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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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适用处理办法(2篇)

法律冲突适用处理办法(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法律冲突的现象日益增多。

在跨国交易、投资、合作等领域,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可能会产生冲突,给当事人带来困扰。

为了妥善处理法律冲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冲突的适用处理办法。

二、法律冲突的类型1. 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之间的不一致。

这种冲突可能发生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在规定的内容、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下。

2. 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在规定的内容、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3. 国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法之间的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国际法规范在规定的内容、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三、法律冲突适用处理办法1. 优先适用国际法在处理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应优先适用国际法:(1)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适用国际法的情况;(2)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且国内法与国际法在规定的内容、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3)涉及国际司法协助、国际仲裁等情况。

2. 国内法补充适用在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基础上,国内法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考虑国内法的适用:(1)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国际法;(2)国际法规范在规定的内容、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国内法进行补充;(3)涉及国内司法管辖权、国内法律程序等情况。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途径(1)国际司法协助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寻求国际司法协助。

例如,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以解决法律冲突。

(2)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有效途径。

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解决法律冲突。

论不动产上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

论不动产上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

首先,要尊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次,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官需要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 理由,给予双方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从而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各方利益。
再者,要注重调解和协商。在尊重当事人自主权的前提下,法官应当积极引导 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化解矛盾,避免诉讼给 当事人带来更多的负担和损失。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和特征
权利冲突是指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因行使权利而产生的矛盾和抵触现象。权利冲 突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主体不同:权利冲突的主体是不同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他们享有 不同的权利和利益。
2、权利客体不同:权利冲突的客体是不同的利益,可以是财产、人身、精神 等方面的利益。
3、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本质是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获得某 种利益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和 类型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指的是不同主体就同一项知识产权客体主张相互冲突的权利。 这种冲突可能发生在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中,例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根据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的冲突: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知识产权, 在后权利则是在先权利的基础上改进或衍生出的新权利。在后权利可能与在先 权利产生冲突,导致双方都无法充分行使权利。
1、浪费社会资源:权利冲突会导致各方为了争夺权利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和财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2、阻碍技术创新:当一项知识产权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时,会导致 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受到阻碍,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3、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可能导致市场 上的产品质量下降或价格过高,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一、法律冲突的概述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学问题。

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可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竞争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

社会现象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概念,也就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因为交往或者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情况。

这一定义不仅包括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还包括所有的公法冲突。

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法理学论著看,国际私法学者由于受其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限制,对于法律冲突的理解观点也不一致。

英美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是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该矛盾就是法官应该选择适用那一国家的法律。

简言之,法律冲突就是法律选择适用上的矛盾。

德国学者温格勒尔认为,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法律义务的矛盾、法律义务或法律规范的不一致或不平等,以及各国实体法存在空缺等。

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上述各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冲突的本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认为“法律冲突又起特定含义,并非平时简单所称的什么法律规定不协调”的观点也不一定合理。

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在其论著《国际私法新论》中将法律冲突定义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看法律冲突便会发生。

因此,法律冲突的实质为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是不同法律之间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机制(一)法律冲突的种类法律冲突表现形态各异,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

论权利冲突

论权利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了解概念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的研究问题,有的放矢。

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①还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

”②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主体针对同一客体,依据各自所主张的正当权利所产生的矛盾。

这里的正当权利包含两层意思,合法及合理。

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作者均忽视了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概念之间的区别。

笔者认为,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广义的权利冲突包括权利滥用,狭义的权利冲突并不包括权利滥用。

而我们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指的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因为权利滥用问题涉及到一个权利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恰当。

这就涉及到一个权利使用的对错问题。

我们可以划定权利的界限而解决权利滥用的问题。

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并不是为了分清哪个权利使用的对,哪个权利使用的错。

因为权利冲突里的权利使用是没有对错的。

而我们是试图解决那些,都是正确使用得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我们如何划分出一个清晰的界限来解决这个冲突,这是我们研究权利冲突的目的。

所以,我们这里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否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郝铁川教授在《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的文章中错误的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

