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三、多选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D.内容变更四、简答1、简述行政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填空题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三、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第三章行政主体一、填空题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B.精简原则C.高效率原则D.依法设置的原则2、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
如(AB)。
A.民航B.铁路C.国家科委D.国家体委三、简答题1、简述行政主体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针对特定对象;二是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具有一次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特点、种类、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1. 针对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这种特定性表现为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是具体的、明确的。
2. 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3. 具有一次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次性,即行政行为作出后,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不再重复。
4. 具有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特定事项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许可、认可许可、核准许可、登记许可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事实状态等进行认定、证明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制度
。
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 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不包
括国家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许可案例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 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特定活动的 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案例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办 学许可、医师执业许可等。这些案例 展示了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对特定行业 或活动进行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公 共利益。
行政强制案例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目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 制执行或者强制措施的行为。
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立法 机关或行政机关。
调整范围不同
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只在特定事项和对象上 具有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在 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
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事项和对 象,而抽象行政行为则针对不特定的 事项和对象。
03
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赔偿等阶段,一般适用特别程序
,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05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
总结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 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法课件:具体行政行为

三、基本原則 1.許可法定; 2.公開、公平、公正; 3.便民、效率; 4.權利救濟;
三、基本原則
5.信賴保護; 第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
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 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 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檢查原則
案例一:杜寶良交通違章巨額罰款案
1993年來京務工的杜寶良一直做販賣蔬菜生 意,2005年5月23日,杜寶良偶然得知自己駕駛 的長安輕型運菜貨車被“電子眼”記錄105次違 章,地點都是在每天經過的北京市西城區真武廟 頭條西口,違章內容全是在這條路上闖禁行標誌 。結果是被交管部門扣罰210分,繳納罰款 10500元。
2.失效
行政行為主要因下列情況而失效:
(1)撤銷。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因其存在違法事 由而由有權機關依法消滅其法律效力。被撤銷的行政 行為,視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廢止。指已生效且合法成立的行政行為,因其 不適應新的情況而由有權機關依法消滅其法律效力。 引起廢止的原因,一般是作出行政行為後,情況發生 了變化,已經沒有必要讓該行政行為繼續發生法律效 力。被廢止的行政行為本身並無違法或者不當,因此 該行為自廢止之日起不再生效,而廢止前的行為後果 依然有效。
說明:05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答復認 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3.確定力 確定力又稱不可改變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 有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是公定力引申出來的一個 重要法律效力。既然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因此非由國家 有權機關經法定程式,就不得隨意改變該行為。所以,行 政行為的確定力是以其公定力為前提的,是公定力引申出 來的一個重要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PPT课件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
• 【基本涵义】对相对方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 以上同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如何理解“同一”违法行为? • 性质相同的几个违法行为是否是同一违法行为?比如惯 偷,多次骑车带人。 • 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似乎毫无疑问。但是,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行政法律规范时,这是不是同 一违法行为呢? • Case:无照商贩在马路边上摆摊卖食品
2、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和人身
自由
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
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又称执行性强制,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 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 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 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分类 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作出的主体;制裁的对象; 采取的形式;行为的性质; 依据的法律规范;救济途径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 权力性质;实施处罚的主体; 适用的条件;程序;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性质;目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读 “一事不再罚原则”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 是否合法?
第四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 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 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 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为 4、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 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 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主体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设定、变更、消灭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形态条件效力后果无效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1)要求从事犯罪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自始无效(1)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无效;(2)有权国家机关可随时宣告无效;(3)当事人可拒绝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4)当事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撤销行为违法和明显不当:(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1)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2)需依法定程序撤销;(3)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废止行为无违法或者明显不当:(1)法律依据改变;(2)客观事实改变;(3)行为目的实现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1)利益关系不再变动;(2)若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应当予以国家补偿【例题】以下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B.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经过争议期限,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D.被诉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体现专题六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保留事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警告和罚款部委规章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2016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提高阶段8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一)实施机关1.根据国务院决定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集中行使有关机关的处罚权,可集中行使的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机关行使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2.委托对象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注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听证程序听证范围一般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治安处罚(吊销许可证、2000 元以上罚款)听证启动应当在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被告知后三日内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通知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治安管理处罚(一)询问查证1.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二)检查1.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三)关于拘留的暂缓执行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组织或其他政府机关(下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和规范,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可以是事前许可,也可以是事后许可,包括建设项目、证照批准、药品生产等方面的许可。
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性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不同形式,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纠纷或争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并且有相关资源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
四、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对个人、组织的财产采取依法强制的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资源征收、征用、征募等,同时需要进行公正的补偿。
五、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执法包括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环节,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
六、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高效、权威,并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行政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审核、对行政执行的监管等。
七、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签订的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契约关系。
行政合同是在特定情形下,实现政府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相结合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裁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处理案件、提出建议等过程中,对有关事项做出决定或解释的具体行为。
行政裁定以书面形式表达,具有明确的决定效力。
九、行政资助:行政机关以财政拨款、贷款、补贴等方式,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或其他资源支持,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以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述,这些行政行为在保障公共利益、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以适应不同领域和问题的需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实施程序
1
决策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
通知
行政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行为的通知书。
3
履行
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 效力
