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合集下载

论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论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能有健 全 、完善 的社 会保 障制度 。社 会保 障法律体 系是全部社 会保 障法律规 范按 照不 同的具体保 障项 目分
类组合 而形成 的一个 系统化 的有机联 系的整体 。我 国社会保 障法体 系建设起 步较 晚 , 目前仍然 处于探讨 和
逐渐 完善 阶段 。 由于所处 的理论 视 角不 同 ,人们 构 筑社会 保 障法体 系的观 点也 各 不相 同。 关键 词 :中国;社会 保障基 金 ;法律 体 系;构 建 中图分类号 :D 3 . 6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5 12 0 )4 0 5 — 4 6 1 0 4 (0 60 — 0 5 0
维普资讯
第2 卷 1
第 4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n l f i nP bi S c r yA a e o ra o Jl u l e ui c d my i c t
Vo . 1 NO 4 1 2 . Au u t 2 0 g s,0 6
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以国家的名义推行 , 是社 制度 、 统一管理的新格局 。 ( 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 一) 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环节。
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是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健康正常 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步伐 , 是社会保障制度 发展并提供保 障的一项社会政策。 我国社会保障事
20 0 6年 8月
论 中国社会保 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韩俊 江 ’王存科 2 ,
(. 1 东北师 范大学商学院 ,吉林 长春 1 0 7 . 1 ;2 吉林建筑工程 学院,吉林 3 1 长春 10 1 0 2) 3

要 :社会保 障法是 调整社会保 障 关 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没有健 全的社 会保障 法律体 系 ,就 不可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对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经初具规模,但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还处于萌芽状态。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

本文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阐述了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立法;法律体系;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7-01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中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自然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的长期存在,我国社会保障相应地分为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

相对来说,我国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存在较大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以找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方法。

一、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与经济水平相适应原则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研究社会问题的基础,也是立法的基础。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既要大胆创新,又不能走“大跃进”式的弯路,一定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现有国情,结合国家和农村的真实经济发展状况。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伊始不需要达到多高的保障水准,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目标应该是“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

(二)对立统一相结合原则国家发展社会经济有个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对于这个方针我们要辩证的去看待。

城乡一体化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长远目标,是要最终实现的美好愿望,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对立统一的原则。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不平衡、政策支持不足、缺乏有效监管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政府引导、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就业创业以及加强社会保障宣传。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建议的实施,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得到有效推进和完善。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挑战,但未来的发展将会有所改善。

建议相关部门继续落实各项措施,以确保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原因分析、经济发展、政策支持、监管、对策建议、政府引导、法律法规、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宣传、总结、展望、落实。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落实中存在着许多滞后的问题。

背景介绍部分将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进行简要概括和分析,为接下来的详细讨论做铺垫。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不平衡、政策支持不足、缺乏有效监管等因素。

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加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城市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政策支持不足也是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一些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无法有效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

缺乏有效监管也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诸多困难,监管不力导致一些问题长期存在而难以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分析具体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从而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通过加强政府引导、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就业创业、加强社会保障宣传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水平,确保农村居民享有更好的社会保障福利。

1.2 研究意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喁。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现状及解决措施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现状及解决措施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现状及解决措施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现状及解决措施【内容摘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我发展,关系到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构建。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渐进式改革,一方面使我国保障制度在规范性建设和管理、服务社会化上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的缺陷和问题,其中既有历史问题,也有改革中未能妥善处理好的问题;既有制度内的问题,也有制度外的问题。

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实践中不公平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在如今与国际接轨频频交流之际,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社会保障制度定义和内容:在理论学术界,陈良瑾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1.社会救济包括面向低收入阶层的贫困救助、面向遭灾的市民的灾害救助,以及面向遭遇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的特殊救助等。

2.社会保险包括面向劳动者提供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等。

保障资金的来源缺乏应有的保障, 其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难。

另一方面,我国以往的社会保险工作分属于多家政府职能部门,这些部门都没有社会保障机构,自成体系,管理分散,没有一个权威性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缺乏强有力的宏观协调平衡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管理分散、政出多门,未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

如养老保险问题,国企职工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归人事部门负责,贫困群体归民政部门负责,多头管理现象严重。

