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派出所协警管理考核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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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协警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协警,即辅助警察,是指协助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工作人员。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协警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协警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协警执法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协警的定义和职责1. 定义协警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履行辅助职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的人员。

2. 职责协警的职责主要包括:(1)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交通管理等工作;(3)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各类突发事件;(4)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群众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5)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三、协警的任职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 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协警:(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3)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其他不适合从事协警工作的疾病;(4)其他不适合担任协警工作的情形。

四、协警的培训和管理1. 培训协警上岗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警务技能等。

培训结束后,应当通过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2. 管理协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包括:(1)对协警进行日常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2)对协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协警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3)对协警进行警务技能培训,提高协警的执法水平;(4)对协警进行纪律教育,确保协警依法履行职责。

五、协警的执法权限1. 协警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公安辅警队伍的管理规定,记分要求

公安辅警队伍的管理规定,记分要求

公安辅警队伍的管理规定,记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等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使用辅警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

第七条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招聘第八条辅警用人计划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配置额度内提出,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警务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室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警务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警务室所有辅助人员,包括合同制警察、辅警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辅助人员的素质,确保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辅助人员的职责:(一)协助民警开展治安巡逻、安全防范、交通管理等警务工作;(二)协助民警处理各类案件、事故和突发事件;(三)协助民警进行户籍管理、证件办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四)协助民警进行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助人员的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享有参加培训、进修和职业资格考试的权利;(三)享有对警务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四)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权。

三、招聘与培训第六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招聘。

第七条辅助人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

(一)岗前培训:对新招聘的辅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二)在职培训:对在岗辅助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三)晋升培训:对有晋升意愿的辅助人员进行相应的晋升培训和考核。

四、管理与考核第八条辅助人员的管理由警务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室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季度考核:主要考核辅助人员在岗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助人员全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助人员晋升、奖惩、辞退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五、纪律与奖惩第十一条辅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警务室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辅助人员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提高警务辅助工作效率,保障辅警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二)公平公正原则:对辅警考勤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奖惩分明原则: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者依法依规处理;(四)人性化原则:关注辅警身心健康,提供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考勤管理采用打卡签到、请假审批、加班审批等方式。

第五条辅警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按时打卡签到。

因特殊情况需迟到、早退或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辅警请假应提交《辅警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第七条辅警加班应提交《辅警加班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加班期间,应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辅警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办理临时离岗手续。

第九条辅警考勤实行月度汇总,对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考勤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勤纪律第十条辅警应遵守以下考勤纪律:(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二)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三)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四)不得利用考勤管理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辅警违反考勤纪律,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迟到、早退:每次扣款XX元;(二)旷工:每次扣款XX元;(三)擅自离岗、串岗:每次扣款XX元;(四)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款XX元;(五)利用考勤管理之便谋取私利: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某辅警考核细则文

某辅警考核细则文

某辅警考核细则文辅警考核细则一、考核内容及方式1.基本功素质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体能、协调性、反应能力等基本素质。

考核项目包括:100米短跑、引体向上、立定跳远、按时守纪、标准体侧前屈等。

考核时间每年一次。

2.职业能力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执勤能力、服务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考核项目包括:岗位执勤、服务态度、沟通协调、迅速处置等。

考核时间按季度安排,每年四次。

3.知识技能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

考核项目包括:法律法规、警务知识、技能操作等。

考核时间按月份安排,每年十二次。

四、考核等级1.基本合格:达到基本要求,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辅警。

2.优秀:在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突出自身特长,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

三、考核方法1.考核由管辖单位组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分。

2.基本功素质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包括实际操作和面试。

3.职业能力考核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由多个专业人员分别评分,最后取平均分。

4.知识技能考核采取考试和操作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五、考核结果处理1.基本合格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2.优秀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提升机会。

3.不合格者,要进行个别辅导和培训,提出整改意见,待考核期满后重新评估。

六、考核的重要性辅警的考核是对队员的一种激励和约束,能够起到不断提高队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作用。

同时,考核也能够发现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为辅警和辅警队伍的发展提供保障。

七、考核的公正性与透明性考核要公正、公平、透明,做到考核结果与个人表现紧密相联,严禁以德报私,或者打压优秀、提拔不合格。

八、考核的监督与评估考核过程中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九、考核细则的修订根据需要,考核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必须经过辅警代表大会的讨论与表决,确保细则的公平合理。

总之,辅警考核细则的制定及其实施,旨在提高辅警的整体素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强整个队伍的战斗力和工作效能,从而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服务民生的职责。

