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内容提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全心全意服务第一要务,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因此,检察工作要把“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
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指导方针,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服务第一要务的根本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督机构和谐社会序言: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特殊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矛盾开始出现并有激化的可能。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得到惩处,社会需要正义,人们需要公平,人们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值越来高。
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集权,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迫切需要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
本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分析,对法律监督的意义作了阐述,对制约法律监督的因素及其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法律监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力。
二、检察机关办案一般程序三、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一)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权力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2. 人民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徇厚赂,坚决防止被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影响。
3. 独立行使权力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具有独立行使公权力的地位,不受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原则: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实行不放任、不放
纵的原则,同时也承担监督权力,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 法定职权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基本制度,包括:
1. 职权分工制度: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能,将工作分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监督三大
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和流程。
2. 内部管理制度: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严格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确保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并
制定了涉及人员选拔、晋升等事项的规定。
3. 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拥有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通过监察、检举、检查等方式,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4. 信息公开制度: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规范,人民检察
院能够履行好职责,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精品文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
另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等。
检察监督权

检察监督权若干问题探析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虽其它国家机关也都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如各级权利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都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的法律监督责任。
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不是一般的法律监督,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
当前,一些学者对法律监督权设臵的有所质疑:一是认为法律监督有损审判独立,破坏了裁判的终极性,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也保证不了司法公正。
二是认为法律监督本身也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如果在监督之外设臵监督,就可能产生无穷无尽的层层监督,其成本高而效率低。
专门监督不如发展民主,实行分权制衡。
但笔者认为,我国设臵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和分工制约的一元化权力结构,其理论基础和运行原理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权力结构。
用西方的政体理论来评价和解释我国的政体是行不通的,用它来否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是不可能被接受的,理由如下:一、设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政体和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的内在之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而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检察权是保障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合法、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设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符合当代社会法治的根本要求。
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律具有最高性、可预见可信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治实现正义;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更要求国家司法机构对所有国家机构的违法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检察监督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监督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个人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程序,以期追究违法的机关、个人的相关责任,故而与法治精神相契合。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 humble heart is a heart like a weed flower, not making fun of the outside world or caring about the world'sridicu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多久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
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首先,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石,是国家权威的体现,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规范。
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目的和意义,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精神。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才能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和依据,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定,不得侵犯人民权益,不得任意扩大和滥用职权。
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方案和措施的合法性,确保每一项职责的依法履行。
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有效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检察机关要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公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行使职权,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审判,确保每个案件的公正公平。
公开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是保障人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总之,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需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
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一、内部监督制约1.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监督制约。
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下级检察院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2.检察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监察机构,负责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监督,同时受理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二、外部监督制约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检查和评议等监督措施。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工作报告等活动,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
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三、法律监督制约1.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审判和执行阶段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错误的裁判和执行行为提出抗诉和建议。
四、制度监督制约1.执法责任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检察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对执法中的错误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
2.检务公开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检察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
论我国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作者:刘宏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检察活动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行使检察权时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
决定着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活动的基本方向,体现了我国检察权的基本价值目标。
关键词检察权法治检察为民宽严相济作者简介:刘宏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2-02一、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1.检察机关的整体独立。
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不受其他外部机构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为了保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作为宪政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来设置,使其既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也不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的独立地位,是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豍2.在检察机关内部行使检察权上具有独立性。
检察系统内部同级或上下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具有独立性,虽然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主要是政治、组织上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整体指导关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各级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级检察机关除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改变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外,不得随意干涉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活动。
(二)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存在的问题1.检察官身份不独立。
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因此,检察官的身份独立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前提。
但是从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上看,无论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成员还是普通的检察官,其身份都不具有独立性。
