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操作要点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操作要点1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开展节地评价?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同时,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2 谁是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根据《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用地单位是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由其开展节地评价,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件中附具节地评价材料。
对于用地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件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中,应当退回材料,由用地单位开展节地评价。
3 如何确定节地评价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首先应确定哪些项目是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
确定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用地单位自我认定。
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用地单位应详细了解自身建设项目所在行业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编制和发布情况;对于本行业既无土地使用标准又无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自我认定为节地评价项目。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国家、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论在哪个层级审核出的无标准和超标准的建设项目,均应退回原报建方,进行节地评价,其节地评价报告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重新申报。
在确定建设项目为节地评价项目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知用地单位,通常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
超标准的建设项目在接到通知后,通过采取新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对超出用地部分进行核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后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可按照正常的报建程序进行申报。
4 用地单位怎样组织开展节地评价?用地单位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可以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技术力量较为雄厚的单位进行评价。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场馆用地控制计划指标国土资规201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基本规定 (1)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操作要点16问 (2)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操作要点16问1??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开展节地评价?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同时,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2??谁是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根据《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用地单位是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由其开展节地评价,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件中附具节地评价材料。
对于用地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件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中,应当退回材料,由用地单位开展节地评价。
3??如何确定节地评价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首先应确定哪些项目是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
确定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用地单位自我认定。
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用地单位应详细了解自身建设项目所在行业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编制和发布情况;对于本行业既无土地使用标准又无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自我认定为节地评价项目。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国家、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论在哪个层级审核出的无标准和超标准的建设项目,均应退回原报建方,进行节地评价,其节地评价报告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重新申报。
在确定建设项目为节地评价项目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知用地单位,通常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
超标准的建设项目在接到通知后,通过采取新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对超出用地部分进行核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后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可按照正常的报建程序进行申报。
4??用地单位怎样组织开展节地评价?用地单位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可以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技术力量较为雄厚的单位进行评价。
项目节地评价须把握哪些要点

项目节地评价的范围是尚无标准和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标准的项目,在建设项目预审和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规模审查中,主要有三类情形。
第一类是有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如公路、铁路、煤炭、机场等项目,可对照标准审核,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未超标准的,通过审核。
超标准的,一般要求按照土地使用标准控制的要求核减项目用地规模,但如果属于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供书面补正材料,说明增加用地的必要性。
第二类是既无土地使用标准也无建设标准的项目,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只原则性地审核项目的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区情况,没有量化控制标准,一般是申请多少给多少。
第三类是尽管有些行业制定了土地使用标准,但由于没有涵盖具体功能,个别项目增加功能分区,需要用地时就会遇到问题。
如南方某机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排涝用地。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将两类项目确定为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一类是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通知》提出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本规范评价范围。
从确定依据、审核程序和专家评审论证3个方面把握好节地评价的内容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是为了促进无标准、超标准的建设项目节约使用土地,而并非增加行政审批的环节和程序。
因此,《通知》对于节地评价的内容和程序提出统一规范的要求。
笔者认为,正确开展节地评价需要掌握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建设单位应按《通知》的各项要求在报批材料中对节地评价依据进行说明。
需要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无标准、超标准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材料中,对于相应的总规模、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说明,作为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节地评价的依据。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优化思考周家如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优化思考周家如发布时间:2023-06-19T06:27:30.46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3年7期作者:周家如[导读] 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的快速推进,引发了建设用地紧张、土地管理过于粗放、集约程度偏低等一系列问题,为了坚持落实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科学保护耕地,国家发布的多项文件中均提出需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本文就基于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具体要求和内容,分析现如今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旨在能推动我国建设行业持续性发展基础之上,最大限度节约用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综合整治中心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摘要: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的快速推进,引发了建设用地紧张、土地管理过于粗放、集约程度偏低等一系列问题,为了坚持落实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科学保护耕地,国家发布的多项文件中均提出需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本文就基于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具体要求和内容,分析现如今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旨在能推动我国建设行业持续性发展基础之上,最大限度节约用地。
关键词: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优化引言我国虽然国土面积比较大,但人口基数大,人均占地面积相对比较少,所以我们必须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这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土地使用标准不仅是落实节约用地的有力抓手,同时也是建设项目规范用地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在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用地审批及供后监管等诸多方面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标准修订不够及时和完善,这就需要对超出和无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进行节地评价,进一步科学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1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要求和内容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上报审批,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进行仔细审核,若项目土地使用规模不符合要求则不予以通过[1]。
建设项目节约利用土地评价

