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选举制度中需研究的几个问题
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改革探讨

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改革探讨近年来,美国总统选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一些选民对现行的选举制度提出了质疑,并呼吁进行改革。
本文将探讨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并对改革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一、现行选举制度的特点与问题美国总统选举采用的是选举人制度,这意味着选民并非直接选举总统,而是选举代表选举总统。
具体而言,每个州根据其在国会中的代表人数,被分配相应数量的选举人。
选民在选举中投票支持某个候选人,实际上是在为该候选人赢得该州的选举人票数。
然而,该选举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选举人制度容易引发选民的不满意。
由于中选人的选举是通过党派系统进行的,因此如果一个候选人赢得了全国范围内的普选,但却输掉了选举人票计算,选民可能会感到失望和不满。
其次,选举人制度也会导致一些选举策略问题。
例如,一些候选人可能会将更多的时间和资源集中在有较多选举人票的州,而忽视那些选举人票较少的州。
这可能会导致选举结果与全民意愿产生偏差,引发公正性问题。
二、选举制度改革的可能性由于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许多人呼吁进行改革。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改革方案。
1. 废除选举人制度,实行全民普选废除选举人制度,实行全民普选是一种可能的改革方案。
选民直接选举总统,而不再通过选举人进行代理。
这样可以确保选举结果与全民意愿保持一致,减少选民的不满意。
然而,废除选举人制度也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首先,全民普选可能导致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
其次,全民普选可能增加选举的复杂性和成本。
2. 保留选举人制度,改进选举规则保留选举人制度,但改进选举规则也是一种改革的可能路径。
例如,可以通过改变选举人票分配方式来减少选民的不满意。
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将选举人票分配方式改为比例分配,根据每个候选人在各州的得票率来分配选举人票。
此外,也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候选人,增加选民的选择权,减少两党垄断的情况。
例如,可以通过减少第三方候选人参选门槛、改变选举辩论的规则等来促进多党竞争。
深化党内选举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摘 要 : 当前党 内选举 实践 中在 候选 人提名 、 党代 表成分 、 举程序 等三个 方面存在 着 问题 。其存在 问题 的原 因, 选 既有对“ 党管干部” 简单 化理 解、 对党 内民主理论缺乏 系统梳理 等理论方面 的原 因, 又有 多年来 党和 国家领 导体 制
中权力过分集 中现 象仍 然存 在的体制方面 的原 因。 改革和 完善党 内选举 制度 , 有八个方面 的着 力点 : 定《 制 中国共 产党选举工作条例》, 正确认识 党管干部 和党委意 图、 竞争性选 举、 拉票现象 等几个认识 问题 , 完善 与党 内选举 改革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是 党 内 制 度 中最 重 要 的 内容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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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图推选 , 通 党 员 缺 少 “ ” “ ” 机 会 和平 普 推 与 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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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难体 现广 大党 员 的意愿 。 很 党 的代 表 大会 上 , 种候 选 人 预 备人 选 缺 乏 自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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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州 学 刊
Ac d mi o r a fZ o g h u a e cJ u l h n z o n o
Ma ., 01 r 2 2 No 制 度 改 革 : 问题 与 对 策 术
收稿 日期 : 1—勺 — 1 2 2 2 0 0
为党的领导干部会议了, 这样 , 就使得党的代表大会
的选举 变成 了领 导选举 领导 。
( ) 内选举 程序 不够 规范 三 党 根据 19 90年 中央颁 布 的《 中国共 产党基 层组 织 选 举 工 作 暂行 条 例 》 9 的 规定 :代 表 候 选 人 由 第 条 “
论当前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大代表选举制度相对已较为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就现行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而 言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推进。 一、基层人大选举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内生动力不足。 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是激励机制的缺乏,主要表现为选民与选举本 身的利益相关程度不高。要让选民积极投身于人大选举,必须将选举利益与选民的切身利益捆绑 起来,但在现实中,部分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却没有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选举在一些地方甚 至成了可有可无的 “ 选秀” 。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了一系列后果:一是导致选民对选出的人大 代表是否具备履职能力、是否代表自己的意愿漠不关心;二是选出的人大代表的 “ 代表性” 过于 明显,基层人大代表中的大多数是劳动模范和其他领域的先进人物,自身的工作本已忙碌、没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反映和解决选民的利益问题。 ( 二)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缺乏监督。
论当前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陈 昊
( 广东司法警官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院 学生处,广东 广州 5 1 0 5 2 0 )
