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实现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有机结合,建立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扶持产业发展长效机制,现就推进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
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对竞争性领域专项逐一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改进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
实施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政府研究产业发展方向、科学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的职能,把具体支持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较好地实现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通过“直接变间接、无偿变有偿、资金变基金”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更好地实现政府调控目标;有利于通过股权投资,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推进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深化财政支出领域改革,改进财政性涉企资金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把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结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推动转方式、调结构,激励商业模式创新,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培育“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提高财税体制服务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和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现代农业大省建设的整体效能,促进“四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政办[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为帮助我省考往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616号)等有关规定,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决定从2012年起在我省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工作。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一)河南省生源地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
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为主承办生源地贷款业务,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教资助〔2020〕280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财政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助学贷款在教育扶贫和金融扶贫上的重要作用,助力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
根据国家及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贷款受理前的有关工作(一)宣传咨询工作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对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宣传力度。
要密切关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台的研究生招生和专升本规模扩大等相关举措的实施进展,重视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加强助学贷款保障,做到学生对国家资助政策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应贷尽贷。
要通过宣传条幅、宣传栏、海报、展板、宣传片、宣传彩页以及电视、网络、微信、广播、报纸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
使学生和家长知晓国家有关政策和申办流程、还款要求、“中国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
要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热线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畅通,有专人值守。
各市、县、区要及时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里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更新数字证书和电子公章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核对电子公章的单位名称和印章编码,如发现与系统不符或更换印章则需要重新报送印模扫描件;更换法人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法人任命文件、法人证书和法人手签章扫描件;发生更名、合并以及新开办业务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机构证书申请表、委托授权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时的相关文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印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手签章、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A4复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鄂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保借(用)款主体严格履行还款责任,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维护政府信誉,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9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偿债准备金是指各用款主体及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为确保偿还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而建立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省综合融资平台借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各借(用)款责任主体。
第二章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与建立第四条偿债准备金首先应由各用款主体自借款的当年起负责筹集和建立。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同级财政部门督促用款主体制定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当用款主体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建立偿债准备金时,由为其提供“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第五条为了促进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履行其偿还贷款的承诺义务,在还款当年,省财政根据其偿债准备金的到位情况、信用程度等因素,在制订对相关市、县资金调度计划时作出必要的安排;对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相应调减其支出计划。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4.11.17•【文号】开行综计[1994]237号•【施行日期】1994.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开行综计[1994]237号)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加强对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管理,是国家开发银行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贷款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请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和开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贷款项目情况,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配置、资金到位和工程形象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建成投产项目的经营效益,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统计制度1.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制度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编制统计制度必须列明: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2.统计制度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方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四条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1.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统计资料要由该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借款人指在我校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以下内容请重点查看)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决定。
学生每笔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申请贷款学生应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各院、系根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申请贷款学生;经公示后,将初审名单报学贷中心。
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4.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
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1)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
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现存问题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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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年 第 7 期
关于 国家助学贷款 “ 河南模 式”现存 问题调研 分析 ★
霍绍 听 洛 阳师范学院
【 摘 要】 “ 河南模式”是 国家助学贷款 的一项创新之举。“ 河南模式”校 园地 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 ,作
为我国家庭经济 困难大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两种模式正在全国推广。 本文作者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践调查的基础上总结 了“ 河南模式”在实际运行 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如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国家贷款违约情况仍然存在;助 学资助覆
统实现对接 ,构建国家诚信信息管理机制 。
2 .“ 河 南模 式 ”的 特点
“ 河南模式”是பைடு நூலகம்行和高校 “ 风险共担 ,责权利分明,
“ 河南模式 ” 建立了对银行的风险补偿机制, 解决了银
奖惩激励机制健全 , 管理 比较完备” 的新助学贷款管理模式。
其 内容 包 括 :
行的贷款风险问题 , 体现了国家助学贷款在机制上的一种创
第一, 在机制上实现了逐利与助学两者的统一。“ 助学” 是一个政策问题 ,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而 “ 贷款”是一个经 济问题 , 也是一个金融问题 。 过去银校合作的模式在机制上
