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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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衔接具体细则

监检衔接具体细则

监检衔接具体细则一、引言为加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衔接,确保两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的高效沟通与协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监督机关在发现可能涉及犯罪的线索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接收线索后,应迅速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双方应确保线索移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建立协商通报机制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通报和交流。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双方应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双方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五、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建立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双方应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六、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监督机关移送案件时,应提供完整的案件材料,包括案件线索、证据材料等。

检察机关在接收案件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双方应确保案件移送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七、明确职责权限划分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重复。

双方在工作中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八、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于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九、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负责解释。

十、结束语本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希望双方能够严格遵守本细则,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有一定的衔接关系。

监察权是指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处分等权力的权利,以保障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

而法律监督权则是指在国家机关对社会各界行使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权力。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正执法。

监察权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办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法律监督权则是通过对法律的监督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两者的衔接点在于,监察权的行使需要依据法律,而法律监督权则是对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监察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

监察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借助法律监督权的帮助,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而法律监督权则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估监察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为监察活动提供指导和改进的建议。

这种配合和协调可以提高监察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保障权益的实现。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都关注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问题。

监察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而法律监督权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执行。

这种关注点的共同点可以在实践中促使两者的衔接和互补,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试述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区别与配比衔接

试述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区别与配比衔接

第26卷 第11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6 No.11 2017年11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Nov. 201778 文章编号:1008-8717(2017)11-0078-03试述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区别与配比衔接赖 景 峰(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摘 要:监察委的监察权是一种监督性权力,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也是一种监督性权力,虽有交叉,但二者具有区别。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以检举、纠察方式实施,监察委的监察与检察院的检察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主动性和被动性、对人性和对事性、事后性和事前性监督的区别。

应当把握二者上述的显著特征,在二者之间合理配比监督权力,发挥监察委监察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各自的职权效果,做好监督的衔接,是接下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步骤。

关键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权;法律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 D916.3 文献标识码:A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

2016年10月27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把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并列提及,把监察机关提升至一府两院的高度。

则构建了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制宪政模式,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是平行关系。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同时规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同一府两院的平行关系,即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的宪政体制。

《决定》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行使监督、调查、处置权。

为履行三项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多项措施;而第三条则规定了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刑诉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有关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的规定。

可以明显看出,第二条乃赋予监察机关侦查措施的行使权力,第三条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哪些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哪些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哪些新问题及对策建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其在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下面就新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探讨。

首先,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之一是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

由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信息系统不完全对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信息沟通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数据丢失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因此,建议加强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便捷性。

其次,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之二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够完善。

在案件移送和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定,容易造成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因此,建议加强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案件移送和办理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审理。

此外,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之三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统一。

在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依法办案,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统一,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和不确定性,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和审理效果。

因此,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统一和适用,规范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和协作,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效力。

总的来说,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主要集中在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机制不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统一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加强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建立统一的案件移送和办理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统一和适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执法工作迅速发展,监察委员会逐步建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期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增强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确保各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加强对信息的保密工作。

2.加强协同作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应该是一种协同作战的关系,各部门应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例如,在重大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应建立专门的联合调查小组,由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审查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执法决定的监督1.建立监察机制。

建立监察机构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的执法决定进行评估和监察。

监察机构可以由法院、普法机构等组成,负责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

2.完善申诉机制。

任何人对监察委员会的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监察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监察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1.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他们对执法工作的了解和把握。

可以采取定期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以促进执法人员的进一步提高。

2.建立执法人员的职业评价机制。

建立执法人员的职业评价机制,对他们的执法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晋升等处理,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职。

五、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及时反馈机制。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为了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权威性,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强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共享证据,确保两个方面之间的有效衔接和无缝衔接。

同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共同研究,以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得以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案件转办机制。

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案件转办程序和机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互相配合,共同收集、保全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需要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证据链完整性的保护,以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办案权力衔接。

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明确各自的办案权限和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办案和权限交叉。

