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法部令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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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取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

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所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

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执业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注册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该条的规定无疑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的“辖区”在实践中又有了争议,有的基层法院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认定为“县市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乡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而该细则的第四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第六条又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综上,从司法部的规定能够清楚的看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应限于所在的乡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还应当专门下发文件予以明确,以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严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队伍、业务建设,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贴近基层、熟悉基层、优质低价、便民利民等特点,在调整和规范经济社会关系方面有着独特的职能优势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法律服务基础,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发展,为创建“平安前郭”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严格执业准入,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管理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款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要求,对执业准入环节进行规范。 (1)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条件、程序材料要求,切实把好人员进口关。 (2)从2011年开始,原持有法律服务执照的局在编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所在地或工作便利原则给予执业证年度注册,但只能允许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办理任何有偿法律服务案件,严禁私自办案。 (3)新申请执业人员应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并办理相关实习手续。 (4)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局以上机构组织的上岗培训。 (5)每年年检注册前,参加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市局和县局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规范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现有的22个乡镇、6个国有农林牧渔场和1个合伙法律服务所,共成立29家法律服务所。 (1)健全管理制度。要重点建立和规范“三项制度”,做到“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执业收案、服务收费、办案卷宗的统一监管。要把“三个统一”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效益分配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业务管理的规范化。 (2)加强内勤管理。原则上要求每个所要有专职的内勤人员,确有困难的所暂可设兼职内勤,统一案件登记及办理其它行政事务,保持与县局、市局良好的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

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2872 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合同范

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合同范本) 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范本一 聘用单位: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所 (简称甲方) 受聘人员: (简称乙方) 为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稳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乙方提出执业申请,经审查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条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自20xx年4 月 27日至20xx年 4月26日止。 二、聘用期间:乙方必须承认本所《章程》享有并履行本所《章程》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经济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即按乙方业务收入总额的70%计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终结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经济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业务收入的5%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购买养老保养,不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积极工作,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给当事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确定的聘用关系,违反国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经上级选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学校脱产学习。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 6、严格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法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党纪政纪,刑罚处罚的。 7、严重失误,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一份。 九、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均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存主管单位备查。 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甲方: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范本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及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XX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XX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本人自xx年进入基层法律行业,至今已xxx个年头。20xx年初,我被所里同志推举为xxx法律服务所主任。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始,我始终秉持着“坚持大局,依法执业,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宗旨,以百分的热情和努力,提供着优质高效的服务。 首先,作为一名党员,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讲政治、讲大局,以党员标准从严要求自己。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政府涉法接访。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一年来,参与政府接访xx件,接待人次xx余次;参与政府主持的矛盾纠纷化解xx起,获得了乡党委政府和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评价。 其次,作为一名主任,我号召全所同志以“文明公证执法、热情优质服务”为宗旨,以创一流法律服务所为目标,坚决服从上级的领导,按时高质地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工作。近年来,我们规范了内部管理,完善了工作制度,所内统一受案和办理,这样,不仅树立了队伍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每个月底,我把它定为所里的“研习日”,目的是号召全所同志不断钻研专业知识,总结和分享工作经验,增进感情,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我所队伍

建设。同时不断扩充所里办公硬件,今年来,我所配置了崭新的办公电脑,更新了办公桌,资料柜,制度墙和阳光台等办公设施,全所的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最后,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我坚持以“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为原则,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热情接待每热一位当事人,积极与所内同志配合,20xx年,我所共办理民事、经济、劳动仲裁,工伤索赔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xx余件,收入达xx余万元。耐心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xxx余人次,积极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xx余件,努力为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担任乡xx矿等xx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我乡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提供了优质的法律保障。 纵观自己走过的一年,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学习上、工作上得到了磨练和成长,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自己也清楚自身还有一些不足,基层法律工作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自己不断地加强学习,提升能力,去开拓,去创新。为此,我将牢记“为民服务”之宗旨,不畏艰难,再接再厉,为实现xxx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和创建我县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 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 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 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 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 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年来的法律服务中始终坚 持诚信服务的原则,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之职业操守约 束自己,认真扎实地展开法律服务工作。先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年来,我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准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诚信 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移民迁建。社会民生等全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因为我始终坚持以准确的思想为 指导,一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没有出现任何违 法乱纪的行为。 二、增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和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法律知识包罗万象,浩瀚无边。为了有效提升自身法律服务工作 水平,我始终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即时地学习新颁布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确保自己法律知识的持续更新以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年我获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证,但我仍然坚持以考促学之略参加了全 国司法考试,力争取得全国司法考试a证,使自己的法律服务知识及 法律服务水平达到国家更高标准。除此之外,我还增强了法律服务工 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方面的学习尽可能地提升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以适合社会新形式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法律服务工作对象提供高 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圆满完成了法律 服务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到当前为止,共办理诉讼代理案件4件。代书服务3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件。参加各种法律宣传活动3次。协助本地党委。政府调解民间纠纷17件。为本发党委。政府提出 法律意见1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法律服务工作存有的不足之处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容 1.服务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督,电子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本所的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本所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宗旨 第六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 第七条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系由执业律师____________独立设立 ____________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执业工作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八、例会制度 九、政治学习制度