他一方面错误地把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概念相混淆,从而得出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命题的错误结论。

因为权利的滥用涉及到权利的恶意使用和超出一定界限。

而这种界限则是郝教授说的权利都有一个自己的界限。

而权利冲突中所涉及的权利,是合法而且是合理的权利。

因为这个权利的适当性,就不存在一个适当的权利还存在一定界限的问题。

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会产生重叠。

而这就是权利冲突。

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郝教授的理论“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

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3篇)

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冲突问题无处不在。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矛盾,还是集体、组织之间的摩擦,都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人际关系的紧张。

面对冲突问题,我们需要冷静分析、深入思考,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旨在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冲突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冲突问题的成因1. 价值观差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价值观日益多元化。

当不同价值观的个体或群体相遇时,很容易产生冲突。

2. 利益冲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同个体或群体为了争夺利益,往往会产生矛盾。

3. 沟通不畅:由于沟通不畅,双方无法准确理解对方的意图,导致误解和冲突。

4. 知识、文化差异:不同地区、民族、国家之间的知识、文化差异,也是导致冲突的重要原因。

5. 个人性格、情绪因素:有些人性格孤僻、情绪波动大,容易与他人产生冲突。

三、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1. 增强自我认知(1)反思自身:在冲突发生时,首先要反思自己的言行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激情绪。

(2)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

2. 提高沟通能力(1)学会倾听:认真倾听对方的意见和诉求,避免打断对方发言。

(2)表达清晰:用简洁、准确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产生误解。

(3)善于沟通:运用沟通技巧,如提问、总结、反馈等,促进双方沟通。

3. 建立共识(1)寻找共同点:在冲突中寻找双方都认同的观点,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石。

(2)妥协与让步:在尊重对方的基础上,适当妥协和让步,以达成共识。

4. 培养同理心(1)关注对方需求:了解对方的情感和需求,给予关心和支持。

(2)尊重对方差异:尊重对方的价值观、文化背景等,避免产生冲突。

5. 寻求第三方调解(1)选择合适的调解人:选择具有中立立场、具备丰富经验的人担任调解人。

(2)保持客观公正:调解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6. 法律途径(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冲突发生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权利冲突属于现实生活中以及法律领域内较为常见的现象,各国也针对权利冲突现象展开大量的学术谈论。

国际法不同于各国国内法律,其属于一种特殊存在的法律机构。

尽管国际法的基本运行机制与各国国内法的基本运行机制有着较大差异,但仍存在大量的权利冲突事件。

因此,探讨国际法领域引发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因,并提出解决权利冲突事件的可行策略,对促进国际交流和谐有着积极意义。

一、国际法中权利冲突的概念国际法领域的权利冲突实质上就是各国为了争夺资源、追求利益而引发的争议事件,而这类事件不能简单的通过各国国内法律进行解决,需要双方在国际法的范畴下妥善进行处理。

二、造成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因(一)资源较为稀缺一般来讲,权利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利益,也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资源。

当法律赋予某国一些特定的权利时,就表明该国在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其它国家不应对该国进行妨害。

但由于全球现有的自然资源以及非物质资源本文由收集整理都十分有限,国际法难以将这些资源合理分配给各主体。

而各主体为了争取更多利益,一旦涉及到资源较为匮乏的领域,就会引发权利冲突。

(二)各国的利益需求国家法主体为了寻求更多的利益,便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

一般来讲,只要这些寻求利益的方式处在国际法认同的权力范围内,便能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也能合理通过法律权利来解释自己的行为。

基于寻求更多利益的出发点,如果各主体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就会引发更为现实的冲突。

(三)权利界限不够明确由于人类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及不完全性,人类往往通常是通过实践来认识世界,而实践活动并不能涉及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得人类无法准确把握世界。

由此可见,人类也无法有效地把握好权利,更不能准确地划分权利的边界,这就导致权力边界出现严重的模糊性。

同时,法律自身所具备的特性也是导致权利边界不清晰的重要因素。

这是由于法律为了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往往会依照不同主体的认知能力去调整权力边界,这一现象也体现在国际法中。