交警大队秩序中队协勤考评细则(推荐五篇)

交警大队秩序中队协勤考评细则(推荐五篇)

交警大队秩序中队协勤考评细则(推荐五篇)第一篇:交警大队秩序中队协勤考评细则交警大队外勤协警绩效考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协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协警队伍整体素质,明确工作职责,彻底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充分调动和激发协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更好地在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绩效考核范围为大队在职的外勤协警。

第三条:外勤中队中队长、指导员是本中队协警考核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落实日考核和月汇总职责,并将每月考核情况报大队办公室备案。

大队领导和队办公室将对在岗人员不定期查勤。

第四条:考核实行扣分制(人员基准分为120分)。

第五条:考核内容分以下两大部分的九个方面:1、公共考核部分(德、勤、廉):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内务规范、考勤备勤、工作态度等;2、业务考核部分(绩、能):包括协助民警开展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辖区警卫任务工作、各类会议活动安保工作、领导安排的其他专项工作等。

第二章公共与业务考核的九个内容第六条:理想信念方面。

(1)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把方便群众、有利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方面,有下列情形的扣除相应分值。

(1)对大队和中队组织的各种学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1分;第八条:考勤制度方面, 有下列情形的扣除相应分值。

(1)迟到、早退、脱岗10分钟以内扣1分,1小时以内扣2分,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扣3分;组长对本组人员遇以上情况,需及时向中队领导汇报,未报者经核实后,一并扣相同分数。

(2)旷工半天的,每次扣4分, 旷工一天的,每次扣6分;组长对本组人员遇以上情况,需及时向中队领导汇报,未报者经核实后,一并扣相同分数。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游戏等,每次扣5分,组长扣2.5分;被上级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0分,组长扣5分;第九条:值班备勤制度方面,有下列情形的扣除相应分值。

虎门公安分局辅警量化考核细则

虎门公安分局辅警量化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单位自行考核所辖辅警,巡警大队负责督查。

第二条量化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考核月度,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考核工作;以X月X日至X月X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X日前完成上年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经各单位领导审核后公示,并发送至巡警大队。

第三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日起3个工作日内辅警向本单位提出复议申请,该单位必须3个工作日内反馈,反馈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条月度考核结果与月度绩效奖金挂钩,绩效奖金设三档。

一档X%(奖励现金人民币X元)、二档X%(奖励现金人民币X元)、三档X%(奖励现金人民币X元)。

第五条年度考核按年内月度考核总成绩排名分为优秀X%、称职X%、基本称职X%,月度考核两次以上不及格者的,评为不称职。

但辅警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得评为年度考核优秀,年度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二章考核细则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80分为及格分,按照本考核细则及附则进行加减分,不设得分上限。

(一)考勤情况1、不履行上岗电子签到制度,扣3分;2、擅自调班的,扣2分;3、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扣3分,30分钟以上,视为脱岗;4、擅自脱岗、偷懒睡觉的,扣5分;5、擅自旷工,扣10分;6、全勤,加5分。

(二)治安勤务1、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扣5分;2、不按要求备勤待命,扣3分;3、因个人原因致使出勤延误,扣5分;4、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扣5分;5、出勤认真表现积极,加5分;抓获犯罪嫌疑人6、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但因为特殊情形无法处理的,每人次加2分;7、嫌疑人行政拘留的,每人次加3分;8、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每人次加5分;9、打掉犯罪团伙的,除按抓获嫌疑人人数加分外,另加5分;查获赃物及违禁品10、查获被盗抢车辆的每车加5分;11、收缴毒品,每起加5分;12、收缴管制刀具的,每批加5分;13、查获枪支弹药的,每支加20分,每10发加10分(不够10发的按10发加分);14、收缴其他违禁品、危险品或赃物的,每起加5分;好人好事15、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被人民群众、兄弟单位、上级部门、新闻媒体表扬的,加5分;16、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重要、突出贡献的,加20分;(三)警容警貌1、混穿不同制服,制服内非制式服装外露,扣2分;2、不按规定佩戴标志,扣2分;3、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扣2分;4、非工作需要赤脚穿鞋或者赤脚,不符合着装规定穿鞋袜,扣2分;5、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扣2分;6、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扣2分;7、公共场所打赤背,扣2分。

辅警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辅警队伍建设,规范辅警日常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聘请的辅警人员。

第三条辅警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挥,积极参加各项警务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出贡献。

