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
小产权房处置对策及长效监管机制研究

小产权房处置对策及长效监管机制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小产权房已经成为了一个相对普遍的现象。
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房屋虽然出售后能够解决一定人群的住房问题,但也同时存在着多种潜在风险和问题,给未来的城市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必须要制定有效的处置对策和长效监管机制,才能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对民众的合法权益。
一、小产权房处置对策1、整体规划:针对每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城市规划,规范未来建设用地的分配和利用,将小产权房统一纳入规划,加强对其产权的认定和管理,避免新的小产权房出现。
2、合法审批:加强对小产权房的审批管理,避免未经批准的建设和改建,特别是在城市中心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
对于已有的小产权房,要进行重新审定和整改,保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性质。
3、立体处置:对于违法建设和未经批准的小产权房,采取拆除和整改的方式进行处置。
同时要考虑到过去部分群众的困难,对于部分符合相关要求,且有长期居住需要的居民,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安置。
4、教育宣传:开展针对小产权房的社会教育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知晓小产权房的风险和问题,增强公民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长效监管机制1、体制建设:成立小产权房治理专项工作小组或机构,统一规划、协调重点问题、整合各类资源,实现重要政策和决策的快速实施。
2、信息公开:加强小产权房相关信息的公示,对市民公开办事的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做到公开公正。
3、防范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小产权房问题的防范和监管,在审批、监管、执法等方面形成有机衔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4、加强协调:在防范和处置上,要各级政府、部门紧密合作,协同作战,防止交叉管辖和重复处置,尽量避免造成重大经济和社会损失。
总之,针对小产权房的处置对策和长效监管机制是城市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必须加强全方位的治理。
通过有力的宣传和合法执法,让每个公民知晓小产权房的问题和产生的风险,以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对小产权房产权的管理,将小产权房的风险降到最低水平,为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的可持续性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待“小产权房”不能“一刀切”

对待“小产权房”不能“一刀切”对待小产权房,不能“一刀切”,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小产权房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虽然它们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够把它们全部一概而论地否定。
本文将从政策、法律、现实等角度进行分析,说明我们在对待小产权房这个问题上应该采取的态度。
首先,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小产权房的存在是有原因的。
一方面,土地资源有限,土地供应严重不足,一些群体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购买商品房,只能选择在非法的土地上购置房屋;另一方面,房地产政策的变化也造成了小产权房的存在。
比如早年的低价房、保障房政策等导致了大量的小产权房出现,这些房屋将在封村规划、城市化进程中成为推进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障碍,其中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解决。
在政策上,我们需要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管理。
政府应该制定出严格的政策和法规,加强小产权房的维护和规范,同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进行处理。
同时,政府需要重视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房制度等相关制度,以改善小产权房的生存环境。
在法律上,我们也需要对小产权房进行规制和管理。
小产权房属于非法房屋,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上存在着很多问题。
对于已经存在的小产权房,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对其进行规范。
同时,小产权房的转让和使用也需要在法律上进行严格的限制。
政府可以对小产权房的一些严重问题采取有力的治理措施。
现实情况中,我们也不能因为小产权房的存在而一概而论地否定它们。
小产权房与普通商业房有着显著的区别,大多集中于中小城市或农村地区,多数是农民自建,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同时,小产权房也是一些新兴产业的平台,如民宿等。
可以说,小产权房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因此,在小产权房数量不大,属于无碍视线的范畴内,允许其存活,发挥一定作用,但是对于那些已经违法存续的小产权房,政府应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治理和拆除。
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及解决对策

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及解决对策摘要:由于商品房房价居高不降,近年“小产权房”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探讨“小产权”形成的原因,并分析其所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和完善“小产权房”的相应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问题成因对策建议近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城乡居民对住房的需求迅速扩大。
由于城镇商品房房价较高,有别于开发商开发的城乡结合部“小产权”房以明显的价格低廉,受到城乡居民的广泛青睐。
但小产权房自身却存在着弊端,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小产权房应该是不为法律所容的“异类”,日益成为当前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小产权房”的性质与类型“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它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甚至农用地上,未改变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用途性质,未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各项规费的情况下,获得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许可开发建造的用于销售居住的房屋,被媒体、购房人和社会俗称为“小产权房”。
这种“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政府国土房管部门也不会给予备案。
其所获得的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许可手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证明,不具有商品房产权证明的法律效力。
