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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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

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大多是法定的,但也有非法定的(即检察机关自己探索实践的)。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作一探讨。

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的法律监督。

我国法律规定,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设置在检察机关,突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作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找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其中,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此外,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设立了驻监、驻所检察室,在税务机关设立了税务检察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椐(3篇)

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请求。

民事案件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问题。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抗诉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是民事案件抗诉的直接法律依据。

3.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抗诉权的法律依据。

4.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抗诉理由充分;(二)证据确凿;(三)法律依据正确。

”这是对民事案件抗诉条件的司法解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抗诉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抗诉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对民事案件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抗诉权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1. 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民事案件抗诉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具体包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

2.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案件判决、裁定时,认为有必要抗诉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2. 人民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徇厚赂,坚决防止被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影响。

3. 独立行使权力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具有独立行使公权力的地位,不受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原则: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实行不放任、不放
纵的原则,同时也承担监督权力,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 法定职权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基本制度,包括:
1. 职权分工制度: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能,将工作分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监督三大
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和流程。

2. 内部管理制度: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严格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确保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并
制定了涉及人员选拔、晋升等事项的规定。

3. 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拥有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通过监察、检举、检查等方式,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4. 信息公开制度: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规范,人民检察
院能够履行好职责,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 humble heart is a heart like a weed flower, not making fun of the outside world or caring about the world'sridicu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多久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

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5.国家机构有哪些》教学设计及反思-部编版

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5.国家机构有哪些》教学设计及反思-部编版

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5.国家机构有哪些》教学设计及反思-部编版一、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1)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2)识记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3)识记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4)理解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之间的关系(5)理解中央国家机构的职权和活动组织原则(6)运用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活动中的对人民负责原则原理说明依法治国及加强廉政建设的必要性2.技能目标:(1)培养学生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辩证的分析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之间的关系(2)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认清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3)理解并能坚持做到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做一个守法、护法公民3.价值目标(1)通过对依法治国原则的学习,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

(2)培养学生强烈的国家意识和国家认同观念二、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1.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2.准确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教学难点:1.我国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2.什么是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人民法院为什么要独立行使审判权?3.正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4、国家主席(难点、易错点)三、教学方法讨论法,讲述法,比较法。

学法:合作交流法,自主探究法四、教学准备课件,素材五、教学课时:两课时六、教学过程:1.用电脑把第一课的主要内容显示一遍,这样做既可以帮助学生回忆第一课的知识,又可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同时也有助于学生从整体上和知识的内在联系上,把握本课的教学内容,因为本课关于国家机构的知识是第一课有关国家基本理论知识的继续和拓展。

2.让学生准确回答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

教师可以在黑板的副板书位置上写出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以便学生加深印象。

3.教师小结:我们通过近一个月的政治课学习,知道了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担负着一系列对内对外职能,那么,国家要靠什么来行使国家权力。

论我国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作者:刘宏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检察活动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行使检察权时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

决定着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活动的基本方向,体现了我国检察权的基本价值目标。

关键词检察权法治检察为民宽严相济作者简介:刘宏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2-02一、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1.检察机关的整体独立。

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不受其他外部机构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为了保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作为宪政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来设置,使其既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也不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的独立地位,是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豍2.在检察机关内部行使检察权上具有独立性。

检察系统内部同级或上下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具有独立性,虽然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主要是政治、组织上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整体指导关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各级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级检察机关除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改变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外,不得随意干涉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活动。

(二)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存在的问题1.检察官身份不独立。

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因此,检察官的身份独立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前提。

但是从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上看,无论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成员还是普通的检察官,其身份都不具有独立性。

2检察人事权不独立。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择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试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

