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16.8.17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 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 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 组织实施。
检查内容: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 ⑴有无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操作规程” ⑵标本接收有无“标准操作规程” ⑶有无不合格的标本的处理程序 *⑷医疗机构有无分析前保证措施及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
告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
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检查内容:检验报告发放制度
⑴有无检验报告发放制度及实施情况 ⑵有无检验报告审核制度及实施情况 ⑶有无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 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 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 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1. 通过生物危害评估确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2. 实验室设计与建造应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3. 建立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 程。 4. 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培训。 5.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安全设备(如生物安全柜)和个 体防护用品。 6. 实验室生物污染物等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管理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等 进行管理。
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经过六年多的调查研究、充分
酝酿、讨论、修订在2006上半年正式发布。 《办 法》的颁布对临床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具有重大的意 义。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从临床实验室
Hale Waihona Puke Baidu注册登记,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准入,检验人员资质
要求,分析前的质量保证,检测系统、校准、室内 质控、室间质评、实验室间比对直至检验报告的发 放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 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 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 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 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 《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3. 明确临床实验室可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和方 法
4. 建立临床检验亚专业注册核定制度
5. 要求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保证质量
要 点
6. 7. 明确分析前质量保证要求,并由医疗机构统一 组织实施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有任职资格
8.
9.
诊断性报告应由执业医师出具
明确提出检测系统完整性和有效性概念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检查内容:人员资质 *⑴从事临床检验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学历 *⑵从事临床检验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任职资格 *⑶实验室负责人是否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共分六章56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5条) 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16条) 实验室质量管理 (11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11条) 监督管理 (9条) 附则 (4条)
要 点
1. 明确临床实验室定义及办法管辖范围 2. 明确临床实验室可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 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 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 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检查内容:质量保证管理记录 ⑴有关下列质量管理记录且记录完整 标本接收;标本储存; 标本处理;仪器使用; 试剂使用;耗材使用; 校准;室内质控; 室间质评;室间比对; 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 ⑵保存期限是否两年以上
10. 明确检验报告应包含的信息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宗旨与目的
为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 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临床实验室的定义
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 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 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 服务的实验室。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 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诊疗科目登记: 医学检验科-生化、免疫、血液体液、微生物; 新增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 目,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开展检验项目和方法:卫生部定期公布, 医疗机构只能依据公布的项目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 服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 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检查内容:检测仪器\耗材 ⑴检测仪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⑵分析仪器有无使用状态标识 ⑶大型检测仪器有无专人使用及保管 ⑷温箱、冰箱等设备有无温度记录 ⑸使用一次性用具及耗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 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 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检查内容:提供服务能否满足临床需要
⑴开展检验项目能否满足临床需要
⑵外送检验项目有无委托实验室资质认定及相关协议
⑶有无向临床科室提供《检查手册》 ⑷有无与临床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 管理,资源共享;医疗机构内临床实验室应尽可能 减少,不同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应重复。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 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 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 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检查内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组织 ⑴科室负责人是否为第一负责人 ⑵有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安全管理 ⑶有无质量控制小组 ⑷是否经常活动,对检验质量问题能及时分析,不断改进 ⑸各专业组有无质控员且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内容:检验报告 ⑴检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⑵报告文字是否符合要求 ⑶平诊、急诊有无明确的报告时限及执行情况 ⑷有无危急值报告制度及执行情况 ⑸有无非临床实验室向临床科室出具检验报告(不包括床旁实验)
第三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 制和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 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 程。 检查内容:操作规程 ⑴所有检验项目有无标准操作规程 ⑵分析仪器有无标准操作规程及维护规程 ⑶操作规程书写是否规范 ⑷操作规程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检查内容:室内质量控制 ⑴开展室内质控的情况 ⑵有无室内质控程序及得到切实执行 ⑶定量测定室内质控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⑷失控判断规则选用是否合适 ⑸对失控原因分析是否及时,处理措施是否恰当 ⑹质控数据管理是否良好 ⑺实验室负责人对室内质控有无定期检查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 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 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 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 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床旁临床检验项目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 目常规临床检验方法进行比对。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 床检验项目与其它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用其它方法验 证其结果的可靠性。检验项目比对如有困难时,应对方法学进行 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 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检查内容:检测试剂 ⑴试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⑵有无使用过期试剂 ⑶试剂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 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 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
检查内容: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⑴检测系统(仪器设备、试剂、校准品)有效性评价 ⑵分析仪器是否有校准程序及记录 ⑶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等强检的仪器设备有无进行 年检 ⑷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能否定期校准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检验科 2016年8月18日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构想
第一层次: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基本要求; -----强制性。 第二层次:临床实验室认可 -----较高标准; -----自愿行为。
政府对临床实验室管理十分重视,2000年1月
31日卫生厅医政司批准立项起草制定《医疗机构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