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政许可法律文书示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之一

一、卷宗

本文书是行政许可案件卷宗的封面。

1、文书依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1条。

2、制作要求

(1)类别:写明行政许可的具体种类,如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案由:一般表述为,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案。(3)处理情况:简要表明主要处理过程,明确写出处理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有关证照的,应当写明证书名称及编号。

(4)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法》

(5)编号:(双)××××2008—001号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之二卷内文件目录

二、卷类文件目录

本文书是集中表明卷内文件情况的文书。

1、制作要求

卷内文件材料应该按取得或形成先后顺序排列。

(1)序号:按阿拉伯数字1、2、3……顺序填写。

(2)文件标题:按文件名称如实填写,如“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等。

(3)文件编号:如实填写,如(双)××××不受字[2008]第005号。

(4)其他事项如实填写。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之三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经清点,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收件日期:年月日。

收件人(签名):

申请人(签名):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政务中心窗口存档。

三、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是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明细目录,可以确定行政许可期限的开始日期,也可以防止与申请人发生分歧,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供方便。。

1、制作要求

1)应当明确记载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件数、原件还是复制件。

2)明确注明收件日期。

3)收件人、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示委托书、身份证件。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存档。

4)加盖专用印章,表明机关出具。

5)申请人要求带回的材料,本文书上不能记载,防止发生争议。

6)收到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材料后,应该就收到的补正材料再次制作该文书。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之四

当场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许当准字[]第号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许可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政务中心窗口存档。四、当场行政许可决定书

当场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对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时用的文书。

1、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制作要求

1)明确写明许可范围、许可期限,必须保持和许可证书一致。不写明许可范围,被许可人有可能在有关活动中只出示行政许可决定书,从而超许可范围进行非法活动。

2)送达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将送达回证归档。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之五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双×许不受字[]第号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请按下列项办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行政机关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拆讼。(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政务中心窗口存档。

五、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文书是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给予申请人的书面凭证。

1、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2、制作要求

(1)编号:如×××不受字[2008]第001号。

(2)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明确填写具有职权的机关,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应制作送达回证,并将送达回证归档。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之六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双×许补告字[]第号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政务中心窗口存档

六、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的书面凭证。

1、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2、制作要求

1)本文书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的当日或者5日内制作并送达。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具体写明缺少的材料名称、数量等。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具体写明原因。

3)应制作送达回证,并将送达回证归档。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之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双×许受字[]第号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受理。(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政务中心窗口存档

七、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使用的文书。

1、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制作要求

1)如实填写。

2)应当在收到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之日五日内制作。

3)应制作送达回证,并将送达回证归档。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之八

行政许可检验(听证、检测、鉴定

专家评审)时间告知书

双×许期告字[]第号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的规定,检验(听证、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时间依法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政务中心窗口存档

八、检验(听证、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时间知书

本文书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事项如果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后才能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的,将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的书面凭证。

1、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2、制作要求

1)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如果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应当写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

2)该文书应当在收到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归档。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

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如《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

会展承办代理合同-标准

会议承办代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办/代理甲方之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举办的会议安排交由乙方代理。 会议地点是。 会议时间是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提供如下会务服务: 1、会议场地联络及预订; 2、会议资料设计、制作、加工; 3、会场环境布置; 4、会议现场服务; 5、会议用餐安排; 6、会议住宿安排; 7、会议参会人员邀请; 8、会议媒体宣传。 ■费用明细:

三、变更及核算原则 1、甲方确认: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否则甲方不存在撤销或变更本协议理由-如果撤销或变更,乙方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撤销或变更给乙方造成的预期损失: (1)战争或政治事件; (2)甲方进入破产程序; (3)甲方实体进入重组变更程序; (4)因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5)由于政策或法律变化导致会议不可能举行。 2、甲方如在预定的期间内变更参展时间,但变更通知必须于预定期限前天抵达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以电邮方式回执确认,甲方在接到乙方确认文件后即表示甲乙双方就参展时间的变更达成一致,双方间的协议除参展日期外,其余不作变更。 3、乙方服务的变更除非发生如下情形,否则乙方无权变更服务: (1)乙方签约的下游服务商出现法律规定的破产、停业或者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服务中止事件,同时乙方更换的下游服务商不能满足甲方要求; (2)展会地点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包括急性传染病); (3)展会地点出现重大政治事件(包括政府征用会议场所) 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乙方要求变更服务,将赔偿甲方由于服务变更而导致的预期损失。出现本条款所列事项时,乙方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并在甲方收到通知后作出变更预案供甲方选择--乙方保证变更的服务应当不低于原来协议水准。 4、基于友好合作的精神,所有变更事宜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同时双方约定: (1)甲方变更或取消参展应当在协议生效后展会正式举办前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除乙方已经支付的成本外,乙方放弃预定收益的索赔;

建筑合同法律规范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承发包内容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按承发包方式的不同分 (1)设计、建造及交钥匙承包合同,即全包合同。业主将工程的设计、施工、供应、管理全部委托给一个承包商,即业主仅面对一个承包商。 (2)施工总承包,即承包商承担一个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 (3)管理总承包,即CM承包方式 CM建设管理模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进行施工时,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那种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模式,采取分阶段发包,由业主、CM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 (4)单位工程施工承包,这是最常见的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承包合同等。在工程中,业主可以将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工

程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这些承包商之间为平行关系。 (5)分包合同,它是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承包商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一些工程或工作委托给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他们之间签订分包合同。 三、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 (1)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2)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3)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谈判与签约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与其它合同订立程序相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也要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中标的过程实质就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具体方式。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等订立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 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包括在谈判讨论中经双方确认的工程内容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摘要: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交易标的为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完毕,合同主给付义务即履行完毕;现实中,大多数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目的是经营标的公司,因此,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有可能会担负其他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分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很 大的争议,本文拟从现实的案例入手,厘清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主要几点区别,并就股权转让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一、股权转让的现实案例导入 有这样个案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90%的股权,后甲公司将持有的90%股权依法转让给了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A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来,乙公司有部分股权转让尾款未向甲方支付,甲方催要无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提起反诉,称其所委派的人员经营A公司过程中,发现甲方曾控制A公司经营并掌握着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资料,虽然甲方在股权转让时已经向乙方移交了大部分会计资料,但乙方认为仍有小部分会计凭证没有移交,其不支付

尾款是因为甲方并未全部履行合同,甲方抗辩称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会计资料的义务,且会计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给乙方。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部移交A公司的会计资料 假设甲方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前,确实控制或占用A公司的公章、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且没有向乙方全部移交,则甲方应当承担向乙方移交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其合理性。 (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至少保存15年,A公司应当保存其全部会计资料。公司存续期问,所有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在法定保存期内都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供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查阅使用,甲方若确实尚有部分会计资料不移交,将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带来障碍,这显然不妥;且若如本案所述,A公司不能全部掌握公司经营的所有会计资料,显然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甲方只有移交了全部的会计资料才能实现股权转让交易的全部目的。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A公司90%股权的目的是经营A公司,甲方股权转让完成后即与A公司不再存在股权上的法律关系,甲方继续持有A公司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没有必要,而且这将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全部实现,影响A公司正常经营;未来乙方再次出售A公司股权

会展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就甲方的产品进行展览展示 事宜,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会展服务合同: 第一条服务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完成相关的会展服务工作,为甲方实现良好的招商销售,健康 有序进入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 甲方向乙方支付展览展示服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 __元,(大写: _ ______元整)。 2. 付款期限: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 元,大写:,服务结束后,付清剩余元,大写:。 (2)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开具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第三条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乙方应系统地对展览平台进行定位,对全场营销方案进行整体策划,有序组织 会展服务工作。 2、乙方应统一进行广告宣传,提高展览平台的形象和知名度。 3、乙方应维护正常的环境秩序,坚决杜绝虚假信息进行展览展示,坚决打击假冒 伪劣、信息欺诈等违规行为,保障甲方合法权益。 4、乙方未履行上述责任,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予以更正或改进。 甲方责任: 1、甲方及甲方参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要求;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知晓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4、甲方展示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协议中约定的原厂生产的品牌产品。

