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浅议

合集下载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司法公正能够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

在法庭上,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者政治背景。

正义无法偏袒任何一方,法官应该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司法公正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如果司法不公,社会就会充满不满和不安定因素,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也会大打折扣。

最后,司法公正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只有在一个法治环境下,企业和个人才会有信心投资和创业,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让每个人都能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句话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核心精神,即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

另外,英国哲学家培根也曾说过,“法律是公正的女神,她的眼睛是闭着的。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客观的,不应该受到任何偏见和干扰。

经典案例,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司法公正的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布朗一家为了争取黑人儿童在学校教育上的平等权利,向法庭提起诉讼。

最终,最高法院做出了裁决,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这一裁决推动了美国种族平等的进程,展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反方,司法公正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受到法官个人的主观因素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首先,法官可能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影响,导致裁决偏向某一方。

其次,法官的个人偏见和立场也会影响司法公正,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个人喜好或者偏见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决。

最后,司法程序中的漏洞和不完善也会导致司法公正的缺失,例如律师的辩护能力、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

名人名句,法国作家雨果曾说过,“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保护人的权利,也可以伤害人的利益。

”这句话表达了法律的两面性,即它既可以保护人的权利,也可能成为不公正的工具。

另外,美国前总统肯尼迪也曾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强调了每个人都应该为司法公正做出努力,而不是单纯依赖法律和法官。

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公正司法的几个重要意义:
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只有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公正,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2. 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公正司法可以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当民众看到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处理案件,他们会更加相信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

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信仰法治、尊崇法治的良好氛围。

3. 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公正司法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矛盾得到公正解决,民众会对社会充满信心,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4.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公正司法,可以树立法治的权威,推动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总之,公正司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以及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

浅议司法公正

浅议司法公正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查塾金三!!!竺!!里!!!。

箧l—-—豇陵圃曩■■弓戈议司占之公丘梁立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德自身要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从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来看,司法公正是相对的。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完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是实线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502近些年来,有关司法腐败的报道很多,在腐败的浊流中,司法腐败越来越引入注目。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曾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可见,扼制司法腐败已克不容缓,而“司法的公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

”所谓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就是司法公正。

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因为没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但是司法公正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只有司法公正,法律公正才有切实保障。

广义的司法活动可以包括大部分执法活动,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但是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

狭义上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审判(执行)公正,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就法律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司法公正更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

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2篇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2篇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司法公正心得体会精选2篇(一)从事为期两年的法律实习期间,我对司法公正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以下是我对司法公正的一些心得体会:第一,司法公正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

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处置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第二,司法公正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官应当秉持中立立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第三,司法公正需要尊重法治原则。

法治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基础。

法官需要以法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科学的法律适用和正确的法律解释。

第四,司法公正需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的目标是消除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应当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权衡各方利益,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第五,司法公正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和程序,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总之,司法公正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尊重法治原则,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并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才能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精选2篇(二)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或偏见的影响。

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和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以及依法审判。

司法效率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司法机关能够迅速、高效地解决案件。

司法效率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个高效的司法体系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同时也可以迅速处理各类纠纷,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

浅议司法程序公正

浅议司法程序公正
为 , 少 有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 至 1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需要 。 法 院 审 . 是
院应依 法裁定 驳 回起诉 。事实证 明, 要做 到诉 讼主体 资格 审
查无误 , 需要 下一番 功夫 。法 院立 案庭 要认 真核查起 诉人 还
法 的有关规 定 , 把好 立 案审 查关 , 尤其 是起 诉 人应 当具 备法 律规 定 的诉讼 主体 资格 。如 果起 诉人 不具 备 法律 规定 的原
告 行 为 能 力 , 么 其 提 起 诉 讼 的 行 为属 于 无 效 法 律 行 为 , 那 法
为什 么 现在要 明确提 出 “ 固树立 程序意识 ” 牢 ?笔者 认

其次 , 要做 到若 违反法 律规定 , 必追究其 责任 。 法院 和法
官 担负着 司 法审判 的神圣使 命 ,理 应成 为执 法 、守 法 的模 范 , 为广 大人 民群众 信任 和 尊重 的公 正形 象 。唯有 如 此 , 成 对 于违法 乱纪 的个别 法官 及书 记员 , 须执 行严格 的纪律 : 必
的诉 讼主体 资格 , 避免 发生 立案 不 当的差 错 , 以确 保程 序公
正获得 实现 。 三 、 于 诉 讼 时 效 关
判 工作 是依 法 治 国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和保 障力量 ,故 法 院切 实 做 到实体 公 正和 程序公 正 ,直接关 系 到 国家法治 建设 的 大 局 。从 这个大 局 出发 , 需要 法院树立 程序意 识 。如果 案件
间进 行审查 。为 提高 办案 效率 , 节约诉 讼 成 本 , 于诉 讼 时 对
效 超 过 的案 件 , 案 庭 经 审 查 后 , 书 面 或 口 头 将 诉 讼 时 效 立 应 规 定 告 知 起 诉 人 , 明 由 于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 诉 人 提 起 诉 讼 说 起

