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水利工程单位定岗标准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专门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相关工作的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岗标准是指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对其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职责分工等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首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岗标准应包括专业素质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涉及水文水资源、水利水电、水利土木工程等多个专业领域,因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比如,水文水资源工作人员应具备水文水资源学、水文统计学等专业知识,水利水电工作人员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专业知识。
其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岗标准还应包括工作能力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他们需要能够独立完成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并且能够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
另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岗标准还应包括职责分工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应根据其职责分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且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比如,水文水资源工作人员应负责水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水利水电工作人员应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等。
总的来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岗标准是对其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职责分工等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只有通过严格的定岗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才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因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岗标准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1: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的试行标准,以确
保工作人员的编制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水利工
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电站、水泵站、港口
码头、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3:主要内容
3.1 编制原则
根据各类水利工程的规模、功能和运营情况,合理确定编制定
员的基本原则,包括综合考虑工程规模、工作负荷、工艺技术要求、重要性等因素。
3.2 编制基准
制定编制基准,确定编制定员的主要依据,包括工程的设计、
建设、操作、维护要求,以及人员专业级别、工作经验等。
3.3 编制标准
根据编制基准,制定具体的编制标准,包括各类岗位的编制人数、岗位职责、资质要求等,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工作能够得到充分覆盖和有效管理。
3.4 编制流程
制定编制流程,明确编制定员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岗位编制需求的提出、编制申请的审批、编制计划的制定等。
3.5 编制变动
规定编制变动的管理办法,包括岗位调整、编制增减等情况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4:附件
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基准表
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标准表
5:法律名词及注释
- 编制定员:指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确定各岗位需要的人员数量和职责范围。
- 编制基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定,确定编制定员的依据和要求。
- 编制标准:根据编制基准,制定具体的编制人数和职责范围。
2004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1 总则 (2)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4)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14)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18)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20)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21)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30)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33)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44)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50)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61)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65)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75)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2004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标准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一六年八月前言为提高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并长久充分发挥效益,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3章,主要内容有:各类工程定员级别、岗位类别及名称、岗位定员、岗位职责等。
本标准自2016年8月3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标准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利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君宝周加鸿韩海骞汪一丁杨才杰苏玉杰毛永强胡乃利刘立军金玉张辰旸严杰葛于晋汤金顶陈一帆张立钢张翼目录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定员级别........................................................................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岗位类别及名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岗位定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岗位定员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岗位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81)水劳字第22号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编制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
