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
我国法律规定的选举权(3篇)

第1篇一、引言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选举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利。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包括选举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选举权的范围、选举权的保障等方面。
二、选举权的概念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参加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在我国,选举权包括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三、选举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选举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对选举权的具体规定包括选举权的范围、选举资格、选举程序等。
四、选举权的范围1. 选举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选举权的主体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 选举权的客体选举权的客体包括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
3. 选举权的地域我国选举权的地域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的,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五、选举权的保障1. 法律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选举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组织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选举工作,确保选举权的实现。
3. 社会保障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选举工作,对选举权的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选举权的实施1. 选举权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应在选举前进行登记,领取选民证。
2. 选举权的行使选民在选举日可以自由选择候选人,投票行使选举权。
3. 选举权的监督选举过程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选举权的实现。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一月二月三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四月五月六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全文4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会议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第五章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第六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一节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二节其它选举工作机构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候选人产生第九章竞选演说第十章选举大会第一节选举大会基本规则第二节选举大会程序第三节投票站投票第十一章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第一节另行选举第二节重新选举第十二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十三章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第十四章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国家机构组织,行政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1987年修正)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198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1.21•【字号】•【施行日期】1983.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1983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1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设区的市、海东地区的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暨驻军部队选举。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每一代表或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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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
一、序言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该法律进行全面评估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深度和广度。
二、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该法律高度重视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坚持党的领导和相统一。
选举法倡导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选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再次,该法律旨在推动选举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确保选举活动的法律性和程序性。
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促进选举的健康发展,维护选举的正常秩序,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
三、选举法在实际运行中的具体措施
除了基本精神和原则外,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还
具体规定了选举活动的各项内容和程序。
该法律规定了选举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了各级选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选举法明确了选举活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候选人的提名、选民的资格、选举的投票和计票等内容。
再次,该法律规定了选举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以确保选举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选举法在实际运行中具体落实了选举的各项内容和程序,为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四、对选举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选举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我国政治生态的良好秩序。
选举法的颁布还为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政治文明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
我对选举法的颁布表示衷心的认可和支持。
五、总结与展望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该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选举制度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贯彻选举法,促进我国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实现的伟大目标不懈努力。
六、结语
本文对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进行了深入评估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深度和广度。
希望本文能为您对选举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一定的帮助,也期待您对选举法的精神和原则有更深入的认识和思考。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我国梦而努力奋斗!七、选举法的落实与实践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实际运行中,选举法的落实与实践也至关重要。
各级选举机构需要严格执行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选举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
再次,选举法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也需要得到有效落实,以确保选举活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选举法的落实与实践是确保选举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选举制度的有效保障。
八、选举法的影响与挑战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的出台将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选举法的颁布将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
对选举制度的信任和认同,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选
举法的实施也将有助于提升我国政治生态的良好秩序,促进政治体制
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再次,选举法的出台也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积
极影响,有助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
然而,也需
要注意到,选举法的落实和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比如选
举活动的舞弊和违规行为等。
需要各级选举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选举法的贯彻执行,确保选举活动的公平公正。
九、对选举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的出台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进步,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需要不断加强对选举法的宣传
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选举法的认知和理解,增强选举法的实施力
度和效果。
需要进一步规范选举活动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加强对选举
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选举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再次,需要继
续强化对选举法的贯彻执行,加强选举制度的建设和改进,推动选举
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需要共同努力,为选举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十、结语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应该从不同角度对选举法进
行全面评估和解读,更好地理解其深度和广度。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
对选举法的落实与实践,确保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也需要面
对选举法的影响与挑战,共同努力解决其中的问题,推动选举法的进
一步完善与发展。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我国梦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