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重点课程介绍⼀、课程性质和特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全国⾼等教育⾃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要求考⽣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具有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体知识,分析和处理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实际问题的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系统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内的主要分类或分⽀学科。
它不尽涉及法理学、国际法、⾏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传统法学学科,⽽且还涉及环境科学(⽣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等其他⾃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法学新兴的边缘学科,其内容⼴泛、实践性、综合性较强。
⾸先,该学科涉及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且相应法律规范的内容多为民⾏交叉,其次,从知识结构上看,学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必须要对环境科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的专业背景知识和专业术语有所了解和认知。
⼆、指定教材本课程串讲课时为20课时,所⽤教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汪劲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3年4⽉第1版。
三、课程体系第⼀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1章--第3章)该部分内容主要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与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该部分是学习以后各个章节的前提和基础。
该部分对应的是旧版教材第⼀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1章-第11章)。
新版教材在该部分对旧版教材做了⼀定的删减和修改。
保留了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和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独⽴法学学科的相关论证;保留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体系、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保留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制度。
总体上来讲思路更为明确和具体,便于考⽣从总体上进⾏把握。
第⼆部分:环境污染防治法(第4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章在界定环境污染与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法沿⾰及其主要内容。
我国海洋环境执 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海洋,占据着地球表面的绝大部分,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拥有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海洋资源。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海洋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和挑战。
海洋环境执法作为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包括海洋、环保、海事、渔业等。
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容易导致职责不清、权力交叉和执法空白等问题。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不同部门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从而影响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跟不上海洋环境问题的发展变化,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
(三)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海洋环境执法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但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执法队伍的规模和素质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一方面,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难以对广阔的海域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缺乏对先进执法技术和设备的掌握和运用。
(四)执法手段相对落后在海洋环境执法中,监测、检测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在海洋环境监测方面还存在监测站点分布不合理、监测设备老化、监测技术不够先进等问题,导致执法部门难以及时获取准确的环境信息,影响执法的效果。
(五)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是保障执法公正和规范的重要保障。
但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还存在一些漏洞,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不够严格,缺乏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督和评估,导致一些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
浅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经济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在海洋这片蓝色国土上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局面,各种海事行业随之而来,然而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了环境保护这一重要理念。
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前提,要更好的实现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光靠自我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把海洋环境保护提升到法律的层面。
因此本文主要阐述关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以及进一步解决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措施。
标签:海洋环境法律措施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1.产生背景及现状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简述海洋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覆盖了地球表面约71%的面积,对全球气候、生态平衡、资源利用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加剧,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海洋管理法律规定。
本文将简述海洋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法、国内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际法层面的海洋管理法律规定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公约规定了国家在海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
以下是公约中关于海洋管理的几项重要规定:(1)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对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包括对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及底土的权利。
(2)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
(3)大陆架: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向海洋延伸至陆地边缘的海底区域。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
(4)公海: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的海域。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及其资源主张主权。
(5)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公海海底及其底土,包括大陆架以外的海底、海山、海沟、海盆等。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之主张主权。
2.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负责海事安全的专门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船舶防污染公约》(MARPOL)等。
这些公约旨在规范国际海上运输、船舶防污染和保护海洋环境。
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旨在确立全球海洋事务的规则和原则,确保各国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航行自由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前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被公认为国际海洋法的基石。
该公约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以协商和解决海洋相关的争议,并保护全球的海洋生态系统。
公约共包括17个部分,涵盖了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到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
二、主要内容1. 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划定其领海,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此外,每个国家还有权划定其行使主权的专属经济区,这个区域相对较大,最大可以延伸至200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国家享有独立的经济开发权,包括对海底和海洋底层的资源开发以及沿海渔业的管理等。
2. 国际海底资源管理:公约明确规定,海洋中的自然资源是共同遗产,需要得到公正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为此,公约成立了国际海底资源管理局,负责监督控制和管理海洋中的资源开发,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国家需要采取措施避免海洋污染,并对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负责。
公约还规定了对于有害物质的排放、渔业、海洋研究和科学调查等方面的环境保护原则。
4. 船舶航行自由:公约确保了船舶的航行自由和安全。
国家不能无故阻碍合法船舶的通行,同时船舶也有责任遵守公约的规定,包括海上交通规则和安全标准等。
5. 解决争议机制:公约建立了解决海洋争议的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
各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将争议提交给法庭,以达到公正和平的解决方式。
三、重要意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对全球海洋事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公约为各国提供了公平公正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机制,确保了不同国家在资源分配方面的平等性。
这有助于避免资源争夺引发的冲突,并促进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 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 护产业的发展。
环保鼓 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 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 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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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 时间: 2014年4月24日由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审议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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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附则
总则
法律责任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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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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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环境内涵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