摘要:基层人大代表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理应对选民负责。将竞选 机制引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能体现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切合群众路线精神。目前,我国的基层人大 代表选举仍存在内生动力不足、选举过程缺乏监督、候选人的产生机制有待改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 决,可从增加代表候选人申请环节,平衡组织推荐、选民推荐和自荐代表的比例,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竞 选的经费,增进候选人之间、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交流等途径入手。 关键词: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群众路线;竞选 中图分类号:D 6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8 —4 5 3 3( 2 0 1 4 )0 4 —0 0 4 8 —0 4
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

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选举制度是现代政治的核心组成之一,它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确保政权转移和权力制衡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众意识觉醒的增长,现有的选举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必须积极进行。
一、公平、公正、公开三者要并重完善选举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公平意味着每个选民都应该有一个平等的机会来影响政治进程,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滥用权力来影响选举结果。
公正意味着选举管理机构应该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确保选民的投票意愿得到准确的反映。
而公开则意味着选举的整个过程都应该对公众透明,选民应该有权知道候选人的政治主张和背景,并有机会参与候选人的讨论和辩论。
为了实现这三个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独立的选举管理机构,确保其从政治势力中独立,并负责制定选举规则、监督选举程序和处理选举投诉。
同时,选举管理机构应该建立透明的选举数据库,公布选民名单、候选人资料和选举结果,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
二是加强选举监督机制,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选举监察委员会应该成立并携带充足的资源和人员来监督选举活动,对选举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同时,选举活动应该接受互联网监督,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举报选举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三是加强选举法律的保护力度,对选举舞弊和选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选举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完善法律规定,明确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标准,避免选举结果被无根据的质疑。
二、增加候选人的多元性和代表性完善选举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增加候选人的多元性和代表性。
一个成功的选举制度应该能够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并使得不同群体和利益集团都能够得到合适的代表。
因此,在中,我们应该注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参选门槛,为更多的人提供参选的机会。
现有的选举制度往往要求候选人拥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才能参选,这限制了很多潜在候选人的选择。
因此,可以考虑取消或降低参选门槛,确保每个有能力和意愿的人都能够有机会参与选举活动。
地方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举形式化 , 差额等 同于等额 。其三 , 选举 中党员的民主选择 权难以充分保证 。在选 举中 , 一些选举 指导机构对 自身定
位不准 , 直接干预选举 , 的在操作环节上 随意剪裁 , 有 没有 为党员提供秘 密写票 的条件 , 在选票设 计 、 流动票箱 的设 置和计票环节掺杂人为 因素 , 选举 人的个人意愿难 以充分 表达 。 四, 其 选举类干部在任期 内调动频繁 , 严重影响选举 的严肃性 。选举类干部在任期 内的调 动 , 从本质来讲是对 选举人授权结果的不尊重 , 势必给选举人造成选与不选一 个样 , 选谁结果 都一样 的印象 , 以激发党 员的责任感 和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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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⑥ 刘 丹
(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 辽宁 大连 16 1 ) 10 3
部门的机关党 委 , 几乎都实 行问接选举 , 也 直接选举 的范
围小 、 层次低 , 不利于党 内民主的发展 。在实践 中, 一方面 差额 比例 和范 围小 , 广大选举 人没有选择 的余地 , 另一方 面差 额选举在候选人 的安排上出现“ 陪选” 现象 , 使差额选
和党的各级 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现行的地方党 内选 举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 问题 , 亟需加 以完善 。
3对选举缺少有效的监督 。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保 障不 . 到位是造成当前党 内选举形式化 的重要因素。对选举程序 的监 督保障不到位 突 出体 现在 : 其一 , 缺乏独立 的专 门的 监督机构 , 在党 内选 举 中, 往往监督 委员会也 是选举 委员
选举制度的完善

选举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选举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行的选举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促进选举的公平性、多元性和代表性,有必要对选举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
一、公平性的完善1. 减少经济影响:当前选举中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问题,这使得竞选者的经济实力成为影响选举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可以对候选人的选举经费设立上限,并严格监管选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2. 宣传平台的平等: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宣传活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避免部分候选人在宣传方面占据不公平的优势,可以建立公共宣传平台,确保所有候选人在宣传资源的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机会。
3. 选民信息透明:选民对于候选人的了解程度是做出选择的关键。
为了增加选民的参与度和理性选择,可以加强候选人的信息公开,包括对候选人的政见、履历、承诺等方面进行透明化,让选民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能力。
二、多元性的完善1. 提倡政党多元:在选举制度中,政党是一个重要的力量。
