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完全学分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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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完全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以学生为本”的核心理念,适应拓宽基础课程,精简、优化、重组专业课程,淡化专业界限,宽口径面向市场经济的需要,立足于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文化素质、道德素质、科学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一定的艺术鉴赏力及创新精神,为学生自我设计创业取向、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课程、自主设计修业年限和个性发展,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创造有利条件,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我校对本科学生实施完全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完全学分制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灵活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实行弹性学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8年。

第四条学生在三年内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环节和专业特色课程,获得160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学生应做出在规定年限修完学业

的计划,由所在学院备案。各单位应逐年统计此类学生情况并报业务部门。

第三章培养方案

第五条各专业制定相应的完全学分制培养方案,按“通识课 + 专业课 + 自主发展课+ 实践环节”的体系设置课程,毕业应修总学分统一为160学分。

第六条课程体系中的通识课,为必修课程,一般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体育、心理健康、军事理论与训练、就业创业指导等。

第七条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均为必修课,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

第八条通识必修课中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以及各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为该专业的学位课程,并对课程绩点作相应要求,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1.5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自主发展课均为选修课,考核方式以考查为主;各专业均设置特色课程模块、专业方向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特色课程为限定选修;列入选课计划的课程,只要选课学生人数满足开课条件,即能保证开课。

第十条实践环节为必修环节,包括创新能力、知行测评、入学教育与新生导读、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各专业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实践环节,如认识实习、专业实习(训)、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

第十一条学生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前6个学期的课程,至少获得120学分,可申请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

计(论文)阶段。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安排在拟毕业前的最后两学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

第四章选课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在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后,可进入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选课(选课的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渤海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该保证有足够的课程资源供学生选择,每学期课程的开设按照招标、投标、评标和学生选课4个环节进行。同一课程至少有两名教师开课,供学生选择。

第十四条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的总体课程安排和教学进程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前制定出下学期的学生选课课表(推荐课表),提交教务处统一公布。学生根据选课课表,通过选课系统完成下学期(新生在第一学期)的选课。

第十五条学生选课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充分听取导师的意见,在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条件下,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本科毕业须修读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160学分。学生每学期应至少修读15学分。对于希望在基本学制年限(四年)毕业的学生,建议每学期修读的总学分在20-30学分之间。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设定最低和最高修读人数,由教务处依据课程性质、场地条件等制定,如修读人数少于最低人数,则该门课程停开。

第十八条学生选择课程,须符合课程的先后修读顺序要求和其它限定条件,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下列课程为禁

选课程:

1.课程内容为学生所在专业的必修课内容所涵盖;

2.课程内容与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基本一致,或包含于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中;

3.课程的选课人数已达到开课人数的上限,课堂余量为0;

4.上课时间与其它已选定的课程冲突,按规定不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

5.按规定停开的课程;

6.未在当期选课系统中列出的课程。

第十九条选课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初选阶段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前进行,学校将根据学生的选课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最终开设的课程和课表。终选阶段在开课学期的第1周开始,学生可在第1周试听初选的课程,根据试听情况于第2周补选和改选课程,并确定选课的最终结果。教务处于第3周公布最终选课名单,教师所在院(系)教务秘书将本部门所开课程的学生名册送交各位任课教师。教师可以在网上查询上课名册,学生也可以在网上查询个人课程表。

第二十条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一般不能退选。从开课学期的第3周开始,凡学生按规定修读的全部课程应按时上课,必须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各项环节。

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不给予该课程的学分,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内容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十三条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包括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核由出勤、学习态度、作业、期中考试、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及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自行安排的考核等内容所构成,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开课方式等确定,一般不应超过45%。无平时成绩的学生,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应占比例折合计算总成绩。考试课的期末考试采取教考分离的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含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查课成绩可以百分制或以优(优秀)、良(良好)、中(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可采取与考试课一致的考核方式,或由任课教师随堂完成考核。随堂考核可结合出勤、课堂提问、作业、读书报告、测验、考试等方式自主、灵活进行。考查课的记分册上应有不少于2次平时成绩记载、1次考试(测验)成绩记载和1项最终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从开课的第3周起,缺课超过15%者,将计入平时考核成绩;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或实验课结束后仍有实验题目未完成者,该课程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或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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