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18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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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内容提要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虽然如此德国也经历了一个金融制度的变迁和完善的演变过程本文通过梳理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程发现德国能够坚持混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原因在于具备了一套高效而且适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关键词德国制度金融制度混业经营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金融分业经营而言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就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荷兰、卢森堡等国家其中尤以德国为典型代表与美、英、日三国相比德国的金融经营模式具有独特的特征第一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或“综合化”即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经营存放款、贴现、证券买卖、担保、投资信托、租赁储蓄等全方位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第二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证券市场相对落后第三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对其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国际上金融机构采用最为普遍的、可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当前

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可分为全能银行型和金融控股公司型这两种前者以德国为代表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存贷款、信托、投资、证券、保险等一切与资金融通有关的业务后者则以美国为首即成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来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渗透并对它们有决策权下属各类金融机构则在法律上相对独立现代美国金融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历史演变过程相对美国而言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虽然如此德国也经历了一个金融制度的变迁和完善的演变过程下面将就德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进行细致的探讨一、德国混业经营制度发展历程德国是实行金融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又称为综合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德国全能银行的信贷与证券业务有不同侧重)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德国的银行体系是19世纪中叶随着国家工业化生产发展起来的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之间相互竞争业务范围逐渐交叉才发展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其中全能银行对社会

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1、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酝酿为处理商务或为商人提供短期贷款和交易上的服务德国从1835年开始逐渐出现了比较集中的银行与金融系统但其在19世纪中期以前还是比较原始的私人银行为数不多且缺乏规模较大的银行改变这种局面的决定性的第一步是1846年普鲁士政府将柏林的皇家银行转变为普鲁士银行并赋予它发行纸币的权力这成为德国银行朝着现代方向发展的标志德国综合性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迅速高涨的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对企业投资较为典型是银行对铁路提供资金同时派人担任铁路上的要职由此开始的银企结合拉开了德国全能银行的序幕银行从给其贷款、帮其发行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进行了全方位的服务同时银行也通过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公司股份来取得较大的收益为此又增强银行提供服务的能力由于德国没有反托拉斯法也没有禁止银行董事兼职的法律因此银行通过直接持股并派出董事与工商企业建立起密切的关系许多工商企业在资金上高度依赖银行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整个迅速扩张中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是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

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853年科隆亚巴拉汉欧朋海姆金融公司和古斯塔夫冯麦威森在达姆斯达特成立了工商银行并与1852年在巴黎成立的动产信贷银行共同组成了一个现代股份制银行并由此产生了一家集公司筹建、有价证券发行和一般银行业务于一体的全能银行19世纪中叶也是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产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1840年到1860年期间就由800多家储蓄银行产生此外19世纪60年代也产生了抵押银行最早是1862分别于法兰克福和梅林根成立的两家私营抵押银行在以后的几十年里德国银行业也一直是沿着上述四条路径发展的并成为德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股份制银行和个体私营银行主要服务于工业经济领域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主要服务于中小型加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以及农业领域抵押银行主要服务于作为工业中心的城市建设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工业的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和吸收能力很大迫切需要大型的银行机构能吸收小额存款又能方便地调动和融通资金把短期小额存款转变为长期信贷资本并随时按照要求为大型工业企业及时提供创业投资资本和长期资本保证因此德国的全能银行得到了发展从一开始就既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又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重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在战后的西方占领区(美、英、法)被迫实施美国式的银行制度(即美国当时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直到50

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而在原东德地区情况就更为复杂与西部“全能银行制度”完全不同原东德是按照原苏联模式来建设银行体制的原有的一切金融机构禁止开展银行业务各原民营金融机构被没收重新成立的地方银行和储蓄银行接受原有银行的人、财、物并成为新银行的决定性构成要素同时也进行了针对以前大银行的结构性调整银行制度也是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且须配合中央政权的计划经济政策两德统一后为了使原有东部的银行体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银行进行了改组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的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即混业经营制度)至此德国金融制度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被迫分业经营再到重新混业经营这一变迁过程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银行主导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德国大银行的全能性在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不断得以加强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四大银行为代表的德国大银行都已成为集商业银行和投行业务为一体、揽私人客户与机构客户于一身、汇零售业务及批发业务于一炉、视全球

