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整顿各地二次综合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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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调整通知集锦6篇

电价调整通知集锦6篇

电价调整通知集锦6篇电价调整通知集锦6篇 在当今社会⽣活中,我们需要⽤到通知的情形越来越多,通知⼤多属于知照性的下⾏公⽂。

⼤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下⾯是⼩编为⼤家整理的电价调整通知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电价调整通知篇1 ⼴东电⽹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南⽅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xxx〕664号),结合我省情况,从xxx年5⽉1⽇起,我省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2.5分/千⽡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居民⽣活、农业⽣产、稻⽥排灌、脱粒、中⼩化肥⽣产⽤电价格暂不调整。

⼆、其余各类⽤户的⽤电价格提价标准为每千⽡时2.86分。

三、国家产业政策⿎励类项⽬中,采⽤离⼦膜法⼯艺的氯碱⽣产⽤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产⽤电电度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时提价1.43分。

四、鉴于部分趸售县购省⽹电量的⽐例较重,趸售电价调整后,扣除电价不调整的电量,⼤⼯业、⾮普⼯业和商业⽤户电价提⾼幅度较⼤的实际,决定控制各地实际电价调整幅度,同时适当调整省电⽹公司对部分县的趸售电价。

考虑到仍属趸售体制的揭阳市农电公司、潮州枫溪和意溪镇、汕尾市海丰、陆丰、陆河县和华侨管理区与直供地区已实现同价,此部分趸售地区购⽹电电量较多,⼤⼯业、⾮普⼯业和商业⽤电电量较少,如其趸售电价调整2.86分/千⽡时,供电部门将收⽀失衡,经营出现较⼤困难,为此,同时适当调整省电⽹公司对此部分地区的趸售电价。

调整后我省各地的电价价⽬表和峰⾕电价表见附件1。

五、⼴东电⽹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8.44分/千⽡时(含税)。

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表见附件1。

六、我省的中⼩化肥⽣产⽤电、氯碱⽣产⽤电的⽤电价格仍按我局有关⽂件规定执⾏,不实⾏峰⾕电价。

七、对电解铝、铁合⾦、电⽯、烧碱、⽔泥、钢铁等6个⾼耗能⾏业实⾏的差别电价政策仍按我局有关⽂件规定执⾏。

对企业⾃备电⼚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我局将在近期另⾏⽂规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的通知-沪价管〔2018〕44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的通知-沪价管〔2018〕44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的通知沪价管〔2018〕44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7.8分钱(含基本电费,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本市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类用电。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除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余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以下简称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容量在100(含)-315(不含)千伏安之间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力用户(含低压两部制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或单一制目录电价。

具体可由用户向电网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6个月,暂未申请办理的电力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上述调价自2018年9月份电费账单抄表之日起执行。

四、市电力公司应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相关实施细则。

涉及用电类别变更的,电力用户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电力公司应为用户办理变更手续提供便利。

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

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

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价工[2000]2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发布日期】2000.01.19【实施日期】2000.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2000年1月19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为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加强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国家计委原则同意,决定在我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一)电价总水平。

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平均水平为0.595元/千瓦时(含国家规定的基金、附加),各类用户具体到户价格水平及分类说明见附件一、二。

(二)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到户电价由市(地)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核定。

(三)为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国家批准的基金及附加均已纳入统一销售电价中,其中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05元/千瓦时。

各地不得在价外另行加收。

二、对部分企业实行电价折让为保证电价改革的顺利实施,同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三年两目标的实现,对原统配电量比重较大、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电价上升较多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电价折让的政策,在三至五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销售电价。

具体办法见附件三。

对于个别统配机组留成电量较多,现行销售电价总水平较低,当地大工业用户较少的县(市),报经省批准,可对若干类电价实行全县(市)范围内的统一折让,在三至五年内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各地“三电”资金的结余,应用于电价上升较多的国有企业的折让,不得挪作它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8〕4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8〕4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8〕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

河北南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2分,降低后的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

河北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2分,降低后的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

上述价格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河北北部电网输配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不作调整。

三、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

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冀价管〔2016〕180号)有关规定,电力用户因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行为)停产的,在停产期间免收基本电费。

四、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

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电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加价。

