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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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

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政

令畅通,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行为及其效果的监

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司生产经营

和项目建设为中心,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公司管理工作中的薄

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

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

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

落实,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服务。

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发展原则。

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四)协调统一原则。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勤政监察与廉政监察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

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纪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高管。

第七条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审计监察部主任兼任,成员由企业发展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以及审计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八条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效能监察工作部署,立项、实施方案、监察决定书、终结报告的审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培训动员、抽调人力及重大问题,做出奖惩决定等。第九条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办公室的日常业务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主要包括:(一)按照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

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公司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

监督力量;(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

查组;(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六)完成公司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

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监察

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确保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第十一条效能监察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

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

的目标。效能监察的标准及要求(三)合理性标准。即监督

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公司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出发,进行科

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四)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

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各项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生产技术经济指标。(五)岗位职责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

作权限等。(六)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

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等情况。

第十二条效能监察的要求:(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公司

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效能监察的任务、第四章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以及管理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加强指导;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促进公司加强执行力,确保公司制度、决定、文件的执行、维护指令畅通;(二)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公司经济损失;(三)

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质量、特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促进公司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按规定及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处理,督促公司依法经营和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五)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人员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四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一)列席、召集被检查单位、部室、分(子)公司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及人员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四)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五)责令有关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和人员暂停或终止损害国家、公司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建议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涉嫌、并可能给国家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人员的工作或职务;(七)有权对有关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八)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一)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项目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二)针对公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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