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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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它负责医学检验、诊断和疾病监测等工作。

为了保证临床实验室的运行安全和质量,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

一、临床实验室的组织结构临床实验室根据工作范围和技术特点,可以分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临床化学实验室、临床免疫学实验室等。

每个实验室都应设立一个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管理部门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技术人员组成,由技术人员实施管理和操作。

二、临床实验室的设备和设施临床实验室应具备一定规模和设备,以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检验的准确性。

实验室的设备包括各种实验仪器、设备和试剂等,同时还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实验室用品、耗材和消毒设备等。

实验室的设施要求干净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卫生设施,以保证实验室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三、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操作规程:临床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检验项目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以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人员培训和考核:实验室内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同时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以跟上医学领域的最新发展。

3.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临床实验室应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在每一批次的检验中引入内部和外部质量控制,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4.实验室设备的质量控制:实验室设备的稳定性和准确性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的基础,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四、临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临床实验室涉及到的实验材料和试剂等,都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因此实验室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验室安全守则:明确实验室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行为规范,强调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确保实验室内的每一位人员都能够意识到自身的安全责任。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可编辑修改word版)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可编辑修改word版)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发布日期】2006-02-27【生效日期】200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三章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第四章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XXX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临床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动,保证临床实验室依照平安、有效、正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注销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PCR等需实行特殊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及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按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报同级临床检验中心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一级医院应具备开展血、尿、粪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定及乙肝标志物等检测项目的能力。

乡镇卫生院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履行。

(二)二级医院应具备开展临床血液学检验、体液学检验、临床细胞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出凝血疾病检验等检测项目的能力。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并对临床实验室的建设、设备采购、人员配置、资质认定、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实验室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工作流程,明确实验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七条对有关内容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建设第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设立在符合卫生标准的场所,并根据实验室规模和业务需求配置必要的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精密、先进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设立标本接收区、标本处理区、试剂准备区、分析区、数据处理区、结果报告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实验室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实验室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验收标本、处理标本、检验结果审核等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实验室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实验室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章人员配备和培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临床检验医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检验实验师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绩评价,对优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提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7•【文号】卫医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临床实验室的运作,确保其在医疗服务中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健康而制定的文件。

本文将从临床实验室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组织管理1、设立临床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明确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制定相关标准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2、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业人员为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临床实验室管理经验。

负责人应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负责,并定期组织评估和改进工作。

3、临床实验室所需的设备和试剂应有明确的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确保质量和安全。

二、质量管理1、临床实验室应制定一整套质量管理文件和流程,包括样本采集、样本传递、实验操作、结果分析和报告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建立和完善常规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2、临床实验室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合理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的整体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断完善和提升实验室的质量水平。

3、实验室应建立标本管理制度,确保标本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样本采集、储存和运输,防止样本污染和错误。

三、设备管理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临床实验室的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和检验,使用过程中要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2、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应有专门的计划和预算,临床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的服务需求和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并与厂商签订明确的维护合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四、人员培训1、临床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发布日期】2006-02-27【生效日期】200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一、概述临床实验室是医疗机构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部门,它负责进行各类实验室检验工作,为医生提供患者的诊断、治疗以及预防疾病的依据。

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应该被严格遵守。

二、人员管理要求1.专业人员临床实验室中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团队。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实验室技能,并接受定期的培训,以保证其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

2.岗位职责每位实验室人员都应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并时刻保持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准确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3.人员配备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保证实验室的工作量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同时,应制定人员轮岗和值班制度,以保证在每个工作时间段都有足够的人员在岗。

三、设备设施要求1.设备选择临床实验室所需设备应根据实验室的具体需要进行选择,并符合行业标准和规定。

设备应稳定可靠、精度高、操作便捷,并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以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实验室环境临床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实验室环境,包括设备的布置、通风、防护措施等。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严禁吸烟、食物进入或存放等违规行为。

3.质控措施为确保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建立有效的质控体系。

包括定期参加外部质量评估、内部质控和日常质量监控等措施,以保证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四、管理要求1.样本管理临床实验室应建立科学、严谨的样本管理制度。

包括样本的采集、储存、标识和运输等环节,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出现样本交叉污染情况。

