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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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

2.特殊规范性

3.普遍适用性

4.国家强制性

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

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内容大致相同;

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

法的形成的原因: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3.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法的形成一般性规律的表现: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法调整到成文法调整;

3.从法律、道德与宗教融合到相对独立。

法的发展的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的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2.以社会革命为条件的规律;(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社会的新旧更替)

3.不断进步的规律;(唯物史观的人类发展规律即螺旋式上升运动)

4.法的继承的规律。(扬弃原则)

五、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基本特征区别:

(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法律渊源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的。

(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则属于私法)

普通法法系:并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而有普通法与衡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这是因为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是在私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对盘里的简单分类,因此没有系统的结构,而不像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活动得到系统的法学思维的指导,整个法律体系具有严密的结构。

(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17、18世纪以来,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建立内在和谐一致的、没有内在矛盾的法律体系一直是这些国家立法活动的理想。因此,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在传统上实行法典化。二战后,民法法系国家广泛采取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方法,不再以法典化作为法律发展的唯一形式,使立法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

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创制的特殊性,法律规范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二战后,普通法法系传统上就有一些法典编纂,例如美国的宪法,后来,美国也以法典的形式编纂了统一商法典在内的一系列统一法典。

二战后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无论原来是属于民法法系还是普通法法系,几乎斗殴进行了新的法典编纂运动。

(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

一方面,一个法系中所使用的重要概念与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例:民法法系民法中所讲的“债”,普通法法系合同法中所讲的“约因”(consideration)。

另一方面,同一概念与术语,在两大法系中含义也不相同。例:民法法系中的civil law。

普通法法系国家英国的侵害(trespass)、财务委托(bailment)、信托(trust)、禁止翻供(estoppel)等。

(五)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

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存在差别,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或者在法律推理方面,两大法系也存在这显著差异。

在民法法系,法官的审判过程包含演绎推理;在普通法法系,法官的审判过程包含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个步骤“判例法方法论”。

(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

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

普通法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法官并不享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只能宣示或发现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际上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无先例的场合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此外,制定法律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七)诉讼程序的差异

民法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

普通法法系:采用的是对抗制诉讼,法官的作用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六、资产阶级法的特征

(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最本质特征,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二)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这些制度都有其虚伪性。)

(三)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资产主义法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及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无论就其法律意义还是社会意义而言,都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四)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与资产阶级民主是不可分离的,是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的重要原则,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七、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这一点恰能为一“法律至上”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反过来也一样,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仅能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

(二)“市民社会”的发育

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结构。根据这种理念,“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并受“市民社会”的规制;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法律应当反映市民社会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民权)、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政权)。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

(三)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

与东方社会单一的专制主义政体不同,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对古希腊许多政体进行比较研究后才审慎地得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结论。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多元政体的并存,缺少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也不会较早显现。更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这也是法治思想诞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的一个原因。

(四)“自然法”观念的建立

在西方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产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础;经古罗马人的身体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为催生法治的实践力量;在中世纪,是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的结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种子;而在人类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复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自然法观念广泛深入的传播,就没有今日西方法治的发达。

(五)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表现为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法律、职业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环境及空间,在东西方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便构成了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分野。

八、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效力和地位保障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等。它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非常广泛。)

3.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比一般性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因而其制定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制定程序也必须是特殊的。)(二)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它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它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比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我国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其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抵触。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它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些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与基本法律相比较,这些法律的调整范围相对狭窄而且具体。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的渊源,并且与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是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五)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

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事物。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66条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立法法》规定,规章也是我国法律的一种重要渊源。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为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八)特别行政区法

特别行政区法事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在特别行政区内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关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国际法律的重要形式。国际条约的名称有很多,除条约外还有公约、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这里讲的国际条约泛指我国同外国缔结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法律文件。这种国际条约虽不属我国国内法律范畴,但就其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来说,也属于我国法的渊源。

此外,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九、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按照行为规则的内容规则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A.授权性规则

指规定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为模式”的规则。它规定a.人们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b.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条文表达授权性规则时往往使用“有权”、“可以”、“能够”、“有……的权利”等字样。B.义务性规则

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a.命令性规则,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一“应为”的行为模式为核心。法律条文表达命令性规则时常常使用“应当”、“必须”等字样。

B.禁止性规则,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它以“勿为”的行为模式为核心。法律条文在表达禁止性规则时常采用“不得”、“禁止”等字样。

(二)按照行为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A.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此种规则。