谈一谈对公正司法的理解

谈一谈对公正司法的理解

谈一谈对公正司法的理解公正司法呀,这可太重要啦!一、什么是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呢,就像是一个超级公平的裁判。

在社会这个大操场上,大家都会有各种各样的互动、摩擦、合作啥的。

这时候,司法就像是那个拿着小哨子的裁判,它得确保每一个规则都被正确执行,每一个人的权益都能被好好保护。

比如说,两个人因为一点小事闹上法庭了,也许是关于钱的纠纷,也许是关于谁该承担某个责任的争论。

公正司法就得明明白白地搞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然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平地做出判决。

不能偏向谁,不管是有钱的大老板,还是普普通通的打工人,在公正司法的眼里,都得一视同仁。

这就好比在一场跑步比赛里,不管是跑得快的专业选手,还是跑得慢的业余爱好者,都得遵守同样的起跑规则、跑道规则一样。

二、公正司法的重要性1. 对于个人来说公正司法就像是个人权益的大护盾。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公正司法,那有人要是欺负你了,抢了你的东西,或者伤害你了,你可能都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有了公正司法,咱们就可以放心地出门,放心地去追求自己的梦想。

因为咱们知道,只要有人侵犯了咱们的合法权益,司法就会站出来保护咱们。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如果有同学欺负我们,老师会来主持公道一样,公正司法就是整个社会的“老师”,保护着每一个人。

2. 对于社会来说公正司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黏合剂。

一个社会里,人那么多,想法也各种各样,难免会有矛盾。

如果司法不公正,那大家就会觉得不公平,心里就会有怨气。

这些怨气积累起来,就像气球一样,总有一天会爆炸的。

可是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大家就会相信这个社会是公平的,哪怕自己输了官司,也会觉得是合理的。

这样一来,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稳定。

比如说,一个小区里的业主和物业闹矛盾了,如果司法能公正地处理,给双方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那这个小区就会继续和谐地运转下去,而不是陷入无休止的争吵和混乱。

三、如何做到公正司法1. 法官的素质很重要法官就像是公正司法这个大厦的基石。

他们得精通法律知识,就像我们精通自己的专业课程一样。

司法公正:平衡权力与义务的秘诀

司法公正:平衡权力与义务的秘诀

司法公正:平衡权力与义务的秘诀每个社会都需要一个公正和平的司法体系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而细腻的概念,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平衡权力和义务。

一个成功的司法体系应该确保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使法律得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性、中立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探讨如何平衡司法权力和义务,并提供一些秘诀来实现司法公正。

首先,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独立的司法体系能够不受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干扰,自主地行使审判权。

这意味着法官应该能够在司法决策中独立思考,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性,需要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来监督法官的行为,例如独立的法官委员会或监察机构。

此外,应当有适当的程序来解决司法机构内部的不当行为,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司法公正需要中立的司法机构。

中立性是指司法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该毫无偏见,并且对每个案件都采取公正的行动。

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该摒弃个人利益和政治因素,仅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和决策。

此外,也需要确保司法机构的组成具有多样性,以反映社会的不同群体和利益。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多元性和包容性,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行为。

透明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司法机构应该向公众展示他们的工作过程和决策依据。

这样可以增加司法决策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并让公众对司法体系有更多的信任。

透明度还包括公开审理的原则,即在合理的情况下,应该开放审理过程,让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判决的理由。

此外,应该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接收公众对司法机构不当行为的举报,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维护法律的平等适用。

法律应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无论其地位、财富或社会背景如何。

司法机构应秉持法治精神,确保法律得以公正地执行,并对违法行为做出适当的惩罚。

此外,还应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服务,以确保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司法公正的权利。

论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王莹内容提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更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却又是一个复杂、艰苦探索的过程。

另外,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对其获得深刻地理解。

因此,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我国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为了解开这谜一样的难题,有无数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耗尽心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揭示、理性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本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司法公正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因此,只有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意义,才能从更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如果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所以,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司法是国家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公正的浅议关键词: 司法公正一、司洁公正的内涵和界说:法律公正与司法公正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

因此,我们在讨论司法公正的内涵与界说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法或法律的公正问题。

(一)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

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包括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

毫无疑问,前者是法律公正的基础,因为没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但是后者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因为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才是法律公正的切实保障。

没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纸上,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理想,甚至是一种骗人的“文字游戏”。

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法律实施中的公正。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法律公正的这两个方面经常会出现脱节的现象。