2.信息管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临床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包括实验室信息的记录、归档、查询和统计分析等功能,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并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3.事故处理实验室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各类可能出现的事故,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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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内的检验科,同位素科、药剂科及 临床科室所属的临床实验室; 2.门诊部、诊所所属的临床实验室; 3.妇幼保健院(所)所属的临床实验室; 4.性病、结核病防治院(所)所属的临床实验 室; 5.卫生防疫部门从事人体健康检查的临床实验 室; 6.卫生检疫部门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 临床实验室; 7.采供血机构所属的临床实验室; 8.独立的临床实验室、检验所或体检中心所属 的临床实验室; 9.疗养院等机构所属的临床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应当具备与开展临床检验 项目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 设备。 [注释]:必要的人力、设备和环境条件是 实现实验室工作目标和管理的人力资源 和物质基础,没有上述资源作保证,任 何工作目标和管理都会成为空中楼阁, 而无法实施。


首先是人力资源。实验室应当具备与其 所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人员,这就是说临床实验室所拥有的 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他们所具有的 资质都应与所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相适 应。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检验 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服务。新 的临床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由卫生部定 期发布。

[注释]:此条款更进一步规定了实验室在设立 检验项目和选择检验方法时要遵循的原则,不 能随意设立检验项目,也不能任意选择检验方 法,其目的是要确保给临床提供的信息是临床 工作所必需的,是有临床意义的,同时也是为 了保护患者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检查。那么 什么是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呢?从 目前来看就是卫生部下达的可以收费的检验项 目,卫生部医政司出版的《全国临床检验操作 规程》上所列的检验方法。

实验室还必须具有与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 设备。这里的设备是一个大的概念,它包括开 展此项目的相适应的仪器、器材、试剂、供应 品、校准品及其他必须的设备。相适应是指其 在质量标准、技术指标以及其数量上都应符合 所开展项目的要求。场所指的就是实验室场所 条件和其环境条件。由于环境条件对检验结果 有重大影响,因而实验室管理者必须对环境条 件予以足够的重视,使之符合所开展的检验项 目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实验室场所条件包括:实验室在医疗卫生机构 中所处的位置,实验室的面积和布局、通风、 温度、湿度、电源、生物安全、电磁干扰、辐 射、灰尘、噪声和震动等。对有相互影响的检 验项目要进行有效的隔离,并采取有效措施以 防止交叉污染。同时对影响检测质量的区域的 进入和使用,对有可能造成生物危害的区域的 进入都应加以有效的控制。并且明确控制的对 象和范围。 由于环境条件并不是仅仅依靠实验室自己的努 力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 管理部门的支持和保障。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 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 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致 病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 办法。

[ 注释 ]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大 量高科技涌入临床检验领域,医学基础研究的 长足进展,也使临床检验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 大,因而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以及人体 健康状况的评价等领域对临床实验室的依赖性 日益加深,临床检验已经成为临床医学和预防 医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少临 床检验的项目已经成为某些疾病的诊断、治疗 及愈后判断的决定性指标。临床检验项目的合 理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验服务 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已经直接影响到临床医学和 预防医学的开展和发展。因此,加强临床实验 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 和医疗安全已成为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医生、 患者以及临床检验界的一个共识。

同时也提出了临床实验室所提供的信息,不仅 仅用于疾病的诊断,同时也用于疾病的预防, 治疗人体疾病(即疗效观察和预后效果的评 估),以及对人体健康的评估。该条款还鼓励 临床实验室除了提供检验结果外,还要提供其 检查范围内的咨询性服务,该服务包括对检验 结果的解释及为进一步适当的检查提供建议。 在这个方面我国的临床检验界与发达国家相比 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故本条款对此进行了强调, 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实验室(以下简 称实验室)是指以诊断、预防、治疗人 体疾病或评估人体健康提供信息为目的, 对取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 学、生物物理学、免疫学、化学、血液 学、血液免疫、细胞学等检验的实验室。 实验室可以提供其检验范围内的咨询性 服务,包括结果解释和为进一步适当检 验提供建议。