B.委托性规则

委托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C.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的规则。

(三)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A.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和职权性规则往往属于强行性规则,但在体现个人意志的活动(如民事活动)中,也有不允许当事人有自由意思表示的强行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以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其内容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作原则性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的内容或方式。

(四)按照规则内容中是否单一地表达权利或义务,可分为权义独立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A.权义独立规则

权义独立规则是指仅规定某一权利或某一义务的法律规则。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类。它们或规定法律权利,或者规定法律义务,各自独立,一目了然。

B.权义复合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是指规定某一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无法简单判断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关于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职权性规则,往往是权义复合规则,它所规定的行为是权利(权力),即有权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但同时又是义务,即不得放弃和转让。

(五)按照规则在法律调整中执行职能不同,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A.调整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指执行法的调整职能,它是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这一类规则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把社会关系纳入有利于统治阶级的轨道,旨在建立一种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法律秩序。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看,调整性规则的结构一般只有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部分。

B.保护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是指执行法的保护职能,它是规定了对不合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则。这一类规则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旨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看,保护性规则的结构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法的调整性只能和保护性职能是紧密联系的,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是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保护性规则一般以调整性规则已调整好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对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六)按照规则所调整的特定行为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之前,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A.确认性规则

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B.构成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特定行为的前提条件。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特定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果说确认性规则说明法是一定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那么构成性规则则体现着法在规则和建构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十、我国法律解释的结构体系

(一)立法解释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权分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称为审判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称为检察解释。二者合称为司法解释。最高院和最高检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三)行政解释

不属于审判解释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归为行政解释。

(四)其他解释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十一、法律效力的位阶

(一)宪法至上原则

(二)等级序列原则

在一国范围内,法律制定的主体不同,其制定法律的权限亦不同,法律的效力亦不同。这样,不同的等级序列的权限最终形成了不同等级序列的法律规范。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特别法是相对于一般法而言的,指依特定程序、针对特定事项所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主要使用于同一主体所制定的法律,它意味着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优先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或者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针对一般性对象的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针对该领域中特殊对象的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法。

(四)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如果依据上述诸项原则仍难以认定其法的效力,则可依据法律制定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其优先顺序,即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后法优先适用。此外,这一原则还可以指具有传承关系的两项法律,一旦后法成立、生效,便自然取代前法的效力。这种后法优先原则,既可由后法的明文规定予以说明,也可以是没有明文规定的默认。

(五)成文法优于原则

一般来说,一国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内容,如英美法系承认判例法是一种正式的法的渊源,而我国现行法的渊源中则不包括判例法等。因此,成文法优先原则,是确认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与司法机关的判例、习惯等不成文规则在法的效力上的关系,一般以优先使用成文法为原则。仅在特殊情况下,如司法机关享有司法审查权时,才可能有例外。

(六)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原则

一般而言,国际法既不高于也不从属于国内法,同时,国内法也是既不高于也不从属于国际法。但在一定情形下,国际法却可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之一,因此必然会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在法的效力上的确认问题。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与国内法相冲突的国际法。当然,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如果主权国家拒绝承认或声明保留的国际法条款,就不适用这一原则。

十二、司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

特征:

(一)司法职权的特定性

司法职权的特定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来行使,具有国家权威性。

(二)司法活动的专业性

司法活动的专业性是指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理念、知识、技能,运用独特的语言、逻辑推理规律和职业技巧能力。

(三)司法过程的程序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司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同的案件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

(四)司法裁决的国家强制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司法结果具有文书性

司法必须有适用法律的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文书对特定的当事人和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和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司法文书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导致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原则:(见书P239-P244)

(一)司法公正原则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司法责任原则

十三、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素由三个部分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权利和义务。

十四、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事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控制、支配的,能够满足社会上需要的各种物质资

料。

货币以及衍生物——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股票等,本身既是一般种类物,同时又可作为衡量物的价值的尺度,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

(二)人(人身、人格)

人是生命的有机体,不仅可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可以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是,以人身、人格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有着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权利人对人身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自贱身体或人格,如卖淫、自残行为等。

整体的人不能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但人体的部分是可以作为“物”的。(三)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通过其智力活动或者在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包括智力产品和荣誉产品。它是人类的精神文化现象,时精神文化的物化和固定化。

另外,信息作为一种有意义的资源和利益载体,虽然不是特定的人通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但掌握信息的人往往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也应作为一种客体,其持有人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四)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指义务主体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结果。这种结果有两种:一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主体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诸如房屋、道路、桥梁等;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如权利主体增长知识和能力,满足了权利主体某种精神上的享受等。

