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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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气象事业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

它们的制定旨在保护气象资源,维护气象安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下面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介绍相关的气象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于1995年颁布,旨在保护气象资源,维护气象安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它规定了气象事业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明确了气象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发布的要求,以及对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22年颁布,旨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它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明确了排放标准和污染物减排措施的要求,以及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等。

地方层面:1.某省气象管理条例该条例由某省人民政府制定,旨在加强对本地气象事业的管理和规范。

它规定了气象事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了气象观测、预报、预警等工作的要求,以及对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等。

二、气象部门规章概述气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气象部门或者地方气象部门制定的对气象事业进行具体管理和操作的规章文件。

下面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介绍相关的气象部门规章。

国家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观测规范》该规范由国家气象局制定,旨在规范气象观测工作,提高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它详细描述了气象观测设备的选用和安装要求,气象观测操作的规范和流程,以及气象观测数据的处理和报送要求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预报规范》该规范由国家气象局制定,旨在规范气象预报工作,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它明确了气象预报的分类和要素,规定了气象预报的方法和技术,以及气象预报产品的发布和使用要求等。

地方层面:1.某市气象观测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由某市气象局制定,旨在规范本市的气象观测工作,提高气象观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它规定了气象观测设备的选用和维护要求,气象观测操作的规范和流程,以及气象观测数据的处理和报送要求等。

上海市气象条例

上海市气象条例

上海市气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气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气象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应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气象事业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适应濒江临海和超大城市的特点,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气象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并对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水务(海洋)、交通、财政、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气象工作的科学发展,并确保气象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国家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是我国气象事业的基本法律,于2005年颁布实施。

法律明确了气象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职责,规定了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还对气象灾害谨防、气象信息保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气预报条例》该条例于1992年颁布实施,主要规定了天气预报的内容、发布方式、预报员的资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天气预报的保密要求,以及违反条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地方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各省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象特点和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气象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气象观测设备的管理、气象灾害谨防措施、气象服务的提供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某省制定了《某省气象观测设备管理办法》,规定了气象观测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等事项。

四、气象部门规章气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气象局和各级地方气象部门制定的规章,用于指导和管理气象工作。

这些规章主要涉及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气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国家气象局制定了《气象观测规范》,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方法、设备要求、数据处理等事项。

五、气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1.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气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及时预警和防范气象灾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气象工作的科学发展气象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管理,能够推动气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升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的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气象支持。

3.确保气象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气象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够规范气象服务的提供方式和内容,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公众对气象服务的信任度。

气象法律、法规讲稿(一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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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 艰苦贫因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气象台站建设和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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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3.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A: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工作 B: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 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工作 C:对专业台站实施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D:国家对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实行统一的气象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程。
2.气象事业发展的保障 A: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基础性公益事业 B: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 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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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D:明确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 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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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13.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A:政府职责: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 的重点作出规划。 B: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责:负责全国气候资源 的综合调查、区划,组织气候监测、分析、评价, 对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 国气候状况公报。 C: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职责: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 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的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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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4.涉外气象活动 A:主体:外国组织和个人(包括合资、合作) B:行为:气象活动 C:范围: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D:审批机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批准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气象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气象服务水平,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安全与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与气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定了气象工作的组织体制、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气象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气象灾害预警、气象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此法还规定了气象工作的保密制度,保护气象信息的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谨防法》该法规定了气象灾害的谨防措施和应急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气象灾害的分类和预警机制,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谨防中的职责和义务。

此法还规定了气象灾害的救援和恢复工作,以及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和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措施。

其中包括大气污染源的管理、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此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促进了气象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三、气象部门规章1.《气象观测规范》该规章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包括气象观测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观测方法和程序,以及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和报送等方面的规定。

此规章的制定旨在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气象预报和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气象预报规范》该规章规定了气象预报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包括气象预报的发布程序和时间、预报内容和格式,以及预报员的职责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此规章的制定旨在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众和各行业提供可靠的气象服务。

3.《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该规章规定了气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其中包括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以及服务收费和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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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05-4-1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令
15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2006-3-1
中国气象局
第12号令
16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2003-7-1
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14号令
17
文件
淮安市气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4-7-1
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4]118号
18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协调会议纪要
2005-6-23
淮安市建设局、淮安市气象局
淮建发[2005]74号淮气发[2005]15号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一览表
序号
属性
名称
生效时间
制定
机关(构)
备注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00-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23号
2
行政
法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003-5-1
国务院、
中央军委
第371号令
3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2002-5-1
国务院
第348号令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7-1
国务院
第412号令
5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9-1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
6
部门
规章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2000-4-30
中国气象局
第1号令
7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2000-5-2
中国气象局
第2号令
8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2001-11-27
中国气象局
第4号令
9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2004-2-1
中国气象局
第6号令
10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10-1
中国气象局
第7号令
1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5-2-1
中国气象局
第8号令
12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2005-2-1
中国气象局
第9号令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5-4-1
中国气象局
第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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