道疏浚工程的环境破坏问题在航道人工挖泥作业过程中,往往会对周边天然水源造成影响,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燃油泄漏等环境污染问题。
因此,在进行河道开挖和清淤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挖泥船挖泥过程中产生的泥沙与扬沙,不仅影响水体的生态环境,还可能引起水体浑浊、溶解氧等环境指标的降低。
另外,污泥中含有大量的藻类及有机物。
因此,必须对河道进行清理和清淤,以保护自然环境。
大规模挖泥活动不仅会对当地水体生态平衡造成破坏,还会对鱼类的正常生存造成干扰,甚至破坏原有的藻类生态平衡。
1.2 场地环境复杂航道疏浚工程场地复杂多变,给疏浚工程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引起工程界的足够重视。
因此,为保证船舶能安全、顺利地到达目的港,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特征、水文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调查与分析。
航道挖方必须掌握潮流规律,采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锚碇稳定。
根据具体的土壤类型、地形特点等情况,选用适当的锚固方法,以提高整体施工效率。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适当地增加大型锚碇的数量,并且保证至少有两根大锚锚将挖泥管线固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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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道保证措施
随着内河水运发展的推进和航道交通的日益繁忙,加强对内河航道的保证措施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提供一些重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内河航道的安全和畅通。
文章将分别阐述航道维护、通航安全管理、航道巡查、航道标志标牌、应急响应和信息分享这六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航道维护
航道维护是保障内河航道安全的基础。
它包括清理港口和航道内的淤泥、水草等杂物,修复和加固河道岸堤,确保航道通畅。
此外,航道维护还包括定期进行测深工作,更新航道的相关信息,确保航道深度和宽度符合船舶的要求。
二、通航安全管理
通航安全管理是内河航道保证的关键。
通过建立和完善通航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航行警示和控制制度、航道服务管理制度、船员资质要求等,加强对航行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报警和通报制度,及时发布航行警示信息,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做出相应反应。
三、航道巡查
航道巡查是内河航道保障的重要环节。
航道巡查人员要定期对航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航道上的隐患和问题。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航道的水文、地理、气象等情况,以及航道标志标牌的完好性和可视性等。
通过航道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隐患,保障航道的安全和畅通。
四、航道标志标牌
航道标志标牌的设置是内河航道安全的重要环节。
合理设置航道标志标牌可以为船舶提供导航和警示信息,引导船舶正确行驶,避开障碍物和危险区域。
同时,航道标志标牌应该具备良好的可视性和防艇撞击能力,以确保航道标志标牌的使用
效果。
在标牌维护方面,需定期检查标牌的状态,及时修复或更换老化和损坏的标牌。
五、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是内河航道保障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系统可以在航道发
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迅速采取行动,及时应对和处理。
应急响应体系应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应急救援设备的准备和更新等。
通过有效的应急响应,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内河航道的安全和畅通。
六、信息分享
信息分享是内河航道保障的重要手段。
及时、准确地分享航道、水文、气象等
信息,可以帮助船舶和船员做好航行准备和安排,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为了实现信息分享,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传递机制。
例如,在航道管理机构和船舶之间建立联系渠道,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传递信息。
同时,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建立信息平台和应用软件,方便船舶获取所需信息。
总结起来,内河航道保证措施的实施需要从航道维护、通航安全管理、航道巡查、航道标志标牌、应急响应和信息分享等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只有确保航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才能保障内河航道的畅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