法律冲突解决适用的规则(2篇)

法律冲突解决适用的规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全球化、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法律冲突现象日益增多。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法律冲突解决适用的规则,旨在明确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冲突解决适用的规则。

二、法律冲突的定义及类型(一)法律冲突的定义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而相互矛盾、抵触的现象。

(二)法律冲突的类型1. 国内法律冲突:指在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的冲突。

2. 国际法律冲突:指在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因法律规范不同而发生的冲突。

3.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冲突:指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因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解决适用的规则(一)优先适用规则1. 国内法律冲突解决:(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同一法律体系中,上位法(如宪法、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

(2)新法优于旧法:在同一法律体系中,新颁布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旧法被新法取代。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同一法律体系中,特别法针对特定事项规定更为详细、具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2. 国际法律冲突解决:(1)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在处理国际法律冲突时,国际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国际惯例优先适用:在国际法律冲突中,国际惯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相同性规则1. 法律规范内容相同: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若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内容相同,则应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

2. 法律事实相同:在同一法律事实中,若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具有相同性质,则应适用其中一个法律事实。

(三)适用规则1. 优先适用规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新法、特别法等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2. 补充适用规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若上位法、新法、特别法等无法解决冲突,则可适用补充性法律规范。

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

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

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还不深入。

试图通过对权利冲突的含义、类型、形成原因及解决途径等几个问题的讨论,以达到弄清问题,加强人们认识的目的。

标签:权利冲突;解决途径;权利的权衡1 权利冲突概况与涵义1.1 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案例:抱养弃婴自由与讨回亲子抚养权案例。

广西钦州市的李景芬在医院生了一个畸形婴儿,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将婴儿弃之在医院的粪桶里,后被清洁工黄作珍救起并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

一年后,李景芬得知婴儿下落和发育正常,决定给黄作珍一些经济补偿,然后要回孩子,但却遭到黄作珍的断然拒绝。

李景芬遂将黄作珍告上法庭。

1.2 权利冲突的涵义苏力将权利冲突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这是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一个重要发现)。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如果换一个角度,并且不预先假定哪一方的权利更为重要,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我们满足原告的请求,就侵犯了或者限制了被告的权利。

因此,无论法院最终决定如何,只要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

刘作翔认为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权利冲突,侵权行为分两种:有一些不是,有一些会造成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的冲突。

合法性和正当性指法定权利,范围可能存在与个体、团体和国家的多重关系之间。

如果不与其它权利(如道德权利、习惯权利、指定权利和自然权利)进行区分,则可能造成混乱。

权利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而引起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和矛盾状态。

2 权利冲突的基本内容2.1 权利冲突的类型根据发生冲突的权利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可分为公权利之间的冲突、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及公权利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

公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指由公法所赋予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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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关键词: 权利冲突/研究现状/基本类型/处理原则内容提要: 权利冲突研究包括产生、反思、深化三个阶段,当前的研究存在一定缺陷。

同种类型权利间的冲突与不同类型的权利间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基本分类方法。

处理权利冲突,应坚持私权利优先于公权力,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和谐社会不能回避利益冲突,而需要对冲突采取宽容的态度,并使冲突化解机制制度化,避免冲突失控或产生破坏性后果。

[1]和谐社会依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制国家等基本手段而实现。

几乎所有的利益冲突均需通过权利机制而实现的,其中完备的私法体系更以对权利冲突之有效预防与化解而见长。

在漫长的农耕社会里,中国有“差序结构”而无平等的市民关系;有“长老统治”而无民主法制。

在灭“利”存“义”等主流价值标准的驱使下,代表着“争权夺利”的“权利”更为君子所不齿。

几千年因循相传的“礼法”也就成为维持“和谐社会”的主要工具。

勒内.达维德指出,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

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站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到法官面前。

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是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

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 [2]。

新中国长期将计划作为利益分配的基本手段,以调整私利冲突为己任的民法也成为公法。

法治建设的严重滞后一度造成肆意践踏人权的恶果。

“国家利益至上”非但未化权利冲突于无形,反而造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荒唐方略,引发了“文化大革命”等激烈的社会冲突。

