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2-26
ST 双 马: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公司2008年9月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2008年9月8日刊登于《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2010年1月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2010年1月6日刊登于《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4.公司2010年1月6日刊登于《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5.公司2010年1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以下简称“《催告通知》”);6.公司2010年1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以下简称“《提示公告》”);7.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8.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东富龙: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小英律师、汪少炎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1年3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而召集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召开会议公告或公告)。
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2011年4月18日上午9:00在上海市都市路3825弄11号宝燕商务酒店5楼宝燕厅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60,326,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4079%,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11年4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天齐锂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10年11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0年11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23日上午9:30在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
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会议召集人与经办律师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持有股份总数7350万股。
南风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1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股份”)的委托,指派高向阳、戴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南风股份于2010年3月10日召开的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南风股份董事会已于2010年2月8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Kingson Law Firm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邮编:510080 电话:(8620)8731 1008 传真:(8620)8731 1808 Add:20/F,Guangfa Finance Centre83NonglinxiaRoad, Guangzhou,PRC Post Code:510080 Tel: (8620)8731 1008Fax:(8620)8731 1808的现场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10日下午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狮山开发区桂丹路中恒国际酒店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南风股份副董事长杨子善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太钢不锈: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6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Shanxi Hengyi Law Office中国y太原平阳路2号赛格商务楼五层A座邮编: 030012电话:(0351) 7555621 7555627 传真: (0351) 7555621网址:E-mail: sxhyls@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翟颖律师、郑国玉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0年8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2、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于2010年9月15日上午9:30在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波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3661169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733%,均为2010年9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新 嘉 联: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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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0 年6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 //)上刊登了《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股权登记日、 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程、会议登记等相关事宜, 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6月25日上午9:00在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 、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59,875,3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8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前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12/F), 58137766 (15/F)
立思辰: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致: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思辰”)的委托,就立思辰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立思辰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立思辰于2009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于2009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3、立思辰于2009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立思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
现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立思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立思辰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立思辰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1月20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2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池燕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网站上公告。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6名,所代表的立思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724,500股,占立思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6%。
利达光电: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0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0年8月1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经核查,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乐通股份: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0-04-22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张彬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红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秋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对重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
3.4 对2010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单位:元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附录
4.1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03月31日单位:元
4.2 利润表
编制单位: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3月单位:元
4.3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3月单位:元
4.4 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未经审计。
利欧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7
关于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8楼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0H109号 致: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章杰律师参加利欧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欧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欧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关于增加2010年度远期外汇交易金额并开展2011年度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0年4月16日上午9:00。
会议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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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
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
司于2010年2月25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
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2 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相关内容。
2、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张彬贤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2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6人,代表股份7217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2.17 %,以上股东是截止2010年2月22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
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和全体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
三、贵公司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以7217万股同意通过,0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7217万股同意通过,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以7217
万股同意通过,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关于聘任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以7217万股同意通过,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3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2月25日出具。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春杰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