根据占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小产权房”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利用农村宅基地建筑并用于出售的房屋; 二是利用农用地上建筑用于出售的房屋;三是利用其他非国有用地上开发的“商品房”。
根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小产权房”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具有合法性,此类“小产权房”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缺乏土地和建设规划,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
此类房屋因建造行为违法,本身即属于违法建筑,无法办理物权登记,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
二是具有限制性的合法性,此类房屋,其建筑本身合法,也符合土地与建设规划,但其产权主体受到严格限制,即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也只能在本集体组织中买卖流转。
二、“小产权房”形成原因国家对“小产权房”三令五申禁止,但其增长势头却未见明显减弱。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小产权房成为城市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上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因土地使用权证(即房屋的产权证)为“农村集体所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宅基地和商品房,故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出现既满足了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将重点围绕小产权房的现状和问题展开研究。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小产权房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占据着一定的比重。
小产权房的出现满足了部分城市居民的居住需求。
由于城市中心区域的房价高涨且限购政策严格,有一部分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小产权房来解决自住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取到一定的经济收益,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小产权房的出现也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方便,促进了城市的快速发展。
小产权房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小产权房存在法律风险。
因为小产权房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宅基地和商品房,其房屋产权证并不具备官方认可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产权不清晰、不能正常交易等问题。
小产权房存在着居住安全隐患。
由于大部分小产权房建设不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存在着建筑质量不过关、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问题。
小产权房也会给城市的规划带来一定的压力,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规划。
二、小产权房的问题分析1. 法律风险问题小产权房由于产权证书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具备官方认可的产权证书,因此存在着法律风险。
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不明确,导致小产权房在日常交易和房产继承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压力。
2. 居住安全隐患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标准不高、质量不过关,存在着较大的建筑安全隐患。
特别是一些私人开发的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建筑的安全性,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一些小产权房区域也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带来了不便。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小产权房”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指的是没有取得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由于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权证明,使得这些房屋在经济交易、贷款、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对“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购房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需要明确其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大量的“小产权房”是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由村集体所建或个人自建的。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的住房问题,通过“小产权房”形式来安置拆迁户等。
在法律上,这些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所以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
其次,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主要包括法律、政策及管理方面的改革。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小产权房”的性质及管理规定,以便于落实权益保护和交易合法性。
其次,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比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方面的政策,以及“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的政策,从而让“小产权房”在合法性和可交易性上得到保障。
同时,还需要加强“小产权房”的管理,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建设和非法交易进行打击和惩处,保障购房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购房者,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他们的权益问题。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合法的产权转让机制,将“小产权房”转为合法的商品房,使购房者可以正常享受产权和交易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将“小产权房”纳入正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安置措施,解决购房者的住房需求。
总结起来,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首先应明确其非法性质,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完善与落实。