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一、本所实行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制,重大决策所务会议制,财务管理公开制。 二、严格执行司法部各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法律文书,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 三、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成局里交给的各项任务,配合办事处中心工作,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争创一流。 四、共同研究制定本所发展规划,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勤俭节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六、评议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实绩、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年度考核;审议本所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五、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六、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重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九、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7.12.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8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 2017年12月25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说课讲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 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 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 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和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 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点疑 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 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 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 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资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 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法律服务所章程.doc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 执业地址: 第三条本所是经司法局核准登记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筹经费、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的具体业务范围为: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5.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合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 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4.编制和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5.决定变更合伙人; 6.决定本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7.决定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 8.决定聘用和解聘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9.决定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惩; 10.修改章程及合伙协议。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法律服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条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3.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4.聘任和解聘各业务部负责人; 5.聘任和解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 6.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第十二条本所设副主任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主任任职期间因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是法律服务所的民主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所务会议对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有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接待咨询、代理案件和处理投诉问题时,我经常碰到混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朋友。混淆的原因是这些朋友对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所难免,我都花了不少时间找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特撰此文,帮朋友们梳理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一、法律工作者 1、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工作者包括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 2、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 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比表

三、我的主张和声明 1、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建议修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删除第55条第1款第3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该文字表述容易带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产生受到歧视的感受——原则上来说任何人都可能存在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禁止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规定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范围。 2、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和意义的法制宣传工作,引导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及行业外人民群众认识、了解基层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能够正面接纳和接受基层法律服务。 3、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建构统一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服务体系,适时将基层法律服务功能吸收纳入中国律师体系,以增强中国律师服务体系接轨国际的竞争力。

四、维权提醒 无论是律师服务,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当事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当理性,可以通过查找学习本文中列举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益,在发现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并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司法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承办各项业务的性质种类、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等情况,以低于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收费减免办法以及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的收费分成比例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拟定,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建立收据的领用、缴销手续和制度。 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工作应由专人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会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收支有凭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坚持勤俭办所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专职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2、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司法助理员的职务补贴;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和业务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保险基金,其中实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年终业务结余的百分之六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条件,经核准职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

法律服务所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1、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2、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 4、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业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5、组织对本所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情况的讨论,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尽职尽责办好案件。 6、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法律服务所政治学习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本所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学习的方式实行个人自学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应合理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3、政治学习每月不得少于2次,业务学习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集体学习记录、有个人学习笔记。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须向所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 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一览表 单位地址电话 市中区玉函路48号82024360 历下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七家村37号86400787 市中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胜利大街53号82078623 天桥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无影山中路112号85978445 槐荫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经十西路275号87589460 历城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辛祝路68号88115148 章丘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汇泉路8号83220374 长清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宾谷路184号87221519 平阴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府前街87871103 济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济阳县纬二路8号84211891 商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明辉路119号84880163 开发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业南路28号88871589

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一、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一)、配证上岗,礼貌待人;优质服务,热情周到。(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规范办件,接受监督。(三)、遵纪守法,依法行政;自尊自重,清正廉洁。(四)、团结友爱,相互配合;尽职尽责,服从安排。(五)、穿戴整齐,讲究卫生;防火防盗,安全保密。(六)、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开拓进取,争创佳绩。

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办事制度 为加强天元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中心健康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办事制度。 1、服务宗旨 中心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努力减少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竭诚推行政务公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以形成“一条龙”配套服务,廉洁高效办事的行政服务制度,为前来办事的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服务。 2、项目管理 (一)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必须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由中心研究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详见:《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的服务项目,窗口单位向中心申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取消、变更和调整。 (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并在法定依据一栏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名称及相关条文。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自行增加申请条件或申报材料的应当取消。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应当是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在审批过程中增加与该项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审

批环节。 (五)尚未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仍由原渠道办理,但须向群众公示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3、办件原则 (一)凡申请在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项目,可分为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报批件5类。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详见:《项目办件规则》)。 (二)需转报、上报审批的办件申请,受理窗口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负责办理完结。 (三)凡发现未按要求办理的,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4、作息时间 、中心每天实行中心工作时间冬时制(即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夏时制(即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周末双休日、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原则上按规定休假,如有特殊紧要事宜,可安排专人办理。 5、考核办法 (一)中心对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详见:(《服务窗口与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月考核评为不称职,中心有权要求窗口单位换人。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与所在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以及奖励挂钩。

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

XXXX(AA)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及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决议,特为XXXX (AA)律师事务所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AA分所名称全称为XXXX(AA)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本所注册地址为: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以常规诉讼法律事务及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经费人民币30万元,暂由分所筹办人认缴、筹备。XXXX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筹办律师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或依约定对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确定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最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一届大会结束时的讲话 精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一届大会结束时的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一届大会,经过全体代表共同努力,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大会预定的各项任务。 大会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协会筹委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草案);民主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在理事会上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协会的成立,有利于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这次会上,大家推选我担任会长,既是大家对我的信任,也是大家赋予我的职责。 我一定不负众望,和其他常务理事以及理事会成员共同努力,把协会工作搞好。 下面,我代表常务理事会就协会近期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第一、强化团体意识,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成立,是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目前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批准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均为本会法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今天参加会议的是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中的代表。 因此,大家回去后,一定要加强宣传,组织广大执业人员认真学习协会的章程及有关文件,使广大会员进一步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自我意识和协会的团体意识,自觉履行协会赋予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二、深入实践,调查研究,认真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要组织理事和会员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践,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基层517878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加强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扩充信息流量和学习交流的机会,不断适应形势和任务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要求,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名称: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金堂县赵镇幸福路279号 、本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在基层,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行机构,任务是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法律

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乡(镇)、社区(村)及其各行业行政管理单位法律顾问。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和法律工作者见证事项。 一、主持调解纠纷。 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四、本所由全体法律工作组成,所务会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五、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4)修改章程;(5)法律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法律工作者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均须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同意方为有效;(6)法律工作者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决定。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任期 六、法律服务所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律工作者会议选举产生(报县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本所日常事务工作;(2)负责召开全所法律工作者会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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