由于众多机构共同行使社会保险职能,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既缺乏宏观协调、缺少综合平衡,又加大了管理成本,阻碍了社会保障改革进程。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

社 会矛盾 的机 制I 5 ] 国城 乡二元结当前社会 中还 导致转 移到 。我 在
城 市 的非农 产业 群 体不 能享 有 与城 市居 民相 同 的机会 与 权利 , 种城 乡分 割 的二 元结 构 以及 农 村 经济 、 会 这 社
完 善我 国农 村社 会保 障 法律体 系的思 考
文 秀娟 0
( 泽学院 法律系, 菏 山东 菏 泽 2 4 1 ) 7 0 5
摘要: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 有利于保障人权 , 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缺失, 法 律层次低 , 体系不健全 , 监督实施机制薄弱 , 需要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 ,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单行法 , 制定适合各地农村实际情况 的 地方性法规 , 健全与农村社会保障相配套衔接的法律法规 ,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人权 即人 的权 利或 作为人 类 的权 利 , 是人作 为人 的属性所 享有 的 、 可剥夺 、 不 不可转 让 的基本权利 [ 3 1 。在现 代人 权 观念 中 , 国家 通过 建立 法律 制度 , 解决 社会 成员 在社会 产 品分 配 中的差异 和不 公 , 障有 生活 困难 的公 保 民基本 生活 等需要 , 这是 保障人 权 的具 体体 现 。社会 保 障实际上是 种人 权保 障 , 主张保护 人权 , 就必然 要求关 爱处 于社会 弱 势地位 的农 民这 一 主要群 体 。我 国农 民数 量 多 , 均耕地 面积很少 , 在大 量 隐性 失业 者 ; 人 存 粗放
式的经营模式 , 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 农业生产受 自然条件制约 , 严重影响农 民收成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
展, 留守土地 的农 民多是年 老体 弱者 , 与此 同时 出现 了一批 新 的需 要特别 保 障的弱势 群体 。农 民对 社会保 障 的 需 求更加 强烈 , 而我 国农村 社会保 障法律 体 系严 重滞 后 , 保障农 民 的人 权不 相适应 。因此 必须加快 建立起 既 与

试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二 、 国农 民工社会保 障 中存在 的主 要 我
问题
( ) 国农民工参保率低 , 一 我 缺少社会保障
使用 “ 民工” 农 一词 的法律文件是 19 9 1年 《 民 全 所有 制 企业 招 用农 民合 同制 工人 的规定 》 。该 《 规定》 2条规 定 : 企业 招用 的农 民合 同制工 第 “ 人是指从农 民中招 用的使用期 限在一年 以上 , 实 行劳动合同制 的工人 , 包括从农 民中招 用 的定期 轮换工 ( 以下统称农 民工) ” 。 …此后 , 农 民工” “ 一 词开始在各种法律文件 中大量使用 , 民工 , 农 是指 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 的农业 户 口人 员。农民工是我 国特 有的城乡二元体制 的产物 , 是我 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 的社会
年, 参加工伤保 险和医疗保 险的农 民工数量分别 为 2 3 万 人和 237万人 , 别 占农 民工 总数 8 5 6 分 (. 亿人 ) 2 . %和 1. %。而且农 民工 即 12 的 11 97
作者简介: 韩国莉(92 , 山东滕州人, 16 一)女, 刮教授, 主要从事刑法学、 劳动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的数量 出现了 日益增长 的趋 势。农 民工这一群体 能 够 给城 市 带 来 繁 荣 和 发 展 , 同时 也 带 来 了许 多
问题 , 此 , 因 我们 对 现 有 的各 项 政策 与 制度 需 要 重 新来 审视 , 不 仅关 系到农 民工 的社 会 保 障 , 这 而且 对 我 国 的城市 化进 程 也有 着 重要 的影 响 。
收稿 日期 :0 1 41 2 1 ・0 0
近几年来 , 我国农民工参保率低 , 使得农 民工 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 突出, 民工的社会保 障 农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查浅析——以宁国市胡乐镇为例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查浅析——以宁国市胡乐镇为例一、关于社会调查基本情况的介绍社会实践是我们学习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检阅我们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教学形式,也是培养我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过程。