2 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产 生规范效果。
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法 律效果。
强制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强制被行政对象履行法定义务,迫使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某种行为或者不得进行某 种行为。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人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即规范性行政行为。
行政权力的基本要件
合法性 权力性 决定性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权力为前提。
行政行为有约束力,对特定客体产生具体 效果。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本演示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分类、行政权力要件、实施程序、效力 和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质询和监督。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具体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 具体的内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申请行 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诉诸行 政诉讼,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行政行为的质询和监督
质询
公众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问题和关切,行政 机关则提供回应和解答。
监督
行政行为受到法定的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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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理解并掌握它的主要特征。
这些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非行政行为(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从而揭示并划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边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我们后面学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是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二)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
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三)单方性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意见的理解。
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四)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
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被区分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
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如决定行政主体自身下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如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权力进行的划定、调整等,例如,某市政府决定将城建局的某项收费权划归城管局的行为,就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理,如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等等。
图表8-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一)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的划分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
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及方式方法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执行而没有多少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为。
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或方式方法未作硬性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灵活作出的行政行为皆属自由裁量行为。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而由行政主体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为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启动,这类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需先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为,这类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必须以政府令这种形式,行政处罚需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必须以一定书面形式给予证明等。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明白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交通警察的手势、交通信号灯的闪烁等。
(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原有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积极改变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图表8-2: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解决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所谓成立,实际上指的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即只有具备了哪些条件,我们才可以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了,或者存在了的问题。
而效力指的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之后,它将在法律上产生何种效果,对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哪些影响的问题。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存在,至少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方面的必要条件:1.主体要件。
在主体上,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做出的行为。
也就是说,做出这个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具备行政职权的,如果是不具备行政职权的主体实施的行为,就决不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可能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来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
2.意思要件。
意思要件,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向相对人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成立。
因为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必然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3.送达要件。
送达要件,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相对人以使其知晓。
如果一个行为做出之后,并未向当事人告知,则该行为也不能成立。
图表8-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1.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
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后,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该行为便应生效:(1)该行为不存在明显重大的违法情节,即不属于自始无效的行为;(2)该行为没有附款(附条件或附期限),或者附款的条件成就(或时间届至)。
(1)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确定的意义,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该行政行为为前提,因为不能要求当事人去服从和遵守一个他不知道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生效起始时间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和延时生效两种。
即时生效,即行政行为在相对人受领该行政行为之时生效。
受领有本人直接受领、他人代为受领以及推定受领等多种方式。
(3)推定受领只能运用于两种情况:第一,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的相对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与其联系,行政行为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第二,行政行为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只能采用发布的形式广为告知。
(4)有的行政行为规定了生效日期或生效的特定条件。
该行政行为虽然也须相对人受领,但生效起始时间从行政行为的生效日期到来之时或特定条件成就之时起算。
(5)还有一些学者提出,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需对相对方和行政机关加以区别。
因为行政行为并非只对行政相对一方具有拘束力,对行政机关也同样具有拘束力。
2.具体行政行为失效。
行政行为效力的丧失有四种原因:(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不合理,有失公正;(3)行政行为不再适应变化了的情势;(4)附条件的行政行为条件消失或附期限的行政行为期限届满。
除自动失效的情形外,行政行为效力的丧失须以有权机关作出明确的处置为前提。
有权机关使行政行为丧失效力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确认无效;二是决定撤销;二是决定废止。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在法律上所能够产生的影响或者效果。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被分解为拘束力、确定力与执行力三个方面。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公定力,也有人称之为不可变更力。
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作用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对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内容,一般认为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不知)是否合法,便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服从;而且一经生效,非依法定原因和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撤销。
第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对相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组织或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既针对行政主体,又针对相对方。
第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力。
当行政相对人不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自行采取或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得到履行。
图表8-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明显重大违法,或者说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无效。
所谓明显重大违法,指的是该行为的违法性,严重到了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都足以识别、断定的程度。
具体而言,常见的无效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1)要求当事人从事犯罪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要求当事人从事某种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注意这里要求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必须是足以构成犯罪的,如果它要求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尚未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则一般认为,这只是一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即该行为的做出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或者根本不以任何事实作为其根据,或者是其作为根据的事实纯粹出于主观臆想,则该行为也构成无效。
如果该行为的做出是有事实根据的,只不过事实根据存在错误而已,则仍不构成无效,也只是一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3)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该行为的做出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有效依据,则该行为也构成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使得该行为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效力的丧失并不是从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时开始,而是自其做出之日起就从来没有产生过任何效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构成一般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一般违法,指的就是除了足以构成无效的明显重大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情形;而明显不当,则指的是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素;这两种情况下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可以被撤销的。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是使得该行为溯及地从其做出之日起丧失效力。
尽管行为的撤销与行为的无效一样,最终都使得它完全丧失效力,但必须注意的是,两者在行为效力丧失的时间上是不同的。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其做出之日起便完全无效,而可撤销的行为必须等到它被明确撤销之日起才完全丧失效力,而在这一时间之前,其效力仍然存在。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某些合法且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特定的原因,必须被废止。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法律变更,即行为在做出的当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后来被修改、废止或者撤销了,则该行为也就失去了其继续合法存在的基础,因此必须被废止。
(2)情事变更,即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不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则该行为也就丧失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事实根据,因此也必须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