其次,需要加强管理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已购房者的权益问题,保障购房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论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小产权房是指没有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但具有一定居住功能的房屋。
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历史遗留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房屋分配政策的不完善和住房供给体制的落后,很多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建房屋。
这些房屋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许可证,属于无证建筑,因此不能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
2.城市扩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不断扩张,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对住房需求量的增加,加剧了城市住房供应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一些城市政府通过低价出让远郊地区的土地,让人民群众购买自建住房。
但是,由于这些土地不具备建设用地资格,因此自建房屋的居民也难以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
3.政策转变在某些地区,政府推行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鼓励农民自行改造农村老旧房屋。
虽然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指导和技术支持,但是这些房屋大多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许可证,很难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
4.法律制度缺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规定不够完善,土地、房屋所有权不明晰,相应的保护机制也存在不足。
缺乏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权属认定机制,造成了小产权房的存在。
二、解决对策小产权房是目前我国城市化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只有采取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合理的政策措施,才能逐步化解小产权房问题。
1.加强土地管理小产权房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土地使用权不明确。
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必要途径。
政府应当出台完善的土地管理政策,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质押、抵押、评估和处置等制度,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建立房产权证书登记制度小产权房缺乏法定产权证书,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和权属关系,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政府应当建立房产权证书登记制度,为小产权房确立法定产权,并对其权属关系及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规范和纠正。
3.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范管理政府应当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范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论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论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小产权房产在法律视域下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展开研究。
在阐述了小产权房产的定义、法律视域下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文研究的意义。
在分析了小产权房产生成的原因、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法律视角下的解决对策,同时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在总结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制度完善的重要性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对小产权房产在法律视域下的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合法性和发展方向,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小产权房产、法律视域、原因、解决对策、法律问题、法律视角、法律法规、政策、案例分析、合法性、制度完善、发展趋势。
1. 引言1.1 小产权房产的定义小产权房产,是指在我国土地制度下,属于小规模个别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商品住房。
小产权房产是指由农村土地流转而来的商品房,在农村土地上建起,且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
在我国,小产权房产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流转以及政府土地政策的调整所导致。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不严格,导致了小产权房产的产生。
小产权房产的特点是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权属不明、证明难以取得、交易不便等问题存在,在法律视域下带来了种种法律问题。
对小产权房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的问题在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存在诸多问题。
小产权房的产权性质不清晰,容易导致权属纠纷和法律难题。
小产权房在转让和继承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产权无法清晰转移。
小产权房的规划建设与城市规划不符,可能存在违建等问题,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秩序。
由于小产权房在购买、使用、赠与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活动,给社会治安和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解决小产权房在法律视域下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推动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在我国土地城乡二元化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随着日益繁盛的房地产市场问题与矛盾而日益加剧的现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极大区别,外国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问题,这使得我们也无借鉴可用。
究竟该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矛盾,是当前我国政府和法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和挑战。