其次是明确了临床实验室的作用和功能, 即为临床诊断、预防、治疗人体疾病或 评估人体健康提供信息。这说明虽然随 着检验技术的发展,检验医学在疾病的 预防、诊断、治疗和评估人体健康方面 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检验结果仍 然是医生在实施医疗活动中所获得的信 息之一,医生仍然需要结合病人的症状、 体症,其他检查的结果,病史和家属遗 传史等诸多信息,才能作出综合判断。 Nhomakorabea
[注释]:该条款首先是明确了临床实验室 的定义。该定义是根据ISO/DIS15189以 及美国CLIA88对临床实验室的定义并结 合我国学科分类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它 涵盖了我国目前临床实验室的全部类型, 如临床化学检验实验室、临床血液和体 液检验实验室、临床免疫检验实验室、 临床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等。但根据我国 的国情,临床实验室中不包括在国外通 常都包括的解剖病理即病理诊断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准确、安全、及 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 的原则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注释]: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是临床检 验的主要追求目标,也是临床医生对检 验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准确、可靠的 检验结果才能使临床医生对患者的疾病 作出准确的诊断,才能对治疗方案的疗 效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才能正确地评 价人体的健康状况。没有准确性和可靠 性的检验不如不做。因此,临床实验室 的管理包括实验室的布局、方法、仪器、 试剂的选择都应该把确保检验结果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放在首位。

3.实验室室间评价和室内质控开展尚不普 遍、不经常,室内质控的方法不规范, 没有起到真正控制检验质量的目的; 4.临床检验生物安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对检验人员的安全及对环境的影响都存 在着潜在的危害; 5.实验室管理尚存在不科学、不到位的现 象,分析前、分析中及分析后的检验质 量保证尚比较薄弱;


我国政府对临床实验室的管理也十分重 视,特别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针对 中国的具体情况专门组建了各级临床检 验中心,为加强临床实验室管理,组织 并开展了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和室内 质控工作,这些对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临 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起到 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我国临床实验 室在管理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 如下:

从六十年代起,国际上发达国家已经开 始采取措施来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科学 管理。例如美国国会于 1967 年通过一个 专门对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法律,即:临 床实验室改进法案( 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Act 1967,简称CLIA67)。 在实行 20 年后,美国国会于 1988 年又通 过了 CLIA67 的修正案,即临床实验室改 进 法 案 修 正 案 ( 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Amendment 1988, 简 称 CLIA88),并于1992年正式实施。
法国政府也于 1999 年 11 月发布了 NOR: MESP9923609A《 关 于 正 确 实 施 医 学 生 物分析实验的决议》。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专门针对医学实 验室(即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制定了 标 准 , 即 : ISO/DIS 15189《 医 学 实 验 室 —— 质量和能力的具体要求》。该标 准从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文件控制、 持续改进、人员、设施与环境、实验室 设备、检验程序、结果报告等方面提出 了 24 项管理与技术的具体要求,这是医 学实验室管理的第一个国际标准。
第三条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机构中 开展临床检验服务的实验室均适用本办 法。 [注释]:该条款确定了《临床实验室管理 办法》的管理范围,即:凡是开展由第 二条定义的临床检验服务的实验室均在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而不管他的组织 形式及隶属关系,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 临床实验室主要存在于以下机构中:


安全是指实验室的管理应考虑对检验人 员的防护问题,以及对环境和工作场所 的安全防护,这在第四章中有详细规定。 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是指凡涉及患者隐私 的检验结果只能提供给负责主治的医生、 患者本人或经患者本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便民是指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必须为患者 提供便利,即从样品的采集到报告的领 取必须方便患者,这是医院“一切以病 人为中心”宗旨在检验工作中的体现。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本章规定了临床检验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 定,是实验室管理的基础。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登记注 册时核定的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 开展临床检验服务。检验项目如发生变 更,应当向为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注释]:这一条实质是要对临床检验项目 和技术实行准入管理,主要从源头上解 决检验项目混乱、检验技术和方法不经 论证随意进入临床应用的局面。在本办 法公布实施前已经开设的检验项目要补 办登记手续,对实施后新设立的项目则 要先行登记,核定后方可开展工作。

6.检验人员的准入没有标准和规定,使实 验室人员的素质无法保证,影响了临床 检验工作的开展及检验结果的质量; 7.实验室的设置、环境、仪器和设备无法 满足检验结果对质量的要求; 8.对临床实验室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完 整,监督体系不健全。


因此,目前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临床实 验室管理办法》将为加强实验室管理, 提高临床检验的服务水平,促进临床检 验工作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该 办法的基本思路有以下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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