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是重建利益格局、完善权利机制的过程。

市场经济必定为法治经济,一定意义上,“为利益而竞争”也就是“为权利而斗争”——自由竞争无不通过权利冲突而实现。

市场带来了人的解放与造成对人的奴役;市场经济带来了社会财富,也生产出环境污染、道德失范等副产品。

权利冲突显然既具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也具有使社会走向无序的消极功能。

掌握权利冲突的控制与化解之道,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这的确是一个值得举党、举国深思的问题,“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确应成为强化执政能力的重要任务。

一、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权利冲突是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问题。

宪法的中心问题是协调公益与私益的紧张关系,维持二者的平衡态势。

[3] “对抗制”审判方式也以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为特征,以创造化解相互冲突的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利主张的程序机制为己任。

而作为“权利本位”发祥地的民法,如仅确认权利而无化解权利冲突的机制,权利的安全、可靠性必会下降,由此反而会削弱权利的中心地位。

故,民法理应是权利冲突的生长点,民法学也应走在权利冲突研究的前列。

长期以来,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中国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可分如下几个阶段:1.产生阶段(1986-1996) 权利冲突问题发端于实务上的困惑,因学者对当事人各执一端、权利打架的疑难案件的理论思索而起。

在此阶段中,《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法律文件的出台,将中国带入权利意识兴盛的时代。

一时间,名人发动名誉权诉讼颇为时髦,新闻单位或记者纷纷走向被告席,大有“新闻监督止于诉讼”的趋势。

此一问题引起了侵权行为法权威学者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等教授的关注。

例如,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在研究新闻侵权时,发现了保护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就会阻碍新闻监督的良性发展这一矛盾现象,进而认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或知情权存在冲突 [4]。

张新宝教授在研究名誉权、隐私权侵权问题时,对于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提出了系统化的主张[5]。

新闻学专家魏永征教授等也从新闻规律角度对此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

总体而言,处于产生阶段的权利冲突研究体现为“问题—对策”式研究模式,研究群体主要是民法学家、新闻专家,他们着眼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现实问题,将权利冲突作为某类案件的代名词,而研究的目的则是为新闻侵权等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对策。

2.反思阶段(1996-2000) 在此阶段中,学者对于“问题—对策”式研究进行了认真反思,并希望为权利冲突对策寻找合理的依据。

苏力教授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6]一文中提出,权利的相互性是权利冲突的原因。

该文利用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本着权利的制度化配置之视角,得出当言论自由与肖像权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言论自由的结论。

此论受到关今华教授的批判,其认为权利是平等的,冲突的权利应被均衡而非优先保护某项权利 [7]。

王涌的博士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从分析法学的角度提出权利冲突的原因是规范冲突、原则冲突,并试图为权利冲突的化解提出全面完整的方略。

总之,这一阶段的研究模式是“反思——批判”的结合,学者们认真探讨了权利冲突的原因、对策,研究群体也从民法学者、实务专家为主扩展到法理学者、民法学者兼具,其中民法学者与法理学者进行了颇有意义的学术争鸣。

3.深化阶段,(2000-至今),这一阶段是对前两个阶段的集中回应,权利冲突研究更为深入、全面。

具体而言,研究课题涉及权利冲突的本体,并直接叩问“法律上是否存在权利冲突”这一根本问题;学术交锋更为激烈,例如刘作翔教授提出“权利冲突是一个值得重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问题”, [8]而郝铁川教授则称:权利冲突是一个不成问题的“伪命题” [9];研究更具系统性,例如刘作翔教授发表了系列论文,对权利冲突的现象、原因、本质、对策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

部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也以“权利冲突”为题,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届法理学专业博士生葛明珍先生的《权利冲突论》;西南政法大学2002届硕士生姜敏的《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中国人民大学2005届博士生张平华的《私法视野里的权利冲突导论》。