(五)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也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阶级之间、政党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主体是围绕着国家权力而形成和展开的。另外,在国际法律某些领域也是以国家权力为其客体的。

十五、违法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的客体

违法的客体指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能认定为违法,它是构成违法必须具备的核心要件。

(二)违法的客观方面

违法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后果。作为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它是构成违法必须具备的外在表现。

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受到人的思想支配的。如果仅仅是人的内在单纯的思想活动而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结果,因而也不构成违法。

正确认识违法客观方面,还必须把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结果联系起来,查明违法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确实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规律性的联系,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违法。

社会实践中因果关系往往非常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一种原因也可能导致数个结果,法律只对有法律意义的原因与结果进行认定。

(三)违法的主观方面

违法的主观方面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它是违法构成必须具备的意志要件。如果违法主体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事故意违法;如果违法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这事过失违法。如果某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况,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就不能认定违法。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虽无故意或过失,而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责任。

故意和过失在不同法律领域具有不同的涵义。在行政法领域,一般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而无需分析其他各种因素,当然法律上也有例外。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属于过错范畴,是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要件。在刑法领域,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的依据。

(四)违法的主体

违法的主体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它是违法构成中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

以上是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违法。

十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密切的联系,两者存在逻辑上的关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制裁则是实现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就谈不上法律制裁。凡是责任主体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必然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又存在明显区别,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一定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者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因此,法律责任着重于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的实现并不依赖于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着重于责任主体所受到惩罚措施,它的实现依赖于专门国家机关的行为。一般认为,追究法律责任必然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制裁,实行法律制裁必须要有法律责任,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责任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法律制裁也可以减轻或免除。

名词解释

法的科学性:指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

法的继承性:是指不同历史类型,不同国家的法之间在某些方面(如原则,制度,规定等)所具有的连续性和联系。

法的稳定性:法律一经公布和生效,就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它是相对的。

法的连续性:法律不能随意中断。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依法修改、补充或废止前应保持继续有效,不能因领导人的更替或看法、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的连续性还要求在修改、补充或创制新的法律时,注意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

法的废改立:法律的废止、修改和创制。是广义的法的创制。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法典为主要渊源。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法系: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撰: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或者:法律部门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而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

有权解释:有权机关或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审判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检查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权利能力: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品、行为等。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权利: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权力: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

违法:违法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制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监督:广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活动(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职务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其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评价。

狭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金融导论课程复习总结

1本章小结 1.简单地说,金融,就是指资金融通,即资金从短缺者向盈余者手中流动的过程。通过金融活动,可以实现资源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跨期分配。 2.金融学有六大基本原理,分别是货币有时间价值、高风险伴随着高收益、分散化投资可以降低风险、金融市场是有效的、管理者与所有者的目标相悖、商誉至关重要。 3.金融体系是金融中介、市场、工具、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法规的集合,它的基本任务是把稀缺的资金从资金剩余者手里转移给资金缺乏者手里进行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金融体系包含货币银行体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三个部分。 4.金融体系主体主要有政府部门、中央银行、金融中介、工商企业、居民个人和外国参与者等,各主体特性不同,在金融市场上起到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5.金融体系主要有以下五大功能:创造货币和金融资产、积累储蓄、借贷并投资、销售金融资产与转移金融资产。 6.金融体系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运作方式实现创造货币和金融资产、积累储蓄、借贷并投资、销售金融资产与转移金融资产的功能。

7.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了两种差别很大的金融体制,即以市场为主的英美模式和以银行为主的欧洲大陆模式。 8.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表述资产收益的方式:一是以绝对数表示的资产价值的增值量,称为投资的收益额;二是以相对数表示的资产价值的增值率,称为投资的收益率或报酬率。 9.投资的收益额通常来源于两个部分:一是一定期限内通过持有资产带来的现金净收入;二是期末资产的价值(或市场价格)相对于期初价值(或市场价格)的升值。前者多为利息、红利或股息收益,后者则称为资本利得。 2本章小结

1.经济学家根据货币的功能来下定义,他们认为,货币就是在商品交换、劳务支付、或债务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东西。 2.货币具有三种功能,分别是交易媒介、计算单位和价值储藏。 3.根据货币材料的演变,货币有商品货币和信用货币的形式。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货币层次划分为以下三类,分别是M0、M1、M2。 M0=流通中现金; M1=M0+活期存款; M2=M1+准货币(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其他存款); M3=M2+其他货币性短期流动资产(国库券、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5.不同层次的货币量,其活动和影响的经济范围也不同,它们的变化往往也反映了不同的商品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 6.货币制度又称“币制”或“货币本位制”,是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所规定的货币流通的组织形式。