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成。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
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1、引言本文旨在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的制度,以保证单位工作的有序进行。
定员是指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人力资源状况,确定单位各部门和岗位的人员数量和职责范围。
2、定员原则2.1 公平原则:按照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合理分配。
2.2 经济原则:合理利用人力资源,避免过剩或不足的情况发生。
2.3 稳定原则:根据单位的长期发展规划和人员需求变化,稳定定员数,避免频繁更改。
2.4 统筹原则:兼顾单位整体利益和个人发展,合理分配定员。
3、编制定员的程序3.1 任务调研:对单位的工作任务、职能和业务流程进行全面调研,确定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人力需求。
3.2 人员需求分析:根据任务调研结果,分析人员的专业技能、经验和学历等要求,确定招聘的人员数量。
3.3 岗位职责划分:根据任务调研和人员需求分析结果,确定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
3.4 人员配备方案:根据人员需求和岗位职责,制定招聘、选拔和培训的方案,并确定各岗位的人员配备比例。
3.5 定员编制:根据人员配备方案,编制各部门和岗位的定员数,并进行审批和公示。
3.6 定员调整:根据单位发展和人员流动情况,定期进行定员调整,确保定员数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4、定员管理4.1 人员登记:对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岗位任职资格等。
4.2 岗位职责落实:各部门和岗位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人员按照职责范围履行工作。
4.3 人员流动管理:根据人员需求和流动情况,进行人员调动、培训和晋升,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4.4 定员报表:定期编制定员报表,反映各部门和岗位的定员情况,为单位管理和人员调配提供依据。
附件:1、人员定员表:包括各部门和岗位的人员编制数和人员配备情况。
2、招聘需求表:根据人员需求分析结果,确定招聘的人员数量和要求。
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1.序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编制,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配置合理,能够高效完成工程管理工作。
本文档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编制定员方面的参考依据。
2.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包括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3.定员依据3.1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法律:根据《水利法》的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
●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的规定进行编制。
●文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的具体政策文件进行编制。
3.2 工程规模和属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应根据所管理的工程规模和属性进行合理配置。
4.人员编制范围和分类4.1 总部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根据单位规模和级别确定。
●行政、运行管理人员:根据单位规模和岗位职责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规模和业务需要确定。
4.2 工程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和工作任务确定。
●施工管理人员: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工作任务确定。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需要确定。
4.3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比例●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总部管理人员约占10%,工程管理人员约占90%。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总部管理人员约占15%,工程管理人员约占85%。
●市、县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总部管理人员约占20%,工程管理人员约占80%。
5.人员编制标准5.1 总部管理人员编制标准●主管领导.1人/单位。
●行政、运行管理人员: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确定编制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程规模和业务需要确定编制标准。
5.2 工程管理人员编制标准●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确定编制标准。
●施工管理人员: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确定编制标准。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确定编制标准。
6.人员编制调整6.1 调整依据根据工程管理单位实际业务需要、工程规模变化等因素进行人员编制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81)水劳字第22号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编制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
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成。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
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和一九七九年《甘肃省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草案,经过系统分析和反复测算,拟定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
一九八一年二月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印发至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征求意见,并于三月召开了由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讨论会,经反复修改后,提出本标准(试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水库编制定员标准 (3)第三章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11)第四章灌区编制定员标准 (22)第五章河道堤防编制定员标准 (28)第六章水闸编制定员标准 (33)第七章机电排灌站编制定员标准 (37)附录一船闸编制定员标准 (41)附录二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工种 (42)第一章总则第1.0.01条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改善劳动组织。
合理配备管理职工,建立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尽快扭转管理单位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使劳动管理有章可循,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特制订本标准。
第1.0.02条本标准是水利工程基层管理单位制定定员、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
考虑列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各地的经济水平、管理水平不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可对本标准未尽内容制订补充规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用本标准时,应结合本单位的管理任务、生产条件,通过对现有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的研究分析,并在充分考虑到各种节约人力的措施基础上,拟定本单位的定员方案。