必要时,可以通过建立案件协作工作机制,进行案件协作办理,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权力衔接的顺畅进行。

五、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案件审理流程衔接。

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建立案件审理流程衔接机制,保持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确保案件的衔接和审理进度的密切配合,避免因衔接不畅导致案件滞留和徘徊。

六、加强对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有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衔接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得到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衔接机制,才能实现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确保公正、公平、严明的司法执行。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

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

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

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

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一、监督与制约1、监督。

监督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纠正和处理等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1〕。

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由法律特别设定,法律规定了监督者的监督权限;(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对监督对象的被监督地位给予明确;(3)监督的内容是检查特定主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正确、合法,是否按照该主体的应有属性发挥应当的性能;(4)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督者有权纠正和处理被监督者的不良违法行为。

2、制约。

“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

它原属于哲学概念〔2〕。

制约表现为彼、此事物相互间发生内在联系的若干互动,相互间的联系互动对彼、此事物的内在性质特征发生或多或少、或强或弱的牵制影响关系。

此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影响彼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两事物有一种此消彼长、相互影响的制衡关系。

制约更多的表现为一事物在另一事物运作上进行能量、资源、利益的阻却和性能控制,防止另一事物超出本身功效的非正常运作,使该事物在应有的范围上良性运行,不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

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

系之 重构
规 制 模 糊 和 操 作 失 衡 的 问题 ,亟 待 对 侦 诉 关 系具 体 机 制 进 行 改 革 与 创 新 。 制 度 固有 的缺 陷 适 逢 改 革 问题 ,往 往 会 带 来 理 论 上 的 新 困 惑 和 矛 盾 的 集 中爆 发 。2016年
新 监察制度下 的侦诉 关 系之重构
兼论 监 察 权 与 法律 监 督 权 关 系
李 声 高
摘 要 :分 工协 作 与 配合 制 约 作 为 我 国侦 诉 关 系的基 本 方 式 ,尽 管 存 在 争 议 ,却 仍 然 以 其 制 度 与 实务 上 的合 理 性 存 续 至 今 。 然 而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溶 蚀 和 吸 收 了检 察 机 关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权 , 改 变 了我 国传 统 的 侦 诉 关 系结 构 ,并 提 出 了监 察权 与 法律 监 督 权 如 何 平 衡 的 新 论 题 。 本 文 通 过 对 国 内外侦 诉 关 系思 考 与 借 鉴 ,解 析 我 国传 统侦 诉 关 系应 然 和 实然 上 的 合 理 性 ,调 试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下 新 型 侦 诉 关 系 ,并 对 监 察 权 与 法律 监 督 权 关 系进 行 深 层 论 思 ,进 而提 出我 国监 察 体 制 改 革 下 侦 诉 关 系重 构 的 具 体 思路 。
一 、 侦 诉 关 系模 式 解 读
关 键 词 :侦 诉 关 系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法律 监 督 权 ;体 系重 构
侦 诉 关 系可 以理 解 为 负 责 刑 事 侦 查 的 机 关 部 门 与 负 责 刑 事 起 诉 的 机 关 部 门 之 间 在 权 力 性 质 、权 力 范 围 和法 律 适 用 领 域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基 本 关 系 。直 至 2012年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依 然 延 续 了 “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和 互 相 制 约 ” 的 侦 诉 关 系模 式 。¨ 理 论 界 对 于 侦 诉 关 系 的协 作 制 约 原 则 存 在 支 持 派 与 反 对 派 的分 野 。 经 过 近 四 十年 的 反 思 与 沉 淀 ,学 界 对 于 我 国 协 作 制 约 的侦 诉 关 系 争论 已不 再 偏 执 ,逐 渐 向理 性 化 改 革 倾 斜 :一 方 面 认 同侦 诉 协 作 制 约 的 关 系结 构 在 整 体 上 同 我 国的 权 力 构 造 与 司法 体 制 相 适 应 ;另 一 方 面 也 承 认 协 作 制 约 原 则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存 在