适用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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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
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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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04.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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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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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化工厂 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
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有处 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江底延伸 1500米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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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翻塘”的 死鱼
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都已被 污染,村民们只好在被严重污染的水 塘里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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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 厦门PX事件
• PX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最初级的原料是石 油。国内市场对PX有巨大的需求,百分之八九 十用来生产聚酯原料,做成涤纶产品,供应给 纺织企业。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国际海洋法是指规范国际海洋活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涉及到国际海洋的划界、利用、保护和治理等方面。
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涉及到国际法、国家利益、地缘政治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将从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实践情况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海洋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享有主权和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沿海国有主权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此外还有大陆架和公海。
沿海国拥有在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开展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2.合作利用原则国际海洋法强调海洋的共同利用,包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等。
海洋国家应该共同合作,共同利用海洋资源和开发海洋经济。
此外,国际社会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工作。
3.保护海洋环境原则国际海洋法要求各国合作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避免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等行为。
此外,国际社会也积极推动海洋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国际合作和法律制度等手段实现海洋环境的保护。
二、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海洋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洋领域,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和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为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领海内的主权和管辖取决于沿海国的国内法。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在领海外的200海里范围内拥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等。
2.大陆架和大洲坡根据国际海洋法的原则,沿海国的大陆架延伸到大洲坡,大陆架和大洲坡上的自然资源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范围。
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大陆架和大洲坡的划界原则和程序。
3.公海和国际水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公海和国际水域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原则,国际社会对公海和国际水域的利用和保护都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4.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国际海洋法也涉及到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包括海洋环境治理、污染防治、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原则。
海洋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
海洋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摘要:随着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我国乃至全球石油勘探开发、跨海贸易、海洋渔业等生产活动日益繁忙,船舶突发事故引发的重大溢油风险不断加大。
本文重点阐述了海洋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分析了我国海洋溢油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该领域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海洋溢油;海洋环境损害;法律制度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石油在全球能源消费中具有难以替代的重要地位。
从世界范围看,石油产地与消费地相分离的特征非常明显,石油供需格局的这种不均衡的空间分布特征促使跨境石油贸易活跃,而石油海运凭借成本优势和灵活性已然成为跨境石油贸易的主要途径。
统计数据表明,世界上近2/3的石油贸易通过海运完成[1]。
在海洋石油开采和海运等环节中,管理疏漏、操作不当以及意外碰撞等都会导致溢油事故。
除经济损失外,海洋溢油还会造成海洋石油污染。
疏水性的石油会在海面快速形成油膜,阻隔太阳辐射及大气与海洋之间的溶解性气体交换,从而严重阻碍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与食物链传递,进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平衡[3]。
因此,关注海洋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危害,严格海洋执法,并通过海洋执法实践经验推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逐步完善,从而形成海洋立法和司法的正向反馈,具有重要意义。
1海洋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危害海洋溢油的对海洋环境的危害主要包括对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1.1海洋溢油对海洋生物的危害受海上溢油影响的海洋生物主要包括浮游生物、鱼类、鸟类和哺乳动物、底栖生物。
对于约占海洋生态系统初级生产力的90%的浮游生物,乔冰[2]等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角度分析了海洋溢油的生物细胞学和毒理学的危害,包括光合作用速率降低、组织坏死或纤维化、后代成活率下降等,而浮游生物坏死的组织腐败变质后又会危害以其为食的其他海洋生物。
对于鱼类,溢油污染通常直接损害仔鱼的神经系统[6],而主要通过食物链间接伤害成鱼,另外,在石油污染的后期,大量的溢油残渣等物质依然会吸附于鱼类的鳃部最终导致鱼类患上烂鳃病[7]。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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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
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P233
与其他方面的环境污染比较起来,海洋环境污染有以下特点:1、污染种类繁杂 2、污染扩散范围大 3、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P235
1、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4、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236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P237
1、排污收费制度
2、海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3、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4、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5、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
6、海上重大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7、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生态的保护主要从两个方便做了规定,即:特殊海洋区域保护、对海洋生态有影响的行为的管制。P240
特殊海洋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1、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2、海洋自然保护区
3、海洋特别保护区
对海洋神态有影响的行为的管制措施 P242
1、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
2、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
3、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
4、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
防治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 P242
1、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入海排污扣设置 2)陆源污染物排放的禁限措施
2、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P244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
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保护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2)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
4)禁止在沿海区域内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包括: P245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2
2)海洋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3)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
4)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4、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P245
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海洋倾废作做出了规定:1、实行海洋倾倒许可制度 2、合理设置海洋倾倒区
倾倒许可证分为:1、紧急许可证 2、特别许可证 3、普通许可证
中国将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分为三类:P246
1、第一类为禁止倾倒的废弃物 2、第二类为对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 3、第三类为不属于前两类物质的其他低毒性或无毒的物质
5、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P247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2)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
3)当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
4)为有效补偿和赔偿油污损害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P248