拟定方案时,要普遍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使定员方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做到先进合理。
第1.0.03条为了适应各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人员配备规定了适当幅度。
对当前实有人数低于本标准下限、各项工作开展亦较好的,应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提高。
对高于本标准上限的,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限内水平。
第1.0.04条为了加强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考虑到生产人员的病、事、探亲和女职工产假等一般正常缺勤情况,可适当配备预备人员。
预备人员的比例,生产人员(应减去女职工数)及女职工各按其总数的5%配备。
第1.0.05条各工程管理单位的党、团、工会及纪律检查等人员,应按中央或地方党委对政工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职工总数的1.5~2.5%配备。
政工人员纳入管理人员项内。
第1.0.06条水文站人员根据规定属于国家基本站网的,由各地水文总站配备;不属于基本站网的,由工程管理单位配备,业务上接受地方水文总站的指导。
第1.0.07条为了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辖水土资源、机电设备等的综合利用,本标准设置了综合经营的职能机构与管理人员,综合经营的生产人员应根据开展生产的项目、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参考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管理单位自行拟定定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另列编制。
第1.0.08条在特殊情况下,除按本标准定员外需要增加人员,或因工程管理条件变化和经营方式改变,必须增减人员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定员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1.0.09条群管人员不列入编制,需要群管组织和人员的,可按历史习惯,继续沿用。
对季节性工作所需人员,不列入定员,根据需要可列入劳动计划,雇用临时工解决。
第1.0.10条为了加强技术管理,在按本标准配备人员时,技术工人和技术干部占职工总数一般不应低于60%,其中技术干部一般不低于10%。
要努力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工程管理第一线人员。
第1.0.11条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对水工观测、工程维修、闸门防腐、设备检修、堤坝灌浆、资料整编、潜水工作等逐步实行集中管理,如建立巡回观测、资料整编中心和各类专业队伍。
凡实行集中管理的项目,在执行本标准定员时,人员应相应减少。
第1.0.12条统一管理几项水利工程的单位应用本标准时,除按标准配备各项工程的生产人员以外,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酌情少配。
第1.0.13条水利工程管理的各技术工种按“附录二”规定直接套用《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80年1月)、《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标准》(1979年12月)、《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1979年4月》、《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79年5月),并享有同类工种的劳保待遇。
第1.0.14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系统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灌区、水闸,大、中、小型水电厂、机电排灌站和县一级河道堤防的基层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灌区、水闸及其它水利工程,由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定员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
各流域机构管理的小型水库、水闸、灌区及其它水利工程,可自行制订定员标准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定员标准或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
第1.0.15条本标准由水利部颁布,解释权属于水利部。
第二章水库编制定员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本章适用于具有土石坝的水库。
混凝土坝及其它坝型的水库,其生产人员配备应酌情增减。
第二节编制定员的分等第2.2.1条分等标准,如表2.2.1。
水库分等标准表表2.2.7第2.2.2条使用条件水库与电站、灌区、水闸等项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的,应分别按本标准第三、四、六章的规定划分等别。
联合管理的几个水库应以单个库容分等。
第三节机构设置第2.3.1条水库管理机构按工程等别设管理局、处、所。
一等水库设管理局,二至四等水库设管理处(也可设管理局),五等水库设管理所(也可设管理处)。
第2.3.2条职能机构和直属厂(场)队一、职能机构1.一等水库,一般设总工程师室、工程管理飞水情调度、财务供应、综合经营、人事保卫、行政办公等七个处、室,也可设科、室,二、三等水库,可将工程管理与水情调度合并,也可不设总工程师室,其职责由有关技术部门负责,四淬水库,一般设工程管理、财务供应、综合经营和行政办公四个科、室,五等水库,一般设工程管理、综合经营、行政办公三个股。
2.生产与管理比较复杂的水库,根据需要,财务与供应、人事与保卫可分设。
二、直属厂(场)队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水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直属厂(场)队。
第四节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第2.4.1条生产人员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人员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和维修养护面积配备人员,如表2.4.1-1。
建筑物维修养护定员标准表表2.4.1-1补充规定:1.按定员标准配备的维修养护人员,大型水库最少应配2~4人,中型水库最少应配1~2人。
2.平原水库和坝高低于15米的水库,按坝长的1/3~1/2计算维修养护面积。
3.有冰冻和风浪破坏、鼠蚁为害或建筑物分散且相距较远的水库,按表2.4.1-1配备人员不足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10~20%。
4.有常年灌浆任务的水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灌浆人员。
二、水工观测人员水工观测人员按观测项目和测点的数量多少配备,如表 2.4.1-2。
水工观测定员标准表表2.4.1-2补充规定:水库有地震、水质、风浪和淤积等观测项目时,按各项实际需要配备人员。
三、水库调度运行人员定员标准如表2.4.1-3。
调度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2.4.1-3补充规定:调度运行人员担负灌区、电站调度和防汛值班时,可增加1~3人。
四、水文测验人员属于水库管理单位的水文测验工作,如出库站、入库站及库区雨量站等,按水文工作的实际岗位配备人员。
五、闸门及启闭机运行维修人员1.水库闸门及启闭机运行维修人员,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2.担负流量调节较频繁的水闸,可增加生产人员10~20%。
3.有经常潜水工作的水库,可配备潜水员6~9人,并承担本省(市、自治区)的水库潜水任务。
4.负责本单位动力、照明安装维护的,可按需要配备2~6人。
六、修配人员1.修配任务较大的水库,根据需要可设修配厂、车间或组。
一般修配厂配备30~50人,车间配备10~30人。
2.修配任务较小的水库按设备配备人员。
闸门及启闭机的修配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汽车、拖拉机的修理工,按2~3台配1人。
机船每艘配0.5~1人。
其它机电设备及机具如水泵、拌和机、钻机等,超过50台的可配修理工2~3人,50台以下的可配1~2人。
七、通讯人员1.载波值班及维护人员,载波机4台以下的配2人,5~10台的配2~4人,11台以上的配4~8人。
2.微波值班及维护人员,按微波站规模确定,中心站配备7~9人,一般站配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