市场为一家的综合性极强的欧洲乃至世界大银行3、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法律基础德国法律属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这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有很大不同德国有关银行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联邦银行法》;另一个是《银行法》(信用业法)《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进行除保险代理业务之外的几大金融业务包括信托、证券、存贷、外汇及之间业务等因此仅这个法律就规定了德国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法律规则1961年7月10日通过的《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凡是从事银行业务并且这种业务的规模已达到商业化、有组织水平的企业都是信用机构可见在德国通过立法已将银行与信用机构视为一体从而为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在所有国家关于银行业务的法律定义中如此明确地规定了包括众多非银行业务领域德国最为典型在法律基础方面除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范围德国银行法律规定的严密健全也为全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外部约束4、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框架德国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为特点的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较之全能银行德国专业银行只提供专项服务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投资公司指导银行和德意志清算代理处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职能的银行还有特殊职能银行比如夏兴信贷银行、出口信贷公

司等德国还有一些准银行机构的财务公司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还有由非银行机构主办的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如大汽车公司主办的汽车银行等此外还有邮政汇划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全能银行又可以分成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种类商业银行包括大银行、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私人银行等在德国最有代表性的大银行是:德意志银行、德国工商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三大商业银行这三大银行都是股份制全能银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使自有资本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大银行的特点是设施完备、业务量大并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各自的规模、形式和业务不尽相同有一些较大的地区性银行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比如巴伐利亚统一抵押银行、BHF银行及BFG银行等储蓄银行是由三级体系构成的:乡镇储蓄所、地区储蓄银行及汇划中心还有德意志汇划中心银行储蓄银行是公共法人的银行储蓄银行最初的任务是针对中小客户的存贷款业务但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金融业的发展储蓄银行也发展成了全能银行合作银行它原来由三级构成:初级信用合作社、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模式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及工商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它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它也吸收储蓄存款德国合作银行是公共

法人性质的机构也是全能银行二、德国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虽然德国各类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各有侧重但德国法律对他们从事何种业务却限制很少他们可以随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因此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全能银行,是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中介业务于一体的金融混合体,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进行的是混业经营德国的全能银行体系低成本地为经济部门提供银行服务保证了货币在金融部门快速地流通更广泛地分散银行风险和稳定盈利的倾向也增强了银行业的活力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这些特点使得它能比较容易和灵活地应付这几年由于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引起的金融市场深刻变化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德国银行之所以能够进行证券投资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德国的银行法已经把银行自营证券业的风险限定在较为安全的范围内;二是银行进行证券投资与银行传统的业务相关;三是德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交纳这就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持有相当数量的可变现证券以免准备金不足而遭受严厉的惩罚银行-飞诺网FENO

德国全能银行和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之间是此消彼长的

关系由于银行可以参加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所以银行在资本筹措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而抑制了证券市场成为具有竞争性的融资手段的可能性证券市场缺乏竞争力是综合性银行发展的根本原因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也得益于其参与证券市场业务的不受阻碍当然德国全能银行是商业银行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而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的保管业务证券的保存与管理主要由德国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来负责证券的保管己经和银行转账支付一样是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之一商业银行对于受托保管的证券的管理范围包括;定期代客户收取证券的利息、分红和应归还的本金;同时要向客户就证券兑换、投资计划、股票价格变动、优先购买新股等事项提供咨询;还应当及时提醒客户注重与其持有的证券有关的公告例如客户持有股份的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等情况(2)证券的承销业务在德国商业银行可以参与证券承销活动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承购代销即银行首先自己买进所有待发行的证券然后再把它们卖出去商业银行承销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三种情况一是承销上市新股二是内部股转化为公开上市股;三是股份公司增资扩股的股票因为德国股份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历史较长股票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大所以新股的发行已不占主要地位目前商业银行承销的股票以第三种情况居多除去承销股票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承销债券和负责证券的上市申请上市不是由发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为什么同样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没有陷入向美国那样的动荡和危机