3602 1830 469
表2 单位建设规模用地定量分析表
发电厂 平定县汇能煤业瓦斯发电 伏岩煤业瓦斯综合利用项目 和顺县正邦煤业瓦斯发电项目 以上电厂每兆瓦占地平均 王家峪瓦斯发电项目
容量(MW) 12.0 20.0 24.0
占地面积(m2) 4314 9861 12200
14.0
4368
单位占地(m2/MW) 359.5 493.1 508.3 453.6 312.0
电机主厂房单层布置14台燃气内燃发电机组,双排平行布 置机组,2排发电机组之间留设4.0m宽通道,结构形式为 门式刚架结构。发电机房北侧布置水泵房、消防泵房;南 侧布置配电室和检修通道。发电机房出入口以便于设备运 行和检修、防火、安全疏散为原则设置,周围有4.0m环形 消防道路,与原有站址内道路能顺畅连接通行。场地内 各建筑物间距符合《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机发电站安全 要求》。 4.3 优化工艺系统分析
发电主机采用燃气内燃发电机组,技术先进,占地面积 小,发电效率高。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置建筑物和设 备,减少管道长度,降低能耗节约原材料,选用节能型机 电产品或先进设备。工程控制系统采用计算机技术分散控 制系统,达到快速和协调一致的精准控制。 4.4 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场内绿化以低矮灌木及种植草皮为主,并重视观赏性, 绿化占地系数为14%。
本瓦斯发电站主厂房与瓦斯抽放泵站的间距为50m,发
作者简介:岳鹏(1980—),男,山西平顺人,工程师,本科,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现从事自然资源开 发利用及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邮箱)6540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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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
表1 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同类项目对比分析表 发电机房 冷却塔 配电室 泵房 道路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解读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解读2015-12-11 | 作者:雷爱先黄清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中小】【打印】【关闭】编者按 2015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以下简称《指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指标的颁布,填补了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的一项空白。
为什么要发布这样一项用地控制指标?《指标》主要适用什么类型的光伏项目?具体怎样确保光伏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本报特邀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就《指标》编制和实施的必要性、《指标》主要内容和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解读。
为何要发布光伏用地控制指标?填补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一项空白编制和发布实施《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提出的加快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要求“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具体措施。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用地控制指标和供地政策。
制定《指标》,使光伏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从无标准控制走向有标准控制,既是完善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运用标准控制规范土地审批和供应、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的工程项目用地指标有16项,涵盖了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公共文化和体育等领域。
德州寺北35千伏输变电工程节地评价报告

目录一、概述 (1)(一)评价任务来源 (1)(二)评价目的和意义 (2)(三)评价对象 (2)(四)评价依据 (3)(五)评价原则 (6)(六)评价分析方法 (7)二、工程项目概述 (8)(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8)(二)建设方案 (10)(三)建设条件 (14)(四)项目建设用地情况 (18)三、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21)(一)评价方法 (21)(二)评价过程 (22)(三)评价结果 (26)四、工程项目合规性分析 (27)(一)符合相关发展规划 (27)(二)符合产业政策 (27)(三)符合城乡电网规划 (27)(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8)(五)取得相关前期批复 (29)(六)符合供地及用地政策 (29)(七)结论 (30)五、工程项目合理性分析 (30)(一)项目规模合理性分析 (30)(二)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32)六、用地效益评价 (34)(一)经济、技术效益评价 (34)(二)社会效益 (35)(三)环境效益 (36)(四)风险分析 (37)七、评价结论 (38)(一)合规性分析结论 (39)(二)节地分析结论 (39)(三)生产功能分析 (39)八、存在问题和建议 (39)(一)存在问题 (39)(二)建议 (40)九、附件 (41)一、概述(一)评价任务来源为进一步实施节约优先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系列政策精神,系统总结《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实施成效和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的总体设计,2012年,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7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用地标准控制制度,要求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开展项目节地评价论证,依据节地评价结果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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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4.03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5.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
知
国土资厅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落实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使用土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强化节地标准建设。
为了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规范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合理用地,部下发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对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规范开展节地评价,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
节地评价对健全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细化操作、明确程序,把加快实施和规范开展节地评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推进超标准、无标准项目节约使用土地。
二、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
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三、明确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内容和环节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要依法规范审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
对于超标准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规模依据作出说明的,县级以上地方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对于国家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用地的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是否体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作出说明的,县级以上地方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用
地项目,属于上述情形、申报材料符合上述开展节地评价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经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审查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属于超标准或无标准建设项目,但申报材料中对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规模依据未作说明;属于本《通知》确定需开展节地评价的无、对无标准建设项目,对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的合理性未作说明,无法进行节地评价的,受理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核减建设用地规模。
属于已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建设项目未超过预审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功能分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开展节地评价。
属于超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建设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发生重大变化、预审阶段未进行节地评价等情形之一的,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仍须重新开展节地评价。
四、加快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库建设
纳入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涉及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领域,需要一批懂规划设计、标准编制和标准使用评价审核的专家力量。
各地要根据业务及管理需要,抓紧建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库,重点加强省级专家库建设,重点选择参与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工程项目标准编制的专家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公路、铁路、航空、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行业领域专家进入专家库。
参加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
各省(区、市)要加快建立省级专家库,重点选择参与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工程项目标准编制的专家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公路、铁路、航空、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行业领域专家。
要规范专家库管理,建立和规范专家的申请、准入、评价、审核和退出等管理制度,明确入库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细化组织专家参与节地评价开展专家论证的工作规则方式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建立节地评价根据开展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制度,保证节地评价质量。
通过专家库建设,尽快培养一批编制和评估土地使用标准的专业人才。
部将进
一步完善国土资源部专家库建设。
五、加强对节地评价工作监督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规范制度、健全程序,。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依法行政,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开展节地评价的工作衔接,不得因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产生得新设审批事项。
国土资源部将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中的节地评价材料评审论证材料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于节地评价评审结果明显异常的建设项目用地,可组织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评审。
本通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