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错综复杂,本文从背景,现状,存在问题,现有政策和我们对于这一矛盾的个人建议几个方面对我国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小产权房相关政策解决方法。
一、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背景和诱因。
(一)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被动性。
在我国城乡土地二元化的体制下,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之间权利是完全不对等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 条、第44 条明确规定,不论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且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才能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将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的,或者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办理变性转用手续。
由此可见,对于农村集体而言,他们本身并不拥有集体土地产权,至少在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不可能拥有,因而在土地流转市场里边是不可能存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而小产权房的出现,不仅从根本上打破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同时也是农民和农村集体参与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必然结果。
(二)城镇化快速发展加速了住房需求,进而促使城市房价迅速提高。
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虽然解决了“两化”发展中对劳动力的需求,但也加剧了城市的各种负担,对住房的需求首当其冲。
市场规律的作用下,随着需求的增加,房价也“一路高歌”。
大量的中低层次消费者只能把视线转移到在价格上有很大优势的小产权房上来解决“住房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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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下)C h i n a C o l l e c t i v e E c o n o m y摘要:近年来,“小产权房”逐渐变为比较敏感的词语,越来越受到外界关注。
虽然国土资源部多次严厉地叫停小产权房,但是各地的小产权房市场依然火爆。
针对这一现象,文章从现今商品房价格、政府执法、招拍挂制度、征地补偿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而认为政府应当严加禁止小产权房,并且在已有小产权房的处理方案、制度及执法、提高征地补偿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热销原因;解决办法近年来“小产权房”逐渐变为比较敏感的词语,越来越受到外界关注。
小产权房因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由乡镇政府而非国土部门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其从出身便是一种没有身份证的违法建筑。
一、小产权房现状小产权房虽然是不合法的房屋,但是其数量却是不低的。
据统计,目前我国住宅总量在186亿平方米左右,其中高达66亿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属于小产权房,占比超过1/3。
全国各大城市的小产权房数量惊人,在深圳小产权房的数量占市场总量的49%。
北京、上海的小产权房数量占市场总量皆为22%左右,西安小产权房已占市场总量的25%-30%,郑州、广州等城市的小产权房屋数量也都在20%以上。
国土资源部近年来多次严厉地指出,小产权房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集体土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同时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小产权房。
前不久又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下令要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虽然中央的态度很坚决,但是各地方的小产权房市场却没有要打住的势头。
究其本质,小产权房难以控制的最根本原因是其价格与现今高房价相比要低很多。
除去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商过于疯狂的利润攫取部分,小产权房的建设成本变得非常低,所以其价格一般仅占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
二、热销原因(一)房价居高不下自1988年房改以来,住房开始以商品的身份在市场上流通,随着经济发展的浪潮,住房的价格一次一次被推上浪尖。
城市居民的收入总赶不上节节高升的房价,全国出现了普遍性的购房难的困境。
尽管国家进行了多次宏观调控,出台了好几台措施进行控制,但是房价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大增,而小产权房所占比重较大的城市正是那些房价涨幅较大的地方。
通过对《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得出24个城市的房价收入比,2006-2007年的房价收入比均较高,其中北京、上海、深圳的房价收入比超过12,深圳甚至达到了16.23。
以上海为例,该城市2006-2008年每人年均可支配收入为23655元,以每个家庭2.93来算,则平均每个家庭可支配年收入为69310元,由各类房屋均价乘以相应销售面积权重得出三年平均房价为10202元,拟定每个家庭购买房屋面积为90m 2,算出上海一个家庭要购买一套90m 2的房屋需要12.34年。
在这高企的房价面前,普通居民的购房能力显得苍白无力。
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的问题,政府推出了保障性住房,然而保障性住房的数量还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低、环境好的小产权房无疑成了消费者的关注强点。
表12006-2007年平均房价收入比(二)政府执法力度不够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胡存智指出,“小产权房”叫法本身并不科学。
“这是一种自我掩饰的说法。
小产权房是乡镇政府或规划、建设等部门管理松懈所造成,且与乡一级政府的鼓励分不开。
没有政府的支持,根本不可能盖起来。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和农民集中居住等工程,是小产权房较大来源之一。
这些工程确实为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带来了相当大的利处,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弊端。
为“农民集中居住”而建设的房屋,数量往往多于农民实际需求量,这部分多出小产权房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任洪英城市房价收入比城市房价收入比深圳16.23太原8.65北京13.51西安8.64上海12.34沈阳7.95厦门11.65郑州7.77广州10.86南京7.76杭州10.70昆明7.69大连10.50哈尔滨7.23苏州10.21贵阳 6.89天津10.20济南 6.60武汉9.86长沙 6.19成都8.84重庆 5.84海口8.68石家庄5.61注:房价收入比=90/收入房价比,收入房价比=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房价;平均房价=各类住房价格的均价*相应的销售面积权重集体经济·经济与法1152010.01(下)C h i n a C o l l e c t i v e E c o n o m y集体经济·的房屋能取得房管局发放的产权证,但其证书的“土地性质”一栏注明是“集体土地”。
这部分取得了“身份证”的建于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摇身变为商品房,向城镇居民销售。
