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青政〔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24〕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统筹推动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激发潜在消费,促进节能降碳,减少安全隐患,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持续提升先进产能比重,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为加快培育发展具有青海特色的新质生产力创造条件。
到2027年,重点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
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72%、77%。
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青政办[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23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青海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青”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青海科技发展,建设创新型青海,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科技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历史上科技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好、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之一。
全省科技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方向和重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创新型青海为目标,以体制和政策环境创新为先导,以科技产业化和创新体系建设为重点,立足科技富民、科技强省、科技能力提升三个层面,突出“发展”与“和谐”两大主题,在发展循环经济、新能源经济、生态经济与民生经济方面破解了一批技术难题,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有效引领和支撑了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截止“十一五”末,全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为“十二五”全省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全省科技工作重点全面转移到解决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上。
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循环经济、新能源经济、生态经济与民生经济的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等先进地区和单位的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等先进地区和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青政办〔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等先进地区和单位的通报青政办〔201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2016年,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及工业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内生动力,着力强化运行协调,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两化”融合,狠抓招商引资,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做好工业经济工作,省政府决定对2016年度工业经济运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培育、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节能管理、招商引资等先进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
希望受表彰的地区和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坚定信心,继往开来,砥砺奋进,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及工业系统要以他们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着力保持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着力深化创新驱动,着力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凝心聚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构建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互促共进的良性发展格局,扎扎实实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9日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749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行动方案〉的通知》(青发〔2013〕20号)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建立健全我省循环经济统计评价方法制度体系,为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推动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分工(一)主要资源产出率(由于目前我省主要资源产出率指标统计工作尚不成熟,暂时将“主要资源产出率”替换为“能源产出率”,视以后“主要资源产出率”指标统计情况,适时采用“主要资源产出率”)。
1.指标解释:国内生产总值与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的比值。
主要资源包括:化石能源(煤、石油、天然气)、钢铁资源、有色金属资源(铜、铝、铅、锌、镍)、非金属资源(石灰石、磷、硫)、生物质资源(木材、谷物)。
2.计算方法:主要资源产出率(元/吨)=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亿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青政[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09〕2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青海省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确保我省化工产业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目标和要求到2011年,全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17%,形成以石油天然气及化工、煤化工和盐湖化工各行业纵向延伸和行业之间横向联合的产业发展格局。
以资源的有序开发为基础,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为主线,以循环发展为重点,坚持加快发展与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化工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引进大集团、大企业,构建产业集群,实现大型化、高起点、规模化、园区一体化的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化工产业基地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石油天然气。
稳定原油产量,扩大天然气生产能力,使油气产量达到1000万吨石油当量的规模,其中:天然气达到100亿立方米,达到千万吨级大型油气田。
(二)石油天然气化工。
原油加工量达到150万吨,产品质量全部达到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甲醇产量达到200万吨;合成氨产量达到60万吨,形成甲醇及化肥产业基地;适度发展醇醚燃料、醋酸、水合肼等下游产品。
(三)煤化工。
以焦煤的综合利用为重点,建设焦化产业园区(煤焦油、焦炉气得到充分利用),形成600-800万吨焦炭的生产能力;以化工焦、电石用石灰石资源为原料,大力发展氯碱工业、醋酸乙烯、丁二醇等化工产业;以煤的清洁利用、天然气的高效利用为龙头,发展以合成气高效率转化为核心的多联产能源化工系统循环产业链,适时启动80万吨MTO(甲醇制烯烃),发展乙烯、丙烯等产业,为平衡金属镁等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副产的氯气奠定产业基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青政办〔2021〕122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2021〕1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4日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问题挑战第三节重大意义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生态安全,筑牢生态经济发展绿色本底第一节举全省之力保护好“中华水塔”第二节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第三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第四节高水平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第四章绿色低碳,夯实生态经济发展环境质量第一节创建“洁净青海”第二节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第三节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第四节积极践行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第五章绿色循环,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第一节优化适配盐湖资源产业空间布局第二节构建世界领先现代化盐湖产业体系第三节打造盐湖绿色低碳循环产业生态第六章绿色清洁,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第一节清洁能源集约化发展第二节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第三节多元协同高效储能体系第四节创新推动产业升级第五节经济社会低碳转型第七章文旅融合,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第一节优化生态旅游发展布局第二节丰富生态旅游产业体系第三节完善生态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