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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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激活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畅通优秀人事代理人员发展通道,在符合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校根据整体人员编制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将一定比例的优秀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

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对象全校在职在岗人事代理人员。

二、入编基本条件1.在校工作满一个聘期;2.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3.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4.聘期内未出现工作事故,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相关岗位入编其他条件(一)教师岗位在聘用期间,爱岗敬业、品德良好,教学工作量饱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3 项:1.获年度考核优秀个人 1 次;2.主讲过 2 门专业课,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达到所聘岗位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3.完成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校级主持、地厅级前 3 名、省级前 5 名、国家级前 8 名);4.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2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5.撰写 8 万字以上的公开出版发行专著或教材;6.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 5 名,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持证者;7.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 5 名,或省级二等奖前7 名,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持证者;8.参加教师教学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者;9.指导学生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省级三等奖 2 项(个人排名第 1),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个人排名第 1);10.获省级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教学名师、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

(二)辅导员岗位在聘用期间,爱岗敬业,履职尽责,能很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项:1.获年度考核优秀个人 1 次;2.作为班主任所带班级获省级以上荣誉;3.完成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或者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研项目 1 项(校级主持、地厅级前 3 名、省级前 5 名、国家级前 8 名);4.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5.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省级三等奖 2 项(个人排名第 1),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个人排名第 1);6.指导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获省级以上荣誉 2 项(个人排名第 1);7.获省级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8.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学生工作相关论文 2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人员编制管理,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人事管理提供制度依据,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包括编制的设立、分配、管理、调整和考核等方面。

二、编制的设立1.编制是指用单位规定的职务、级别和工资标准,规划、确定并分派员工数量的任务单位。

不同单位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建立相应的编制。

2.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工作任务、规模、性质和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管理权限,制定编制。

编制的设立应当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单位应当对编制进行定员,明确编制的职务名称、级别和数量,并在人事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

4.单位的编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提出编制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编制管理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编制管理应当与单位的规划、人事需求及财务预算相结合,保障单位人员结构的合理化和稳定化。

2.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编制内人员的职务和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职务序列和晋升通道。

3.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编制内人员的任免、晋升、薪酬待遇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制内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对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进行处罚或奖励,并及时反馈至人事部门。

5.单位应当在编制内设立相应的岗位评估机构,定期对编制内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晋升、调整等处理。

6.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编制内人员进行人员关系和人事档案的调查,保障编制内人员的权益。

七、编制的调整1.单位在机构调整、任务变化等情况下,需要对编制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编制调整方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单位在编制调整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编制内人员的任免、安置等问题进行解决,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单位在编制调整时,应当及时通知编制内人员,并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进行说明。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规范人员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1.3 人员编制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调整、公平公正。

二、人员编制管理职责2.1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员编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办法,并组织实施。

2.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编制的申报、调整及管理工作。

2.3 公司领导负责审批人员编制方案及调整申请。

三、人员编制的制定与调整3.1 人员编制的制定(1)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需求及部门职责,制定各部门人员编制方案。

(2)人员编制方案应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编制数量等内容。

(3)人员编制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3.2 人员编制的调整(1)各部门因业务发展、岗位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人员编制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2)人力资源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3)人员编制调整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四、人员编制的管理与监督4.1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编制方案进行人员招聘、调配和管理。

4.2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各部门人员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人员编制的部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4.4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人员编制的优化与精简5.1 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现有人员编制进行评估,分析岗位工作饱和度、人员结构合理性,提出优化建议。

5.2 针对业务变化和公司发展需求,各部门应主动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和优化,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

5.3 在人员编制精简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员工权益,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特殊情况下的人员编制管理6.1 在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突发事件、重大项目等,需临时增加人员编制时,相关部门应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效率和公平公正性,根据《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1. 具备国籍,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符合天津市事业单位所需具备的专业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3. 年龄符合相关岗位的要求;4. 符合其他聘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

三、聘用程序1. 聘用计划编制: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岗位需求,制定年度聘用计划。

2. 聘用公告发布:事业单位公布拟聘用岗位、条件和程序,并接受社会公众报名。

3. 聘用资格审查:事业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步。

4. 笔试或面试:根据岗位要求,进行相关能力或面试,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 考察和体检:选拔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考察和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和背景真实。

6. 聘用决策:根据综合考察和评估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

7. 聘用公示: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8. 聘用合同签订: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薪资待遇等事项。

9. 宣布上岗:公布正式上岗时间和地点,安排相关培训和入职手续。

四、聘用期限1. 聘用期限根据聘用岗位需要确定,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2. 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岗位,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并可按规定延长。

3. 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岗位,视情况可为长期或终身聘用。

五、聘用争议解决1. 聘用争议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2. 如调解未能解决,聘用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拟的虚拟文章,仅供参考。

《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天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造就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的积极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为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现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一条身份博士后(计划内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我校流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

其人事、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

并发放工作证、医疗证、图书借阅证等各类证件,证件中职务栏填写“博士后”。

第二条管理机构(一)学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机关为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

其职责为:1.指导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2.审查并通过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办法;3.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4.协调学校各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5.其他相关工作。

(二)管委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其职责如下:1.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2.办理博士后招收、户口迁移、档案、住房、子女入学、考核、基金申请、出站、证书办理等日常工作;3.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请及评估工作;4.组织博士后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工作;5.组织博士后开展博士后联谊活动;6.协助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做好企业博士后的管理工作;7.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招收博士后的学院由一名主管院长负责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博士后工作:1.认真作好本单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解决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