上级部门明令禁止,下级的有些部门凭借私权便利,为这些违法房屋提供销售条件,进而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政策的过程中力度不够,对小产权房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招拍挂”制度存在缺陷从司法层面上讲,闹得沸沸扬扬的小产权房无疑是属于非法性质的,然而老百姓为何宁愿冒风险买违法商品而不买正规商品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这不能控制的违法现象揭示了我国现在立法层面上存在缺陷的本质。
自200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即“招拍挂”制度以来,我国的土地资源利用率确实显著升高,以2006年辽宁省以招拍挂方式成交金额占总金额72%的比重为代表,各地方的捷报不断。
土地出让金占总成本的比重在不同区域城市、地段尽显不同,在2009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公布全国9城市平均土地出让金比例已达58.2%之高。
同年6月份国土资源部一纸“23.2%”的官方统计发布,引起各方激烈争议,作为利益另一方的地产商也紧随其后伸冤似地哭无辜,这一切不过是利益双方在社会的指责下相互推脱而已。
根据土地成本效应和乘数效应,开发商将这些成本直接成倍的摊到消费者身上。
所以在这样的房价畸形泡沫里,小产权房的出现是有其合理性的。
一个制度的实施总有利有弊,“招拍挂”制度的实施,解决了之前全国普遍存在的土地浪费问题,也为土地增值保值提供了保障,但是现今却对房价的泡沫起了不可忽视、不可推脱的支持作用。
(四)征地补偿费太低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国家土地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给予一定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城市市区及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构成。
城市市区的土地现今已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房地产的需求,于是国家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政府将征收的土地高价地转让给房产商,但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却相对低很多,农民得到的补偿仅仅占土地出让金很小的一部分。
都是一样要建房,农民与乡(村)政府当然是愿意冒险选择由小产权房开发商付给的较高的报酬。
三、解决办法(一)处理现有小产权房,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国各地已经销售的小产权房不在少数,强行拆除不利于社会稳定及社会资源的节约,应当采取惩罚和改造的方法。
对于已销经售的小产权房,购房者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对未销售的房屋,可将其转为保障性住房。
国家正在实行加大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政策,但是建设进度却缓慢,所以建议将尚未销售的小产权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将其从不合法的位置提升到社会公益性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保障性住房不足的情况。
同时要严防尚未建造此类房屋的类似土地,尤其是城乡结合区域,对违反者予以重罚以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各地方政府应当从城市各阶层居民的需要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的问题,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比例,一旦保障性住房大面积的上市,以其低廉的价格和合法性,必将对小产权房的生存空间产生较大的挤压。
(二)开征物业税,推进制度改革自招牌挂制度实行以后,土地出让金逐渐成为各地方政府财政的重要部分,陆续出现土地财政现象。
地价的升高毋庸置疑是导致房价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应当从制度下手,使其更加完善或是实施更好的制度。
要想改变单纯依靠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收为主要收入的财政现状,应该尽快开征物业税,改变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的土地使用费用的做法,遏制购买与交易环节成本高、持有环节成本低的现状。
一些地方政府为加大财政盈余,在短期内大量圈地卖地,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
开征物业税将使土地收益分摊到未来40年或70年内收取,是改变这种逆向激励制度的好方法。
同时,为了征收物业税,政府与开发商也有动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共产品,吸引购房者到本地安家,提升本地物业价值。
(三)加大监控力度,严惩违法三方与合法产权的房屋一样,小产权房的建设也联系着农民、房地产开发商、基层政府三方的利益。
不过这其中应当负首要责任是房地产开发商,这些房产开发商为躲避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将目光瞄向了农村集体土地,以低廉的成本建设房屋,然后以的商品房的形式卖出。
虽然其价格比合法商品房要低很多,但是其建设成本同样低很多,其投资增值比例不一定比合法投资带来的增值低。
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也对农村集体土地造成了危害。
对这部分知法犯法的开发商,应当根据其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是降低资质等惩罚措施。
农民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是弱势群体,但也是小产权房得以建设的另一支撑方,对这部分农民应当给予一定的罚款和法律知识教育。
过错的第三方是基层政府,在合法土地出过程中基层政府得不到出让金,其财政不宽裕,缺乏抵制开发商诱惑的能力,这也是小产权房得以建设的根本原因。
基层政府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存在失职行为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的法律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给予记过、降职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处罚。
(四)提高征地补偿,保障农民集体利益针对农民卖地给开发商建小产权房的问题,仅是出台各类叫停“小产权房”的条例条规还不够。
严令农民遵守国家规定是不现实的,对于没有经济实力的、处于社会最低阶层的农民而言,挣得更多的钱改善生活条件是最要紧的事。
农民拥有的社会资产唯有土地,土地是他们生存的根本。
国家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农民再辗转反侧移居他乡,对农民而言这怎么算都是一笔不合算的交易。
想要更好地阻止农民卖地给开发商,政府应当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将生态补偿纳入补偿范围,提高征地补偿费,合理的征地补偿费再加上法律的约束才能与开发商给出的利益相抗衡。
参考文献:1、李涛.小产权房二元结构土地制度是根源[EB/OL]./newsec -ond/news/2732005_2.htm,2009-08-14.2、程春霞.中位数在平均房价研究中应用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5).3、何庆宇.小产权房叫法不当合法化将远离低价[EB/OL]./news/50679.html,2009-06-25.4、黄莹,苏明非.对土地照拍挂制度的浅思[J].黑龙江史志,2008(14).5、杨永芳,刘玉振,艾少伟.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J].地理科学进展,2008(1).(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经济与法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