试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
文 章编 号 :0 90 9(000.1.2 10.5 22 1)511 0
在我 国 审判监 督主 要 是指 由 国家权 力机 关 、 民检察 院 、 人 社 件 的监督 , 法律 监 督 的主 体都 是检 察机 关 。 既是 检察 审判监 督 这
会舆 论等 监督 主体对 人 民法 院 审判工 作 的监督 , 而通 过 审判监 与权 力 审判监 督 、 进 社会 舆论 审 判监督 的 区别 所在 , 同时 也是宪 法 督程 序对 各 类错 案进 行 纠正 。审 判监 督 既有 利于 保 证 国家法 律 等法律 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检 察权 , 更是 是检 察机 关强化 法律 监 督、 的统 一和 正确 实施 , 分体现 和 贯彻 实事 求是 、 充 有错 必纠 的方 针 维护 公平 正义 的职 责所 在 。 政 策, 也有 利于 改进审 判工 作方法 和作 风 , 高 审判人 员的 素质 。 提
进行监 督既 有其必 要性 , 也是 职责 所在 , 更是 法治社 会 的要求 。 检 展 的实 效 。
察机关 行使审判监 督权既有 充分 的法 律 依据 , 也有其 自身 的特 点。
( ) 察 审判监督 权 的 法律依 据 一 检
( ) 一 监督 意识 方面 监 督意识 方面 存在 的 问题 既包 括 外界 的认 识偏 差 , 包括检 也
的和谐 稳 定 ,更应 当通 过 对 审判 权 的监 督来 确保 公平 正义 的 实
实 行监 督 。 第十 七条 规定 , 地方 各 级人 民检 察 院对本 级 人民法 院 现 。 检察 机关 作 为我 国专 门 的法律 监督 机关 对审 判权 进行 监督 , 第 一审案 件 的判决 的裁 定 , 为 有错 误时 , 当按照 _诉 程序 提 认 应 f 二 是 公 民权 力 的保 证 , 是检 察机 关职 责所 在 , 也 更是 法治 社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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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摘要]在我国当前《宪法》规定章程中有着明文规定,我国检察院机构是具有一定法律监督效率的执行机关和执行部门,拥有着其他机关无法比拟的法律监督权力,并且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文章针对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权力使用现状及特点,对国家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依据广义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基础性法律监督权力主要包括破坏国家政策检查权、破坏国家法律检察权、破坏国家政令统一政策检察权、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权、国家职员犯罪案件侦查权和公安机关审查权以及国家安全机构审查权等。

在行使国家机关审查权利和重大案件审查权利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行使大案件逮捕权、法律起诉权,之后在此基础上执行后续审判权利等。

除上述基本权利外,人民检察院还能够行使刑事诉讼权,对一些效力判决失误和错判的案件,可以按照当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适时依法提起法律抗诉。

人民检察院行使此类权利应有一定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执行力度和实施力度等。

以下是详细阐述: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利的主要理论基础综述(一)检察制度理论与检察制度思想确立源于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现行检察制度虽然有理有据,但实际依据是什么就需要我们进行透彻分析。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中部制度和思想以及相关民主专政理论等均通过借鉴列宁法律监督思想而最终得以确立,因为列宁社会主义思想是在革命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利建立的主要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运动结束之后,诸多社会主义法律问题显现出来,列宁本人针对种种现状,一一阐述了自己的法制统一思想和法律监督理论。

监督思想和监督理论中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细则实施的统一性,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之相对应。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下国家内部自身最高权利机关所决定的,构建监督机关权利和国家行政机关权利以及相关国家审判机关权利等在我国《宪法》中拥有同等地位并且必须要在检查机关内部坚持垂直领导和高效办公等原则。

刑事犯罪行为监督和社会民事行为监督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重点操作环节,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组织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公职人员行为监督、国家公务人员执法行为监督等。

(二)古代御史制度是促进当前我国人民检察监督权形成的主要历史渊源当前我国内部检察机关之所以在《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其与我国古代御史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检察院机构法律效率具有实效性和依据性,是我国法律史发展过程中最具内涵的一部分。

在御史制度盛行朝代,御史是当时较为重要的朝廷官衔,负责为皇帝传递时下国家政治信息和经济信息等,御史也会对一些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从而达到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主要目的以至国家法律和国家政令二者达到融合统一。

上述监督权力只是御史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申诉受理权力和重大案件查证权力等也是御史所拥有的权力。

此处以我国古代宋朝为例,在御史监督的整个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和贪污受贿的朝廷官员,大理寺机构会授权进行案件审理,然后会交给朝廷御史台机构进行重点侦查。

我国古代明朝已经有过相关规定,御史就是负责朝廷官员监督和重大事件审查的朝廷官员,在进行国家重大事件审查时需及时进行上报,并征求上方意见,但若是进行小型监督案件处理时,御史则可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决。

应该了解到,我国古代御史制度是一项性质较为特殊的国家法律制度,并且其以独特的方式存在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御史监督全虽在封建皇帝权利之下,但却备受重视。

古代御史制度在朝廷纲纪系统维护和整合朝廷官风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与现代检察机关的检察行为和检察权利却存在着较大不同,主要表现在监督原因不同、监督职责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方便。

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地位形成和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地位发展皆是按照前苏联监督模式加以确立的,由于受到法律文化内部自身延续性和法律文化内部自身继承性的双重影响,基础性法律监督制度得以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传统历史文化中法律监督成果和法律监督经验,根据此种角度向前推理,人民检察院可使用宪法送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与此同时,此类监督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本地资源性和历史文化性等。