今年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宁国市胡乐镇鸿门村进行了为期两周(6月28日—7月9日)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建设法制社会,构建和谐胡乐”思想的指导下,我将本次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的主题确定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查浅析”。

本次社会调查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28日——7月1日)6月28日开始,我按照调查主题搜集各种资料,主要包括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调查地区和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等。

(二)实体调查阶段(7月2日)7月2日,我来到本次社会实践的落脚点——宁国市胡乐镇鸿门村。

当天我对胡乐镇民政所所长吴水香进行了采访,获悉了宁国市胡乐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同时该站还提供了详实的资料。

(三)数据统计阶段(7月3日——7月9日)7月3日开始,我对了解到的情况、数据进行统计、分类汇总、问题分析等,同时也开始着手准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查浅析》这篇调查报告篇章结构的设计。

在本次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我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构与重构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和看法。

本文拟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胡乐镇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和对策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一)社会保障的内涵界定及其制度特征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生活安定的一系列的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其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公益性三个特征。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虽然农村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论建设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保险,走 向劳动力市场就业 。这项工作先在东部沿海地 区和具 例 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 占现象较为严重 ,使一些 备条件 的城市进行试 点,总结经验后稳步推 开。 地方离退休人员不能及时足额领取到离退休 金,造成人 民群众 对政府 的不满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制 裁违法挪用 、挤 占
持低水平、广 覆盖 、多层次 的基本方针 ,逐步 由 “ 全部包揽 ”
社 会保 障的基本法律 。 目前 ,通过立法建立和健 全社会保障制
向 “ 国家、单位 、个 人 ”三 方负担转 变 ,由 “ 企业 自保 ” 向 度 ,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的建立和发展提供 良好 的法律环境 已 “ 社会互济”转变 ,由 “ 福利包揽 ”向 “ 基本保障 ”转变, 由 成 为 当务 之 急 。 “ 现收现 付”向 “ 部分积累 ”转变 ,由 “ 政策调整 ”向 “ 律 法 规范 ”转变 。 社会保 障的核 心法律制度 是社会 保 险制 度 ,因此 ,应 当 由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和颁布 在社会保 障制
况 与社会保 障法所应处 的地位是不相符的 。完整的法律规 范应 建设具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当前,我 国的经济体制正 由计划 经济 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当由假 定、处理和制裁构成 ,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 的法律 转轨 ,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 向工业社会迈进


行战略性调整 ,形成 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 能 。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 障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局;国有企业 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 的 社 会 保 障制 度 , 已不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建 立 和 发展 的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涉及 的问题很多。我们建 首先 ,应 当把 社会 保 障立法作 为建立我 国社会 主义市场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内容摘要]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起来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与社会稳定系统,担负着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使命。

文章简要阐述了当前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制;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对策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因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及特点(一)、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多种就业形式的出现,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在逐步扩大,不仅覆盖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还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职工覆盖进来。

2005年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75亿人、1.38亿人、1.06亿人、0.85亿人和0.54亿人。

社会保障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等低收入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稳定与和谐。

(二)、建立了多方共担的筹资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职工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其中,企业和职工各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地方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养老金支付缺口。

2000年,国务院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减持国有股及其他方式筹集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资金。

关于安徽农村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探析

关于安徽农村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探析论文摘要: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正在持续稳定发展,但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很多问题。

文章就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作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对构建和完善我省农村社保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议,认为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确立“全覆盖”、“低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原则,做到科学立法,程序公开公正。

并在立法中注意做好农村社会保障的城乡衔接、地区衔接和新老衔接工作,关注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强化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纠纷的救济立法。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特殊群体社会保障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农村人口结构的逐步老化,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农村人口对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安徽作为中部农业和人口大省,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又较为迫切。

目前,安徽省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工作号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从法律制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制度尚未成型。

一、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的现状分析(一)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意识滞后,地方性立法存在大量空白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五保”供养、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等项目。

目前,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滞后。

首先,在立法意识上,还没有完全看到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与迫切性,社会保障的很多项目尚未纳入地方性立法的规划,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只是通过政府的通知性的文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进,几乎无法可依。

