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3
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评判其 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建议
1 权பைடு நூலகம்过度集中
2 监督不力
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度 集中,容易产生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
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力, 容易引发不公正和腐败问题。
3 缺乏透明度
4 加强法律保障
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不足,公民对行政行为 的了解和监督受到限制。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法 律责任。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对在某一领域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客体
行政行为的客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的条件和要求
依法依规 合理适当 公开透明 诚实守信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 具体指导、规制和处罚。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作用和意义对我们理解行政 机关的功能至关重要。
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 请给予的同意或批准。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案件所作出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建议加强法律保障,明确行政行为的权限 和条件,确保公正、公平和合理。
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 行政行为应当与具体情况相符,不得过度干预。
行政行为应当公开,便于公民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应当诚实守信,不 得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
1
监督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行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为。
•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
不特定的对象设定或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
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进行法律解释和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理
• 具体行政行为在功能上是具体适用法律规范而不
解
是在设定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而且它针对的是
特定对象,对特定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
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
(3)委托合法。
•
①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
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
•
③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 2、权限合法 •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 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行政主体工作人 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 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 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 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 第一,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 第二,行政行为明显或显著违法
•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
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第4章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指导的救济
第一,行政指导本身没有任何瑕疵, 第一,行政指导本身没有任何瑕疵,但接受指导 者因其它原因遭受一定损失, 者因其它原因遭受一定损失,这时行政指导者应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向被指导者赔礼道歉,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向被指导者赔礼道歉,并给 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行政指导者因自身的信息或情报有误, 第二,行政指导者因自身的信息或情报有误,而 误导了被指导者, 误导了被指导者,结果使被指导者受到较大损害 行政指导者应考虑行政机关占有信息、 ,行政指导者应考虑行政机关占有信息、情报方 面的全面性、权威性而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面的全面性、权威性而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第三,行政指导本身内容违法, 第三,行政指导本身内容违法,受指导者在不知 情的情况下自愿接受指导而导致损失, 情的情况下自愿接受指导而导致损失,此种行政 指导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指导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第四,行政指导者以行政指导为名, 第四,行政指导者以行政指导为名,行行政命令 之实时, 之实时,应允许受指导者穷尽一国对行政行为的 所有救济手段。 所有救济手段。
行政合同的种类
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是英文Build-Operate- (BOT是英文 是英文 - - 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 的缩写, 的缩写 通常直译为“建设- 经营-转让” 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的特征
(一)行政性,首先,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必须是 行政性,首先, 行政主体。一般的公民、 行政主体。一般的公民、企业等非行政主体所为的 事实行为属于民事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属于民事事实行为,而不是我们所说的行 政事实行为。 政事实行为。 (二)可致权益受损性,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特 可致权益受损性, 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做出行政 事实行为,并不追求与相对人之间产生、 事实行为,并不追求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 灭某种法律关系。例如, 灭某种法律关系。例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 供,他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向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 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也是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 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最大区别。 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最大区别。 (三)多样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公务目 多样性, 的而为的行为, 的而为的行为,以此与行政主体以机关法人身份从 事的私法事实行为相区别。 事的私法事实行为相区别。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第一条服务/商品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服务/商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1.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完成服务/商品的提供。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2.1 乙方应支付甲方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费用,具体金额、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详见附件二。
2.2 乙方支付费用后,甲方应提供等额的发票或收据。
第三条履行期限和地点3.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服务/商品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年/月/日。
3.2 服务/商品的提供地点为__________。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三。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商品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补足、更换或退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一:服务/商品详细内容附件二:费用及支付明细附件三:违约金支付标准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服务/商品详细内容2. 附件二:费用及支付明细3. 附件三:违约金支付标准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商品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商品费用3.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法律名词及解释:1. 甲方:指合同中指明的第一方,具有提供服务/商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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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
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
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
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
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行政职务活动。
这种活动引起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比较而言,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性特征,既可以取决于受到处理的特定的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事项,但都是不能反复适用的。
这种个别性特征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它是人与事两方面特定性的结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典型形式。
例如,给予A以工商营业许可,给予B以100元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其条件是有确定的时间段和与特定事项有关的一群人。
例如,在特定的时间段和区域以内禁止车辆通行。
个别性在这里并不体现为人的数量,而在于人的范围和对象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的可确定性。
如果在行政决定公布的时候,受到该决定约束的人已经可以确定,那么行政机关对这些人所采取的措施就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决定禁止使用有坍塌危险的桥梁。
这里涉及的人尚未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这里具体行政行为个别性特征就只是取决于事项的特定性。
事项的特定性是一个现实存在的特定事项或特定事实,而不是仅仅表现为一定标准特征的抽象事实或者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的分类上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按照一个或者两个标准贯彻到底的。
例如,城市道路管理的交通信号、对产品型号的批准和对私人企业章程的批准行为,在区分上就有一定困难。
对这种情形的处理,往往属于由立法者进行政策选择的领域,即出于政策的需要将一些事项归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安排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律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的,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
行政机关单方命令的根据,是行政决定基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共利益作出的,并且由此产生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的必要。
这一构成要素首先指明了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命令服从性质,不同于民事行为;其次它说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需要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和其他刑事诉讼行为区分开来。
区分的主要根据是执法根据。
根据刑事法律进行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等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它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合同和双方性的其他行政协议行为。
行政合同和双方性的其他行政协议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行政一方与另外一方当事人就合同或者协议事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包含命令因素。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实现行政职能的外部行为措施,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
行政决定的外部要素,是确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属性的重要标志。
没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上级有权对隶属于他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发布有法律约束力的职务命令和指示。
但是如果这种命令、指示没有规定可以直接影响外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那么它只能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不适用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内的管理措施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公民权利,就应当被看作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类。
常用的分类有以下这些: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
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
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