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而言,法律实施显然落后于法律制定。

因此,要想真正做到法律公正,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口号,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的概念。

广义的执法可以包括司法;而广义的司法活动也可以包括大部分执法活动,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但是狭义的执法则不包括司法;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本文讲的司法公正是狭义上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审判公正。

就法律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

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正因为司法公正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我们法律界的同仁才要不遗余力地为其奔走疾呼、摇旗呐喊,为其鞠躬尽瘁、死而后己。

(二)司法公正的界说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司法公正的主体与对象这两个概念,因为有些学者对司法公正主体的认识是有偏颇的,①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司法公正概念的准确阐释。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

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

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者,所以他们不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而是司法公正的对象。

倘若我们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体,那么我们就必然要依靠那些被告人来主持司法公正了。

其荒谬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对象应该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毋庸置疑,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对象,因为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决公正与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他们的权益。

但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各种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也是司法公正的对象,因为他们在诉讼活动中都有相应的权利,也都有是否得到公正对待的问题。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二、司法公正的目标和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

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如何阐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统一于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也有人指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获得实体公正也不必须遵循程序公正。

还有人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是相互区别的,而且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

至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断言没有实体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有的学者声称程序公正必须优先于实体公正;有的学者则高喊要统筹兼顾,要权衡利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理论探讨可以众说纷纭,司法实践却必须有一定之规。

于是,世界各国在确立其诉讼、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

当然,各国的作法并不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

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

一言以蔽之,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

这曾经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传统之一,现在仍然是一些国家确立诉讼制度的主导思想。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诉讼制度也曾经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

另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这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堪称代表。

笔者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

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

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

凡事都应有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变成了做样子给别人看。

虽然这样做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视的弊端,因为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伤筋动骨”。

(二)实体公正的局限性和模糊性实体公正的要旨在于要求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和处理各种纠纷的时候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但是这一切都要建立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

例如,某甲违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乙犯罪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但这是有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某甲确实违了约和某乙确实犯了罪。

如果某甲本来没有违约,某乙本来没有犯罪,法院却让某甲赔偿、让某乙受罚,那么这显然就毫无司法公正可言了。

由此可见,追求实体意义上的司法公正,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事实认定有误,实体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

换言之,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

然而,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

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这样,对于办案的司法人员来说更是如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与历史学家的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相似性,因为他们都必须通过现存的材料去认识发生在过去的事件。

换句话说,他们的认识活动都具有逆向思维的特点,即从现在去认识过去,从结果去认识原因。

这当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

另外,司法人员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还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实现的。

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人们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要受时间、空间等有关条件限制的,因此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并不像有些人想象得那么简单。

在有些人的心目中,似乎案件事实总是泾渭分明,非黑即白。

认为认定案件事实即使不是一道简单的加减乘除运算题,也一定是一道能够找到确切答案的几何题。

然而,这些人的观点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习惯。

换言之,这些人喜欢或者习惯于非此即彼、非真即假、非对即错、非黑即白的思维方式。

一件证据,要么就是真的,要么就是假的。

一个认识结论,要么就是对的,要么就是错的。

绝对不能有第三种可能性。

但是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熟悉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人们在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经常要不可避免地面临那种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就是没有确切答案的模糊认识状态。

以人们认为最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为例:有经验的司法鉴定人员都知道他们在进行各种法庭科学鉴定时经常会面临一些无法给出确定性结果的难题。

例如,在根据毛发根鞘细胞中的性染色体来判断毛发性别的鉴定中,人们一般都把Y染色体作为认定男性毛发的依据。

但是大量的数据表明,女性毛发的根鞘细胞中也可以有Y染色体,只是数量较少。

在单位检材内,男性毛发的Y染色体数量为20至80,女性毛发的Y染色体数量为0至25。

如果具体案件中毛发检验结果表明Y 染色体的数量在26以上或19以下,结论可以说是明确的;如果检验结果表明Y 染色体的数量在20至25之间,那么结论就是“灰色”的了。

在笔迹鉴定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鉴定人员的个人主观经验的鉴定中,这种“灰色”区域更为常见。

即使在客观标准比较明确的指纹鉴定和DNA遗传基因纹鉴定中,“灰色”区域也时有所见。

严格地说,在任何一起案件中都存在着证据认识的模糊性和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

这一方面是由证据本身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人的认识能力所决定的。

任何证据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根据其认定的案件事实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准确,换言之,法官依据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判断也都具有误差的可能性。

有人认为,承认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时存在模糊性和局限性,就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真理观,就是陷入了“不可知论”的泥潭,笔者对此不能苟同。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是有能力认识一切客观真理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世界上的事物对每个具体的人来说都是可知的,并不等于说每个具体的人都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

恩格斯曾经指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

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②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都是不可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