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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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编号:

**市**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

办法

编制:2019年10月

**市**集团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关于调整**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厦翔政[201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审查的通知》(厦发改[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市**集团工程签证实施办法》(厦**72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为了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施工签证(这里简称工程签证,下同)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签证的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凡**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项目(含设计、勘察、监理、试验、检验等)的工程签证,都必须遵循本实施办法。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含下属成员企业含业主)委托开发、自营或代建的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价款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合同条款、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程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工程变更由各主体单位(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并实施,集团总工办、建设管理部为集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担负集团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参与审核。集团(含各子公司)自营的建设项目、参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由自营项目发起公司(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业主职责,委托代建公司承担代建单位职责,集团总工办、工程管理部承担发改、财审及其他技术经济审批部门的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集团建管部参与重大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三)集团总工办参与变更方案的论证,负责审核工程签证预算。

第七条工程签证必须由各建设单位批准,实行按造价大小分级审批制度。建设单位的签证人员,严格实行“一岗双人”的管理制度。“一岗双人”,是指工程签证经过内部有权单位审核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子公司另行指定专业工程师在工程签证文件共同签字确认后,工程签证才有效。

第八条工程签证要有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各方共同参与,各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最终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作为工程拨款和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九条各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的勘察、测量、设计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尽量减少工程签证。同时必须严格把好工程签证关,严格审核工程签证的必要性以及经济合理性。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条工程变更实行“事前审批”制,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外,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预算、工程量清单等,不得肢解工程变更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单项施工变更签证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岗双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财政投融资项目工程签证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时,须按照上述相关单位报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程联系单、变更签证方案、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意见、经审核的工程签证预(估)算等,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该工程签证增加累计投资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代建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后,报业主单位审批确认(附表一);

(二)该工程签证增加累计投资额超过5万(含5万元)且在合同价5%内,且未超概,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由代建单位分管工程副总审核,并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批

确认(附表一);

(三)该工程签证增加累计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价5%并在10%以内的,且未超概,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由代建单位总经理审核,并报区发改局审核确认(附表一);

(四)该工程签证增加累计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价10%,且未超概;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由集团分管工程副总或总工审核,报分管副区长上会研究确定(附表二);

(五)该工程签证增加累计超出原批准概算,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由集团总经理审核,并再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附表二)。

(六)在确定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时,变更增加投与减少投资额时不得相互抵减。

第十三条集团开发、自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该工程签证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代建单位分管领导及代建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业主单位审批确认(附表三);

(二)该工程签证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以内,或累计超过合同价3%并在5%以内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由代建单位总经理会同总工办、集团相关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初审,报分管工程及相关自营业务的集团领导审批(附表四);

(三)该工程签证单项金额超10万元以上、15万以内,或累计超过合同价5%并在10%以内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报集团总经理审批(附表四);

(四)该工程签证单项金额超15万元以上,或变更增加累计超过合同价10%,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报集团董事长审批(附表四)。

(五)以上工程签证如导致自营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的投资额或预算,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按集团相关投资管理、预算管理、“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批准权限,提交党总支或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的提出:

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承包人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意向,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初步研究后,初步判断工程变更类型。并按集团《集团内部评审管理办法》审批权限进行设计审批,根据工程变更审批权限,项目负责人办理《工程变更意向审批表》和《工程联系单》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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