2.组织接收博士后的系、学科成立博士后指导小组;3.完成对博士后的考核、评定等工作;4.其他相关工作。

(四)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应为每一位博士后成立3名教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其中一名为合作导师),并指定一名组长。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校辅导员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05〕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二、编制与职数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

高校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三)综合素质全面,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处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人员编制和配置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和配置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和配置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企业内部人员编制和配置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员工工作满意度,订立该人员编制和配置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部门和员工。

三、人员编制管理1. 编制规划1.1 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各部门提出人员编制规划,并在年度预算中进行合理布置。

1.2 人员编制规划包含部门职能、岗位设置、编制数量、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等内容。

1.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帮助各部门进行人员编制规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 编制审批2.1 人员编制规划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2.2 人力资源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最终确定人员编制计划。

2.3 人力资源部门将编制计划报企业领导层审批。

3. 编制配额使用3.1 各部门依据编制计划,提出人员需求申请,并经上级部门审批后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3.2 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岗位需求和员工本领,进行候选人筛选、考核和面试,确保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

3.3 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编制计划和招聘结果,订立人员配备方案,并将方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确认。

3.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已配备人员的信息及时更新到人员编制管理系统,并向相关部门供应最新的人员配备名单。

4. 编制调整4.1 部门发生业务更改或人员流动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整编制。

4.2 编制调整申请,需供应充分的理由和业务分析,上级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决议是否批准。

4.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编制调整事宜,并及时更新人员编制管理系统。

四、人员配置管理1. 岗位职责1.1 各部门应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员工清楚了解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1.2 岗位职责应与人员编制规划相对应,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岗位评估2.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各岗位进行定期评估,包含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难度等方面的评估。

2.2 岗位评估结果作为人员配置和薪酬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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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国家教育部与人事部有关编制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编原则
1.按需定编原则。

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规划,按照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核定编制。

2.总量控制原则。

人员编制应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编制数额内。

编制管理由学校总量控制,各单位设置岗位和录用人员应在学校下达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3.突出重点原则。

核定编制应优先保证重点建设专业需要,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4.相对稳定原则。

编制核定后,聘期内一般不做变动。

确因专业发展或任务变化需要增加编制时,可适度调整。

二、编制的分类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所配备的人员以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

2.其他专技编制:指从事实验实训教学与管理、图书信息资料保障、教育管理研究、工程技术以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内容和性质与专业技术密切相关的岗位的工作人员编制。

3.职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务管理、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编制。

4.工勤编制:指从事后勤服务、维修、仓库管理、校园安全等岗位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编制的比例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文件要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编制核定的标准
1.教师编制数
根据各院系部承担的教学任务确定其教师编制数。

(1)专任教师编制的确定
教师编制数 = X / Y
式中X:教学部门的标准学时总和
Y: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公共基础课=500标准学时
专业课=360标准学时(2)辅导员编制的确定
总体按照师生比1:200配备。

根据在校生规模确定各教学院系配备的辅导员编制数。

按在校学生人数划分为:2000以上、1500—2000人、1000—1500人、600—1000人及600人以下共五档,
其相应的辅导员编制分别为:7人、6人、5人、4人、3人。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规定配备的辅导员编制总数,其与各教学院系配备的辅导员编制总数的差额编制,安排在学生处。

(3)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的确定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8〕5号)的规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按照师生比1:400配备。

2.其他专技编制核定标准
(1)教学部门其他专技编制——实验实训教学与管理编制,根据教学工作量、专业类别的特点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确定。

常规管理工作——设备日常维护、资料、材料设备账务管理、安全、卫生等。

依据固定资产的总额确定编制,每400万元设一个编制。

实训准备工作——依据教学工作量,结合专业类别的特点确定编制,以教师编制为基准,工科院系按8%比例确定编制,其他院系按5%比例确定编制。

为推动“教学做”一体课程建设与实施,设置特殊动态编制。

特殊动态编制人员,负责“教学做”一体课程的设备和运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与任课教师共同指导学生的动手操作训练,同时负责相应实训室的日常管理。

编制和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依据当年“教学
做”一体课程的课时数,每个院系的编制数控制在1-2个。

作为培养教师动手能力的措施之一,鼓励教师竞聘该岗位,但无适合的人选不予设编。

(2)其他部门的其他专技编制,根据工作任务的内容和性质,按照职责与考核统一的原则,设置专技岗位;本着高效精干、满工作量的原则,确定编制数。

3.职员编制核定标准
(1)职能处室职员编制,根据各部门职责范围,本着高效精干、满工作量的原则,视工作需要而确定。

(2)学院、直属系教学、教务秘书编制,根据各部门在校生规模确定。

按在校学生人数划分为:1500以上、1000—1500人、600—1000人及600人以下共四档,其相应的编制分别为:3人、3人、2人、1人。

(3)教学部、图书馆职员编制,视学校在校学生规模及工作需要而定。

五、人员编制的核定与管理
1.全校定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类管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由人事处、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编制核定工作分工如下:
(1)教师编制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核定;
(2)实验实训教学与管理人员编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人事处负责核定;
(3)职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专技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定。

2.全校人员编制核定后,由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全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统一下达到各部门。

各部门在学校下达的总编制数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内部编制方案,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3.凡经学校批准确认的长期病假人员不占该部门的编制。

距退休不满一年的人员,不占部门的编制。

4.各部门聘用的、由学校经费支付工资的非在编人员,均计算在部门编制数之内。

5.人员编制确定后,超编单位要制定缩编计划;缺编单位本着优化队伍结构、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第五聘期的人才引进计划。

六、其他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天津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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