其次,社会保障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

比如农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处于立法空白。

农村剩余的劳动力根本没有失业保障。

农村妇女没有生育保险待遇可以享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摘要:我国农村长期以来社会保障严重滞后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性障碍。

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保障法本质、实现社会保障法根本价值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的产生最初是与人类的生存要求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保障权与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它是人权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生存权明确提出后在法律上的确认。

人权即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

从各国关于生存权的规定来看,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公民要生存下去,对国家和社会提出了要求,要求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的生存,国家则有责任接受公民生存请求的义务,因此,为了解决社会成员在社会产品分配中的差异和不公,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赋予有生活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

可见,社会保障权是以生存权的形式在各国立法中出现的。

社会保障是和人权及生存权紧密相连的,社会保障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存权的派生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

国家有义务通过法律确立并保障这一权利。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严重滞后,显然与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目标不相适应。

具体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层次低,覆盖面窄。

农村相对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改变,社会保障的二元矛盾日益突出。

来自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数字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1870个县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500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超过300多亿元,约250万参保农民已开始领取养老金,同时还有300多万失地农民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然而,相对于9亿农民来讲,只有6000万农民享有社会养老保险显然是杯水车薪。

除制度覆盖面过窄外,目前农村社保财政支持和投入不足、农保基金筹资和运营渠道单一、保障水平过低,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第二,社会化程度
低,保障功能差。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是社区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

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较低的,而其中投向农村的就更加微乎其微。

主要由农民出资的筹资方式不仅忽略了社会保障具有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改变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而且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

同时也影响了农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

第三,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混乱,不够科学与规范。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表现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

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机构均涉及了农村社会保障,导致管理混乱,办事效率低下,难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成本高。

管理机构的重叠和管理机构的非专业性,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体现社会保障法本质的必然要求
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一般包括以下三类: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城市中以下岗职工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这里我们主要阐述前两类。

一是贫困的农民。

改革开发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曾逐步缩小,20世纪80年代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最小达到1.8∶1。

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 2.8∶1,2001年为2.89∶1,2002年为3.1∶1,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均为3.2∶1。

这意味着一个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于3个农民的收入。

这一水平比1998年扩大了11%,比1990年扩大了26%,比1985年扩大了近50%。

国际经济表明,在人均GDP达到800美元~1000美元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般为1.5~2倍。

而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比,远远超过国际标准。

一般来说,现在城镇基本实现小康,农村进入小康的只有50%,还有约3000万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更谈不到小康。

这些贫困人口显然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二是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

弱势群体的含义,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有社会上的。

农民工就是一个典型的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因素所构成的一个弱势群体。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

到目前为止,每年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达到上亿的规模。

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存在,农
民工从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的。

农民工整体上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是城市社会中的边缘群体。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法根本价值的必然要求
一般说来,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公平、利益等。

不同的部门法由于其具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不同的功能,各个部门法在具体体现法律价值,尤其是各自比较明显的根本价值取向时,有不同的侧重。

就社会保障法而言,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在于安全。

具体地说,在于社会生活的安全。

有人认为农民只要可靠地掌握着一块土地,这就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他们就安全了,但是这样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保障作用已日渐减弱,土地这一最后保障因而出现“虚化”。

因为,第一,农业收入比重下降,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2004年,农民农业人均纯收入为1273.67元,比1985年增加998.66元,年均递增仅为8.0%;二、三产业人均纯收入为215.5元,比1985年增加186.8元,年均递增10.6%。

可见农业收入比重的下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所表现的持续下降趋势,反映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第二,工业化、城镇化导致耕地减少,失地农民增加。

根据苏州、无锡、常州三市的统计调查,1949-2005年间耕地面积共减少183773公顷,相当于现有耕地面积的24.91%,年均递减3282公顷,其中1997~2005年这8年间,耕地面积减少27660公顷,年均递减3458公顷,已有13%的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5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可见土地保障将进一步出现弱化趋势。

第三,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农村居民失业风险产生且加剧。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为农村居民所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

随着农业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必然越积越多。

而加入WTO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被确认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

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应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安全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

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必须纳入法律轨道,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如果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影响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种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2] 刘翠霄.《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2001.6. 67
[3] 许应春.《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再思考》[J],《甘肃农业》,2006.3. 58
[4] 盛杉.《关于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1. 7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