为什么同样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没有陷入向美国那样的动荡和危机? 答: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金融分业经营而言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就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荷兰、卢森堡等国家,其中尤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虽然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但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也是德国无法避免的。德国的银行业也是倍受冲击。不过,与美国不同,德国并没有因此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德国政府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银行业一直运行平稳,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效的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再比如,1974年夏,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被迫倒闭,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对全能制经营模式进行了批评和指责。对这一事件,德国政府并没有采用美国在30年代大危机时的做法,而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并采取严格保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全能制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克服弊端,保证其正面绩效的发挥。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严格的金融监管,保证了德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的成功原因: 1.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德国法律属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这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有很大不同。德国有关银行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联邦银行法》;另一个是《银行法》(信用业法)。《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进行除保险代理业务之外的几大金融业务,包括信托、证券、存贷、外汇及之间业务等。因此,仅这个法律就规定了德国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法律规则。1961年7月10日通过的《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凡是从事银行业务并且这种业务的规模已达到商业化、有组织水平的企业都是信用机构。可见在德国,通过立法,已将银行与信用机构视为一体。从而为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在所有国家关于银行业务的法律定义中,如此明确地规定了包括众多非银行业务领域,德国最为典型。在法律基础方面,除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范围,德国银行法律规定的严密健全也为全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外部约束。 2.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 (1)金融监管的特点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这些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德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大多是股份制银行,产权关系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健全。另外,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金融监管,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制定一套严格而慎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姜伟 时间:2010-06-26 [摘要] 本文评析了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业监管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介绍并评价了目前世界上主要采用三种金融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未来采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的构想。 [关键词] 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一、引言 金融是的核心。1720年, 英国《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 颁布,标志着金融监管*制度形成。一般认为, 金融监管与一般公共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大体相同的, 它可以形容为:为防止金融市场失效而产生的连锁负外部效应, 进而危及宏观经济的稳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国家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形成了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适应金融业创新的新型监管结构。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2006 年1 月起, 我国对外开放全部的金融服务市场。然而,随着国际金融综合化、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有着不可逆转的趋势,这对我国对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如何加强和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竞争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需要我们正视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评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

理当局的共识。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深入,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是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的一段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第二阶段:1994年~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中央银行从监管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保证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切实增强监管实效,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必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以为保障。开展依法监管,才能取得好的监管效果,因此,于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两年时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同时,我国政府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营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形成了以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性质)等为主的金融监管架构。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结合表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以分业经营为基本运作形式,因而便出现了分业监管的监管架构的现状。我国选择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较低,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在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这种体制对提高监管对象的专业化,监管的连续和细致,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有独到的效果。 三、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美国于1999年正式出台并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整个国际金融体系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基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成熟而日渐模糊(Richard K. Ambrams And Michael W. Taylor, 2000)。而我国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杜莉高振勇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历程来看,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而英国也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阶段后,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混业经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而英国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德国和英国都最终放弃了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统一监管。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比较;借鉴 一、德、英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一)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 德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帮其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正在迅速扩张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二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直到20世纪50 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两德统一后,为了使原有东部的银行体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银行进行了改组。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德国经济能够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德国大银行的全能性在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不断得以加强。 (二)英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 历史上英国的金融体制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界限清楚。但是与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不同,英国的分业经营不是由法律规定的。在英国,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不同业务间的界限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反竞争的机制和自律的产物。但是这种分业经营的惯例得到了监管部门尤其是英格兰银行的支持。 二战以前,英国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其伦敦城在国际金融业的历史上有着“世界银行”的美誉。然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昔日被称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以往的雄风尽失,经济增长缓慢,金融业也萧条冷落,被美、日、德、法等发达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英国于1971年实行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 作者简介:杜莉(1959—),女,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高振勇(1979—),男,山东沂南人,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该成果得到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东北亚研究与东北振兴创新基地”的资助。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美国金融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DOC【共9页】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DOC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传统的行业分工和業务界限日趋模糊,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似已成为国际性的潮流。本文拟对这一趋势进行探讨,并就我国的应对之策提出一些建议。 一、对金融分业,混业的理解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所谓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就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是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的一个重要内容。 金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金融混业经营则是指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融合,即上述金融机构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近年来世界上多数国家已转向混业经营,不过对银行与保险、证券的混业,金融机构涉足非金融业务,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微观的经营层面分析,金融分业经营既表明不同的经营状态,也是金融活动中不同的经营策略。在金融发展历史上,确实经历了多次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循环演进现象。应该属于企业