第四条协议的终止、解除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告终止: (1)本协议期有效期满; (2)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双方之间的协议于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起即行解除: (1)甲方展览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超过30天; (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展览展示; (3)甲方自行中途撤展; (4)甲方参展工作人员在展览展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查处或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费用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索拖欠款。 2、在乙方提供服务或被搭建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其人员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受到侵害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含甲方向甲方客户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产生的损失)及受损害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商议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 第八条协议生效

{合同法律法规}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律法规}环评相关 法律法规

第1讲第一章概论(一) 第一章概论 本章考纲重点: 1、掌握环境的定义; 2、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3、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5、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6、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二、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2讲第一章概论 §2、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引入和确立阶段 1.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中的是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知识。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 1、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 2、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

3、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 4、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的保密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 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

中的具体体现。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此外,《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3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合同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在分则第199条、第231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24条、第356条、第383条等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aa6017303.html, 2009年6月13日中国医药报2009.06.13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属于书写式文书,既要叙述申请人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还要阐述理由,如果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结论。本文书还可适用于不予变更、不予延续等行政许可决定。 2.适用依据 本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 文书标题——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应当写明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正文由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同,事实、依据差异较大,一般包括申请事项名称,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和依据,不予该项行政许可的理由,结论或决定,救济途径等。 (3)尾部文书签发时间,并盖上发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的公章。 三、制作注意事项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

编号:________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15 页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一) 甲方:________会展主办公司 乙方:________会展服务公司 就_____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此会展服务合同,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此次活动所需提供会展服务项目的时间及会展费 1、设备清单及费用明细详见:附件《_____会展服务公司报价单》 2、甲方会场布置使用时间为___日。 3、金额总计(含税):人民币______小写:______¥元。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设备安装地点及配合乙方顺利进入场地并顺利展开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乙方进入的工作场地的出入相关证件,工作时间的安排等)。 (2)提供所需制作的电子文件确认。 (3)保证会展合同款项按时支付。 第 2 页共 15 页

2、乙方责任: (1)___年__月__日__时进入现场布置,下午___时之前完成布置。现场实际效果与效果图要基本一致。 (2)负责所签定合同项目按时完成并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3)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拆卸等相关工作。 (4)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本次活动,不出现因技术问题带来的意外情况。 (5)不破坏损坏会场硬件设施、设备。 (6)负责布置会场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各自责任同时,全力配合对方工作确保本次活动顺利完成。 (2)甲乙双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变动信息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根据变动提供详细信息及建议可行性解决方案。 (3)由于政治,军事,经济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可免除责任;但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双方应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违约责任 第 3 页共 15 页

合同法律审核规定

关于合同法律审核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三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加强对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所有方面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所有合同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原始合同负有保管存档责任。 第六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七条法审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合同法》规定中的其他约定。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合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法审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法审部门进行

(完整word)韩世远合同法

合同法讲座(4)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韩世远博士:) 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因为一方有付款的义务,而另一方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如果不是这种义务内容的话,一方付款而另一方交付标的物供对方使用、收益,这就成了一种租赁关系。这说明给付义务中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来决定合同关系基本类型的这样一种义务,就称为主给付义务。除了主给付义务以外,还会发生从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并不决定合同关系类型,其出现是为了促进债权人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这么一类义务。它的发生可以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如我们的《合同法》第136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就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另外在《合同法》分则中的第401条、第404条在委托合同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转交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从给付义务,也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此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比如甲购买乙所经营的一家企业,购买时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甲购买的同时乙应当向甲提供其原来客户的名单。这就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从给付义务。另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而产生。比如买卖的标的物是一匹血统很好的名马,就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得出出卖人除了交付马以外,还应当交付这匹马的血统证明书。这就是通过解释合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来得出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主给付义务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作为合同义务中最核心的内容而出现。从给付义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外层的一种义务。而附随义务是在从给付义务之外,更外围的一层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这项义务的内容。附随义务的发生根据普遍地是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将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作一下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主给付义务从合同关系一成立就是确定的。如买卖合同关系一成立,买卖中的主给付义务--付款、交货就确定了。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的。