也有的学者推出以权利冲突为题目的专著,如朱兴文先生的《权利冲突论》。

[10]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议稿草案》也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冲突问题。

该建议稿第300条规定,不同种类的人格权在行使时发生冲突的,应当以更符合人的基本价值及公共利益为标准确定优先保护顺序。

人格权与财产权、身份权、著作权、社员权等其他权利在行使时发生冲突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优先保护,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具体情形显失公平的除外。

尽管我国权利冲突研究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并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当前的权利冲突研究仍存在下列缺陷:其一,抽象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层面的研究脱节。

例如民法学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冲突、担保物权冲突、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等具体问题,而缺乏对权利冲突一般理论的抽象研究。

而一般理论研究的欠缺导致人们缺乏辨析、控制、化解权利冲突的能力。

其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研究进路不足。

多数学者注意到权利冲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主张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的同时,特别青睐法律经济学分析。

权利无疑应以经济为基础,但权利问题绝不等于经济问题。

权利冲突研究不应专注于经济分析而跳不出来。

二、权利冲突的基本类型权利冲突的类型化研究可以有诸多方法,而最基本的分类方法就是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与不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

这种分类方法已为有关立法例承认,例如《澳门地区民法典》第327条第一项规定,“在相同或同类权利上出现冲突时,各权利人应尽量妥协,使有关权利能在不对任一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害之情况下同样产生效力。

”第二项规定,“权利不相同或其所属类别不相同时,以在具体情况下应被视为较高之权利为优先。

” 《葡萄牙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在同等或者类似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受益人必须将自己的权利放弃到同样尊重所有他人之权利而不对他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在不同等或者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权利优先。

可见,对不同类型权利形成的冲突而言,由于类型不同,立法者意图、权利的目的、性质相差较为明显,法官者也就比较容易判断冲突中的权利何者应该优先,例如,物权优先于债权;对于同类型的权利形成的冲突,由于类型相同,立法者的意图、权利的目的、性质相差不明显,按照“同等事物同等对待”原则,法官则难以决断何种权利应优先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

同类权利冲突又可分为两类,其一为狭义的同类权利冲突,指由权利性质完全相同的两种或多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生命权与生命权冲突。

《澳门地区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分别称为“相同”、“同等”权利间的冲突;其二为广义的同类权利冲突,除了包括权利性质完全相同外,还包括权利性质基本属于同一类别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人格权之间的冲突。

《澳门地区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分别称为“同类”、“类似”权利之间的冲突。

上述立法例尽管在用词上严格区分狭义、广义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但处理方案基本一致。

本文对此不做详细区分,当然,这只是学术研究上的便利,不等于作此区分没有价值。

权利冲突的类型化离不开公、私权(法)这一权利的基本分类方法。

详言之:首先,公权力之间的冲突。

纯粹的公权力主体彼此间权限或功能之侵犯,属于权限争议,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及解决彼此的冲突,欠缺人的直接关联, [11]不发生权利冲突。

此外,如果将宪法基本权利完全视为公权利,则宪法基本权利间也不应产生冲突,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也不可能存在冲突,因为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分归公法、私法两个法域调整,宪法基本权利被称为防卫权,其目的是对抗政府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而私权利则是在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两者分处不同层面,因逻辑上无法比较,也就不应产生冲突。

然而,现代国家为实现保障人权等目的,多采用以下模式使宪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得以在民法上适用。

有的主张部分宪法条款可以直接成为民法的法律渊源。

[12]此即“宪法直接效力”模式;有的则承认宪法隐藏着生成私法的“力量”, [13]认为宪法基本权利需通过宪法的价值体系及不确定概念经由立法、行政命令和司法裁判而获得实现;民法典在人权保护方面的遗漏由宪法补充调整,但对人权实施具体保护的任务仍然由民法典完成。

[14]此为“宪法间接效力”模式。

宪法基本权利既然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获得在民法上的效力,则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转化为私人间的权利冲突进行处理 [15]。

同理,大多的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的冲突也可以转化成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进行处理。

其次,同类私权利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人格权冲突、物权冲突、债权冲突、知识产权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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