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供应产品和服务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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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供应产品和服务控制程序
(IATF16949-2016/ISO9001-2015)
1.0目的:
1. 1订定外部供应的产品和服务的控制程序,建立品质优良之产品外部供应商,借着本办法的实施强化双方经营体质,并增进双方长期合作关系。
1. 2为使外部采购作业有章可循,适时提供适质、适量之材料特订定本程序。
1.3将所有影响顾客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在确定由外部服务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的范围中,例如预先装配、排序、分组、返工及校对服务。
2.0适用范围:
2.1凡所有供应生产所需物料之国内及国外合格外部供应商及客户指定之外部供应商皆属本范围。
2.2市购类之协力厂外部供应商不列入本办法之管理。
2.3凡生产用之材料需求、机器设备、消耗性之物料、规划、请购方式、程序等均适用本办法。
3.0名称定义:
3.1国内类:凡在国内所采购之物料(含托外加工)皆称之。
3.2国外类:凡不在本国内采购皆称之。
3.3市购类:市面上发售之通用规格类及标准零件皆称之。
4.0合格外部供应商选择办法:
4.1.物料之评签类别:
4.2基本资料审核:审核时须注意是否须要通过相关认证合格之资料,如UL......等,有型录时须对型录加以查核,并由采购单位负责建立“外部供应商基本资料”,且经采购单位经理核准。
4.3样品确认:除市购之规格类及标准零件不需样品确认外,其余物料均须样品确认,且于正式入料时须合乎品质要求。
4.4外部供应商依采购单位对各物料所提供之图面或相类似的参考零件进行报价(参采购作业管理程序),并制做样品交由采购单位转技术及品质单位确认,由权责主管核准。经确认后附“零件检查基准与承认表”或}}RCR工程评价报告”电子档转回采购参考。(正本保留于品质单位备查)。
4.5.实地评鉴:
4.5.1视需要,采购、品质、技术等各相关人员前往供货商评鉴。
4.5.2视需要,采购、品质、技术等各相关人员,依定期评估内容对外部供应商现场进行实地评估,填入“外部供应商实地评估表”中。
4.5.3采购单位将各部门评鉴结果呈副总经理核示。
4.5.4评核分数在合格分以上者列为合格供货商,评核分数在台格分以下者,列为不合格供货商,列为不合格之外部供应商者,可在改善后由采购以外部供应商基本资料再提出申请复评。
4.6评鉴合格厂商:
4.6.1采购单位依核准后之“外部供应商基本资料”、“外部供应商评价表”(市购之规格类及标准零件可免)或“外部供应商实地评估表”等资料夕与外部供应商签讨采购合同,并登入“合格外部供应商登记名录”。
4.6.2包括对潜在供货商的评价标准
i.质量历史(例如:相似零件的绩效,通过问题)
ii.交付绩效
iii.汽车业务量(绝对和总业务的百分比)
iv.财务稳定
v.采购产品,材料或服务的复杂程度
vi.工所需技术(产品或过程)
vii.可用资源的充分性(例如:人、基础设施)
viii.设计开发能力(包括项目管理)
ix.制造能力
x.变更管理流程
xi.业务连续性策划(例如:防灾准备应急计划)
xii.物流过程
xiii.顾客服务
4.6.3外部供应商必须通过ISO9001认证,否则厂家不可以登入“合格外部供应商登记名录”。
4.6.3.1供货商质量管理系统要求
其汽车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方一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系统,并以供应方QMS符合汽车业QMS标准为标,证实其符合性可通过以下其中之一;
IATF认可的认证机构向供应方颁发的有效的IATF16949证书。如顾客可接受,可通过定期实施二方审核来监视符合性。
4.6.3.2法律和法规要求:采购确保所采购之产品、过程和服务符合口的地所在国,发运地所在国以及顾客识别的目的地所在国,目前适用的法律规范之要求和目标顾客国的法规要求。如果顾客对有法律要求的某产品规定特殊管制,组织应确保其按规得到实施和保护。
4.6.3.3产品嵌入式软件:组织应要求共提供嵌入式软件汽车产品的供货商,实施并保持其软件质量保证系统。如汽车SPICE或其等效应得到应用CMMI下,组织应要求汽车SPICE供应方的自我报告,或提交等效作为供方系统能力的证据。组织应附加额外的汽车SPICE评定或者等效来评定项目相关过程、人员、设备,以确认供应方的开发能力,安排在供应方的开发早期,并不晚于生产件批准。
4.6.3.4供货商监测:至少以下的供应方指标应予以监视:
4.6.3.4.1生工按要求交付产品的符合性,
4.63.1.2接收工厂中的顾客中断,候检和停止出货,
4.6.3.4.3交期绩效;
4.6.3.4.4发生的超额运费;
4.6.3.4.5如顾客提供,适当时组织应在其供应方监视中包括以下:
1.质量和交付问题有关的特殊状态顾客通知
2.经销商退货,保修,现场措施以及召回
4.6.3.5二方审核:确保供方监视,包括一方审核过程:证实承担二方审核的审核员能力监视要求定期的二方监督审核时,审核至少每年一次,二方审核的报告纪录应得到保留,如果二方审核的范围是为了评定供应方的质量管理系统则方法
应与汽车业过程相一致,可委托专业IATF认证机构代为进行二方审查。
4.6.3.6供货商开发:定期供应方开发措施所需的类型、程度和进度。确定的输入包括以下:
1.通过供应方监视识别的绩效问题(见8.4.
2.4)
2.第二方审核发现(见8.4.2.9.)
3.第三方质量管理系统审核发现(见8.
4.2.
5.1)
4.供应方绩效的开发机会(见8.4.1.
5.2)
4.6.3.7供货商质量管理系统开发:鼓励并支持汽车产品和服务的供货商开发质量管理系统,以符合汽车行业质量营理系统。
4.6.4如果客户已有提供经其核准的外部供应商名单时,应从这份名单所列之外部供应商,采购各相关的物料,任何其它的供货商,唯有在他们被客户的物料工程小组增列到该名单之后,才可能被采用,对于客户已提供经其核准:的供货商,由采购单位造册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列入“合格供货商登记名录”
4.7评鉴小合格厂商
4.7.1原则上不予采购,若因特殊紧急状现须向其采购时,得以签呈副总经理性准。
4.7.2除上述因素外,若欲成为本厂之合格供货商得依本办法重新办理。
4.8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对既有交往之厂商,采购得依其过去之交货实绩签呈说明,经权责卞管核可后,视为合格供货商,并准予登录。
9.9检测设备外校之厂商,由品质单位负责寻找,必烈为国家认定(或授权)之机构,或能追溯国家或国际标准之合格实验节或验证公司,纳入合格名录中。5.0外部供应商交货品质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