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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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份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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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讲义内容是我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 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我部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2:短线交易
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 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上述股票买入、卖出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3:高管增持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某公司上市日总股本3亿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25%非社会公众股持股比 例75%其中持股10%以上的法人合计持股72.75%、某监事间接持股 2.25%上市后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6300股导致公司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 25%其股权分布将不具备上市条件

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害股权情况说明

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害股权情况说明

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害股权情况说明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害股权情况说明背景介绍•近年来,一些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股权侵害事件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的热议。

•这些事件涉及国家重点企业、上市公司等重要领域,给投资人和股东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和透明性。

主要问题•一些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操纵股权结构、非法侵吞资产等手段,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些侵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转移资产、虚构交易、虚假财务报告、利益输送等,对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问题成因分析•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复杂,审批机制复杂,导致了监管不到位、存在腐败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权力过大,监督机制不完善,容易形成“土皇帝”现象,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

解决方案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和义务,增加处罚力度。

–建立健全资产查封、冻结和追缴机制,保护投资人和股东的权益。

2.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制定并落实相关国家监管政策,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加大对侵害股权行为的调查力度,保护市场公平和经济秩序。

3.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公众对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权行为的认知度,引导舆论关注并监督问题的解决。

–加强媒体监督,及时曝光侵权行为,推动舆论监督的有效发挥。

总结•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害股权的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努力解决。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加强舆论监督,可以有效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透明。

4.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能力,减少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绝对权力。

–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5.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国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其诚信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三条上条所指的“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四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精心整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5-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指他们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公司的名义,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

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贷款、以公司名义进行投资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金流出、债务增加、利润减少等问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这些行为,公司应该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

需要评估这些行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实际影响。

需要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

在评估这些行为时,需要特别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及规范,内部控制机制是否有效,对于防范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规范这些行为的发生。

在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时,公司应该合法合规地进行处理。

公司应该依法依规,通过相关的程序和途径处理这些问题,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公司还应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问题。

个人观点和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

这些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应该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加强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依法依规地处理这些问题,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在文章中,我通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的详细解释和分析,结合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视,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议题。

公司管理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企业、中小公司,使用时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非上市公司,删除与上市要求相关条款内容即可。

制度内所涉及金额和比例,根据公司自身需求修改即可。

XXXXXX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上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合并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0%,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保险公司股东,但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为及义务第一节控制行为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行使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其提名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能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加强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进行及时调整。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除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应当以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谋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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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1.1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为规范制度。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尽责,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谋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与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关人员在从事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一)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用、支配、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三)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四)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2.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一)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四)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2.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2.4.3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

2.4.4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

2.4.5 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4.6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以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三项指标,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2.5.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2.5.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取消,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2.6.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

2.6.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2.6.3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2.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或上市公司资源的浪费。

2.7.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上市公司逐级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2.7.2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提供有关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2.7.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7.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透明,并承诺补偿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不公允所遭受的损失。

2.8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第三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控制权变动;(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四)资产业务重整;(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

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5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章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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