金融学导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 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各种金融要素实现新的组合。即金融机构为了生存、发展和迎合客户需要而创造出的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交易方式、以及新的金融市场与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 2. 金融管制 金融管制:为了维持金融稳定政府或金融管理当局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利率、信贷规模、区域分布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管制。 3. 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指在资金的融通和货币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得资金经营者实际收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4. 金融脆弱 金融脆弱:是指一种趋于高风险的金融状态,泛指一切融资领域中的风险积聚,包括信贷融资和金融市场融资。。 5. 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短期利率、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6. 货币危机 货币危机,是指投机冲击导致一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抑或迫使该国金融当局为保卫本币而动用大量国际储备或急剧提高利率。 7. 银行业危机 银行业危机,是指真实的或潜在的银行破产致使银行纷纷终止国内债务的清偿,抑或迫使政府提供大规模援助以阻止事态的发展。 8. 债务危机 债务危机,是指一国处于不能支付其外债利息的情形,不论这些债权是属于外国政府还是非居民个人。 9. 系统性金融危机 系统性金融危机,可以称为“全面金融危机”,是指主要的金融领域都出现严重混乱,如货币危机、银行危机、股市崩溃及债务危机同时或相继发生。 10.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 1. 金融 金融,就是指资金融通,即资金从短缺者向盈余者手中流动的过程。通过金融活动,可以实现资源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跨期分配。2. 直接融资 即资金不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而是直接通过金融市场从资金盈余者流向资金短缺者的融资方式。 3. 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是指通过吸收存款获得可利用的资金,并将资金贷给经济主体中的资金需求者,或者进行投资以获得收益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贷协会、信用合作社等。存款性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是十分重要的中介,同时也是套期保值和套利的主体。 4. 格雷欣法则 16世纪中叶英国财政大臣格雷欣发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如果在同一地区同时流通两种货币,则价值相对低的劣币会把价值相对高的良币挤出流通。使复本位制无法实现。这一现象被称为“格雷欣法则”。 5. 本位币 本位币也叫主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铸造的、国内唯一合法的标准货币。本位币是国家最基本的流通货币,在中国就是人民币单位“元”。 6. 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是以信用作为保证、通过一定程序发行、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形态,是货币发展中的现代形态。信用货币有纸币、存款货币、电子货币的形式。 7. 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又称“币制”或“货币本位制”,是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所规定的货币流通的组织形式。货币制度最早是伴随着国家统一铸造铸币开始的。完善的货币制度能够保证货币和货币流通的稳定,保障货币正常发挥各项职能,继而影响经济体系交易的顺畅。 8. 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是指以黄金作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英国在1821年前后采用了金本位制度,是历史上第一个采用金本位的国家。金本位制的主要形式有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9.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总和。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金融市场是金融资产进行交易的一个有形和无形的场所。有形的场所如证券交易所,无形的场所如外汇交易员通过电信网络构成的看不见的市场进行资金的调拨。第二,金融市场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所形成的供求关系,揭示了资金从集中到传递的过程。第三,金融市场包含了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运行机制,比如价格(包括利率、汇率及各种证券的价格)机制。 10. 发行市场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法的本质)【圣才出品】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质 一、法的概念 1.法概念思想流 (1)古希腊的法概念 在古希腊时代,对于法是什么的争论,是围绕着法与正义的关系而展开的。 ①柏拉图的观点 柏拉图主张“人治”,强调法的工具价值,认为法是达致“善”的国家的手段,而且是“人治”之下的辅助手段。 ②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是建立“善”的国家的直接途径。他所认为的法治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③诡辩学者的观点 诡辩论者认为正义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而非美德,法则是强者利益的载体。 ④斯多葛学派的观点 其基本观点是:人的理性来源于自然,而自然法是理性的律令,因而法即自然理性,现实的法律乃是自然法在俗世的再现。 (2)中世纪的法概念 阿奎那构建了一个在神的最高支配下、人的理性参与下的法体系: ①永恒法—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法律; ②自然法—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