第四节提升生态旅游品牌建设能力第八章绿色兴农,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第一节全面提升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第二节深入推进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第三节构建农牧业支撑服务体系第九章绿色升级,推动传统产业焕发新活力第一节提升冶金建材全产业链竞争力第二节推动特色轻工业提品质创品牌第三节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第四节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第十章绿色高值,提升生态经济发展质量效能第一节构建新材料产业发展模式第二节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第三节推动装备制造向系统集成制造升级第四节构建应急产业发展体系第十一章强基固本,健全生态经济保障机制第一节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二节增强生态经济发展要素供给第三节构建生态经济市场体系第四节强化生态经济科技人才支撑第五节提升生态经济对外开放水平第十二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健全法制保障第三节强化监督考核第四节营造良好氛围前言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加快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为新时代生态经济发展拓宽了视野、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青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3]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4日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为应对2013年工业经济环境偏紧形势,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支持工业发展“十项举措”、支持小微企业“60条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调整完善补贴政策。
完善现行电费补贴、免收铁路快运费等政策,支持企业保增稳产,促进平稳运行。
分业分企施策,推动铁合金、光伏、水泥、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实行差别化电费补贴政策,促进电解铝等原材料产品就地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
支持高载能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和尾气综合利用,提高余热余压发电节能奖励补助标准,支持并网发电。
二、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和供电审查制度,不再审批新建电解铝、水泥、铁合金等产能过剩项目。
完善奖励政策,加快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必须关停,严禁“等量置换、关小建大”和异地搬迁改造。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围绕工业“双百”行动、50个重大技术进步项目及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改造,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水平。
加大政府技术改造投入,完善支持方式,实施与企业技术改造投入相挂钩的投资补助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投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青政办[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青海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的职责。
2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职责。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的职责。
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下放的职责。
1向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政审批、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国有荒坡地行政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河道范围内采砂许可等4项行政审批权限。
2水利工程审批管理实行分区分类审查审批制度。
除玉树、果洛和黄南州外,其他市、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新建小型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老化失修小型水利维修改造等项目的审批权限在限额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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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
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26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办〔2011〕2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园区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共75项,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省级部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1年11月30日前,依职权分别向对应的园区作出下放具体行政审批权项目和工作要求的决定。
园区所在州(市、地)、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园区职能定位、行政管理等实际需求,梳理本地区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遵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以及“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授权或者委托园区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
省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梳理、研究本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从推动园区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成熟一项下放一项的方式,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下放力度。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统一由园区管委会承接,园区管委会确定具体的执行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
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抓紧做好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行政审批权正确行使。
(三)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与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和落实等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
二、严格执行下放要求
(一)对下放的项目,省级部门必须下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或“明放暗不放”。
(二)下放含有若干相对独立行政审批事项子项目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将该行政审批项目包含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完整下放,不得对行政审批总项目进行拆分。
行政审批权下放后,由行政审批事项衍生的行政管理权、相关具体工作业务等事项,一并由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办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规费收取的,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承接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园区收取,并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监督服务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全程跟踪下放服务工作,对园区开展行政审批权工作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园区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需要事先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由其具体承办行政审批的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抓紧制定行政审批人员培训计划,在审批权限、程序、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
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帮助园区完成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他们熟悉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审批工作。
园区要主动联系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做好接受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督促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实施审批,规范审批流程,公开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能。
(四)园区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由园区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依法自行组织清理。
附件: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目录(第一批共75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目录(第一批共75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