自2018年6月1日起,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等经营者对分表计量的租户,要严格按照其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在移交或改制前,园区电网经营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分表电量向园区内用户收取电费。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聊城电厂1#、2#机组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聊城电厂1#、2#机组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聊城电厂1#、2#机组
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
•【公布日期】2000.09.08
•【字号】鲁价工发[2000]280号
•【施行日期】200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
聊城电厂1#、2#机组电价的通知
(鲁价工发[2000]280号二000年九月八日)
聊城市物价局、聊城电业局、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聊城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8元,代售电价为每千瓦时0.3786元,自2000年7月15日起执行。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临沧市地方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0]104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临沧市地方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0]104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临沧市地方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批复正文:----------------------------------------------------------------------------------------------------------------------------------------------------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临沧市地方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0〕104号)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临沧市地方电网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请示》(临发改价发〔2010〕157号)及《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充完善临沧市地方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临发改价发〔2010〕59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统一临沧市地方电网三县上网电价,并适当提高上网电价,拉大丰枯季节差价。

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永德、镇康、沧源等三县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统一归并,促进公平竞争。

临沧市地方电网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9分。

调整统一后的平水期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196元。

同时,拉大丰水期与枯水期电价差距,促进当地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丰水期(每年6月至10月)电价在平水期基础上降5分,每千瓦时为0.146元,枯水期(每年12月至次年4月)电价在平水期基础上上调6分,每千瓦时为0.256元。

二、实行工商用电同价。

按照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要求和简化用电类别的改革方向,同意你市地方电网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适当提高临沧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

为疏导解决上网电价提高、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临沧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扣除居民用电量后,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分。

四、同意你市对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普通工业用电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网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09]9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网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09〕9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对我省电价水平做了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适当调整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

(二)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下同)0.3344元和0.349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1分钱。

山西省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电厂送电价格提高到0.348元。

陕西府谷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核定为0.3268元。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全省地方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适当提高;河北华电混合抽水蓄能水电有限公司、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大唐岳城水电站、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提高5分钱。

(四)按照国家确定的调价方案,将河北建投生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上网电价做适当调整。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全省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0.4分钱。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鄂能源建设〔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能源局2021年5月12日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指:(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专门为其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机构的公务及其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 )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鄂政办函〔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5日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省发改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确保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完善转供电配电设施管理机制,打通惠企利民政策红利传导“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2021年底前,全省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加价行为全面整改,存量转供电稳步减少,增量转供电有效控制,转供电终端用电成本逐步降低;到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转供电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转供电收费体制改革。

1.规范转供电终端电价。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榆林市物价局,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疏导榆林电网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和外购电增支对电网的影响,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决定适当调整榆林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榆林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05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执行时间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10月10日起执行。

电力用户10月1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三、有关要求(一)电网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二:榆林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 10千伏35 千伏110 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49000.49000.4900***二、一般工商业用电0.75560.73560.7156***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0620.40220.3982***三、大工业生产用电*0.51110.49110.471131.0024.00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0.46170.44370.425731.0024.00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28920.27420.264224.0016.00四、农业生产用电0.45650.44850.4385***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4250.24050.2375***深井、高扬程农业排灌用电50米— 100米100米以上— 300米300米以上***0.22250.21250.2025***附件二:榆林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不满1千伏1— 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一、大工业生产用电***0.81150.51110.21070.77890.49110.20330.74630.47110.1959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0.73100.46170.19240.70160.44370.18580.67230.42570.1791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4980.28920.12860.27420.12310.40900.26420.1194二、一般工商业用电1.11630.75560.39501.08630.73560.38501.05630.7156***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59220.40620.22030.58620.40220.21830.58020.39820.2163***三、农业生产用电0.67480.45650.23830.66280.44850.23430.64780.43850.2293***注:1.附件1和附件2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类中农业排灌和深井、高扬程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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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整顿各地二次综
合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鄂价重字[1999]28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
【发布日期】1999.09.14
【实施日期】199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
整顿各地二次综合电价的通知
(鄂价重字[1999]286号1999年9月14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2号)和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对我省二次综合的有关规定以及今年八月大连全国电价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这次国家计委调整我省电网电价的有关情况,现将近期有关二次综合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和原电力部规定的“严格控制二级加价的范围和幅度,从严审核地方小电厂的上网电价,逐步过渡到全省完整的统一销价”原则,去年我们对全省二次综
合电价进行了大力整顿,成效是显著的。

今年将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这次省电网电价的调整情况,进一步加大对二次综合的整改力度。

二、省决定于近期对全省二次综合电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清理后的标准拟于十月份出台,清理后的电价标准要有明显的下降,有条件取消二次综合电价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地不得随意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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