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自司法体 制 改革 启 动 以 来 , 检察 权 的性 质 和 检察 机关 的基 本 定位 , 一 直 是 理论 界 和 实 务 界激 烈 争论 的一个 问题 。这些 论争始 终在 检察 权与法
律监 督权 两个 概念上 纠缠 不清 。如何 准确 界定检
行政 权和 司法权 中进行 抉择 。尽 管我 国的宪政 实 践没 有采用 三权 分 立 的权 力 架 构模 式 , 但 从 保 持 法 院的居 中裁判 地 位 、 构 建控 诉 双 方 的 平等 地 位 出发 , 向三权 分立 宪 法 制 度下 检 察 权 的 配置 寻 求 有益借 鉴并 不是不 可 以的 。但 是在 法律 监督权 论 者看来 , 理解 我 国检 察 权 的性 质 必 须 在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度下来 界 定 。“ 在 国家权 力 机 关人 民代 表 大会下 , 设立 四个 机关 , 即行政 机关 、 审判 机关 、 法 律监督 机关 和军 事 机关 , 分别 执 行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决议 , 分别 行 使 国家权 力 。相 应 地 在完 整 的统
理论 背 景和宪 法制 度下会 有不 同 的 回答 。 以三 权 分 立 的理论来 审视 , 检察 权 的性 质 只能在 立法权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 0 7
界定 的法律监督权 , 因为除 了检察权可 以与其他
权力 统称 为 国家权 力 外 , 不 存 在 在检 察 权 上 位 的 权力 概念 。从 我 国长 期 以来 的 习惯 用 法 来看 , 倒 是经 常用 司法 权 作 为 审判 权 和 检 察 权 的上 位 概
断 。但 这两个 论 断 分 别存 在 不 同的 问题 , 并 且 相 互 之 间也存 在矛 盾之处 。 第一 , 检 察权 的性 质是法 律监 督权 , 所谓 的检 察 权性 质 “ 法 律 监 督权 说 ” 的主 要 问 题 在 于 法 律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两项重要权力,二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监察权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力,是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权力的总称。

而法律监督权是指国家对法律的监督权力,是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司法公正的权力。

在我国,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是十分重要的,二者之间的衔接、配合和协调,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一、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联系监察权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行使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管理与监督的权力,是体现国家监督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约束、审查、监督的权力。

法律监督权是依法对国家法律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行使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法律进行监督的权力,是体现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法律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

二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约束,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制的关键。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在内在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监察权的行使要依据国家法律,保证监察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法律监督权则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司法公正的权力。

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构建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在实际中需要协调配合,形成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衔接,保证国家法制的稳定、司法公正的实施。

一方面,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需要依法依纪,不能任意滥用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运用监察权。

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对监察权行使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监察行为的合法合规。

通过监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的互相监督、制约,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司法公正。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衔接,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通过以下方式来保障二者的有效衔接:1. 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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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一、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概念
监察权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国家管理机构为确保全国法律的实施和废止对法律实施进行监察,维护法制的权力。

法律监督权是指各级法院组织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利。

二、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区别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都是保障国家法制稳定的权利,但它们的司法程序不同。

监察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它的原则是全面监察和公正利用权力。

法律监督权则是由独立的国家司法机构行使的,它的原则是审判公正和保障公平。

四、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需要实现监察、审判以及惩处之间平衡发展。

监察权的实施需要与法律监督权紧密衔接,以保障公平正义。

在衔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顺应立法原则。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原则。

(2)信息共享原则。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需要互相配合,进行信息共享,助力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

(3)跨部门协调原则。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需要跨部门协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实现有效监管。

(4)公开透明原则。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需要公开透明,让公众得知与机构的行政程序,并且保留相关记录。

五、结论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力量。

在实施过程中,二者需要相互促进和制约,以达到平衡发展的目的。

同时,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需要遵循立法原则、信息共享原则、跨部门协调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有效监管,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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