为了增强选举的多元性,可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政党参与选举,避免少数政党垄断选举权。
同时,对于新兴政党的注册和发展提供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机制。
2. 增加候选人多样性:为了保证选举结果的代表性,需要鼓励和促进更多不同背景、性别、种族和职业的候选人参选。
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候选人多样性的政策,可以扩大选举的代表性,真正实现广泛参与和民主平等。
三、代表性的完善1. 强化选民参与:选举制度的核心在于代表选民的意愿和利益。
为了增加选民对选举制度的参与感和满意度,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选民意见征集等方式,让选民更好地发表自己的声音,参与到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来。
2. 完善选举规则:选举规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完善选举规则,如候选人资格条件、选民注册和投票程序等,可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选举结果的监督和评估,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姓名:薛珊珊学号:14040110036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摘要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与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存在问题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了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但总的来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仍有局限,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任务仍很艰巨。
本文试就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选举制的基本原则民主对于政治学家来说首先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是一种决策程序。
选举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确定了法治国家中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行使国家公权的合法性来源。
从某种意义上讲,选举制度是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以及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主的政治溯求,选举必须贯彻如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浅析我国选举制度中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

浅析我国选举制度中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一、前言选举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建立—套完备的选举制度是实现真正民主的程序性要件。
1979年,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要的改革,30年来,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但是我国现行的选举法中一些环节尚存欠缺,使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在整个选举制度体系中,关于代表名额和比例的数字的变化,隐含着是我国选举制度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在代表性与功能性寻求平衡的历程。
合理的代表规模,既是人大制度性质的体现,也是发挥人大政治功能的要求。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名额过大,并且确定较为随意,极不利于人大议政。
1995年《选举法》修订时对代表名额和比例方面的规定有很大的改进,在第九条中,规定以“基数+增数”的方式确定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并确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增数和最高限额。
这种量化方式有利于代表名额总数的控制,也有利于选举的规范化,使选举更具有科学性。
代表比例及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是选举制度代表性与公正性的体现。
在1995年以前,我国各级人大城市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不尽相同,1995《选举法》将原来各级人大中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不同人口数统一为“四倍”。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农业人口“四分之一”的选举权有望得到改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无记名投票。
农村公民的“四分之一选举权”虽然有一定的历史、现实原因,但毕竟违背了选举的平等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
《选举法》进一步缩小、乃至消除城市代表与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使城乡之间、男女之间、民族之间的差别逐步缩小,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选举法》规定按不同户籍人口数,以不同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额,这种规定与宪法精神不一致,还是无法体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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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外来人员参选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流动人口的数量逐年增加。
每逢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许多外出务工的人无法及时返乡参加原住地的选举,其中的一些人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当地的选举。
就外出打工的人而言,现工作地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更为密切。
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对外来人员的参选条件作了规定,但各地规定的参选条件差别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第一种,要求外来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或原选区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或选民证明,全国大约有一半的省份作了这样的规定;第二种,要求原居住地出具户口证明;第三种,外来人员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身份证登记;第四种,要求外来人员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或半年以上,并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浙江、河南、西藏);第五种,经公安部门注册,有暂住户口的外来人员即可在现居住地参选。
