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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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等保管理制度-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等保管理制度-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XXXX网络信息中心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修订及复核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XX网络信息中心是XXXX的核心部门。

为确保XXXX网络信息中心所管理的信息应用系统及门户网站安全、可靠、有效地运行,特依据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系统是指XXXX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信息系统周边设备、计算机设备、安全设备和相关的软件。

第三条 XXXX网络信息中心接入网系统中的设备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之前,严禁通过任何方式与互联网直接相连接。

第二章保密机构组成第四条机构安排: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中对机构管理人员的要求,XXXX网络信息中心对安全保密机构设立如下:(一)安全保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XXXX门户网站相关的日常安全保密工作,以及制定安全责任制度。

(二)安全保密技术小组:负责XXXX门户网站(如上海市招考热线)的日常技术维护。

(三)应急响应小组:负责紧急情况领导、协调与门户网站相关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总结评估工作。

(四)系统管理员:负责制定网络设备策略,对网络设备、服务器进行维护、管理。

(五)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制定安全设备策略;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统一产生口令,对其进行管理;负责维护密码机及其密钥。

(六)安全审计员:负责制定审计系统的策略,对审计系统的记录、存储进行管理。

第三章保密守则第五条不得利用XXXX门户网接入网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利益。

第六条定期(每年一次)对参与XXXX门户网接入网工作及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及保密培训。

第七条要严格保守秘密,养成良好的保密意识,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的秘密不记,不该知道的秘密不要打听。

第八条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不得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秘密文件转交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不得翻印或复印秘密材料、资料、数据,不得将秘密信息为公开报刊写稿等。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一、前言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电子政务建设一直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为了更好地保障政府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了本《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旨在规范电子政务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运维团队建设
1.1 运维团队的组建
1.2 运维人员的资质要求
1.3 运维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运维管理体系
2.1 运维管理责任制度
2.2 运维工作流程
2.3 运维服务水平要求
四、运维设备管理
3.1 设备采购管理
3.2 设备配置管理
3.3 设备维护管理
五、安全管理
4.1 系统安全防护
4.2 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4.3 安全漏洞管理
六、数据管理
5.1 数据备份管理
5.2 数据迁移管理
5.3 数据存储管理
七、性能监测
6.1 系统性能监测
6.2 系统性能优化
6.3 故障预警处理
八、服务质量评估
7.1 服务质量考核指标7.2 服务质量评估方法
7.3 服务质量改进措施
九、创新发展
8.1 运维技术创新
8.2 运维管理模式创新
8.3 运维工作流程优化
十、总结
在电子政务领域,规范的运维管理工作是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为实现信息化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相关规范要求,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为推动政府工作现代化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政府网站管理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政府网站是指在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政府网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政府网站知识介绍政府网站是指在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2015年3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部署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

截至2015年7月27日,全国各级政府网站达85737个。

其中,无维护能力的基层网站不再单独建站,在内容迁移至上级机关网站平台后予以关停。

已有6373个政府网站关停并转。

政府网站是中国各级政府机关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是政府机关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

政府网站政府网站,即是指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并获得个性化的服务,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但是,具体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政府职能的巨大差异,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地级市政府)门户网站在具体功能、体系结构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就具体功能来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是向全社会甚至是世界宣传和展示中国政府形象,让人们能够对中央政府的基本情况有个切实的理解和认识;向公众提供全面、系统、权威、详实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政府文件及其准确的解读和分析等,让社会有法可依;作为中央门户,向人们提供接入所有中央政府机构和省级地方政府的平台和通道;根据特定内容,向公众提供专门的服务。

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主要功能是直接面向本地社会公众处理与人们密切相关的那些事务,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改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搭建虚拟平台。

政务类网站管理办法

政务类网站管理办法

XXX信息安全管理咨询X政务类网站管理办法X科委技术委员会修订及审核记录注:文件生命周期包括“起草-〉制订-〉修订-〉审核-〉批准-〉发布-〉归档”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组织管理 (4)第三章网站建设 (5)第四章网站管理 (5)第五章网站安全 (8)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10)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政务类网站管理,明确网站管理职责,提高网站信息发布和办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网站运行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政府部门社会形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X政务各类网站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政务类网站定位是“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也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X政务类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X政府公众形象;加强政务与社会、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站建设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X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区门户网站编辑部在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政务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以及负责指导全区各单位子网站的规划制定、资源整合和规范建设工作,对各子网站建设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日常维护工作等进行协调、监管。

第六条X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对外宣传的口径和尺度,对网站发布的内容。

区信息委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维护及网站数据的上传及后台保障。

第七条各镇街道、各委办局为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的重要组成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负责人,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及网站安全监控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营。

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

第六条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由运营单位进行自主保护;(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强制下进行保护;(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单位外网使用管理制度