{合同法律法规}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

{合同法律法规}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

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了。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展会名称,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护。 1、关于对设计的保护 对于展台搭建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被抄袭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法理上说,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也应当是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比照《著作权法》进行规范。但是,由于实际上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很难,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也很不容易,所以相关的诉讼成本和执法成本都会很高。目前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展台搭建的设计方在向业主方进行投标时先与其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以此对可能发生的抄袭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和预防。如何在展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体现尚待研讨。 2、关于对专利的保护 在展览会上如果发生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从本质上说这仍属于产品本身侵权的问题,而展览会只不过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被利用的平台而已。对于这种侵权厂商、侵权产品与被侵权者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加以解决。同样,如果在搭建展台所使用的展具、道具方面出现了侵权纠纷,也是可以如同产品侵权一样进行处理。 那么作为展览会的组织者(无论是国内展会组织者还是出展项目组织者)对

于参展商展品的侵权问题又应当怎么办呢?首先,还是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至于是否追溯到组展商的责任,目前由此而对展览会组织者进行处罚的判例尚不多见。因此法律界、会展界今后对这样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具体的和深入的探讨。 3、关于对会展品牌的保护 关于会展项目的品牌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个会展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除了展会名称外,还有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美结合。品牌展会在不断增强开发能力的过程中打造了独有的资源与无形资产,也就是“核心竞争力”。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竞争力会引领企业的长足发展。由于目前会展项目的品牌并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所以单独地对会展品牌进行保护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在涉及会展项目品牌的使用、合作、交易等相关环节上通过具体的协议、合同对当事双方的行为加以规定和管理,然后再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协会、合同进行约束,则是比较可行的。从长远考虑,也应开发我国会展行业品牌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 至于个别组展商冒用他人旗号进行招展或者直接发生携款潜逃的骗展事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法律原则,有些更涉嫌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如何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上体现,这些也是需要予以分辨清楚的。 三、行政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 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与会展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这些都是为行政机关执行有关法律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多为程序性的条款。还有一类是对一些新型

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doc 13页)

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doc 13页)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书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姓名: 性别:民族:学历: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职务,乙方 以公司利益为本,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有权平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公司实行每天纯工作8小时(不包括用餐及日间休息时间)的工作制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管理规范及各项制度和标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相关惯例,为乙方提供理想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工作报酬和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担任岗位职务并享受前三个月壹万柒千元(17000)每月的薪金待遇(其中包含保险,车补、话补及各种福利待遇)。工作三个月后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效益行形式,既:效益工资按纯利润的5%进行计算,底薪为一万贰千元(12000)。(当纯利润达到二十万元(200000)时,〈包含二十万元〉底薪为壹万元。) 注:纯利润计算方式:营业额减去除固定资产折旧及装修折旧外的所有费用的和。(费用包括所有公摊及即提费用) 2、乙方享受公司规定的其它相关福利待遇。 3、甲方确定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无重大节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工资。重大节日可顺延。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惩和商业秘密 1、甲方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依法制定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工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doc 11页)

[转帖]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附随义务/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颁布后,其中有这样几个条款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0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这些条款的共同特点是:1、强调条款中所涉及的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而产生;2、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范围主要是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理论上分析,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即为民法学理论中的附随义务。 (一) 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 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 [1]。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 [2]。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 [3]。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 义务 [4]。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 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它体现了如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

会展展位销售合同完整版_1

会展展位销售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展展位销售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进一步维护_____会参展秩序,维护企业及大会组织者双方的共同权益,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签订此次销售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展位确认 按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_____所述,经双方共同确认购买甲方展位位置,现予书面确认:甲方参展展位面积为:室内净场地_____平方米,原价:_____,

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摘要: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责任诚信原则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节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签订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有: 1.双方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订立合同有什么基本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什么是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 三、合同成立应包含哪些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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