有的省、自治区还规定,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没有本地户口的,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可以进行选民登记,或没有规定居住年限。
鉴于当前存在的外来人员参加现居住地、工作地选举的复杂情况,采取什么办法保证选民登记不重、不漏、不错?对外来人员参加选举应规定什么具体条件?要不要附加居住期限的限制?如果规定这种限制,是否与宪法、选举法有关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的规定相抵触?这些问题需做深入的研究,有的人提出选举法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代表名额问题 近年来,随着外来务工现象增多,许多地方的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的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一些市、镇,特别是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市镇,外来人口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按基数代表名额加人口比例代表名额的办法确定。
其中的人口比例代表名额是按户籍人口数确定的。
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外来人口3万余人,占全镇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个镇共有86个人大代表名额。
在2001年12月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有7名来自不同省份的外来人员被选举为这个镇的人大代表。
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这里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可否因外来人口而增加代表名额,如果不允许增加,外来人员当选就要占当地人口的代表名额;二是占总人口三分之一的外来人口产生7名代表,占总人口三分之二的常住人口产生79名代表,两者分别代表的人口数相差悬殊,这与选举法关于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规定不一致。
根据这些新的情况,代表名额怎样确定才更为科学、合理?怎样才能保证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三、关子选民资格与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就是说,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条件是相同的,凡享有选举权的人当然享有被选举权(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年龄条件是45周岁,当选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年龄条件是23周岁)。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多数国家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区分,被选举人资格相对严于选举人资格,但各国规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选举权人的年龄较长于选举权人。
第二,被选举人在参选国要达到一定钓居住年限。
第三,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多为不发达国家)。
第四,候选人道德水准的限制。
第五,所从事职业的限制。
第六,不得有违反有关选举法律的行为犯罪。
在许多国家,受拘役以上刑罚且尚在服刑的人员其选举权被剥夺,倘若选举人资格中未加以限制,通常在被选举人资格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员以及受拘留处罚、被劳动教养人员等,经选举委员会和有关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以行使选举权,由于我国选举制度未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区分开,从而使上述人员在享有选举权的同时也享有被选举权。
尽管在实践中正在服刑的人没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但从理论上讲,是可以当选的。
实际上,如果当选,也无法履行职责。
因此,有人建议这部分人可只享有选举权而不享有被选举权。
这里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将选民的选举权与人大代表的被选举权分开。
对此,应从理论上作深入细致的研究。
四、关于人大代表在选举中接受贿赂行为的处理问题 近来,有关人大代表在选举中接受贿赂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
这些事件暴露后,向人大代表行贿的有关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对收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应如何处理?他们是否触犯了刑律?有的司法界人士指出,行贿人与受贿的人大代表其实结成了互惠互利和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是共同演绎贿选活动的两个“主角”。
在媒体已披露的几个贿选案中,接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已不是个别而是有相当的数量。
司法实践中不能只惩治行贿人而漠视对收受贿赂的人大代表的查处。
为保障人大代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都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如果对受贿的代表予以法律追究,是否与法律的这一规定相冲突?反之,是否因其是人大代表就不能对其予以法律追究?对此,理论上应给予科学的回答,法律上应作出明确规定。
五、关于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举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后的选举单位的认定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某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全国人大代表调到另一省工作,他仍
然是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参加新任职务的那个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团,那么,他是否还接受原来选举他的那个省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如果他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谁有权罢免他? 另外,1986年修改选举法降低了参选人数和当选票数的要求,规定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即通常所说的“双过半”)。
有的人提出,现在许多地方外出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选举的组织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可否再适当降低参选人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