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组织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组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宁政办〔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组织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科技文化素质,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禽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闽政文〔2008〕6号和闽政办〔2008〕32号文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归口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理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村级动物防疫员尚未归口管理的,要统一归口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管理,并在4月底前完成归口管理工作。
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疫苗运输、保存、发放使用、注射操作规程、过敏反应治疗、免疫档案登记、耳标佩戴、过敏反应死亡认定等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能力。
二、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经费的管理各县(市、区)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归口管理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确保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落实呈报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实际数,将应补经费拨入农业局(畜牧水产)帐户,并进行跟踪,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督促,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农业局(畜牧水产)根据动物集中免疫与常年补免工作的实际,及时将补贴经费下达到每一个村级动物防疫员,以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强制集中免疫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配齐配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工作,做到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县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范、考核评价、奖惩管理等方面。
三、制度制定程序1.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和范围,确定参与制定的人员和分工。
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并进行初步讨论。
3.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进行正式实施。
4.制度实施后,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
四、制度内容1.岗位职责:明确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并制定工作流程、标准操作规程等文件。
2.工作规范:制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防疫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考核评价:制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和体系,明确考核周期、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的处理办法。
4.奖惩管理:制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奖惩管理规定,明确奖励和惩罚的情形和标准,并实施奖惩管理。
五、责任主体1.县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操作、认真履职,确保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本制度,对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管理和指导,做好考核评价、奖惩管理等工作。
3.公司相关部门:对本制度进行监管和审核,并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六、执行程序1.县村级动物防疫员应认真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2.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对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如发现制度存在缺陷或需要修改,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根据公司和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七、责任追究1.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阿行办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行办发〔2015〕7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9月23日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自治区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取得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并经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招录聘用,在责任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公共服务、动物疫病诊疗和品种改良等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实行资格准入、聘用上岗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负责在本县(市)、喀管委范围内统一招录和考核,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负责日常管理,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审核、监督和备案。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归口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配备数量由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会同财政局、乡(镇、场)政府,遵循精简、效能、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测算。
一般按照农区3000—4000头(只)牲畜、牧区3500—5000头(只)牲畜的防疫工作量,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牧[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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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7.05.16 施行日期 2007.05.16 文号 成农牧[2007]6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农牧〔2007〕6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和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动物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6]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技术人员。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备,可本着有利于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原则。有动物防疫任务的行政村,可设置村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1 名。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在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防疫知识。 (二)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工作。要按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和免疫操作程序,开展动物免疫和防疫耳标佩带工作,完善免疫档案,并报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备案。指导养殖户做好日常消毒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疫情观察工作。若发生不明原因动物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完成动物防疫机构交给的其他工作等。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防疫工作技术; (二)具有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有兽医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诊疗许可证、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可放宽到55周岁),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以及畜牧兽医专业的毕业生。村级防疫员,可实行“一年一聘”。 聘用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参加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合格证》,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备案; (四)可实行乡聘村用或村聘村用等方式,与已取得资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承包合同,划定动物防疫承包区域。同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对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的养殖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经教育仍不愿意接受防疫措施的养殖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解聘和违章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 经考核不合格的; 2. 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3、自动辞聘的; 4. 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5. 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除名,并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1. 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 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3. 倒卖疫苗、防疫检疫证章和标志的; 4. 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5. 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6. 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除名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三年内不得再聘用。 第八条 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奖惩等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防疫员的业务管理、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可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解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人员,由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培训、确认。如无防疫人员,由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免疫。 第十条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定额补助。各区(市)县要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6]9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定额补助经费纳入区(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范文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范文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管理,确保动物村级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动物村的担任村级防疫员职务的人员,包括养殖户、防疫站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是指在动物村内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动物村级防疫员应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防疫设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五条动物村级防疫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按照科学防疫原则,保障动物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是由乡镇兽医站组织的,并向上一级防疫部门报备。