微观决策范畴。作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要依据市场环境、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消费者偏好筹因素以及自身优势,在比较成本与收益等综合分析基础上来决定是采取专业化还是多元化策略。 从宏观层面分析,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是一种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现象(以下的分析主要从宏观层面展开)。金融企业在考虑市场决策时不能完全忽视政府行为的影响,政府的政治倾向。金融管制政策等较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结构的安排。从制度选择角度,无论金融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金融制度从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是多方利益博弈下的制度变迁现象,市场结构。人文因素等也都影响着制度结构安排和变迁路径。不同国家、地区采取不同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是完全正常的,在金融分业与混业的制度选择上不能盲目照搬某一种模式。 二、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利弊分析分业经营对于商业银行是一柄“双刃剑”。分业经营最基本的出发点是要为商业银行构建一道风险防火墙,尽可能降低风险,稳定金融形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过于狭窄,在金融市场大发展的时候,没有足够的手段来获取较高的利润以及适应市场和客户多样化的需求,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20世纪80年代后,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要求,都使商业银行处于两难境地,因为要提高资本金,必须要有更多的利润,而要增加利润就要增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当代国际金融的主要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有关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目前,国际上主要有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 (一) 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又称“全能监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施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英国和日本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20 世纪70 年代以前, 英国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按各自传统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 实行分业监管体制。80年代以后,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经营构成的障碍越来越突出。1997 年工党政府上台以后,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1988年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能力。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AS) 。金融服务局既要为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制定执行的细则,又要监管银行、住房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是个权力很大的二级立法及执行机构。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在1988年以前以大藏省为主角,大藏省负责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批准金融机构的准人并对其监管。1998年日本进行了所谓“金融大爆炸”的重大改革,成立了独立于日本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财务省( 地方财务局) 以及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行政部门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监管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 务检查,其权力来源于双方最初签订的交易合同,与商业银行有权对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与金融监管厅的监管权力来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二) 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由银行监管部门(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部门( 证监会) 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监会) 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美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联邦、州两级监管。在19世纪上半期以前,美国既无中央银行也很少有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只有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称“州法银行”( DFI ),对银行的管理属于州政府的职责。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为战争筹资的需要,批准建立了一些在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国民银行,亦称“国法银行”。同时

美国监管体系

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 金融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2016/6/12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性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32013110146) 摘要: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 关键字:金融监管,双重监管,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 0引言 基于美国是当今世界金融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故研究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优点与缺点。以此作为研究本国金融监管的借鉴,更好地发展本国金融市场的监管。 1美国金融监管特征 双重多头:双重监管是指政府,地方监管;多头监管多个部门监管。其主要体现在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 2机构性监管: 2.1美国金融机构 美国金融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2.1.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指美联储体系,全称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如图2所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由含有7名成员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12个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联邦储蓄银行,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3000个会员银行,以及3个咨询委员会。其中,12个地区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银行的总裁由每个银行的理事会选择,理事会成员一般来自当地银行和企业界。联邦市场公开委员会是由十二名成员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全部成员七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它四个名额由另外11个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担任。该委员会设一名主席(通常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担任),一名副主席(通常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担任)另外,其它所有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都可以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讨论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7年第2期税务与经济No12M ar115,2007 (总第151期)Taxati o n and E cono m y(SerialN o1151)经济纵横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戴群中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具有业务领域充分多元化、通过股权投资形成业务网络、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以及全能银行是证券市场的主体等特点。德国全能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范围优势、资金优势、成本优势、网络优势以及抗风险优势等方面;其潜在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投机风险以及传导风险。德国金融监管制度是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得以顺利实行的根本保障。我国银行业实行全能银行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德国;全能银行;监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7)02-0029-05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0。[1]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银行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德国银行是混业经营模式最成功的典型例证。伴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混业经营将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因此,深入研究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对我国银行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特点及优势 (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特点 1.德国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业务,可以从事/全能0的金融活动,业务领域充分多元化。从业务范围看,全能银行自身可以涉足金融领域的任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债券、股票发行以及各类证券、外汇、贵金属交易、项目融资等业务,而且可以进行保险、抵押、证券经纪、基金等资产管理、咨询以及电子金融服务等所有金融业务。从业务审批上看,德国银行申请得到的业务许可证上所标明的业务范围包括上述所有内容。 2.通过股权投资形成业务网络。从德国全能银行的治理结构来看,较为普遍的是,除了在境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行和代表处外,全能银行集团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普遍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或控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这些专业性金融机构在传统的双重银行体制下被认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全能银行集团内部的交叉持股,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网络体系。 3.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全能银行和自身股东相互持股。(2)全能银行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债务类有价证券和股本类有价证券,并作为股东代理机构,参加非银行部门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4.德国的全能银行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不仅提供全套服务,而且是一级市场最大的买主。此外,全能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从事代理证券买卖和自营业务。 [收稿日期]2006-11-28 [作者简介]戴群中(1969-),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在读博士生。