③人法—由自然法出发,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安排; ④神法—对于人的推理和判断进行修正的永恒法于世俗社会的体现。 (3)近现代的法概念 ①理性主义的法概念 a.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的理解由神的理性回归到人的理性,遵循“自然状态的假设——人类理性力量——缔结社会契约——文明社会制度建设”的丝路,在法的本体论方面强调人的理性能力,人们可以通过契约建立社会共同体。 b.康德的法观念 康德认为法是一种权利。他的法观念核心是自由,渗透着市民社会的自由主义。 c.黑格尔的法概念 黑格尔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同样主张法的本质是自由。 ②历史法学派的法概念 历史法学派主张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程,认为法的本质在于民族精神。 ③功利主义的法概念 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追求最大范围的幸福,强调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该学派代表人物边沁一方面依照功利观念约束立法,另一方面同时强调法的形式上的实定性。 ④实证主义的法概念 实证主义排除法学对道德的考察,认为法学所关注的是实定法内部的概念和结构。 ⑤社会学法学的法概念 社会学法学则是力图分析在实在法发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具有决定作用和重大影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 2.特殊规性 3.普遍适用性 4.国家强制性 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 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容大致相同; 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容,通常表现为规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围不同。道德的调整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 法的形成的原因: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CFA金融分析师的重点归纳

CFA金融分析师的重点归纳 现将各部分按不同水平内容介绍如下 1.CFA考试重点:伦理和职业标准、证券法与监管其涉及的内容 ①适用法律和监管。它包括信用标准的本质和适用性、相关法规、监管团体的组织和目的。 ②职业准则和标准。它包括伦理准则、职业操守标准、ICFA有关规章、AIMR有关规章。 ③伦理标准和职业义务。它包括与客户、公众、公司管理者、雇主、助手及其他分析师的关系,内部信息问题,监管责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补偿利益冲突,信用责任(以上为初级应考内容),职业道德,投资适宜性。 ④伦理行为的问题识别与管理。它包括信用责任,内部交易,公司治理和机构投资者,“谨慎人”原则(以上为中级加考内容),能力和合适的关心,安排和接受站偿的利益冲突,一般企业伦理价值和义务,伦理组织变化(以上为高级加考内容)。 2.CFA考试重点:财务会计它涉及的内容 ①基本会计报表的作用与功能,包括收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②会计报表的解释和使用,包括收入识别、存货成本、折扣方法、可市场化证券投资、表外融资、不良债务重组、租凭和所得税(以上为初级应考内容),流动现金流分析、汇总公司间投资和企业合并; ③若干专题,如财务报表分析的目的、有效市场假设的意义,会计标准、财务报表的调整、国际会计和价格水平调整,等(中、高级应考①~③的全部科目)。 3.CFA考试重点:数量分析它涉及内容 ①数量分析方法导论,复利、现值和未来值的数学计算,基本统计和回归分析、风险测量和衍生证券导论(①为初级应考内容); ②高级回归分析、基本及高级期权和期货定价(①~②为中、等级应考内容)。 4.经济学它包括: ①宏观经济学主要内容; ②国际经济学; ③微观经济重点与分析(①~③为初级应考范围);

金融学概论复习资料

金融学概论复习资料(自己总结) 第二章货币与货币制度 1.货币的本质: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2.职能: ①价值尺度 ②流通手段 ③贮藏手段 ④支付手段 ⑤世界货币 3.货币流通规律:一定时期内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R,与商品的价格总额Q成正比,与同一货币单位货币流通速度E成反比R=Q/E 第三章信用与融资 1.信用: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行为

2.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延期付款形式或预付货款形式提供的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信用形式)特点:①商业信用与特定的商品买卖相联系 ②商业信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商品经营者 ③商业信用的供求与经济状态一致 3银行信用: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存款、贷款等业务活动,以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 特点:①银行信用所贷放的是社会资金 ②银行信用是一种间接信用 ③.银行信用与产业循环的资金变动不一致 ④信用过程稳定、风险小 4.国家信用:指以政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用形式 作用:①调节政府收支不平衡的手段 ②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

③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④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5.消费信用:指工商企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消费目的的信用 不利影响:①加强供求紧张 ②导致物价上涨的虚假繁荣 ③造成过度消费和经济更萧条 第四章利息与利率 1.利息:指在信用关系中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报酬 利息的本质: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归货币所有者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2.利率:r=I/P×100%(P=本金,I=利息额,r=利率) 第九章金融市场概述 1.金融市场的含义: 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和机制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金融学专业导论心得体会