单位外网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外网使用行为,确保网络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员工以及因工作需要使用外网的第三方人员。

三、外网使用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网络安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严格按照工作需要使用外网,不得将外网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

3. 不得利用外网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得泄露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

5. 遵循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定期更新和维护个人电脑和移动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外网使用管理措施1. 员工使用外网需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2. 员工需使用单位统一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外网,不得使用个人账号和密码。

3. 不得将外网账号和密码外泄,如发现账号异常,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 使用外网时,应遵守以下规定:a. 不得访问色情、赌博、暴力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站。

b. 不得下载、传播、复制未经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等版权信息。

c. 不得上传、传播、复制涉及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d. 不得使用外网进行炒股、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 外网使用时间需合理控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五、安全防护措施1. 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网络安全意识。

2. 单位应定期对员工电脑和移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

3. 单位应安装并定期更新杀毒软件,防止病毒和恶意软件入侵。

4. 单位应设置防火墙,防止外部攻击和非法访问。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由单位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单位名称:发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政务外网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外网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电⼦政务外⽹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电⼦政务外⽹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授权、审批制度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终端设备利⽤计算机通信⽹络技术进⾏信息采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嘉定区电⼦政务外⽹信息系统包括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嘉定区内部⽇常办公的专⽤信息⽹络或单机,简称政务⽹;外部信息系统——连接因特⽹的单机,简称外⽹。

第⼆条建⽴、使⽤政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实现与外⽹的逻辑隔离,政务⽹下连单位不得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接⼊国际互联⽹和其他计算机⽹。

第三条未经批准的计算机⼀律禁⽌私⾃联通社会公共⽹。

要求开通国际互联⽹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

联⼊互联⽹的计算机,严禁处理涉密信息。

电⼦信息共享管理制度第⼀条政务⽹信息系统禁⽌直接通过客户端进⾏⽂件共享,所有的⽂件共享均应通过⽂件服务器进⾏。

第⼆条政务⽹信息系统中的每个⽤户都设有独⽴的帐号。

政务⽹信息系统将对帐号进⾏统⼀管理,根据⼀定的要求设置分组。

如⼈员发⽣变更,(岗位调动,调离)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更改分组。

分组信息应进⾏登记备案。

第三条为⽅便操作,在⽂件服务器中将设置各类预设访问控制⽬录,如处室⽂件共享⽬录、各室之间⽂件交换等各类共享⽬录。

⾮涉密信息可以直接复制到相应的⽬录中进⾏共享使⽤。

第四条政务⽹信息系统访问授权需要经过处室领导审批,应填写涉密信息系统联⽹及访问授权审批单,(审批程序和审批表见附表2.1、2.2),交由信息中⼼执⾏相应的授权管理⼯作。

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第⼀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机房坐落于上海市博乐南路111号410室。

第⼆条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计算机系统的运⾏、维护和管理⼯作。

第三条计算机系统的运⾏、维护和管理⼈员(以下简称机房⼯作⼈员),应经计算机知识及安全保密⽅⾯的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上岗⼯作。

第四条各处室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和机房⼯作⼈员的联络,并具体负责本处室计算机设备的报修及相关事宜的登记⼯作。

第五条⾮机房⼯作⼈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机房或操控机房设备,进⼊机房应进⾏相关的登记。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域内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遵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使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办事指南标准化第五条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本市对事项目录实施清单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办理主体、依据、流程、结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企业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网上支付、物流快递、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其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内容应保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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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本市各级政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的需要,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

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网接入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传输网是指使用本市各级财政经费投资建设或者租用的,用于连接各级政务部门的专用有线通信网络。

第三条政务外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

(二) 负责政务外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

(三)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四)对区县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级政务外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互联互通.第六条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依据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五)负责配合市信息办完成市级单位纵向业务系统的开通,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六)负责将本辖区政务外网相关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一《区县政务外网备案表》。

第七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一) 负责市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政务外网接入、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的统筹规划、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对区县政务外网的运维进行技术指导.(五)对市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六)负责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的业务联系,以及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的连接和业务开通工作。

第八条政务外网接入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如下工作:(一)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本单位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线路接入工作。

(三)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负责按照市信息办统一要求配备专用政务外网网络接入设备;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网络接入设备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配备。

(四)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局域网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二《委办局局域网备案表》;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备案工作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接入管理第九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接入政务外网,其他财政预算单位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接入政务外网。

确有需要的非财政预算单位,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

第十条市级单位接入市级政务外网,区县及以下单位接入区县级政务外网。

市级单位的纵向业务系统应通过市和区县两级政务外网实现。

第十一条接入政务外网可以通过专线和拨号两种方式,具体接入方式应当根据拟承载业务系统的数据量和实时性要求进行确定.第十二条市级政务外网的业务包括以下各类情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区县级政务外网的业务管理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一)新增或撤销业务系统(二)新增或撤销已有业务系统接入单位(三)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线路迁移或接入方式变更(四)连通或撤销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业务第十三条市级单位在政务外网上新增业务系统,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一)业务申请1.由业务需求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2.申请应包括申请依据和申请表:申请依据可为市政府文件、市领导批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申请表详见附件表三《新增业务系统申请表》,其中,尚未分配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附件表十《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申请表》。