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及对策

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及对策 摘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出现,我国金融初级混业经营局面初步形成,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世界性金融动荡也日益加剧,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问题也成了人们探讨的焦点。本文首先通过美国的金融发展历程引出金融混业经营的概念,通过金融风险理论认为控制风险、抑制危机是迫切的、必须研究的课题;其次论文分析了金融混业经营业务模式下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了金融混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风险 Mixed operation of finance risk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Since the eighty's of last century, with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China's financial situation in primary mixed operation is preliminary form, join WTO as our country, world economy is increasingly close links, the world financial turmoil is also growing, financial risk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people. Firstly, through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ial development leads to financial mixed management concept, through financial risk theory believe that risk control, inhibition of crisis is urgent, must study the issue; secondly the paper analyzed financial mixed business mode risk types; finally proposed the mixed financial business risk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Finance Mixed operation Risk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 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 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 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 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 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 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浅谈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一)

浅谈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一) 摘要:长久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期处于政府高度垄断之下,缺少外部竞争压力,金融市场效率偏低。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都实行了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明显难以应对竞争对手的挑战。要想生存和发展,要想做大做强,我国金融业唯有积极应对,主动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而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回归,作为国际潮流势不可挡,也必然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制度上市制度金融监管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企业兼并、重组风起云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金融各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客观上,国际金融业已经走上了交叉发展的道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纷纷走上混业道路,混业经营体制逐步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兼并与收购、保险代理等,也就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身。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混业程度最为彻底;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内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严防各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分业经营则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内以及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实行相互分离的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制度和混业经营制度各有利弊,其实行的绩效与一国特定的历史、经济阶段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坚持分业经营制度。1993年中央政府在对1992年以来的银证经营混乱、乱拆借、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状况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明确了分业经营的思想,随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随后几年,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内,金融、证券改革不断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开始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在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相应地,国内分业经营政策出现适度调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券商融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自6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提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实施有关券商融资的各项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时至11月下旬,有关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直接发行债券融资的意见草案正在进一步讨论中,有望近期出台。这些融资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层严令禁止的银证分立的“隔火墙”已不再紧密,出现缝隙,我国金融市场出现混业经营趋向。实际上这一趋向不仅表现在券商融资方面,据《证券时报》11月9日3版报道,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证券正式签署了一项银行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者无需将资金从储蓄帐户提出转入保证金帐户即可从事股票交易,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来,四大商业银行为实施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先后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及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一变通做法,实际也已横跨了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无疑为银证加快混业经营准备了条件。 然而,金融混业经营面临许多障碍,混业经营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导致工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股市泡沫严重,最终泡沫破裂,银行亏损严重,挤兑破产。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制度较为完善,尤其是证券市场包括上市公司良性运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就其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理论启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的10%。“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优缺点的简单概述

金融学: 1.什么是分业经营 2.什么是混业经营两者各有什么优缺点分业经营模式是否 符号我国国情 答:1.分业经营(Separate Operation)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2.混业经营: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 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分业经营的不足之处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混业经营的优势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2] 混业经营的缺点在于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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