通过一年的学习我对金融学专业有了一些了解,但是并不是很明确。也不知道自己的专业特点,今后要学习什么课程,怎么学习和将来的就业方向是什么,我感到很迷茫。通过两天的金融学专业知识导论的学习,我对金融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也更加喜欢我自己的专业了。 首先我知道了金融学的具体概念。金融学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应用经济学科,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政府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 其次,我也明白了金融学的培养目标。金融学专业主要是培养具有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金融保险业务技术,能够运用经济学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险活动,处理经融保险业务,有一定的从和判断和创新能力。我们学校的主要就业方向是保险,证券和银行。 通过对专业知识导论的学习,我也知道了自己今后要学习什么科目:西方经济学,保险学原理,财政学,政治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投资银行学,财产保险······· 在今后的三年里,我一定会好好学习专业知识,把知识学扎实,用自己的所学,创造最大的利益。把自己的知识运用得很熟练,学以致用。 两天的课程虽然很短暂,但是两位老师细心的讲解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尤其是对专业就业前景的分析使我受益匪浅。还有使我知道今后自己该考一些什么证书,其中包括:保险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助理理财规划师,助理人力资源师等等。其中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及个人贷款。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考试形式为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0月下旬。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和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见证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喂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我最感兴趣。 当初报金融这门专业真的是一点也不了解金融到底是什么,到底是干什么的,其实现在对金融门专业还不是感兴趣,也许是以前学理的原因,上文科类的课真是很迷茫。这一学期学习了政治经济学还有思修着两门课后,我更加迷茫了,感觉真的是搞不懂这门专业到底是什么。 所以上专业导论的时候我希望从课堂上了解更多关于金融的知识。可能是以前从没看过金融方面之类书的原因,虽然听课了,但还是对许金融方面的知识一窍不通。有时候上专业导论的时候不知不觉就走神了,想到了自己一窍不通的金融专业,想到了以后到底要从事什么工作,变得更加迷茫了。 这学期浪费了很多时间,到现在学期结束,我这点少的可怜的金融方面的知

金融学导论复习整理

一、货币与货币制度 1. 价值形式的经历:简单的-----扩大的------一般的价值形式----货币形式 2、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3、货币形态的演变: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 4、银行券的特征:1)由银行发行,随时兑换的代用货币2)发行必须有发行保证,一般为黄金保证和信用保证3)早期由商业银行发行,后来被央行垄断发行。 5、信用货币的形态:现金货币、存款货币、电子货币 6、货币制度的类型: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 7、金币本位制的特点P15 金币本位制是最典型的金本位制,它以黄金为货币金属。其主要特点有三个:1)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有无限法偿能力2)流通中的辅币和价值符号与金币同时流通,并可按面值自由兑换为金币3)黄金可以自由输出/输入。 8、划分货币层次的标准和依据:货币的流动性 9、M0:现钞。流通于银行体系外的现钞和铸币,包括居民手中的现钞和单位备用金,不含商业银行的库存 现金。(购买力最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M1:狭义货币。M0+银行活期存款(作为现实购买力,随时成为支付手段) M2:广义货币。M1+准货币(定期存款、储蓄存款以及短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 10、货币流量: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流通速度与现金、存款货币的乘积 货币存量:某一时点上的现金+存款货币 二、信用与利率 1、信用特征:相互信任为基础、有条件的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2. 信用的发展:高利贷、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3、商业信用的特点P27 1)必须与商品交易结合在一起,是信用的借贷,同时也是商品的买卖。 2)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分散性的特点 4)商业信用直接受实际商品供求状况的影响。 4、银行信用的特点P30 (1)银行信用所提供的借贷资金是从产业循环中独立出来的货币,它可以不受个别企业资金数量的限制,聚集小额的可贷资金满足大额资金借贷的需求。同时可把短期的借贷资本转换为长期的借贷资本,满足对较长时期的货币需求,而不再受资金流转方向的约束。可见,银行信用在规模、范围、期限和资金使用的方向上都大大优越于商业信用。 (2)银行信用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债务人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当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筹集资金时又作为债务人承担经济责任。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的规模投资,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有效地改善信用过程的信息条件,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结果是降低了信用风险,增加了信用过程的稳定性。 银行信用的上述优点,使它在整个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工作总结】PDF.pdf