解决不 了银行的 “ 逐利”和政府 “ 助学”之间的矛盾。而在 “ 河南模式”中, 开发银行代表国家政府发放贷款 ,省学生 资助中心代表地方政府实现统一管理 , 双方代表政府承担着 助学贷款 的风险。 第二,实现了管理责任与管理手段的统一。在银校合作 的旧模式 中, 国家助学贷款是 以银行为中心 , 高校仅是配合 。
【 中图分类号 l G 4 6 7 . 8
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豫政办[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0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省保障性住房五年规划,抓紧提出五年融资计划,由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豫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提出融资申请。
同时,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根据省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尽快向省豫资公司提出2011年保障性住房融资需求,经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豫资公司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年内落实金融机构贷款100亿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为确保完成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体思路以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所属公司---省豫资公司作为省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按照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不低于1∶4的比例,分年度按需求向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实施原则(一)自愿参与。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根据当地保障性住房筹资情况,自主确定、自愿参与。
河南城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河南城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效管理,有力防范风险,依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教贷中心”指管理平台“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学贷中心”指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二条贷款资金质量分类一、分类目的揭示助学贷款资金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序,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分类标准为评估助学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五类贷款的分类定义分别为:1、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强,并连续保持及时还本付息的良好记录;2、关注贷款:贷款期间虽还款正常,但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需要通过多次催收及其他手段才能按期回收贷款本息;3、次级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3个月至6个月(含)以内;4、可疑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至1年;5、损失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1年(含)以上;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采取措施追偿后仍然未能清偿的贷款及借款人死亡。
三、分类要求按照余额分类原则,对纳入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均要进行信贷资金质量分类。
具体要求如下:(一)填制完成信贷资金质量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1)1、分类的时间要求。
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时点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院(系)将分类结果在分类后一个工作日将学贷中心,学贷中心于每季度分析时点后3个工作日内,将分类结果报省教贷中心。
2、分类的范围要求。
对资金质量按项目进行分类分析,即每年度为一个项目,比如贷款用途为2004-2005学年学费的即为“河南省2004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以此类推。
3、贷款资金质量分类认定表填制。
各院(系)主要是统计出分别属于五类情况的贷款人数和贷款余额。
在校期间,由于财政全额贴息没有逾期;离校后,由于助学贷款按年结息,当年前三季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情况没有变化,第四季度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还款情况统计出贷款本息逾期的人数和金额,并对逾期情况给予详细说明,包括贷款逾期人数、逾期利息额和逾期本金额,并分析出现原因。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4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4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教资助〔2014〕697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4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资助〔2014〕697号各高等学校:为做好2014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做好2014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一)贷款额度和范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从2014年开始,贷款额度调整为普通本专科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贷款范围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贷款发放和到期日期借款合同起始日:2014年11月12日。
借款合同到期日:2年制、3年制学生为2020年9月20日;4年制学生为2021年9月20日;5年制学生为2022年9月20日,以此类推。
请各高校按照此规则指导学生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对于此前已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希望增加贷款额度的学生可以在系统中重新修改并打印申请审批表。
借款发放日:2014年11月12日。
借款起息日:2014年11月12日。
本年度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按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年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以后随人民银行利率变化及合同约定作相应的变动。
(三)贷款信息录入及初审(9月2日-10月22日)9月2日起,各高校进入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宣传、申报、审查、录入阶段。
9月9日(含当日),各高校通过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报送2014-2015学年度贷款需求预测额度,9月起正式启用动态口令卡(原U盾暂时可继续并行使用),各高校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规定填写《国家开发银行U盾数字证书领用单》并上报省资助中心,9月14日,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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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5日 15时38分 180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政策性贷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7]5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工作,使资金“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确保政策性贷款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河南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建立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副省长为召集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以及省级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确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事项,负责审定融资平台,推进平台建设,推荐合作项目,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主要职责:
(一)审核融资平台推荐的合作项目,定期向联席会议呈报贷款项目建议;
(二)组织督促检查合作项目工程进度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贷款项目建设情况;
(三)定期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沟通金融合作情况;
(四)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融资平台
第四条融资平台为本办法的政策性贷款借款人。
融资平台要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各项决议,负责项目推荐、资金借入和偿还。
第五条融资平台的设立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融资平台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项目选择和资金运作的自主性,以市场方法实现政府的投融资管理功能。
第七条省政府采取向融资平台注资、资产收购、投资补助、设立发展基金等多种培育措施和优惠政策,提高融资平台的综合还贷能力。
第四章项目选择
第八条政策性贷款项目原则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确定的合作领域中选择。
第九条政策性贷款项目由融资平台提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初审。
对于有收益的经营性贷款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对无收益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融资平台要明确还款资金来源,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初审结果报联席会议。
第十条所有贷款均须在贷款合同签署前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贷责任主体。
无收益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需要财政负担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的,须在贷款合同签署前由联席会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实行独立评审,确定借款人、贷款品种、信用结构、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五章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十二条融资平台要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提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属于融资平台自身建设的和其他有还款能力的项目,由融资平台直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属于无收益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由联席会议指定的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偿还由融资平台按省政府明确的还款来源与额度申请还款资金,由融资平台负责按时还本付息。
第六章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融资平台及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贷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七条政策性贷款项目纳入每年的监察、审计、稽查范围。
第十八条融资平台须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贷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