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确定的几点依据(一)大力发展我国《宪法》中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宪法》中的内在法律精神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宪法》地位处在最高阶段,我国《宪法》中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构,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宪法》在我国众多法律中的领导地位不可撼动,其是我国最为根本的法律之一,我国《宪法》中对基本国家制度和基本国家机构等众多立国固国重要因素进行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利保护和权利维护,尤其是人民权利保护。

《宪法》的存在还能体现出阶级力量间的对比性和异同点,《宪法》中也对国家权力机构涉及部分进行了详细阐述与规定,各个国家机关产生过程和权利执行过程以及任务履行过程都会受到国家《宪法》监督,在众多国家监督机构中,属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力最为具体。

监督原则性规定和监督权力精神表达,二者是《宪法》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重要诠释。

在对法律监督权力部分进行具体化操作之后,可进行情况类辅助操作。

应该注意到,三大诉讼法中对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力进行了细则分析与规定,但以立法主观条件和立法客观条件居多。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检察院监督权力恢复是必然要发生的,此项操作流程并不会影响到《宪法》权威,实际上也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范围内进行全力回归的。

《宪法》的主体性和母法性不可撼动,新型法律产生和新型全力赋予也合乎情理,《宪法》具体原理之内权力变更与设置皆被允许。

《宪法》原则应与现下社会发展大体趋势相协调,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即充分认识到《宪法》权威性与母法性,方可熟知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合理性,不能对人民检察院主要监督权力进行错误认知。

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立法的根本。

既然如此,国家内部机关和国家内部公务人员就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监督权力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可方便法律同时实施,同时能够有效维护广大人民基本权利。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并不能完全达到上述要求。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敌对分子专政时不注重工作监督和部门监督,其历史性和必然性早已由此显现出来,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之时,国内犯罪量较大且检察制度难以与之相适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刑事违法和贪污腐败上也是明智之举。

而当今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恢复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权,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也符合《宪法》保护人民权利的精神,也体现出了阶级力量对比的现状。

(二)增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力,将党政进行合理划分在国家多党合作制度与国家政治协商制度并存在的当下,《宪法》将此种制度规定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核心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机构即为国家决策核心,在讨论国家重大事项时,党委掌握着最终决定权,这就有效增强了重大事件决策的科学性,大局观被整体掌握且成功几率有所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虽然已经进入到深度发展阶段,但其中一些弊端和难题也会随之产生,最为常见的就是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也会带来消极效应,包括诸多企业在内都会受到影响。

此时中国共产党既要遵循当前社会发展顾虑,又要顾全大局,保证社会消极效应和恶劣状况产生时也要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以有效推动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但是要想有效维护人民利益,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适时进行执政方式转变,要不断进行工作方法创新,对一些理论成果保持着发展心态和创新理念等,加强对社会发展的驾驭能力,始终保持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发展活力,摒弃消极思想和消极观念。

(三)法制第一,以法为本才是监督权力行使的关键就人们生活习惯而言,其发生了身份观念和契约观念的转变,但人民主体意识和人民权力意识等仍旧有待提高,完成上述操作才有可能培养出积极向上的基础性社会风气,这些状况基本依靠法律遵守与法律贯彻。

社会得以长足发展与法律建立和法律完善是分不开的。

现在的检察机关职权主要限于刑事犯罪领域,停留在保障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要求上,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要求不相符。

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对政府法制进行监督;通过对新颁布的法律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普通公民切实遵守,实现立法的初衷,对于改变我国现在”重立法、轻执法”的现状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法律执行和遵守的监督,也便于将法律精神切实得到贯彻,加快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三、结语在我国当前《宪法》规定章程中有着明文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具有一定法律监督效率的执行机关和执行部门,拥有着其他机关无法比拟的法律监督权力,并且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各级检察院也曾行使过一些法律监督权力,但仅仅只是暂行尝试,并未运用到法律实际中。

在现行立法环节和现行执法环节中,人民检察院的基础性职权有限,犯罪监督和具体刑事犯罪以及相应社会诉讼监督等权力可供检察院使用,但法律监督职责却没有正式赋予。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职能也在随之转变,我国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恢复是历史必然,因为无论主观条件还是从客观条件,其都已日趋成熟。

参考文献[1]宁乃如.论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J].学术交流,1993(04).[2]杨恬,戴斌.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榆林学院学报,2009(01).[3]张霞.控辩平等与我国控辩审诉讼机制的选择[J].山东社会科学,2009(04).[4]高乃谦,高宏雷.中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然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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