第四条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四)具备履行辅警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辅警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以人为本,关爱辅警;(四)注重教育培训,提高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工作。

第七条辅警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辅警人员管理制度;(二)负责辅警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工作;(三)负责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请假、值班等工作;(四)组织开展辅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警容风纪检查等活动;(五)协调处理辅警人员与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六)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辅警大队、中队、班组等组织机构,负责辅警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辅警大队、中队、班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请假、值班等工作;(二)组织开展辅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警容风纪检查等活动;(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工作;(四)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十条辅警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招聘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五)具备履行辅警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辅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辅助警务人员”)。

第三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严格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三)公平公正,注重培养教育;(四)权责分明,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招考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六)其他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辅助警务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社区警务等工作;(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三)协助开展信息收集、情报分析等工作;(四)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权限:(一)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下,执行相关警务任务;(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现场制止和协助处理;(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辅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培训;(二)工作考核;(三)奖惩;(四)晋升;(五)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辅助警务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五章培养与保障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助警务人员的培养,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协警内务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协警内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警的内务管理,提高协警队伍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协警的纪律执行,保证协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协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警内务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严明的原则,确保协警遵守法纪、执行任务,依靠内务管理机构对协警的管理,实行全员治警、依法治警。

第三条协警内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协警队伍进行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协警队伍的纪律严明,质量过硬。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建立健全协警内务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设立协警内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协警队伍的内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警内务管理机构应设立必要的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警队伍的日常管理、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协警队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警进行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协警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安工作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2. 法律法规和职责规范;3. 协警队伍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协警应按时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严格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参加工作。

第九条协警培训完成后,应进行考核,合格者正式上岗工作,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第四章工作第十条协警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协警应遵守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与涉及公安机关等职责范围的违法犯罪分子勾结。

第十二条协警在工作中要严守保密制度,对工作中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协警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工作安全和秩序。

第五章纪律第十四条协警队伍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要求,做到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服从组织、遵守纪律,严守保密。