第七条乡镇兽医站建立动物村级防疫员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等级、职业培训情况、防护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动物村级防疫员由村民或经兽医部门推荐,经乡镇兽医站确认,通过培训合格后任职。
第三章动物村级防疫员的职责第九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加强对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上报动物疫情。
第十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根据兽医部门的要求制定动物防疫计划和年度预防方案。
第十一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监督动物饲养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并做好常规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开展相关动物疫病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防疫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三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及时处理发生的动物疫情,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
第四章动物村级防疫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四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权利获得兽医部门提供的各类手册、宣传资料等,以及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权利向乡镇兽医站反映和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问题,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义务按照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并及时上报各项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义务加强自身的动物防疫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保证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1. 动物村级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 防疫员有权利开展动物疫情摸底调查,开展防疫宣传教育,组织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并协助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处置工作。
3. 防疫员有义务接受防疫部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提高防疫工作的水平。
第三章资格要求1.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动物医学或相关专业毕业。
2. 具有动物防疫从业资格证书。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无不良记录。
第四章选拔和考核1. 村级动物防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疫员选拔程序和标准,并组织选拔工作。
2. 防疫员必须定期接受防疫部门的考核,合格者继续从事防疫工作。
不合格者必须接受培训并重新考核。
3. 防疫员享受培训和提升的机会,提高专业素养,全面提高防疫工作水平。
第五章岗位管理1. 动物村级防疫员必须遵守村级动物防疫部门的工作要求,坚决执行工作任务。
2. 防疫员必须保持工作积极性,主动开展防疫宣传和监测工作,配合防疫部门的工作。
3. 防疫员必须遵守防疫部门的规章制度,服从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4. 防疫员必须定期进行防疫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防疫工作的水平。
第六章绩效考核1. 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绩效考核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并按照一定制度进行考核结果的奖惩。
2. 根据防疫员的工作业绩和绩效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3. 对于工作不力、怠于执勤、有违规行为的防疫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解除防疫员资格。
第七章保障措施1. 动物村级防疫员的薪酬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发放,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
2. 对于防疫员的工作生活保障,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安排。
3. 对于防疫员在工作中所需的器材和工具,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提供。
第八章法律责任1. 如有防疫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群众、公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防疫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赣农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08】91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2、《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一、总则(一)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其各项职责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为乡镇站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乡镇站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全程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一)乡镇站应经具有管理权的县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1、应按乡镇(含涉农街道、乡镇建制农场等)或地理区域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个站。
2、应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中心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02
推广经验
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动物 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03
媒体合作
与媒体建立合作关系,加大对动物防 疫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影响力 。
05
监测评估与调整
定期开展改革成效评估(每季度)
总结评估
每季度对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进行总结评估,确 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数据收集
反馈机制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鼓励基层防疫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到改 革工作中来,为改革工 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持续改进
在调整方案的过程中, 要注重持续改进,不断 完善动物防疫员管理制 度,提升动物疫病防控 能力。
06
责任分工与监督考核
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收集改革工作的相关数据,包括防疫员的工作量、工作效率、工 作质量等,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问题分析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后续 调整提供依据。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调整(每年度)
调整方案
根据每季度的评估结果 ,对动物防疫员管理制 度改革工作进行必要的 调整,以优化改革方案 ,提高改革效果。
完善保障机制(X月)
落实经费保障
将动物防疫员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招聘、选拔等方式,充实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与参与度。
04
资源保障与支持
防疫员专业素质参 差不齐,影响防疫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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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壮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日益显得重要。
为了保障农村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制定并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成为一项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职责与权利
1.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负责指导和管理村内养殖户动物防疫工作的专业人员;
2.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权对养殖户的畜禽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并报告动物疫病的暴发情况;
3.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权制订并推广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方案,并督促养殖户执行;
4.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权依法处置、销毁病死动物和有传染病风险的养殖产品。
三、资质与任职条件
1.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兽医学、动物科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历;
2.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熟悉常见动物疫病的防控知识,并能熟练操作动物防疫设备;
3.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持有相关职业证书,并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4.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任职应受到村级政府或养殖协会的聘任。
四、管理要求
1.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定期开展养殖户培训,提高农民的动物防疫意识和科学养殖知识;
2.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定期进行养殖场的卫生检查,确保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3.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掌握动物疫情信息,并向上级部门和养殖户报告;
4.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组织开展兽医药品的合理使用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科学用药;
5.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更新并完善养殖户动物防疫档案,做好疫苗使用和养殖信息记录。
五、激励与惩戒
1. 对优秀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以给予经济奖励、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表彰;
2. 村级动物防疫员如有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根据防疫工作的实际贡献和成果,综合考虑给
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
六、监督与评估
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应由村级政府、养殖协会或其它相关部门
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业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定其岗位
保留、晋升或奖励的依据;
3. 对于不称职或不胜任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依法进行调整或解聘。
七、宣传与推广
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应得到养殖户和村民的充分认可和支持,
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教育;
2. 制作相关宣传资料,例如宣传册、海报等,向农民普及动物疫病
的预防和控制知识;
3. 利用媒体平台,例如电视台、广播、互联网等,加大对村级动物
防疫员工作的宣传力度。
八、总结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办法对于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升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专业能力和责
任意识,可以有效减少养殖业中因疫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确保畜禽
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促进动
物防疫工作的全面开展。
无论是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个人还是养殖业整体来说,这都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