3.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二)业务审核1.网络接入审核以业务需求为依据.2.以下情况不允许接入政务外网。

(1)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业务系统。

(2)传输带宽大于十兆,传输频度低于每周一次且无实时要求的业务系统。

(3)不能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3.通过专线接入的带宽原则:数据业务带宽为两兆,视频业务带宽为十兆,多种业务并存的带宽为十兆,有特殊需求的,需提交相关依据.第十四条市级单位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需增加接入单位,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一)业务申请1.由原业务申请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2.申请应包括申请依据和申请表:申请依据可为市政府文件、市领导批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申请表详见附件表五《已有业务系统增加接入单位申请表》.3.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二)业务审核新增接入单位应按照原业务系统的接入方式和带宽需求接入政务外网.第十五条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市级单位如需迁移线路或变更接入方式,由业务需求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附件表七《已接入政务外网单位线路迁移或接入方式变更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

第十六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三类申请的审核与接入时限:(一)市信息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五个工作日。

(二)通过专线方式接入政务外网的,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自答复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接入工作。

如因线路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三)通过拨号方式接入政务外网的,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自答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接入工作。

(四)凡因接入单位原因导致政务外网在接入时限内无法完成接入的,当次接入申请取消。

待接入条件具备后,由原业务申请单位重新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第十七条市级单位撤销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应由原业务申请单位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附件表四《撤销业务系统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第十八条市级单位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需撤销部分接入单位,应由原业务申请单位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附件表六《已有业务系统撤销接入单位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第十九条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市级单位,因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政务外网的,由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信息办提出网络撤销申请.附件表八《已接入政务外网单位撤销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第二十条需与国家政务外网连通的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附件表七《国家政务外网连通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第四章网络地址和域名管理第二十一条政务外网的网络地址范围包括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网关地址、服务器地址、网络设备地址、局域网终端地址、远程拨号地址等。

第二十二条市级接入单位和各区县需要进行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撤销、变更和追加时,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交附件表十一《政务外网网络地址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区县及以下接入单位的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由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统一的政务外网网络地址规划进行分配。

需要访问市级单位的区县及以下单位,由所在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地址转换为统一分配的纵向业务系统地址。

第二十四条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如需申请政务外网网络域名,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交附件表十二《政务外网网络域名注册申请表》.第五章网络运维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务外网实行市和区县分级运维制度,市级政务外网由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运维,区县级政务外网由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运维,市与区县对接的网络设备由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运维.第二十六条市级政务外网汇聚节点机房应保证持续电力供应,市电供应中断后,应提供至少两小时的电源保障。

第二十七条市级政务外网汇聚节点如需中断运行,所在机房的管理单位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务外网与接入单位局域网的管理分界为网络接入设备。

该设备由各单位按照政务外网的统一要求配备并维护,数据配置由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

局域网的运维管理由各接入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各接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外网的连接线路和网络接入设备配置.第三十条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断开接入单位与政务外网的连接,保障政务外网安全。

第六章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运维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异地办公的业务部门与本单位主办公地点之间的网络连接按局域网要求进行管理,所需线路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

第三十二条机房管理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 各单位机房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二)机房应由专人专职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值班、巡检、报告、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做好值班日志、巡检日志。

第三十三条局域网管理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 各单位局域网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二) 各单位局域网应由专人专职负责,并建立完善的局域网络安全、设备、网络地址、性能、故障等制度,做好运维日志,建立网络安全的应急响应和报告处理机制。

(三)局域网应经安全测评,达到安全接入要求后,方可与政务外网连接.安全接入要求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局域网应做好边界访问控制,防止其他网络经局域网访问政务外网.2.局域网内应做好防病毒措施,防止病毒影响扩散到政务外网。

3.局域网内应做好安全监控措施,防止发生局域网内到政务外网的攻击事件.(四)与政务外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局域网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测评后,可以与其他网络连接。

(五)市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通过本地局域网访问互联网,不得通过政务外网与上级单位连接后,经上级单位的互联网出口访问互联网。

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

(六)各单位应建立终端网络地址使用登记制度。

终端的网络地址应使用全市统一规划的政务外网地址,不得随意更改。

(七)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局域网网管系统,并为市级网管平台提供网络信息共享接口。

(八)各单位一旦出现影响政务外网稳定运行的事件,应立即断开与政务外网的网络连接,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连接.第七章应急保障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建立本级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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