第十五条协警违反纪律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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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派出所辅警管理考核规定
(暂行)
为规范辅警保安队伍的管理,提升队伍工作质量和队
伍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派出所的协警队员、人口协管员、户籍协管员,
辅警在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工作中出现本
规定中没有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三项纪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人民警察内务
条令》和四川省公安厅《八条严禁》《八个一律》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一章考核内容
(一)纪律内务管理考核内容:
1、派出所辅警实行签到制度,实行上岗时间和下岗时间双
重签到。未严格执行签到制度的,当月第一次扣1分、第二
次扣2分,第三次扣5分,第四次矿工处理,迟到30分钟
按旷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向所领导请假,发现代签的各口
2分。
2、上岗时间不按规定佩戴装备、不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
范发现一次扣1分,
3、睡岗每次扣2分,脱岗、溜岗或非工作原因不在岗发现
一次扣5分,早退扣2分,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扣10分。
4、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如看电视、玩手机、耍
游戏、外出夜宵或办私事、驾驶警务车辆办私事等,发现一
次扣5分。
5、遇到重大事件不及时向民警、所领导汇报或请示扣1分,
造成后果的扣2—10分,造成重大后果或影响的作解聘处理。
6、不执行上级指示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视情节予以辞退,在工作中不服从管
理,不尊重上级领导或野蛮顶撞的扣20分,造成严重影响
或后果的作辞退处理;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弄虚作假或不作为
的扣10分;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的扣5分,
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扣20分,视情节予以辞退。
7、严格请销假制度。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半天以内
可向分管民警请假,请假超过一天的须出示请假条报经分管
所领导审批,请病假的同时出具医院证明,请假超过两天的
必须报所长或教导员审批,凡请假的遇到值班需其他队员顶
岗。假条审批流程完成后方可请假,一律不准请霸王假、电
话假,编造借口骗假。违法请销假规定按旷工处理,每次扣
10分,全年连续3日旷工、累计5次旷工的作辞退处理。请
事假按半天扣2分,1天扣4分计算。
8、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吃、拿、卡、要等手段谋取私利,
以及为违法行为通风报信甚至变相参与违法经营活动的辞
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违反保密制度视情扣5-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辞退处
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不按指示要求看管犯罪嫌疑人导致逃脱的扣10分,视
情节予以辞退;违反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
扣30分,视情节作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11、全所辅警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凡因工作需要发
现通讯不畅的每次扣2分(特殊原因除外),因通讯不畅导
致不能参加处突备勤的一次扣10分,节假日外出主城区必
须向分管民警报告,处突备勤班不能离开主城区,非因公原
因导致不能按规定到达指定位置的,每次扣5分,三次以上
未按时到达备勤指定位置的作辞退处理。
12、未按规定或未请示所领导同意,擅自安排补休的作旷工
处理。
13、值班备勤原则上不允许换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换班的
须向带班所领导或值班民警报告,未报告的一次扣一分
14、受到群众表扬、好人好事加1—2分,提供案件有效信
息导致破案的加2—10分;
15、因工作出色,受到派出所和保安公司表彰的加5分;受
到分局领导表扬或分局主页表彰的加10 分;受到市局领导
表扬或市局主页表彰的加20分;受到省厅领导表扬或省厅
主页表彰的加30分;受到公安部领导表扬或公安部主页表
彰的加50分。同一事迹被多级表扬或表彰的,以最高分计;
因当月多次违规违纪达到3次或扣分超过10分(不含)的,
全所进行通报,凡被通报一次扣5分,当月考核为不合格;
16、在各类竞赛、练兵活动中表现出色的,或完成其他工作
任务较出色的,视情况加1—20分;
17、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天网监控室、警务室、备
勤室,发现一次扣3分;1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
人员交接时应向接班人员简要陈述当班情况,按照规定移交
物品、设备,同时要保证交接室内整洁卫生。因未严格履行
交接班制度而造成工作失误的,双方各扣2分;
18、爱护公共私物,按要求使用车辆(具备驾驶资格)、装
备,不得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按要求使用车辆
的扣负责人2分/次,不按规定使用车辆、装备造成损坏的,
相关负责人除照价赔偿外,视情每人扣除2—10分;不遵守
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视情扣除10分(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
担后果)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车辆或公车私用,视情节扣5—
20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予以辞退,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19、被群众举报或投诉经查实的1次扣2—5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或参与娱乐活动扣5分;
21、因个人行为造成对辅警或派出所负面影响的扣10—30
分,造成严重影响的作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22、每位辅警队员都必须自觉维护好派出所公共办公区域的
内务卫生,派出所不定期对社区、案查、巡防、天网办公室
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卫生值日表对卫生值日人员按每人
扣2分进行考核。
23、全体辅警应该自觉维护好派出所设施和保护财产安全,
凡发现未经允许私自占有单位设施和财产物品的,按照占有
财物数额10倍进行处罚,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
的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所有辅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入职或辞退手续,辞职需书
面申请并经所领导同意方可离职,凡未经允许擅自离职的按
旷工处理,连续3日旷工报分局予以辞退,辅警离职时须按
要求退还所有装备、证件、物品,如有损坏、遗失照价赔偿,
拒不交还的按2倍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制式装备、服装进
行追缴)。
25、全体辅警队员必须熟悉新警综业务及标准化信息采集、
一标三实等操作,完成社区基础工作信息采集和录入,完成
违法人员标准化信息采集并符合相关规定。社区协警必须熟
练掌握一标三实采集录入,案查协警必须熟练掌握标准信息
采集、基本询问(讯问材料)、办案网上流程,考核时间由
分管所领导决定,考核不过关的辞退处理。
26、其他有关工作表现突出/出现问题的,视情况加/扣相关
分值。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xx派出所在职在岗辅警。
第二条 考核方式采取“月考核、周通报”的方式进行,
月考核基础分共100分;计分采取加扣分制,加
分不封顶,扣分直到扣完为止。加分项涉及多人
的,由涉及人员平均分摊该项分值;扣分项涉及
多人的,则扣减涉及的所有负责人该项分值。
第三条 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按照合格与不合格评定,
90分(含)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
度考核以全年月考核平均分值计算。
第四条 当月考核不及格者在全所进行通报,连续两月
考核不及格者作辞退处理。
第五条 派出所成立辅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派出所
所长为组长,教导员、分管副所长、分管民警为
成员。辅警中队负责考核登记、分值核实的具体
实施工作。
第六条 考核进行叠加记分制,即同一行为的加(扣)
分由该考核内容中所涉及考核项的分值叠加计
算;考核分值1分对应金额人民币10元。所扣的
绩效考核奖奖给未被扣分的人员。
第七条 全年综合考评90分以上(全年被通报批评达3
次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有评优评先资格,按考
核情况推荐分局评优评先。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坚持边实
行边修改,以便逐步完善。
第九条 本办法由龙马潭分局xx派出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5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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