参加工作以来,在领导和同志的帮助下,我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为养殖户服务,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得到领导和同志的一致好评。现总结如下: 一、不断提高思想修养水平。参加工作以来,我没有放松自己思想修养的提高,通过读书、看报、看新闻等形式认真学习领会党的新思想新精神,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集体、认真工作,实事求是地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政治思想修养不断进步。 二、努力提高专业技术理论水平。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做到立足现状,着眼长远,通过书籍、网络等渠道,认真学习钻研畜禽养殖、疫病防治和兽医卫生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先后完成了《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诊治》、《鸡艾美尔球虫病防治》等论文。 三、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提高操作水平。曾多次协助资深兽医师进行牛剖腹产等大手术,并积极参与畜禽疾病的诊治,通过观察、请教和自己动手等方式,切实有效的提高了自己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水平。 虽然通过前段时间的工作,我完成了从一名学生到一名社会人的过渡,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在思想上和工作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今后我会一如既往、刻苦学习,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为畜牧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年月日 第2篇:简单的2016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及展望 回顾近一年的工作,对照德能勤绩四项标准,能尽心尽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现将一年以来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重视理论学习,坚定政治信念,明确服务宗旨。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政治活动,能针对办公室工作特点,挤出时间学习有关文件、报告和辅导材料,进一步明确“xxxx”要求是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通过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用以指导自己的工作。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忠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2、做好个人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重视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利用参加培训班等机会聆听专家的指导,向专家请教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紧紧围绕本职工作的重点,积极学习有关经济、政治、科技、法律等最新知识,努力做到融汇贯通,联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把政治理

金融学概论知识点复习

《金融学概论》复习 第二章货币与货币制度 第一节货币的起源 货币从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货币到电子货币的演变过程。 第二节货币的本质与职能 1.货币的本质: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特殊性:第一,货币是衡量和使用价值 的统一体;第二,货币具有双重使用价值。 2.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共五种功能。 3.货币的作用 价值尺度:是货币最早产生的、最基本的职能,货币的其他职能都是以这个职能为基础的。 流通手段:也是货币的基本职能,为商品世界充当交易媒介,使所有的商品通过它进行交换。 贮藏手段:具有自发调节货币流通的“蓄水池”功能。即当流通中的货币量过多是,多余的货币会退出流通而成为贮藏货币。 支付手段:(1)货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是一切信用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2)克服了现款交易对商品生产的限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3)可能使买卖关系进一步脱节,使商品流通增加了爆发危机的可能性。 世界货币:在国与国之间作为商品和劳务流通的媒介,执行货币的各种职能。 第三节货币流通 货币流通规律:一定时期内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R与商品的价格总额Q成正比,与同一货币单位货币速度E成反比.即R=Q/E.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情况下,由于金属货币具有贮藏手段的职能,能够自发地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使之同实际需要量相适应,因而不可能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纸币流通规律: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决定纸币流通量的规律,即纸币的发行限于它象征性代表的金(或银)的实际流通数量。在纸币流通的条件下,当纸币发行量超过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就会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从而引起通货膨胀;反之,也会引起通货紧缩。 第四节货币制度 1.货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结构及其组织形式,构成要 素:货币材料、货币单位、货币种类以及发行保障制度共4个要素。 2.货币制度的演变:经历了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以及纸币本位制、 3.人民币制度:(1)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发偿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2)人民币发行权垄断于中国人民银行; (3)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4)人民币正在加快区域化、国际化步伐。 第三章信用与融资 第一节信用 1.信用: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2.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交易时,以延期付款形式或预付款形式提供的 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信用形式) 特点:(1)商业性用与特定的商品买卖相联系; (2)商业信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商品的经营者;

法理学导论总复习(个人版)

引论 (5) 第一节法学 (5)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5) 第三节法理学 (6) 第一章法 (6)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 第三节法的特征 (7) 第四节法的作用 (9)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9)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 第四节法系 (13)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4)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4) 第二节正式法源 (14) 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 第四节法的分类 (16) 第四章法的效力 (18) 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8) 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 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20) 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 第五章法律规范(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 第一节法律规则 (21) 第二节法律原则 (23) 第六章法律体系 (24)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5) 第一节法律行为 (25) 第二节法律意识 (25) 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6)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26)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7) 第五节法律事实 (27)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8)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 第四节法律制裁 (30) 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范围) (31)

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 第二节立法程序 (33)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33) 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4) 第一节执法 (34) 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 第三节守法 (35) 第四节法律监督 (35) 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8) 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 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 第三节类比推理 (38)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9)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9)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39)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1)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3) 第一节法的实现 (43) 第三节法律秩序 (43) 目录 引论 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思维方法 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 第三节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 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范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