2检察人事权不独立。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择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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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广义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基础性法律监督权力主要包括破坏国家政策检查权、破坏国家法律检察权、破坏国家政令统一政策检察权、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权、国家职员犯罪案件侦查权和公安机关审查权以及国家安全机构审查权等。
在行使国家机关审查权利和重大案件审查权利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行使大案件逮捕权、法律起诉权,之后在此基础上执行后续审判权利等。
除上述基本权利外,人民检察院还能够行使刑事诉讼权,对一些效力判决失误和错判的案件,可以按照当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适时依法提起法律抗诉。
人民检察院行使此类权利应有一定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执行力度和实施力度等。
以下是详细阐述: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利的主要理论基础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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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制度理论与检察制度思想确立源于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现行检察制度虽然有理有据,但实际依据是什么就需要我们进行透彻分析。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中部制度和思想以及相关民主专政理论等均通过借鉴列宁法律监督思想而最终得以确立,因为列宁社会主义思想是在革命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利建立的主要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运动结束之后,诸多社会主义法律问题显现出来,列宁本人针对种种现状,一一阐述了自己的法制统一思想和法律监督理论。
监督思想和监督理论中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细则实施的统一性,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之相对应。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下国家内部自身最高权利机关所决定的,构建监督机关权利和国家行政机关权利以及相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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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审判机关权利等在我国《宪法》中拥有同等地位并且必须要在检查机关内部坚持垂直领导和高效办公等原则。
刑事犯罪行为监督和社会民事行为监督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重点操作环节,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组织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公职人员行为监督、国家公务人员执法行为监督等。
(二)古代御史制度是促进当前我国人民检察监督权形成的主要历史渊源
当前我国内部检察机关之所以在《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其与我国古代御史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检察院机构法律效率具有实效性和依据性,是我国法律史发展过程中最具内涵的一部分。
在御史制度盛行朝代,御史是当时较为重要的朝廷官衔,负责为皇帝传递时下国家政治信息和经济信息等,御史也会对一些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从而达到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主要目的以至国家法律和国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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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二者达到融合统一。
上述监督权力只是御史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申诉受理权力和重大案件查证权力等也是御史所拥有的权力。
此处以我国古代宋朝为例,在御史监督的整个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和贪污受贿的朝廷官员,大理寺机构会授权进行案件审理,然后会交给朝廷御史台机构进行重点侦查。
我国古代明朝已经有过相关规定,御史就是负责朝廷官员监督和重大事件审查的朝廷官员,在进行国家重大事件审查时需及时进行上报,并征求上方意见,但若是进行小型监督案件处理时,御史则可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决。
应该了解到,我国古代御史制度是一项性质较为特殊的国家法律制度,并且其以独特的方式存在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御史监督全虽在封建皇帝权利之下,但却备受重视。
古代御史制度在朝廷纲纪系统维护和整合朝廷官风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与现代检察机关的检察行为和检察权利却存在着较大不同,主要表现在监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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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监督职责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方便。
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地位形成和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地位发展皆是按照前苏联监督模式加以确立的,由于受到法律文化内部自身延续性和法律文化内部自身继承性的双重影响,基础性法律监督制度得以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传统历史文化中法律监督成果和法律监督经验,根据此种角度向前推理,人民检察院可使用宪法送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与此同时,此类监督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本地资源性和历史文化性等。
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确定的几点依据
(一)大力发展我国《宪法》中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宪法》中的内在法律精神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宪法》地位处在最高阶段,我国《宪法》中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构,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宪法》在我国众多法律中的领导地位不可撼动,其是我国最为根本的法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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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宪法》中对基本国家制度和基本国家机构等众多立国固国重要因素进行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利保护和权利维护,尤其是人民权利保护。
《宪法》的存在还能体现出阶级力量间的对比性和异同点,《宪法》中也对国家权力机构涉及部分进行了详细阐述与规定,各个国家机关产生过程和权利执行过程以及任务履行过程都会受到国家《宪法》监督,在众多国家监督机构中,属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力最为具体。
监督原则性规定和监督权力精神表达,二者是《宪法》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重要诠释。
在对法律监督权力部分进行具体化操作之后,可进行情况类辅助操作。
应该注意到,三大诉讼法中对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力进行了细则分析与规定,但以立法主观条件和立法客观条件居多。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检察院监督权力恢复是必然要发生的,此项操作流程并不会影响到《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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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也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范围内进行全力回归的。
《宪法》的主体性和母法性不可撼动,新型法律产生和新型全力赋予也合乎情理,《宪法》具体原理之内权力变更与设置皆被允许。
《宪法》原则应与现下社会发展大体趋势相协调,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即充分认识到《宪法》权威性与母法性,方可熟知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合理性,不能对人民检察院主要监督权力进行错误认知。
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立法的根本。
既然如此,国家内部机关和国家内部公务人员就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监督权力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可方便法律同时实施,同时能够有效维护广大人民基本权利。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并不能完全达到上述要求。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敌对分子专政时不注重工作监督和部门监督,其历史性和必然性早已由此显现出来,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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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善之时,国内犯罪量较大且检察制度难以与之相适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刑事违法和贪污腐败上也是明智之举。
而当今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恢复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权,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也符合《宪法》保护人民权利的精神,也体现出了阶级力量对比的现状。
(二)增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力,将党政进行合理划分
在国家多党合作制度与国家政治协商制度并存在的当下,《宪法》将此种制度规定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核心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机构即为国家决策核心,在讨论国家重大事项时,党委掌握着最终决定权,这就有效增强了重大事件决策的科学性,大局观被整体掌握且成功几率有所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虽然已经进入到深度发展阶段,但其中一些弊端和难题也会随之产生,最为常见的就是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发展速度的不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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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也会带来消极效应,包括诸多企业在内都会受到影响。
此时中国共产党既要遵循当前社会发展顾虑,又要顾全大局,保证社会消极效应和恶劣状况产生时也要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以有效推动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但是要想有效维护人民利益,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适时进行执政方式转变,要不断进行工作方法创新,对一些理论成果保持着发展心态和创新理念等,加强对社会发展的驾驭能力,始终保持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发展活力,摒弃消极思想和消极观念。
(三)法制第一,以法为本才是监督权力行使的关键
就人们生活习惯而言,其发生了身份观念和契约观念的转变,但人民主体意识和人民权力意识等仍旧有待提高,完成上述操作才有可能培养出积极向上的基础性社会风气,这些状况基本依靠法律遵守与法律贯彻。
社会得以长足发展与法律建立和法律完善是分不开的。
现在的检察机关职权主要限于刑事犯罪领域,停留在保障最基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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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要求上,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要求不相符。
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对政府法制进行监督;通过对新颁布的法律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普通公民切实遵守,实现立法的初衷,对于改变我国现在"重立法、轻执法"的现状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法律执行和遵守的监督,也便于将法律精神切实得到贯彻,加快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三、结语
在我国当前《宪法》规定章程中有着明文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具有一定法律监督效率的执行机关和执行部门,拥有着其他机关无法比拟的法律监督权力,并且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各级检察院也曾行使过一些法律监督权力,但仅仅只是暂行尝试,并未运用到法律实际中。
在现行立法环节和现行执法环节中,人民检察院的基础性职权有限,犯罪监督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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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刑事犯罪以及相应社会诉讼监督等权力可供检察院使用,但法律监督职责却没有正式赋予。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职能也在随之转变,我国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恢复是历史必然,因为无论主观条件还是从客观条件,其都已日趋成熟。
文章来源:
北京画心调查/a/ztxy/xingyeyanjiu/2014/1122/17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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