奖学金获奖感悟范文4篇

奖学金获奖感悟范文4篇 (篇一)在**-**学年内,在各位老师的教导下,我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上,不断进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德育方面,我积极向党靠拢,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为目标。 同时我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并组织班级活动,维护班级荣誉;关心同学、乐于助人,人际关系融洽,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在学习方面,我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获得了平均分94,绩点4.465的成绩,暂时排名专业第一。 在课内学习之外,我也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项目。 我作为组长参加了学院的双语物理导论的课程,将要参加今年暑假的AAPT会议。 作为组员参与了与美国华盛顿州立大学荣誉学院合办的全球案例竞赛,将要在今年4月参加位于美国的答辩。 在实践方面,我不拘于一个学院,而是参加了校级学生会,为全校同学做出贡献。 综上所说,我认为我在过去一年内的认真努力、勤奋上进换来了我在德育水平、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等等方面的进步。 而正保教育奖学金二等奖,是作为对自己过去努力的一种肯定。 同时,这个奖项也一定会激励我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二)我叫**,毕业于**省**中学,在**年高考中以398分,双A的成绩考入中央财经大学就读金融学专业,随后赴香港中文大

学就读经济学硕士专业,目前就职于华泰证券。 此距高中毕业已有六年光景,无论目前身处职场亦或是此前的大学时光,三年的高中生活给予我的不仅是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平台,前行中更优秀的师长和同伴,更是从学习生活中锻炼出的良好的思维模式和坚韧的意志力,是往后余生不可多得的瑰宝。 回首高中生活,虽然有汗水、有泪水、有紧张的学习安排也有时常不尽如人意的学习成果,但更值得珍惜的是那青春光阴里的笑容、友情、鼓励和教诲。 大哉邗中,放眼环宇,美哉邗中,桃芳李甜,在邗中的三年时光是人生时光轴中亮丽的一环,邗中精神一直镌刻在每个邗中人的内心深处。 **年高考结束后,我有幸获得了****集团颁发的奖学金,以奖励我在高考中取得的不错的成绩。 拿到奖学金的那一刻我深受感动,感到自己三年间付出的努力凝结出了美好的结果,而这份结果不仅能得到老师和同学的肯定,也得到了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心系家乡学子的李永芬董事长的祝福。 这份奖学金不仅是一个荣誉,更是一份期许,督促我在脱离了强制束缚下依然能保持良好的作息和学习工作习惯,不断修身、求知、自省,努力成为能为社会添砖加瓦、为经济贡献力量的人。 离开校园生活走入社会,真实的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我也会将这份祝福、肯定和期许传递,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创

金融学导论综合练习三(20201014000021)

金融学导论综合练习三 一、判断题 1.同业拆借利率是一些国家中央银行进行调控的中介指标,发挥着表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图和 效果的作用。()) A.正确 昌B?错误 答案:A 1 2. 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责任人是出票人。()) r A.正确 r B.错误 答案:B 3.短期国债以贴现方式进行,投资者的收益是证券的购买价与证券面额之间的差额。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4.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都是一种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5.场外交易是股票流通的主要组织方式。() 目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6. 第四市场的股票交易主要发生在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之间。() r A.正确 r B.错误 答案 B 7. 般而言,债券私募发行多采用直接发行方式,公募发行则多采用间接发行方式。()r A.正确 r B.错误 答案 A 8. 债券的发行利率或票面利率等于投资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r A.正确 r B.错误 答案 B 9. 一般来讲,单利计息的债券,其票面利率应高于复利计息和贴现计息债券的票面利率。()r A.正确 r B.错误 答案 A io. 英国传统上外汇采用直接标价方法。() r A.正确 r B.错误 答案 B 11.成长型基金以追求资本增值为主,股利分配仅占投资收益的一小部分。()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2.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一国的物价变动是外汇汇率涨落的结果。() 厨A.正确 °B?错误 答案:B 13.外汇柜台市场是一种无固定场所及无固定开盘和收盘时间的外汇市场。()囚A.正确 二B?错误 答案:A 14.根据利率平价说,利率相对较高国家的货币未来升水的可能性较大。() 厨A.正确 厂B?错误 答案:B 15.间接套汇是指利用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外汇市场中三种或多种不同货币之间交叉汇率的差异,进行买卖赚取汇价收益。() 園A.正确 ° B.错误 答案:A 二、单选题 1.同业拆借市场的拆借期限通常为()。 厨A. 1 —2天 B. 1 —2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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